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基本养老金的相关问题

作者&投稿:南文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几个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这个文件有没有?~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几个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京人社养发〔2011〕120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参统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和《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0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中遇到的几个具体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在本市参保缴费并已符合在本市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外埠户籍职工,其退休核准手续按以下原则办理。
  (一)此类人员办理退休核准手续,应核实两个方面的情况,一是实际缴费年限和个人缴费基数,二是视同缴费年限。
  1、对于实际缴费年限(含外埠转入本市的实际缴费年限),以社保经(代)办机构办理转移接续手续后记录的实际缴费年限为依据;职工历年个人缴费基数、外省市个人账户转移额、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应在社保经(代)办机构出具的《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账户缴费情况表》中明确体现,并按规定参与其缴费指数和基本养老待遇的计算。
  2、对于视同缴费年限,应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连续工龄政策,结合外埠社保经办机构做出的记载和职工本人档案记载以及相关文件规定的应参保起始时间等进行确认。
  (二)申报退休核准须按本市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
  1、参保单位应按本市有关规定和程序为其职工申报办理退休核准手续。
  2、职工档案需由其所在参保单位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和要求提供。
  二、外埠户籍职工在本市办理退休手续后,其社会保险关系按照国家规定不再跨省市转移,基本养老金按本市规定实行社会化发放。
  三、已参加外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或已参加行业统筹、军队养老保险的职工,在本市办理转移接续时,均应按照相关规定转移接续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填报统一制式的表样。
  四、已参加外埠基本养老保险或行业统筹、军队养老保险的职工,转入本市工作且不在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的,也应按照国家规定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五、在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本市时,应按照实际转入资金额记账。对于实际转入的个人账户资金记入个人账户,并将1992年9月(含)前的实际缴费年限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处理,自1992年10月起按照实际缴费年限处理。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10年1月1日至本通知印发之日,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及退休核准手续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并补发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o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关于对间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等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


  京劳社养发[2002]206号 颁布时间:2002.12.24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劳资处,各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企业:

  为贯彻实施《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市政府1998年第2号令,以下简称《规定》),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现将对间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等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通知如下:

  一、企业和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自2003年1月起,凡企业或被保险人间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按有关规定不缴费的人员除外),被保险人符合国家规定的养老条件,计算基本养老金时,其基础性养老金的计算基数,按累计间断的缴费时间逐年前推至相应年度上一年的本市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累计间断的缴费时间,按每满12个月为一个间断缴费年度计算,不满12个月不计算)。

  二、被保险人符合国家规定的养老条件时,用人单位应在被保险人达到养老条件的当月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为其办理享受基本养老金的审批手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于当月受理,当月审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退休日期的次月开始支付基本养老金。

  被保险人确因工作需要继续留用的,用人单位与超龄留用人员双方应签定相关合同或协议,明确留用时间及有关事项,书面报市或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被保险人超龄留用期间,用人单位和被保险人应继续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缴费按规定计入被保险人个人帐户并计算缴费年限,留用期结束时,按当期养老金计算办法计发。

  因用人单位原因延误为被保险人办理审批手续及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延长退休年龄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除拒收超龄部分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外,其基本养老金计算办法,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被保险人符合《规定》的养老条件时的办法进行核算,基本养老金自审批日期的次月开始支付,不补发。由此使被保险人产生的损失由用人单位承担。

  在职介中心、人才中心以及在街道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被保险人,符合国家规定的养老条件时,本人应提前一个月提出退休申请。职介中心、人才中心、街道劳动部门应及时为其办理相应手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其符合规定的养老条件的当月予以审核批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退休日期的次月开始支付基本养老金。因被保险人个人原因(不可抗力的原因除外)延误审批的,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个人承担。

  三、因用人单位原因使被保险人不能按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按《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实施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京劳险发[1998]69号)规定补缴间断期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被保险人工作过的原单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被保险人在该单位工作期间的有效证明及在该单位工作期间历年的原始工资收入凭证,以此作为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无法提供有效工资收入凭证的,以相应缴费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经核准后可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与被保险人按《规定》的标准分别补缴,同时加收按照个人帐户记帐利率计算的利息,并按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对单位按日加收2‰滞纳金。其中,发生在1999年1月22日以前的欠缴额,自1999年1月22日起加收滞纳金;发生在1999年1月22日以后的欠缴额,按实际欠缴时间加收滞纳金。

  四、符合国家规定劳动年龄范围内的人员,1992年9月30日前在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过,至今未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自2003年1月1日起参加,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1992年9月30日前符合国家或本市有关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与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以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1992年10月1日以后,因个人原因未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再补缴。

  五、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基本养老保险 缴纳 办法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02年12月26日

京劳社养发[2007]29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企业集团(总公司),各中央在京企业,计划单列企业:

根据《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3号,以下简称183号令),以及《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以下简称《具体办法》),结合本市实际,现对183号令实施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183号令第二条规定的被保险人包括: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本市及外埠非农业户籍的城镇职工;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依法经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和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弹性工作等形式灵活就业的人员。

二、企业与被保险人均须按183号令规定的标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至被保险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止。

三、183号令第十二条“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中的“工资”指按国家统计部门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范围内发放的工资。

“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市统计部门提供的数据定期发布。

四、下列人员按以下办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一)新参加工作或失业后再就业的人员,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由机关或其他企、事业单位调(转)入企业的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时,以进入本企业工作第一个月的工资作为当年各月缴费工资基数。从第二年起,以本人上一年在本企业实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二)经企业批准请长假保留劳动关系,但不支付工资的人员,企业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第一年,以其请假的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次年起按协议约定的缴费工资基数以及各自负担的数额,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

(三)在医疗期内的病休人员,其病休期间领取的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在不足整年度时与当年非病休期间的工资合并计算)作为第二年缴费工资基数。

(四)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六级伤残并领取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以领取的伤残津贴(在不足整年度时与当年未发生伤残期间的工资合并计算)作为第二年缴费工资基数。

(五)被派到港、澳、台地区和境外工作的人员,派出当年按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次年起按企业与被保险人约定的缴费工资基数缴纳。

(六)被企业外派、外借及劳务输出到其他单位工作的人员,其在其他单位领取的劳务收入应由被保险人向派出单位备案,并与派出单位发放的工资共同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七)个体工商户雇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个体工商户和雇工以雇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分别按20%和8%的比例缴纳。

上述人员缴费工资基数的上限和下限按照183号令执行。

五、被保险人在被判刑、劳动教养期间停止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六、被保险人个人账户规模自2006年1月1日起由11%调整为8%;个人账户储存额与2005年12月31日前的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合并计算。

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期间已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人员,根据《具体办法》第三条规定,按照新办法和原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并进行比较时,按原办法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其个人账户规模不再调整。

七、被保险人中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期间,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并继续计息,恢复缴费后个人账户前后合并计算。

八、被保险人在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期间,个人账户储存额记账利率,每年参照银行规定的同期居民一年期存款利率计算,当年存入个人账户金额的记账利率,参照银行规定的同期居民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年度内银行利率变更时以当年最高利率计算。利息所得并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作为第二年计算利息的基数(见附件1公式1)。

九、被保险人按183号令办理退休手续后,停止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按月支付基本养老金时,个人账户的余额部分继续参照银行规定的同期居民一年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余额生成的利息,在每个支付年度内按月计算(见附件1公式2)。

十、按183号令标准支付的基本养老金,其中: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在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中支付,并按单位划转与个人缴费的比例分别冲抵。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支付完毕时,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继续支付,至被保险人死亡时止。

十一、按照183号令第十九条继承个人账户的,其继承额一次性支付给死亡人员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继承额以外部分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个人账户处理完毕后,予以封存。

十二、183号令第二十二条关于“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是指达到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退休年龄条件。

职工符合183号令规定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企业应停止缴费并及时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基本养老金按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时的标准计发,并自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的次月起开始支付。

十三、灵活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应提出领取基本养老金申请。基本养老金按其达到退休年龄时的标准计发,并自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的次月起开始支付。

十四、被保险人系残疾人的,其原有的残疾不作为因病(非因工负伤)提前退休的条件。

十五、职工已符合183号令规定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因工作需要继续留用的,企业与职工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留用时间及有关事项,报市或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另有规定的除外),并将备案后的书面协议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留存。留用期间,企业和职工应继续按183号令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缴费按规定计入职工个人账户并计算缴费年限,留用期结束时应停止缴费并及时办理退休手续。

十六、按183号令计发基本养老金,计算“实际缴费工资指数”时,涉及应缴费年限(N应缴)的,统一以1992年10月作为应缴费年限的起始时间;经有关部门批准,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时间晚于1992年10月的,以批准确定的参保时间为应缴费年限的起始时间。

十七、被保险人因各种原因间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间断期间不计算缴费年限(不含按国家及本市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恢复缴费后其缴费年限前后合并计算。计算“实际缴费工资指数”(Z实指数)时,间断缴费期间,缴费工资基数为0,应缴费年限按本通知第十六条统一规定执行。

十八、被保险人按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停止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计算“实际缴费工资指数”时,扣除其按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时间。

十九、按《关于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补充通知》(京劳险发字[1993]73号)规定,在1992年10月至1995年10月期间领取疾病救济费和停薪留职的职工,1992年10月至1995年10月未缴费期间以相应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并与1995年11月之后的实际缴费工资共同参与“实际缴费工资指数”的计算。但其未缴费期间不计算实际缴费年限。

二十、183号令实施后,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被保险人,除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外,同时加发一次性养老补偿金,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养老补偿金标准为:按被保险人的全部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缴费每满一年,发给二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缴费年限计算到月,保留两位小数)。具体计算公式为:C平×Z实指数×N实+同×2。(具体指标解释见《具体办法》中的附件1)

二十一、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183号令实施后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本市城镇户籍被保险人,本人自愿,可按不低于缴费工资下限的标准和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不足15年差额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年限的缴费工资基数不参与“实际缴费工资指数”的计算,补缴年限计算为缴费年限。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应按规定计入被保险人个人账户。

二十二、按照《北京市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安置办法》(市政府1993年第16号令)规定,被建设征地单位安置或委托其他单位安置的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1998年6月30日前被安置,2006年1月1日后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1998年7月1日后被安置,2006年1月1日后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1998年6月30日前已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按183号令第二十四条计发基本养老金。1998年7月1日后被安置,2006年1月1日后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按183号令第二十三条计发基本养老金。

上述人员的基础养老金按15%的比例计发,其它部分按183号令执行。

二十三、执行《北京市建设征地转非劳动力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令第148号)规定的建设征地转非劳动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按照183号令执行。

二十四、按照《关于本市建设征地农转工自谋职业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京劳社养发[2004]78号)和《关于未按〈北京市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安置办法〉规定进行安置的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京劳社养发[2006]20号)以及《关于处理北京市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安置办法实施期间批准征地项目人员安置有关遗留问题的意见》(京政办发[2006]17号)参加社会保险的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按照《关于印发〈北京市农转居人员参加社会保险试点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2]151号)和《关于在通州区永顺镇试行〈北京市整建制农转居人员参加社会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4]122号)参加社会保险的整建制农转居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按照183号令执行。

二十五、符合国家规定可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国有破产企业、国有纺织企业的职工,其基本养老金按183号令的规定计发,不再执行《关于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养发[1999]63号)第三条的规定。

二十六、因病(非因工负伤)的被保险人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其基本养老金按183号令的规定计发,不再执行《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提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问题的复函〉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1]51号)第一条的规定。上述人员中,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的,其养老金低于本市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的,按最低标准发给;男不满50周岁、女不满45周岁的,其养老金低于本市最低退职生活费标准的,按最低标准发给。

二十七、外埠城镇职工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取得本市非农业户籍的,转移其在外埠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并在本市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在外埠工作期间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和缴费年限,与本市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未取得本市非农业户籍的,不接续其在外埠的养老保险关系;与企业或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并返回原籍的,其个人账户按国家规定随同转移。在本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外埠城镇职工,达到183号令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按183号令第二十三条规定,以其在本市的实际缴费标准和缴费年限计发基本养老金。

二十八、符合本通知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外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转移至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后,以转移单或清算单中记载的历年缴费工资基数参与“实际缴费工资指数”的计算。对于外埠实行个人缴费制度至建立个人账户期间,个人账户资金未转移至本市的,以养老保险手册或台账记载的历年缴费工资基数参与“实际缴费工资指数”的计算,没有记载的,缴费工资基数和缴费年限为0。

外埠城镇职工在外埠的缴费工资基数高于或低于本市历年缴费上限或下限(见附件2)的,计发基本养老金时,按本市规定执行。低于缴费下限的不补缴。

二十九、依照《关于印发〈北京市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02]60号)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非财政供款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照183号令执行。

三十、机关、事业单位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照183号令的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养老金计发办法执行本市的有关政策。

三十一、本通知自183号令实施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七年二月十五日
参考资料:http://www.beijing.gov.cn/zfzx/tzgggs/bmtz/t738234.htm

我的情况和你一样,刚开始也没有解决,你去有关部门投诉一下应该可以解决的.

应按规定时间计算,6月30是确实不够75周岁.

常规法理解释,一般截至到某日应包含该日,我的意见。
可以查看第一位的条文。
祝你好运。

可以通过申诉进行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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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翟赛斯: 今后,北京市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将按总体人均月增120元的标准进行调整. 中新社发 马健 摄 中新网8月17日电 今后,北京市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将按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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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翟赛斯: 养老金待遇主要跟四个因素有关: 1、缴费年限长短缴费15年还是缴费30年,会直接影响退休后的养老金待遇.但是,缴费满15年只是享受养老金的最低年限要求. 2、缴费水平高低缴费水平的高低也会直接影响到退休以后的养老金待遇. 3、退休时的社会平均工资 注意,社会平均工资指的是企业、事业、机关单位的职工在一定时期内平均每人所得的货币工资额. 4、受退休年龄影响你是55岁退休还是60岁退休,在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时候,所除的计发月数是不同的.退休年龄越后,计发月数越小,个人账户养老金可能算起来会略高一些.

鄂城区18411974039: 北京市最低养老保险金每月能领多少钱? -
雪翟赛斯: 养老金需要交费满15年. 从2014年最新改革,北京养老保险最低标准个人每个月为2317元. 养老保险,全称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养老保险的目的是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为其提供稳定可靠的生活.

鄂城区18411974039: 京劳社养发2001年125号文内容 -
雪翟赛斯: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劳资处,各中央在京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体系,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针对《农民合同制职工参加北京市养老、失业保险暂行办法》(京劳险发[1999]99号)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根据国务院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9年第259号),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规定精神,现制定《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附件二:关于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享受第二部分基本养老金待遇的计算公式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鄂城区18411974039: 北京社保的最规定有哪些呢? -
雪翟赛斯: 为了进一步完善北京市面的社会保障制度,2014年北京市政府部门推出了北京社保最新政策,为了便于北京市民更好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及时对北京社保最新的政策进行了解是必要的. 北京社保的最新规定有哪些呢2014年北京市较大幅度提高了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月人均增加了260元,平均养老金水平达到2773元,惠及统筹范围内的200余万名退休职工.从全国角度对比来看,北京平均养老金水平位居全国前列.2014失业保险金、工伤保险定期待遇、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福利养老金等待遇标准,都同比增长了一成左右.市人社局今年创新了社保经办服务模式,将养老金代发银行的总数从4家一下扩大到14家之多,退休者能在全市3300多家银行网点中挑选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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