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商法》有关承运人的责任期限的规定与《海牙规则》、《汉堡规则》有何不同?

作者&投稿:陀曼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 《海牙规则》规定,承运人对所运货物的责任期限是从货物装上船时起到卸下船时止。即“钩到钩”原则。这一规定对承运人有利。《汉堡规则》将承运人的责任期限延伸为从承运人收受货物时起直到交付货物时为止。即“接到交”原则。这一规定,加重了承运人的责任,有助于消除装货前和卸货后对货物无人负责的现象,对货主有利。
《中国海商法》把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分为两类:(1)对于用集装箱装运的货物,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从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下的全部期间,即“接到交”。(2)对于传统的件杂货或散货,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从货物装船时起到卸下船时止,即“钩到钩”。对于件杂货或散货在装船之前以及卸船后到向收货人交付货物之前的货损责任,《海商法》允许承运人与托运人达成任何协议。通常承运人对货物“装前卸后”期间的责任都在提单上订有不负赔偿责任条款。


海事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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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 第三版220页第二题 求答案!!特别求!!! 我就这点财富了,都给你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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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有个原则:特殊法优于一般法。海商法是特殊法,民法是普通法,故你所说的情况按照海商法的规定来,就是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其实你不用考虑太多的。如果不放心,那问一下你们的专业老师。其实我不知道一楼回答的是什么,貌似有点文不对题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71条【抵押权的法律适用】:“船舶抵押权适...
光船承租人是无法设定的,所有权人,也就是从船东才可以设定,那么船东是中国的,是原登记国的,所以适用原登记国法律。当然,这其实也是我国法律扩大自己适用范围的一种方式。也就是说,我国海商法不希望因为光船租赁导致的船舶登记国的变更而导致原来在中国登记的船舶的船舶抵押权不能适用中国海商法。

跪求解海商法案例 不适航与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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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商法》第224条例?
第二百二十四条 标的物先于合同损失的责任 订立合同时,被保险人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标的已经因发生保险事故而遭受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但是有权收取保险费;保险人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标的已经不可能因发生保险事故而遭受损失的,被保险人有权收回已经支付的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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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在海事司法实务中如何合理使用我国与国际法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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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为什么没有规定船舶在专属经济区碰撞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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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红军社会兼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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