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标准化管理规定(CCAR-375SE-R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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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局〔2007〕117号《民用航空背景调查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中国民用航空标准化管理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
  第78号

  《中国民用航空标准化管理规定》已经1998年7月20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 刘剑锋
  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日


  中国民用航空标准化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民用航空标准化工作,提高标准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民用航空(以下简称民航)标准化工作。 民航标准化工作包括建立标准体系、制定标准、实施标准、检查标准实施及组织采用国际标准。
  第三条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对民航标准化工作实施统一管理。
  民航总局、民航地区管理局标准化职能部门和受民航总局委托的民航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具体组织民航标准化工作和监督检查标准实施情况。
  第四条 民航企业推行标准化工作是实现企业规范化管理的基础,民航企业对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标准应当依法执行。
  鼓励民航企业制定严于有关标准的企业标准。
  第五条 鼓励直接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包括公认的权威组织的标准和技术文件。鼓励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工作。
  第二章 组织、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民航总局标准化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民航标准化管理工作,其职责如下:
  (一)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化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拟订民航标准化工作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 编制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项目计划;
  (三) 组织制定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监督协调,办理标准的审批、编号、发布和备案事宜;

  (四) 组织实施或会同民航总局有关职能部门实施有关标准,并组织监督检查;
  (五) 指导民航企业的标准化工作,根据企业申请组织对其标准化水平的评估;
  (六) 组织民航标准化人员的培训、考核;
  (七) 组织民航标准化科技成果的申报工作;
  (八) 组织、参加国内外标准化会议和有关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活动,指导民航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和民航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工作;
  (九) 监督民航重大引进技术、设备、工程等项目的标准化审查;
  (十) 管理国际标准的采用工作。

  第七条 民航总局各有关职能部门分工负责管理本业务范围内的民航标准化工作,其职责如下:
  (一) 根据民航标准项目计划,制定或委托制定有关标准;
  (二) 组织实施相关标准,并开展监督检查;
  (三) 负责民航重大引进技术、设备、工程等项目的标准化审查;
  (四) 组织采用国际标准工作。
  第八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标准化职能部门负责管理所辖地区的民航标准化工作,其职责如下:
  (一) 贯彻执行有关标准化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标准化工作管理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 承担民航总局下达的标准制定、修订任务;
  (三) 受民航总局有关职能部门的委托,在本地区组织实施标准,并监督检查;
  (四) 指导、协调各单位的标准化工作,推行采用国际标准,负责企业标准备案工作;
  (五) 受民航总局标准化职能部门委托,组织民航企业标准化水平评估、标准化科技成果评定、标准化人员培训;
  (六) 监督本地区民航重大引进技术、设备、工程等项目的标准化审查工作。
  第九条 民航企业的标准化工作机构,负责本单位下列工作:
  (一) 贯彻执行有关标准化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二) 受民航总局委托,承担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起草工作;
  (三) 制定本企业的企业标准;
  (四) 实施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本企业的企业标准,并接受检查;
  (五) 根据企业需要,组织标准化水平评估事宜;
  (六) 开展标准化宣传及人员培训,组织表彰奖励活动;
  (七) 参加引进技术、设备、工程等项目的标准化审查;
  (八) 开展采用国际标准工作。
  第十条 民航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受民航总局委托,承担民航行业标准化技术管理的下列工作:
  (一) 开展民航标准化基础理论和政策研究,提出标准化工作的建议;
  (二) 审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项目的立项申请并提出建议;
  (三) 初审、复核标准草案,组织、参加有关标准的审定、实施和监督检查;
  (四) 起草专项基础标准;
  (五) 组织开展标准信息交换、档案管理、技术咨询、行业标准出版发行和人员培训工作;
  (六) 组织或参与本行业有关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负责与有关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的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以下简称管制员执照)的申请、颁发、管理和监督。第三条 管制员执照由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统一颁发和管理。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负责本辖区管制员执照的具体管理工作。依照本规则规定承担执照管理相关工作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授权范围做好相关工作,并接受民航局和地区管理局监督。第四条 本规则中所用部分术语的含义如下:(一)管制员执照,是指管制员执照持有人(以下简称持照人)具有符合要求的知识、技能和经历,有资格从事特定空中交通管制工作的证明文件。(二)空中交通管制检查员,是接受民航总局委任,代表民航总局从事有关空中交通管制人员资质管理和空中交通管制单位质量管理等工作,并协助实施行政检查、参与安全检查、不安全事件调查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三)体检合格证,是指依据民航局规章,由民用航空卫生管理部门颁发的,表明体检合格证持有人的身体状况符合相应医学标准的证明文件。(四)管制员理论考试合格证(以下简称理论考试合格证),是表明合格证持有人具备从事空中交通管制工作所需专业知识的证明文件。(五)管制员技能考核合格证(以下简称技能考核合格证)是表明合格证持有人具备从事空中交通管制工作所需专业技能的证明文件。(六)作用于精神的物品,是指酒精,鸦片、大麻、可卡因及其他兴奋剂,安眠药及其他镇静剂,幻觉剂,但咖啡和烟草除外。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 管制员执照类别包括机场管制、进近管制、区域管制、进近雷达管制、精密进近雷达管制、区域雷达管制、飞行服务和运行监控等八类。第六条 空中交通管制员实行执照管理制度。未持按本规则颁发的有效管制员执照的人员,不得独立从事相应的空中交通管制工作。第七条 除持照人未满足近期经历要求且未在规定时间内补正外,按本规则颁发的管制员执照长期有效。第八条 持照人应当满足下列近期经历要求:(一)最近6个月内在管制员执照载明地址履行工作职责的时间不少于80小时;(二)熟悉所有与履行空中交通管制工作职责相关、现行有效的规则、程序和资料;(三)按照《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岗位培训管理规则》的规定完成有关岗位培训并达到相关要求;(四)上一个日历年内接受了执照检查并合格;(五)上一个日历年内进行航线实习一般不少于2次。持照人持有2个(含)以上类别签注的,应当结合现岗位工作保持其中至少1个类别签注的近期经历要求。第九条 持照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从事空中交通管制工作:(一)持照人身体具有《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R1)所规定的缺陷而不符合现行体检合格证标准时;(二)在饮用任何含酒精饮料之后的8小时之内或处在酒精作用之下、血液中酒精含量等于或者大于0.04%,或受到任何作用于精神的物品影响损及工作能力时;(三)管制员被暂停行使执照权利期间。第十条 持照人使用英语进行无线电陆空通信的,应当通过民航总局规定的管制英语等级考核,获得英语无线电陆空通信资格的签注。第十一条 民航总局可以根据航空新技术发展应用情况以及采用的空中交通管制方式和手段,对持照人的知识、技能和经历做出补充要求。第十二条 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应当将管制员的岗位培训、技术考核、执照检查、岗位工作等技术经历完整、如实地记录在《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技术档案》中。第十三条 管制员执照应当保存在最接近持照人通常行使执照权利的区域内,便于接受执照检查。第十四条 管制员执照遗失或者损坏后,持照人应当向所在地区空管局以书面形式申请补发,由地区空管局报总局空管局审核后补发。申请应当写明管制员执照的持有人姓名、编号、地址、类别签注、颁发日期等有关信息。 第三章管制员执照的申请与颁发第十五条 管制员执照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热爱民航事业,具有良好的品行;(三)年满21周岁;(四)具有大学专科(含)以上文化程度;(五)能正确读、听、说、写汉语,口齿清楚,无影响双向无线电通话的口吃和口音;(六)通过规定的体检,取得有效的体检合格证;(七)完成规定的专业培训,取得有效的培训合格证;(八)通过理论考试,取得有效的理论考试合格证;(九)持有效技能考核合格证明;(十)符合本规则规定的管制员执照申请人经历要求。第十六条 管制员执照的申请与颁发程序如下:(一)符合本规则第二十条规定条件的管制员执照申请人应当向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地区管理局提交本规则附件一规定的《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申请表》以及申请人身份证明、学历证明、体检合格证、培训合格证、理论考试合格证、技能考核合格证、岗位培训和工作经历证明及近期照片等申请材料。(二)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格式要求的,地区管理局应当在收到申请之后的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通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通知视为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受理。(三)地区管理局应当对申请人是否具备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并将申请材料及初步审查意见于受理后 20 个工作日内报送民航局。(四)民航局自收到地区管理局报送的执照申请材料及初步审查意见后 20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做出决定。符合条件的,应当准予批准,并自批准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颁发管制员执照;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不予批准,并通知地区管理局和申请人,说明不予批准的原因。第十七条 申请人的理论考试应当由空中交通管制检查员主持,并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申请人理论考试合格的,应当为其颁发理论考试合格证;理论考试合格证有效期为3年。第十八条 申请人的技能考核应当由空中交通管制检查员主持,并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申请人参加技能考核应当已经取得理论考试合格证并满足申请人经历要求;申请人技能考核合格的,应当为其颁发技能考核合格证;技能考核合格证有效期为1年。用于技能考核的管制模拟机、软件及相关设施应当符合总局空管局的规定和要求。第十九条 管制员执照由民航总局局长或者其授权人员签署颁发。第四章管制员执照的变更第二十条 持照人要求在管制员执照上更改姓名、增加类别签注、增加英语无线电通信资格签注、变更管制员执照地址或其他变更的,应当向所在地区空管局提交申请及有关材料;符合条件、标准的,总局空管局应当办理管制员执照变更手续。管制员执照的变更程序具体参照本规则第十六条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临时变更管制员执照地址的,按照管制员执照地址临时变更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申请人应当具备的知识技能和经历第二十二条 管制员执照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与管制员执照及其工作职责相适应的知识:(一)与空中交通管制员、空中交通管制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定;(二)工作中所用设备的一般原理、使用与限制;(三)飞行原理,航空器、动力装置与系统的操作原理与功能,与空中交通管制运行相关的航空器性能;(四)与空中交通管制有关的人的因素;(五)航空气象学,有关天气现象的起源与特征,测高法;(六)空中导航的原理,导航系统与目视助航设备的原理、限制及精度;(七)空中交通管制、通信、无线电通话(正常、非正常及应急)用语程序,相关航空文件的使用,与飞行有关的安全措施;(八)机场飞行程序设计、最低运行标准制定的基本知识;(九)飞行动态电报、航行通告的拍发;(十)有关航行资料、航图;(十一)飞行组织保障;(十二)负责区域的空域结构、机场飞行程序、地形和显著地标、天气现象、空中导航设施和空中交通特性;(十三)适用的规则、程序和资料;(十四)应急、搜寻与援救的计划和程序;(十五)与有关单位之间的协调;(十六)与航空情报服务、航图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定;(十七)飞行流量管理;(十八)飞行计划的受理、处理、审批;(十九)航空情报服务的组织与实施。第二十三条 机场管制、进近管制、区域管制、进近雷达管制、区域雷达管制、精密进近雷达管制类别签注的申请人应当具备如下技能:(一)掌握各类工作程序,正确实施管制,合理调配飞行间隔;(二)熟练使用各种工作设备;(三)熟练进行地/地、地/空通信;(四)正确使用航行通告、航行资料、航图、气象资料、航空电码简字简语;(五)正确实施紧急处置程序;(六)提供安全、有序和高效的管制服务所需的技能、判断力与表现,达到与所授予权利与履行岗位职责相适应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四条 飞行服务类别签注申请人应当具备如下技能:(一)熟练进行飞行动态电报、航行通告的编发和处理;(二)熟练处理飞行计划;(三)熟练提供飞行服务;(四)熟练处理航空数据;(五)正确使用航空情报资料和航图;(六)正确实施紧急处置程序;(七)能够看懂气象报文、天气图,能够进行天气形势的一般分析,能够择优选择航路航线和有利飞行高度层;(八)能够对机型的性能、机场、航路航线情况进行分析;(九)能够独立主持提供飞行前和飞行后航空情报服务;(十)能够正确使用航行通告代码和简缩字,独立编写民航机场使用细则;(十一)其他提供及时、准确和完整的飞行服务所需的技能,达到与所授予权利与履行岗位职责相适应的能力和水平。第二十五条 运行监控类别签注申请人应当具备如下技能:(一)掌握空中领航计算;(二)能够看懂气象报文、天气图,能够进行天气形势的一般分析,能够择优选择航路航线和有利飞行高度层;(三)无线电、电子设备的使用;(四)各类航空电报的编发;(五)熟练地进行地/地、地/空通信;(六)紧急处置程序的实施;(七)能够对机型的性能、机场、航线情况进行分析;(八)熟练地制定飞行计划;(九)各类飞行保障设备的服务程序和组织程序;(十)航图的使用,航行通告的应用;(十一)熟悉飞行组织工作,会拟定飞行和各保障部门在飞行工作中的协同方案;(十二)其他与履行岗位职责相适应的能力和水平。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经历要求:(一)完成空中交通管制培训管理规则规定的岗位培训并达到相关要求;(二)完成《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岗位培训管理规则》规定的岗位培训并达到相关要求;(三)机场管制、进近管制、区域管制、飞行服务、运行监控类别签注申请人,在具有相应类别签注持照人的监督下,完成至少3个月的管制见习工作;(四)进近雷达管制、区域雷达管制、精密进近雷达管制类别签注申请人,在具有相应类别签注持照人的监督下,完成至少4个月的管制见习工作;(五)申请精密进近雷达类别签注,还应当在批准的雷达模拟机上实施不少于200次精密进近,在所在单位使用的设备上实施不少于100次精密进近;(六)申请进近雷达类别签注,还应当在所在单位使用的监视设备型号上(用于监视雷达进近)实施不少于25次平面位置指示器进近。申请人的(二)、(三)、(四)、(五)、(六)款经历可以同时进行,并应当在申请前的6个月内完成。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持有军方管制员执照、已经持有另一类别签注的管制员执照、另一管制单位相同类别签注的管制员执照或为院校空中交通管制专业教师的,其经历要求可视情降低,但不得低于规定时间和次数要求的二分之一。 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二十八条 管制员执照的监督检查由空中交通管制检查员按照规定具体实施。第二十九条 管制员执照每个日历年应当定期检查1次。检查一般包括对持照人的技能考核、近期经历的核实、技术档案的审查、身体状况的掌握以及要求的其他检查项目,必要时应当对持照人进行理论考试。检查结果应当签注在管制员执照记录栏以及《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技术档案》中。第三十条 总局空管局或地区空管局认为必要时,应当对持照人进行不定期的执照检查。第三十一条 总局空管局和地区空管局机关持照人应当参与管制一线岗位的工作,空中交通管制检查员每个日历年内不得少于240小时,其他持照人每个日历年内不得少于120小时。持照人模拟机培训时间可视为管制一线岗位工作时间。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局空管局应当办理管制员执照的注销手续:(一)管制员执照被依法撤销或失效的;(二)持照人超过规定的年龄或死亡的;(三)持照人放弃管制员执照所有权利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七章罚则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则第六条规定,未持有效管制员执照独立上岗工作的,由民航总局委托总局空管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委托地区空管局对当事人处以警告或者人民币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当事人所在单位处以警告或人民币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则第八条规定的持照人,由民航总局委托总局空管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委托地区空管局对持照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人民币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或暂时停止持照人行使执照权利3至6个月,同时持照人应当按照空中交通管制检查员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补正近期经历。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则第九条规定的持照人,由民航总局委托总局空管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委托地区空管局对持照人给予警告或人民币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则第十二条规定,不记录管制员技术经历或不如实记录管制员技术经历的,由民航总局委托总局空管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委托地区空管局对管制员所在单位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第八章 附 则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1986年4月14日发布,1999年1月8日经民航总局令第82号第二次修订的《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6TM-I-R2)同时废止。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申请表(略)关于《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6TM-I-R3)的说明(略)

第一章 总则一、修订依据和背景

  民航标准化工作是国家标准化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民航现代化管理的一项重要技术基础,是实现民航工作总体要求,推进民航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保障飞行安全,提高服务质量的必要手段。为加强民航标准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1998年7月,民航局修订了1990年制定的《民航企业标准制定程序的暂行规定》(CCAR-375SE),重新发布了《中国民用航空标准化管理规定》(民航总局令第78号,CCAR-375SE-R1)。78 号令发布以来,对民航标准化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标准的制定、实施及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和民航体制的转变,原规定中的部分内容如管理机制和职责、标准制定程序等已不适用于目前民航标准化工作的现状。自2004年以来,民航的标准化管理模式已由原来的民航局标准化管理职能部门→民航局各职能部门→民航地区管理局标准化管理职能部门→民航各单位转变为目前的民航局标准化管理职能部门→民航局各职能部门→民航各单位,即:民航局标准化管理职能部门负责统筹管理全民航的标准化工作,民航局各职能部门主导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标准化工作,民航各单位(包括事业单位、企业、协会等)在民航局各职能部门管理、指导下进行工作。省略了民航地区管理局这个管理层次,使得标准化管理方与执行方的沟通更为快捷、有效。这种管理模式已执行近十年,收效良好。

  因此,在现行管理模式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0号)、《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 11 号)、《关于加强强制性标准管理的若干规定》(国标委计划[2002]15 号)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文件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民航多年来标准化工作经验,对原规定中不适用的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

  修订过程中,采用了多种方式在民航业内广泛征求意见,并根据收到的反馈意见修改形成了修订送审稿。二、修订内容

  修订后的《民用航空标准化管理规定》,调整了适用范围,将民航工程建设标准化活动排除在本规定的适用范围之外,在附则中明确其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调整了民航局各职能部门、民航各相关单位的标准化工作职责;删除了原条款中在实际工作中无法执行的部分,如技术、设备引进的标准化审查职责;调整了行业标准的范围,增加了如民用航空器事故及事故征候的调查与预防标准、民用机场管理与设备标准、安全保卫标准、空中交通管理与设备标准等,使行业标准的范围与民航局各职能部门的业务管理范围协调致;修改了强制性标准或强制性条文的范围,与国家对强制性标准或强制性条文范围的规定保持一致;修改了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的管理程序,国家标准的管理程序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民航行业标准的管理程序按现行程序调整,企业标准由企业自主管理;增加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标准实施情况及存在的问题进行投诉、举报的条款;删除了对标准制定经费和标准化工作人员资质要求的条款;明确了有关法律责任。对原规定中的一些文字表述进行了修订,并调整了一些条款和条款中项目的顺序,使得表述更清楚,内容更连贯。

  修订后的《民用航空标准化管理规定》调整了标准化管理机制和职责,以适应当前民航标准化管理现状,各部门职责分工更加明晰,能够更加有效地保证行业标准的实施和监督,更好地发挥标准化工作为保障航空安全、提高服务质量、促进技术进步的技术支撑作用。第三条 民航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及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第四条 民航标准化工作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分工负责、共同推进的原则。第五条 民航标准化工作应当纳入民航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第六条 民航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按标准性质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第七条 制定民航标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 有利于保障飞行安全、空防安全、生产安全、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和环境卫生,保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的正当权益;

  (二) 有利于合理利用国家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提高经济效益,满足民航生产、经营、监督、管理的需要;

  (三) 有利于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国际交往;

  (四) 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五) 有关标准之间协调配套。


民用航空标准化管理规定(2016)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用航空标准化活动,加强民用航空标准化工作的管理,推动行业技术进步,保证航空安全,促进民用航空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民用航空(以下...

中国民用航空标准化管理规定(CCAR-375SE)
民航标准化工作包括建立标准体系、制定标准、实施标准、检查标准实施及组织采用国际标准。第三条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对民航标准化工作实施统一管理。民航总局、民航地区管理局标准化职能部门和受民航总局委托的民航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具体组织民航标准化工作和监督检查标准实施情况。第四条 民...

民用航空标准化管理规定(CCAR-375SE-R2)
为加强民航标准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1998年7月,民航局修订了1990年制定的《民航企业标准制定程序的暂行规定》(CCAR-375SE),重新发布了《中国民用航空标准化管理规定》(民航总局令第78号,CCAR-375SE-R1)。78 号令发布以来,对民航标准化...

航空工业部标准化工作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标准化工作的管理和标准实施的监督,建立完整的现代化技术标准化体系和标准化工作管理体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和《军用标准化管理办法》,特制订本条例。第二条 标准化是组织现代航空生产,实现横向联合技术配套,发展现代科学研究的重要技术基础,推行标准化...

民航局的78号令全称
《中国民用航空标准化管理规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 第78号 《中国民用航空标准化管理规定》已经1998年7月20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局长 刘剑锋 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日 附录:《中国民用航空标准化管理规定》(节选)中国民用航空标准化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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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虞防芷: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选址规定》(CCAR-170CA),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全文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用航空运输机场的选址工作,保证机场安全运行,并有利于机场建设和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新建...

双流县13765055901: 民航CCAR91部,121部,135部是什么意思 -
衡虞防芷: 91部是基本的规则,都管 121是专门针对小飞机的 135是专门针对民航大飞机的规则

双流县13765055901: 如何申请飞机适航证 -
衡虞防芷: 1.8 申请适航证的一般要求 (1) 申请适航证的民用航空器必须首先按照《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CCAR-45)的要求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登记. (2) 适航证申请人应是该航空器的所有人或占有人. 1.9 申请人的责任和义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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