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制的消极影响

作者&投稿:德南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制的影响~

纵观封建社会,乱世用法,治世有仁,总体是相互影响。

但儒家肯定使得法家的严酷刑法人性化,比如中国封建社会的凌迟等酷刑从隋唐开始就取消了一些。

(一)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历程。
中国法律的儒家化运动由董仲舒等人发起,大体可分为三个阶段。一是两汉时期,这是儒家思想法律化的开始阶段。春秋决狱是儒家打破法律领域的法家统治的第一步,作为一种盛行于汉、波及魏晋南北朝的司法现象,它开启了中国法律以礼入律从而走向礼法合一的先河。所以,春秋决狱是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开端。二是魏晋南北朝时期,这是中国法律儒家化的深入阶段。这一时期,儒家思想开始渗透到立法领域,掀起了引经注律的高潮。“后人生意
各为章句。叔孙宣、郭全卿、马融、郑玄诸儒章句十有余家,家数十万言。凡断罪所当用者,合二万六千二百七十二条,七百七十三万三千二百余言。”[24]规模之大,令人匪夷所思,诸儒引经注律的热情可见一斑。汉儒极力将儒家学说的精义贯注到法律的每一条,每一字上,力图改法家之律为儒家之律。这样的律文与原法律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中国法律的儒家化向纵深迈出了具有实质意义的一步。三是隋唐时期,这是中国法律儒家化的最后完成阶段。中国法律的儒家化过程,如陈寅恪先生所说:“古代礼律关系密切,而司马氏以东汉末年之儒学大族创造晋室,统制中国,其所制定之刑律尤为儒家化。既为南朝历代所因袭,北魏改律复集之,辗转嬗蜕,经由齐、隋以至于唐,实为华夏刑统不祧之正宗。”[25]这一过程至隋唐已基本完成,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律的影响,被全面地反映在一部作为中国古代法典的代表作——《唐律疏议》中,《唐律》使儒家思想和封建法律融为一体,从而也形成了儒法合流的法律体系。另外,从两汉至隋唐,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律的影响是逐步深入到最后完成的过程。
(二)中国法律儒家化对中国法律的影响
由上文可以看出,在中国法律儒家化从开端到发展再到完成的过程中,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律的影响也一步步深入,这种影响是全面的,主要表现为礼法合流、德礼并用、德主刑辅等法律思想的确定,儒家基本法律原则和具体法律观点的形成,以及儒家思想在法律儒家化过程中对司法实践领域的影响等等,不一而足。
1、儒家法律指导思想的确立。孔子主张“为政以德”,礼刑并用的法律观,即“道之以致,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逆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助格。”强调德治。汉儒董仲舒根据孔子的“仁学”与“正名”思想,提出了“三纲五常”的封建伦理道德,把仁、义、礼、智、信作为处理人与人之间相互关系的永恒不变的准则,将孔子“为政以德”的思想发展为“德主刑辅”的法律思想。经过汉武帝时期“罢黜百家,独尊儒术
”后,儒家学说被确立为官方的指导思想,礼法结合、德刑并用成为统治者制定法律的理论依据与主流法律思想。到唐朝,封建传治者总结了汉以来运用礼刑两手进行统治的经验,形成了德主刑辅的法律思想体系。在德主刑辅思想指导下,唐朝在立法上又形成了宽简、稳定、划一的原则,并且以纲常礼教为核心的伦理观念成为法律的灵魂,立法中以“德礼”为本。《唐律》还将“亏损名教,毁裂冠冕”等封建伦理道德奉为信条,贯彻于法律中。
2、确立了法律的一些基本原则,中国法律儒家化过程中,一些儒家思想的精义注入法律中升华为封建法律的基本原则,主要有“八议”制度、“官当”制度,准五服以制罪以及“重罪十条”等。
(1)“八议”制度为《曹魏律》首创,是中国封建法律形成的维护皇亲国戚、达官显贵在诉讼中的法律特权的制度。所谓“八议”,即: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晋及南北朝各国修律,一直沿用魏之“八议”。北齐制律时,进一步完善“八议”的内容,规定凡犯有严重危实统治阶级利益的“重罪十条”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
(2)“八议”入律之后,西晋统治者又规定了“官当”制度。晋律规定免官可当三岁刑。南朝《陈律》正式将“官当”入律,并创立了区分公罪与私罪的官当制度,规定:“五岁、四岁刑,若有官,准当二年,余并居作;其三岁刑,若有官,准当二年,余一年赎。”但因“公坐、过、误,罚金。”[26]官当制度是“八议”制度的扩大与延伸,其目的在于维护不同等级的贵族官吏的法定特权。
(3)“晋律”首开以服制论罪的先例,明确提出“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的法律原则。中国古代以丧服为标志,来规定亲属的范围、等级,亦即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的制度,称为“服制”。所谓“五服”就是将服制根据血缘关系的远近分为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五个度级。亲属相犯是以服制的轻重来确定罪与非罪,或刑罪的轻重。服制愈近:以尊犯卑。处置愈轻;以卑犯尊,
处置愈重。服制愈远:以尊犯卑,相对加重;以卑犯尊,相对减轻。北齐修律时,吸收晋律的立法原则,单修《五服制》一卷,作为刑律的附则,《隋书•经籍志》将其列于刑法部分。“准五服以制罪”正是儒家纲常名教在刑法中的重要表现形式,反映了中国古代法律礼法合一的特点。法官判案,须先明服纪。从此,历代法律均以此作为定罪量刑的重要标准。
(4)《北齐律》首创“重罪十条”。儒家宣扬的纲常伦理道德,核心是维护君权和父权,随后各朝封建法律都把损害君权和父权的犯罪行为列为主要打击对象。《北齐律》将严重危害封建政权和封建礼教的十种罪名列为“重罪十条”,置于律首,进一步集中了封建法律的打击目标。这十种罪名是:“一曰反逆(谋危社稷、企图推翻皇帝的统治),二曰大逆(指毁坏宗庙、山陵及宫阙),三曰叛(叛国投敌),四曰降(投降敌人),五曰恶逆(指殴打、谋杀祖父母、父母,杀伯叔父等谋害尊亲属的行为),六曰不道(指残忍酷毒,如杀非死罪家人、肢解人体等),七曰不敬(指对皇帝、家长的各种失礼行为),八曰不孝(指子女不善事父母的行为),九曰不义(指卑下侵犯非血缘尊长的行为),十曰内乱(指家族内的犯奸行为)犯此十种大罪者,不在八议、赎刑之列,通常是极刑处死。”“重罪十条”进一步把礼与法律结合起来,使法律成为推行礼治的工具。“重罪十条”是我国法律史上的一项重要制度,《开皇律》在此基础上稍加损益,把其定为“十恶”大罪,并为以后历朝法律所因袭。
除了上述基本原则之外,在法律儒家化的过程中,还创制了上请原则、恤刑原则、亲亲得相首匿原则等刑罚适用原则。
3、在“引经决狱”、“引礼入律”的过程中,儒家基本政治法律思想融入法律之中,逐渐形成一系列符合儒家思想的具体法律观点。
(1)“君亲无将,将而诛焉。”指臣对君、子对父不允许有犯上作乱思想,即使只有犯上作乱的思想而无行为,也是大逆不道的犯罪。汉代其成为决断触犯皇权及皇帝尊严与安
全的犯罪的理论根据之一。这一法律观点由儒家尊尊亲亲原则而引伸出来。
(2)罪止其身。指只应当惩罚犯罪者本人,不可惩罚因他人犯罪受牵连的无辜者。而汉武帝时期有族殊连坐,儒生桓宽提出反对意见。“《春秋》有云,子有罪,执其父;臣有罪,执其君。听失之大者也。闻恶恶及其人,未闻什伍之相坐。”这里根据《春秋》之义“恶恶及其身”而反对株连父子兄弟、亲戚邻里的法律观点。
(3)“以功覆过”。此论点出自《春秋•僖公十七年》。汉代春秋决狱者常以此条经义为据,为有功于国者犯罪辩解,使他们免受法律追究。该观点使有功者享有司法特权,为以后的法定“议功”制度提供了理论依据。
除上述具体法律观点外,在中国法律儒家化的过程中还形成了许多符合儒家思想的具体法律观点。如“亲亲得相首匿”、“原心定罪”、“恕及妇孺”等观点,前文已有涉及,在此不再赘述。这些在引经决狱,以经注律过程中形成的儒家法律观点,对历代封建立法、司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为封建法律的礼、法融合奠定了基础,充实了内容。
4、中国法律的儒家化促进了司法队伍的儒家化。春秋决狱这一审判方法的推广,使得大批具有儒家经义素养的官吏越来越受到重视。例如,《汉书•隽不疑传记》记载:西汉昭帝始元五年,有一男子,自称卫太子。诏使公卿大臣们辨识,长安中吏民聚观者数万人。臣相御使中二千石等人都不改可否。京兆尹隽不疑后到,叱从吏收缚。有人说:“是非未可知,且安之。”不疑曰:“诸君何患于卫太子!昔蒯聩违命出逃,辄距而不纳,春秋是之。卫太子得于先帝,亡不即死,今来自诣,此罪人也。”遂送诏狱。天子与大将军霍光闻而嘉之曰:“公卿大臣当用经术,明于大谊。”大批儒家进入司法机关,并且,在司法队伍中,司法官也迫切需要学习儒家经义以提高儒家素养水平。因此,司法官的知识结构越来越儒家化,司法队伍也越来越儒家化,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律实践产生了实际效果。

我认为许多方面儒法是相通的,只是其主张作为治国手段时的次序不同。法家主张法高于道德教化,因为他们不相信道德教化能“禁暴止乱”;而儒家主张在于礼教优先于法或刑,“出礼则入刑”,刑是实现礼义教化的保障。并不能说儒家反对法律手段,或法家反对道德教化手段。这只是一个优先选择的问题。

1000字的论文我写不出来。
但是我想说的是,儒家重视社会等级,重视权力,重视人治,这些必然都对法制产生消极影响,这些都和法制相悖。也正是中国两千多年来的儒教影响,使中国现在推行法治很困难,因为人们对权力和人治的崇拜太根深蒂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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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和县18526062000: 儒家思想的消极影响 -
仝何去甲: 消极倒也未必 儒家思想主要是用来治国 如果百姓的想法都像现在那么开放 儒家思想是行不通的 这是中国特殊历史背景下的产物 能存在几千年必有其道理

泰和县18526062000: 我国的法制现代化进程如何 -
仝何去甲: 我国传统法文化是权力的法文化;它强调刑的作用,把刑与法合二为一;它受到儒家伦理的深刻影响,把道德与法混同起来.现代法文化是追求权力的法文化,是蕴涵着契约精神的法文化,自然法成为现代法文化对于现实法律的评价标准.传统法文化对法制现代化的积极影响表现在儒家思想的性善论以及“中庸”、“和谐”的伦理观与我国现代司法实践有着密切联系,消极影响表现为它在一定程度上消解法制精神的实现.实现传统法文化与现代法文化的整合,应从社会经济层面和社会精神层面两部分考虑,并以“现代资源本土化”为终极目标.

泰和县18526062000: 儒家思想对现代有什么影响?消极还是积极? -
仝何去甲: 儒家文化是中国文化最重要的组成部分.要了解中国的历史与现实,构建具有中国风格的社会主义新文化,就必须对儒家文化的基本精神及现代价值有一个客观的认识和把握.儒家文...

泰和县18526062000: 儒家和道家的法律思想对现代法律的影响 -
仝何去甲: 我觉得是有影响的啊,儒家和道家都有一些重要的非常有影响力的政治思想,比如施行仁政等,这些我个人认为对国家指定法律法规是非常有影响的,就因为这样所有很多国家都不允许对凡人给予死刑,都是一些监禁或者死缓!

泰和县18526062000: 儒家思想对汉代司法的影响有哪些? -
仝何去甲: 儒家思想强调君权的重要性,在汉代初年比如高祖刘邦时期,是丞相负责制.皇帝是没有实际司法权的,朝廷里管司法的官员将公文报告给丞相,由丞相负责.皇帝也不能任意罢免官员.只有重大事件,比如战争,祭祀才要皇帝出面.到武帝时期,利用儒家思想,进行中央集权,就都是皇帝说了算,丞相就像秘书了.

泰和县18526062000: 儒家思想对现代的影响 -
仝何去甲: 总的来说,儒家思想是一种人类社会道德伦理规范的学说.它的最基本的理论基础是“性善论”.正如笔者在《人性善恶论》中指出的,中国古代流行的教子歌《三字经》当中的第一句话就是“人之初,性本善.性相近,习相远.”也就是说,...

泰和县18526062000: 论述法律儒家化,明天需要,急求 -
仝何去甲: 若作为本科生的作业,则可以从法律与道德的角度回答,说明道德规范对法律的影响与作用,儒家思想是祖国几千年传承下来的优秀思想文化结晶,体现了广大劳动人民的智慧,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留优秀传统有着不可动摇的地位,但是儒家思想因为具有时代局限性,因此也有不能适应现在社会发现的要求的地方,因此需要法律人在借鉴的同时,应该从历史唯物主义角度出发,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表及里、由此及彼.法律的儒家化,不是照搬儒家思想,而是对儒家思想进行发展与变革,借用儒家思想丰富法律规范,使得法律规范与社会道德完美结合,更好的调整社会关系.

泰和县18526062000: 中国历史上儒家思想和法家思想的冲突融合,以及其对中国法律文化的影响 -
仝何去甲: 楼主你好,我觉得儒家与道家的思想目的都是使民心安定,是国家强盛. 方式途径:儒家是以“仁”“礼”为主,主张人与人要有仁爱之心,是社会关系和谐,统治者要取信于民,施仁政,体恤百姓从而达到国家安定,百姓和乐凝聚力强,国力增强.法家则是主张以法为本,除国君以外,一律受法律的约束,法不阿贵,主张用严刑酷法来稳定社会秩序,加强中央集权,从而是国家富强. 相似:都主张进行改革.本人观点.

泰和县18526062000: 儒家思想对现代社会有何积极影响? -
仝何去甲:[答案] 儒家思想的积极影响 1.儒家提出一系列道德范畴、命题、思想丰富了中国传统道德宝库. 2.冲破天命鬼神的理性精神抵抗了宗教对人们思想的侵蚀.3.“民为邦本”的民本主义体现了以天下为己任的社会责任感. 4.“天人合一”的生态伦理为我们建...

泰和县18526062000: 儒家对中国古代的影响 -
仝何去甲: 儒家思想对中国文化的影响很深,几千年来的封建社会,所传授的不外<四书><五经>.传统的责任感思想,节制思想,和忠孝思想,都是它和封建统治结合的结果,因此,儒家思想是连同我们当代在内的主流思想.积极方面:(1)重视教育,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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