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中国古代律典篇章体例的变化及其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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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中国古代律典篇章体例的变化及其意义~

1、郑国“铸刑书”
将法律条文铸在铁鼎上向全社会公布,史称“铸刑书”,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2、《法经》是中国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战国初期魏国李悝制定的战国时代成文法典的代表
3、汉朝的法典:《汉律九章》等历史上有名的汉律六十篇。
4、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典:(1)曹魏律(2)《晋律》突出法典重要的准则性。
《晋律》又称泰始律,在刑名律后增加法例律。(3)《北魏律》是根据汉律、参酌魏晋律(4)《北齐律》成为当时具有最高水准的封建法典。(5)重罪十条的出现是在《北齐律》。(6)《麟趾格》与《大统式》分别由东魏和西魏。
5、隋朝法典主要开皇律》篇目,十恶的出现、五刑制度。
6、唐朝最重要的是《唐律疏议》
7、宋朝法律
主要是《宋刑统》成为一部综合性的封建成文法典缉互光就叱脚癸协含茅。
8、元朝法典:
体例模仿唐、宋旧律的法典:《大元通制》
9、明朝法典:《大明律》
明《大诰》《大明律集解附例》《大明会典》
10、清朝法典:《大清律例》、《五朝会典》
参考:古代律典发展与演变

一、战国时期,魏国在李悝的主持下,制定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法经》。《法经》共分六篇,分别为《盗法》、《贼法》、《囚法》(亦作《网法》)、《捕法》、《杂法》、《具法》。基本内容大体可归纳为三部分。第一部分包括四篇,主要是惩治盗贼犯罪的法律规定。第二部分即第五篇《杂法》,主要是惩治盗贼罪以外其他犯罪的法律规定。第三部分即第六篇《具法》,是关于定罪量刑原则的法律规定,相当于现代刑法的“总则”性质。《法经》的篇目、体例、结构、内容虽然还比较简单,但其立法成就空前,占有重要的历史地位。从法典结构看,《法经》以严惩盗贼罪为核心,根据罪名类型、囚捕程序、量刑标准等各项不同内容分立篇目,包含了总则与分则、实体法与程序法、刑事法律规范与其他法律规范等各方面的内容,首次创立了成文法典的篇章体例结构,对后世各代的法典编纂与立法技术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二、两晋南朝时期制定的《泰始律》(也称晋律),以汉律为基础,参考魏律的篇章体例结构,编成二十篇六百二十条二万七千字。其中保留了《九章律》中的《盗律》、《贼律》、《捕律》、《杂律》、《户律》、《厩律》、《擅兴》七篇,新增或修改了十三篇,即改《具律》为《刑名》、《法例》两篇,分《囚律》为《告劾》、《系讯》、《断狱》三篇,从《盗律》中又分出《请赇》、《诈伪》、《水火》、《毁亡》四篇,新增《卫宫》、《违制》、《诸侯》、《关市》四篇。《泰始律》总结、借鉴《法经》以来的立法经验,在法典的篇章体例结构与律文条目内容等方面取得了重要的立法成就。

三、北朝制定的北齐律,全面总结了自李悝《法经》以来历代的立法经验,在法典体例、篇章结构、律文内容等各方面均有所创新,使之成为代表当时最高立法水平的一部成文法典,在中国古代立法史上占据重要地位。北齐律确定了十二篇的法典体例,为《名例》、《禁卫》、《婚户》、《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共计十二篇九百四十九条。其后的隋唐《开皇律》、唐朝的《唐律疏议》、宋朝的《宋刑统》都采用了十二篇的体例结构。可见北齐律对后世法典编纂的影响之重要。北齐律首创了《名例律》的总则篇目,将晋律首创、进而为南北朝各代法典所相继沿用的《刑名》和《法例》两篇合为一篇,并把篇目名称简化为《名例律》,进一步突出了法典总则的性质和地位,从而使法典的体例结构及其内容更加规范化。此后的隋唐直至明清各代,其法典的首篇均为《名例律》,可见北齐律对后世立法的深远影响。

四、隋朝《开皇律》十二篇的篇名依次是: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这种体例主要是仿照北齐律,但又对北齐律律作了必要和合理的修改:1.修改了北齐律的部分篇名,将“禁卫律”改为“卫禁律”,“婚户律”改为“户婚律”,“违制律”改为“职制律”,“厩牧律”改为“厩库律”,突出了法律调整和保护的对象。2.删除“毁损律”,把“捕断律”分为“捕亡”和“断狱”二篇,并置于律典的最后部分,使程序法与实体法有所区别。3.按照封建统治的需要,对涉及实体法部分的篇目重新排序。

五、唐朝的《唐律疏议》共十二篇,五百零二条。它的篇目设置、体例安排基本仿照《开皇律》,法类似于现代刑法总则的名例律置于律首,有关具体犯罪及其惩罚的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十一篇类似于现代刑法的分则置于其后。

六、宋朝的《宋刑统》共十二篇,五百零二条,沿用了唐末《大中刑律统类》和后周《显德刑统》的编纂体例。这是宋开国以来的第一部法典,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由朝廷刊版印行、发行全国的封建法典。

七、明朝的《大明律》共有七篇,三十卷,四百六十条。篇目有:名例一卷,内分五刑、十恶、八议;吏律二卷,分职制、公式;户律七卷,分户役、田宅、婚姻、仓库、课程、钱债、市廛;礼律二卷,分祭祀、仪制;兵律五卷,分宫卫、军政、关津、厩牧、邮驿;刑律十一卷,分盗贼、人命、斗殴、骂詈、诉讼、受脏、诈伪、犯奸、杂犯、捕亡、断狱;工律二卷,包括营造、河防。《大明律》突破了隋唐以来律典依十二篇分编的传统,首创按朝廷六部的政务范围分目的新体例。

八、清朝的《大清律例》在结构形式上与《大明律》相同,共分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等三十篇,四十卷,三十门,律文四百三十六条,附例一千零四十九条。

一、战国时期,魏国在李悝的主持下,制定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法经》。《法经》共分六篇,分别为《盗法》、《贼法》、《囚法》(亦作《网法》)、《捕法》、《杂法》、《具法》。基本内容大体可归纳为三部分。第一部分包括四篇,主要是惩治盗贼犯罪的法律规定。第二部分即第五篇《杂法》,主要是惩治盗贼罪以外其他犯罪的法律规定。第三部分即第六篇《具法》,是关于定罪量刑原则的法律规定,相当于现代刑法的“总则”性质。《法经》的篇目、体例、结构、内容虽然还比较简单,但其立法成就空前,占有重要的历史地位。从法典结构看,《法经》以严惩盗贼罪为核心,根据罪名类型、囚捕程序、量刑标准等各项不同内容分立篇目,包含了总则与分则、实体法与程序法、刑事法律规范与其他法律规范等各方面的内容,首次创立了成文法典的篇章体例结构,对后世各代的法典编纂与立法技术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二、两晋南朝时期制定的《泰始律》(也称晋律),以汉律为基础,参考魏律的篇章体例结构,编成二十篇六百二十条二万七千字。其中保留了《九章律》中的《盗律》、《贼律》、《捕律》、《杂律》、《户律》、《厩律》、《擅兴》七篇,新增或修改了十三篇,即改《具律》为《刑名》、《法例》两篇,分《囚律》为《告劾》、《系讯》、《断狱》三篇,从《盗律》中又分出《请赇》、《诈伪》、《水火》、《毁亡》四篇,新增《卫宫》、《违制》、《诸侯》、《关市》四篇。《泰始律》总结、借鉴《法经》以来的立法经验,在法典的篇章体例结构与律文条目内容等方面取得了重要的立法成就。

三、北朝制定的北齐律,全面总结了自李悝《法经》以来历代的立法经验,在法典体例、篇章结构、律文内容等各方面均有所创新,使之成为代表当时最高立法水平的一部成文法典,在中国古代立法史上占据重要地位。北齐律确定了十二篇的法典体例,为《名例》、《禁卫》、《婚户》、《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共计十二篇九百四十九条。其后的隋唐《开皇律》、唐朝的《唐律疏议》、宋朝的《宋刑统》都采用了十二篇的体例结构。可见北齐律对后世法典编纂的影响之重要。北齐律首创了《名例律》的总则篇目,将晋律首创、进而为南北朝各代法典所相继沿用的《刑名》和《法例》两篇合为一篇,并把篇目名称简化为《名例律》,进一步突出了法典总则的性质和地位,从而使法典的体例结构及其内容更加规范化。此后的隋唐直至明清各代,其法典的首篇均为《名例律》,可见北齐律对后世立法的深远影响。

四、隋朝《开皇律》十二篇的篇名依次是: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这种体例主要是仿照北齐律,但又对北齐律律作了必要和合理的修改:1.修改了北齐律的部分篇名,将“禁卫律”改为“卫禁律”,“婚户律”改为“户婚律”,“违制律”改为“职制律”,“厩牧律”改为“厩库律”,突出了法律调整和保护的对象。2.删除“毁损律”,把“捕断律”分为“捕亡”和“断狱”二篇,并置于律典的最后部分,使程序法与实体法有所区别。3.按照封建统治的需要,对涉及实体法部分的篇目重新排序。

五、唐朝的《唐律疏议》共十二篇,五百零二条。它的篇目设置、体例安排基本仿照《开皇律》,法类似于现代刑法总则的名例律置于律首,有关具体犯罪及其惩罚的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十一篇类似于现代刑法的分则置于其后。

六、宋朝的《宋刑统》共十二篇,五百零二条,沿用了唐末《大中刑律统类》和后周《显德刑统》的编纂体例。这是宋开国以来的第一部法典,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由朝廷刊版印行、发行全国的封建法典。

七、明朝的《大明律》共有七篇,三十卷,四百六十条。篇目有:名例一卷,内分五刑、十恶、八议;吏律二卷,分职制、公式;户律七卷,分户役、田宅、婚姻、仓库、课程、钱债、市廛;礼律二卷,分祭祀、仪制;兵律五卷,分宫卫、军政、关津、厩牧、邮驿;刑律十一卷,分盗贼、人命、斗殴、骂詈、诉讼、受脏、诈伪、犯奸、杂犯、捕亡、断狱;工律二卷,包括营造、河防。《大明律》突破了隋唐以来律典依十二篇分编的传统,首创按朝廷六部的政务范围分目的新体例。

八、清朝的《大清律例》在结构形式上与《大明律》相同,共分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等三十篇,四十卷,三十门,律文四百三十六条,附例一千零四十九条。


简述中国古代律典篇章体例的变化及其意义
六、宋朝的《宋刑统》共十二篇,五百零二条,沿用了唐末《大中刑律统类》和后周《显德刑统》的编纂体例。这是宋开国以来的第一部法典,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由朝廷刊版印行、发行全国的封建法典。七、明朝的《大明律》共有七篇,三十卷,四百六十条。篇目有:名例一卷,内分五刑、十恶、八议;...

隋文帝《开皇律》的介绍
2、是删降“毁损律”,把“捕断律”分为“捕亡”和“断狱”二篇,并置于律典的最后部分,使程序法与实体法有所区别;3、是按照封建统治的需要,对涉及实体法部分的篇目重新排序。中国古代刑法典的篇目体例,经过从简到繁、从繁到简的发展过程,《开皇律》的十二篇标志着这一过程的完成,显示了中国...

有什么关于法律的中国古代文学(急用)
其中保留了《九章律》中的《盗律》、《贼律》、《捕律》、《杂律》、《户律》、《厩律》、《擅兴》七篇,新增或修改了十三篇,即改《具律》为《刑名》、《法例》两篇,分《囚律》为《告劾》、《系讯》、《断狱》三篇,从《盗律》中又分出《请赇》、《诈伪》、《水火》、《毁亡》四...

试述中国古代法典体例结构的变化。
《大明律》突破了隋唐以来律典依十二篇分编的传统,首创按朝廷六部的政务范围分目的新体例。八、清朝的《大清律例》在结构形式上与《大明律》相同,共分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等三十篇,四十卷,三十门,律文四百三十六条,附例一千零四十九条。 希望可以帮助到你并采纳给好...

中国法制史的唐宋
《永徽律书》的完成,标志《着中国古代立法达到了最高水平。作为中国法制的最高成就,《永徽律疏》全面体现了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水平、风格和基本特征,成为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对后世几周边国家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同时,因此前的《贞观律》等至今都已秩失,所以《永徽律疏》成为中国历史上迄今保存下来得最完整...

关于中国古代社会几部法典的结构体例,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_百度...
《魏律》即曹魏《新律》,其对旧律作出了重大改革,其中重要一项就是改“具律”为“刑名”,并冠于全律篇首,突出了“刑名”作为律典总则的地位和统括全律的作用,是封建法典篇章体例结构方面的重大突破。故此B项正确。《晋律》即《泰始律》,《晋律》在保留沿用曹魏《新律》之“刑名”第一的基础...

试述中国封建刑法的总则体例变化过程
中国的古代刑法典中总则的产生远远早于东西方其他各国,但直至1910年清末,在清政府颁布的《大清新刑律》中,它才真正的被称为“总则”,此前的名称历代以来多有变迁,《唐律疏议》卷一的名例律编首[疏]内记载得很清楚:“魏文侯师於李悝,集诸国刑典,造法经六篇:一盗法、二贼法、三囚法、...

中国古代法律制度有什么特点?
中国封建法律之体例,在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也经历了较大的变化。首先,改具律为名例律,置于律首,使居重要地位。置刑名于律首始于曹魏,综合刑名法例为名例成于北齐。其次,经过长期沿革,北齐定律十二篇,为以后隋唐律的篇章结构提供了先例。 刑法的特定概念,在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也日渐规范化。就晋律而言,从张斐《律...

简述魏晋南北朝时期主要法律形式的变化
(1)律的发展与法典结构的变化。这一时期律仍是法律的主要形式。其变化较大的是律典的篇章体例的逻辑结构。首先是《名例律》的形成。魏律把汉《九章律》的第六篇《具律》改为《刑名》篇,置于全律之首。晋律分《刑名》为《刑名》、《法例》两篇,至北齐将晋律的《刑名》、《法例》合并为一篇...

北朝法规有哪些?
北朝法规指东晋以后,相继统治中国北部的北魏***386~534***、北齐***550~577***、北周***557~581***等几个封建王朝的法规。北朝法规特别是北魏和北齐法规,上承汉、魏,下开隋、唐以至明、清,在中国古代法制史上起著承先启后的作用。下面是?北朝法规:《北魏律》根据 汉律,参酌魏、 晋律...

川汇区19817429199: 简述中国古代律典篇章体例的变化及其意义 -
荣叶迪扶:[答案] 一、战国时期,魏国在李悝的主持下,制定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法经》.《法经》共分六篇,分别为《盗法》、《贼法》、《囚法》(亦作《网法》)、《捕法》、《杂法》、《具法》.基本内容大体可归纳为...

川汇区19817429199: 简述中国古代律典篇章体例的变化及其意义 -
荣叶迪扶: 一、战国时期,魏国在李悝的主持下,制定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法经》.《法经》共分六篇,分别为《盗法》、《贼法》、《囚法》(亦作《网法》)、《捕法》、《杂法》、《具法》.基本内容大体可归纳为三部分....

川汇区19817429199: 从《法经》到《宋刑统》中国封建法典在编纂体例上经过了哪些重要的发展变化
荣叶迪扶:从《法经》到《宋刑统》,中国封建法典在编纂体例上经历了哪些重要变化? 从《法经》到《宋刑统》,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内容的丰富、法律编纂技术的不断提高,我国法典的编纂体例发生了以下几方面的重大变化: (1)《法经》是我...

川汇区19817429199: 叙述魏晋南北朝时期,中国刑法典的体例变化? -
荣叶迪扶:[答案] 总的来说是由简入繁的改变.简单是因为前期的动荡和国本的初定 需要很好的安抚民心 所以采用宽刑.但是之后由于政治的变化,战争 以及宗室割据权贵的相争 刑法比较详细.这个可以看到 西晋贾充对于法典的完善和改进

川汇区19817429199: 宋朝之前我国法典体例的主要变化有哪些,发生在哪些时期? -
荣叶迪扶: 最早是不成文法.不公布的,秘而不宣.春秋时期,郑国子产铸刑书,将法律在鼎上刻出来公布于众.通说认为这是中国历史上成文法典的开端.战国初期的李悝,著作有《法经》,通说认为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封建法典.其内容分为六部分...

川汇区19817429199: 简述中国古代刑法总则的发展变化过程 -
荣叶迪扶: 中国的古代刑法典中总则的产生远远早于东西方其他各国,但直至1910年清末,在清政府颁布的《大清新刑律》中,它才真正的被称为“总则”,此前的名称历代以来多有变迁,《唐律疏议》卷一的名例律编首[疏]内记载得很清楚:“魏文侯师...

川汇区19817429199: 三国两晋南北朝立法成就 -
荣叶迪扶: 曹魏律 它是三国时期最具代表性的立法成就,又名《新律》、《魏律》.它与汉律相比进行了较大的改革,表现在:删繁就简,增加篇目至18篇,扩充了法典的内容,突出了国家基本法典的主导地位;将《法经》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

川汇区19817429199: 分析材料并结合中国法制史的有关知识回答下列问题,旧律因秦《法经》,就增三篇,而《具律》不移,因在第六.罪条例既不在始,又不在终,非篇章之义.... -
荣叶迪扶:[答案] (1)旧律是指汉《九章律》,它增加了《户》《兴》《厩》三篇. (2)《具律》在《九章律》中类似现代的刑法总则,放在中间很补恰当,因此魏《新律》将其改称《刑名》列于律首.并且篇章之间没有规律,每章之中罪数条例过于冗杂,难成体系. (...

川汇区19817429199: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刑法制度的逐步完善 -
荣叶迪扶: 《晋律》共二十篇.《晋律》从整体上看,成为封建法典中一项重要的核心制度,体现了较高的立法水平. 再次、科条简要”而著称.《晋律》将《魏律》的“刑名”分为“刑名”“法例”两篇,还改订了刑罚制度,存其清约”的立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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