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唐为什么要实施均田制

作者&投稿:项武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北魏隋唐还实行均田制为什么到了明朝就开始土地兼并了~

  土地兼并是历朝历代都要面对的问题,不光是明朝的问题。

  这个问题其实是土地私有所造成的,而土地私有在封建地主社会是不可避免的。要弄通这个问题就要先弄清楚土地私有的由来。 西周的时候是土地”国有“,即周天子拥有天下土地(所有权),各级贵族占有土地(占有、收益权)。收税形式基本上是”井田制“。自春秋起,”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土地国有概念就成了废话。各阶层都有私占土地的情况。到了战国时候,各国变法更是将私有土地进行立法。不这样做是不行的,因为最早的”井田制“是劳役地租,平民和努力必须先把”公田“的农活忙完才能忙”私田“的活。而公田属于贵族占有,私田上的物产孳息才属于平民。这样的话一方面平民因为没有土地而缺乏劳动积极性。另一方面贵族们把大量田产私并到自己名下,而且不需要交税。在当时如果不承认并鼓励土地私有的合法化,国家税收财政就出现了困难。
  承认土地私有制后,土地兼并的问题也就随之出现了。因为土地是当时农业社会最重要的生产资料,经济的绝对支柱。占有更多的土地,就意味着能收更多的租税、有更多的财富。所以在那时没有人不想要占有更多土地。就好像现在人也在拼命追求财富一样,本身没有错。但土地高度集中就意味着更多的人没有土地,没有土地就没有办法交税,没有税交国家财政就会出现严重问题。
  比如说北魏实行到唐中期的均田制,历代都有一定变法。但基本上是规定每个从国家那里领取土地的人在理论上都,要从土地交税(当时是实物)。自然而然政府会对人口进行核查,税收额度进行确定。封建社会基本税收分两种,一种是”丁税“,是根据人口来收税。一种是地税,即根据占有的土地规模进行收税。比如一个10口的平民之家,占三亩薄田,其税收负担是比较重的。若土地被地主兼并,他们的税负则无法交。只得沦为地主的佃户,收地主剥削,对农民生活不利。还有很多地主隐匿田产,又对国家税收不利。这种情况在人口暴增的时候更为明显,就容易造成社会之动荡。
  所以即便是均田制,也是表面的文章,其实质不能触动权贵阶级的权益,不能改变土地兼并之问题(至少不能从根本改变)。当均田制下的土地兼并无法收拾,政府财政空前困难的情况下,新的土地和税收政策就出现了。即唐中期的”两税法“。 自然而然,一开始有效,后来也无法抑制兼并。
  到了明代中期,财政问题凸显,是由于政府征税偏重于农业税,而土地兼并严重。和前代的情况基本无异。 在这种情况下,万历年间税收政策进行改革,趋于将地税和丁税合一,并尽量用货币征税。 从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土地兼并,改善了国家财政。

  总而言之,均田制能够抑制兼并、能够保障百姓和国家的利益,但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因为地主贵族豪强利用各种手段去兼并、去隐匿土地。 失去了土地的农民生活困苦,被隐匿的土地无法收税影响国家财政。这是一个绝对的困局。 而当均田制不适应社会需求,就会换一种更适合的制度。但只要存在土地私有,土地兼并就不可能停止。

均田制是由北魏至唐朝前期实行的一种按人口分配土地的制度,部分土地在耕作一定年限后归其所有,部分土地在其死后还给官府。到了唐朝中期,土地兼并日益严重,至唐天宝年间,根本无法实行土地还授,故至德宗年间被“两税法”取代。实施范围一说始终仅实施于北中国,一说隋统一后实施于全国。

均田制的实施,肯定了土地的所有权和占有权,减少了田产纠纷,有利于无主荒田的开垦,因而对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起了积极作用。均田制的实施,和与之相联系的新的租调量较前有所减轻以及实行三长制,有利于依附农民摆脱豪强大族控制,转变为国家编户,使政府控制的自耕小农这一阶层的人数大大增多,保证了赋役来源,从而增强了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

从北魏中叶到唐代中叶二百六七十年间,均田制是历代一项重要的土地制度,为许多治南北朝和隋唐史的史家所研究。关于均田制的渊源和产生、内容和实质、发展和消亡以及影响和评价,各家众说纷纭。特别是建国以来,由于我国土地制度也经历了多次改革,从解放初的农民土地所有制到五十年代末的人民公社化运动又到1978年以后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都是反映我国农业大国对土地制度的思考和实践。作为史家,则把眼光放到古代,研究我国封建社会的土地制度,从而一方面为今天的改革提供参考,并且另一方面从土地制度出发,研究封建社会各阶层的特点。1949年以来,在这一领域的史家很多,著作颇丰。现将其整理下来,希望能够对这一领域的研究成果作一回顾。 一、关于均田制的渊源和产生条件 中国古代的土地制度多种多样,最早有西周的井田制,后又有王田制、屯田制、占田制等等。均田制产生于北魏,它的产生条件是什么?与历史上的各种田制有什么内在联系呢?樊树志认为,均田制产生主要有四个原因:①国家掌握有大量荒地;②鲜卑族进入中原后,生产方式有畜牧业转为农业,实施计口授田,为均田制提供了蓝本;③中原地区到处存在于坞堡共同体内部的农村公社式土地分配也是均田制实施的一个源泉;④鲜卑族及其他北方民族杂居内地所带来的土地关系的变化。因此,均田制是经济落后的北方游牧民族进入农业地区后与先进的经济社会相接触时,土地关系不固定、私有制不显著的社会背景下的产物。1 韩国磐认为,均田制渊源于中国古代的土地国有制,是继承“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的传统、是汉晋以来封建国有土地具体运用形式的进一步发展;也是落后的氏族组织与中国封建社会土地所有制结合起来的产物;是阶级矛盾、部族矛盾发展的产物。2 朱绍候认为,北魏统治制定均田制所依据的原则和出发点是封建土地国有制观念,这种观念就是“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的传统,王权即地权,尤其是在君权强大的时候,王权对土地的干预就更多;均田制也源于中国古代土地制度中的授田传统,如井田制、辕田制、占田制等等,都对均田制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尤其占田制是均田制的直接蓝本,因为它们所面临的形势比较接近,国家与强宗大族争夺劳动力的矛盾同样比较尖锐。3 薛振恺则从北魏当时的社会条件具体分析了均田制产生的社会原因。因为当时北魏统一后,社会形态逐渐由奴隶制过渡到封建制,经济生产方式也由游牧过渡到农耕,由掠夺经济迅速转入农业经济,由此产生了许多问题,比如土地关系和赋税制度混乱、政府财政入不敷出、宗主督户组织和坞壁组织隐占大量劳动力以及自然灾害频繁、社会吏治恶劣等等,从而使阶级矛盾十分尖锐;另一方面,政府掌握大量荒地,而北魏又有这方面的经验,同时也符合社会实际。4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关于均田制产生的历史条件各家说法分歧并不大,一是历史的经验与传统,二是现实的条件和需要。 二、关于均田制的内容和性质 均田制的内容主要是指历代颁布的均田令,见于史籍中的“食货志”以及《通典.唐典》等,汪笺对北魏和唐代的均田令逐条进行了解释5;朱绍侯《历代均田制、租佃制对照表及几点说明》一文则比较清楚地展现了均田制内容发展演变的纵向过程;6樊树志《中国封建土地关系发展史》则从宏观到微观全面而具体地对北魏到隋唐的均田制内容作了分析,材料十分丰富,而且采取了各案研究,每户每丁男丁妻的受田状况,租调负担陈列得一清二楚,对均田制与三长制、府兵制的关系也作了阐释,是众家中研究最为详细具体的了。对均田令条文的理解并没有什么问题,但问题在于这些条文并不能真实反映均田制实施的情况,有一定的差距,由于史料条件的限制,这里的差距的研究存在很大困难。 均田制作为一项土地制度,它的性质是什么,是地主土地所有制还是国家所有制,这是各家争论的焦点。 韩国磐认为,中国封建土地所有制一直都是国有制,因此均田制也是一种国有土地所有制;各代的均田制,都是由国家将土地授予官吏和农民,官吏和农民是从封建国家那里受田,土地的买卖受到国家法律限制,官僚贵族只有占有权而无所有权,均田制下的土地所有权都掌握在封建国家或帝王手中。封建土地国有制在中国经历着不同的表现形式,但始终是居于支配地位,均田制便是这些表现形式之一。7 樊树志认为,均田制是土地关系的回溯,呈现了一种领主式的体制,而于均田制配套的三长制取代宗主督户制,实质上是鲜卑拓拔部由领主经济向地主经济过渡的反映。北魏至初唐,由于各种复杂的历史因素的作用,已经确立的地主制土地关系受到冲击与领主制土地关系错综地交织在一起。大量存在的部曲、佃农,实质上是带有农奴身份的劳动者;到处出现的坞堡共同体,呈现着公社残余的回照;计口授田是领主式土地分配的再现。因此,均田制是一种不稳定的过渡状态,难以持久。8 朱绍侯认为,均田制是一种带强制性的国有土地还受制度,国家与受田农民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带强制性的封建租佃关系,但它又没有触动土地私有制反而是保护私有制、维护大土地所有制的,因为均田制实施的范围只局限于国家荒地和绝户田方面,而且均田制的推行并没有遇到什么阻力,只是均田制对买卖的限制从立法形式上破坏了土地私有权的完整性。总之,均田制是封建所有制的一种特殊形态,国有土地与私有土地并存。9 汪笺认为,中国封建社会不存在土地国有制,屯田、假田等是国有土地,但国有土地的存在,并不等于国有制,事实上中国封建国家历来都承认土地私有,并且准许买卖;均田制是一种限田性质即国家限制农民占有土地的最高限额。而实际上许多农民没有得到规定的亩数,租庸调的性质也不应是地租,至少,赋税的性质很浓厚。10 综上所述,关于均田制的性质主要围绕其所有制关系展开讨论。认为是单纯的国有制未免有所片面,而且国有与私有、国家与地主的关系又错综复杂,很难理清。按照王家范11的观点,这是因为在现代经济学理论与古代土地赋税制度之间很难找到一个合适的切入点。王家范试图用产权概念来分析土地所有制关系,即收益权、经营权、处置权的分离,逐一分析。这种方法比较全面、清晰地剖析了国家、地主、农民之间的占有、分配关系。 三、关于均田制的发展和消亡 均田制产生于北魏,而之后的北齐、北周以及隋唐都沿袭了这一制度。一般认为在均田制的发展过程中,其实施情况越来越完善,但随着地主经济的发展,土地兼并也随之日益严重。均田制逐渐成为虚文,均田制作为一种历史传统仍被继承下来,而其实施情况却大打折扣;到了中唐,均田制终于退出历史舞台,代之而起的是庄园制与两税法。 大多数学者都持以上观点。其中刘国石《简论西魏北周改革——兼论孝文帝改制位尽之历史任务》中列举了均田制的变化,削弱了奴婢受田;12 赵云旗《论隋王朝的殷富与财政改革的关系》指出了隋朝对均田制进行了进一步的改革,主要是士兵受田、官府机构受田;13 樊树志认为,唐代承平日久之后的均田制,并没有按照条文规定的那样,进行田地的受还,而是对农户所占有的田地按照均田令所构成的模式加以登记而已,然而其制度却较之先前各朝更完备化、细密化,恰恰显示了“田制为具文”的真实一面;14 唐廷伍《论唐代的土地租佃关系》认为,唐中叶以前,相当部分土地国有,产权关系占有权大于所有权,土地分配后土地的终极所有权仍在国家,均田制之初,以国家佃农为主,而发展到唐则有名无实,提地私有制开始确立,产权关系更加明确。这种转化是中国封建社会的一个转折点。15 关于唐朝的均田制,一般认为唐朝的均田制实行的比较不彻底而已,而邓广铭认为,唐代均田制根本不存在,原因在于唐版籍之不修,丁口转徙,赋敛加重而未行均田,其在下令之后所却曾做过的工作,只是把全国各地民户私有的土地一律更换其名称,丝毫不触犯土地私有制,并没有将政府手中的田分给无地少地的农民归其使用,惟其如此,唐初均田令只应算一种具文。16 针对邓广铭的这一观点,史学界出现了许多反驳的文章。其中有韩国磐、胡如雷、竺培升17等等都坚持史学界传统观点,从均田制的实施条件、唐初的现实需要、均田制的不彻底性、邓广铭所举的一些史料以及唐代法令、诏书的规定等方面进行了论证。唐代有没有实行均田制?邓广铭虽然提出了否定答案,却引起了一场争论,这里主要牵涉到史料问题。因为史家也都承认,法令与现实之间有矛盾。而光凭史籍资料是不充分的,还需要更多对出土文物和敦煌户籍的研究的佐证。18 四、关于均田制的地位和历史意义 均田制创自北魏,相沿实行于北齐、北周、隋、唐,在中国历史上存在了将近三百年之久,是这一时期主要的土地制度,在历史上有重要的地位。 韩国磐认为,均田制使鲜卑族迅速完成了封建化过程。19 樊树志认为,均田制可以看作中国历史上的一个里程碑,较好地处理了国家与地主、农民的关系,使劳动者固着在土地上,有利于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也有利于政府租调收入的增加,使北魏王朝在经济上获得了成功。这一点为大多数学者所认同。20 朱绍侯认为,均田制主要是调整生产关系,改变了近一个世纪以来的土地制度和赋税制度的混乱现象,建立了一套较完备的适应当时中国北方历史情况的封建生产关系,基本上完成了北魏国家在经济领域的封建化过程,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21 汪笺认为,均田制的实行主要为普通大地主所有制的成熟奠定了基础。均田制的发展,使农民在普通地主经济下,人身依附关系松弛,阶级关系的变动更为复杂,地主的土地所有权更加不稳定;也是大族豪强地主经济衰落并走向崩溃,而普通地主尚未成熟到可以大规模进行土地兼并、控制大部分土地的情况下,国家暂为佃主的过度措施。22 由此可见,均田制是历史发展过程中现实需要的产物,史界多对其作用持肯定态度,作为一项过度性的制度,无疑它是成功的,成功地连接了前后两种不同的所有制形态,成为中国封建社会前后期的分水岭。 从50年代至今,均田制研究相对已经比较完备,已经很少有突破口了,因此最近纪念这方面的研究并不多。但问题还是有的。例如邓广铭的观点在当时遭来很多非难,但却具有很大的启发性。都说均田制实施得不彻底,那么到底其实施情况如何,各个阶段又有什么不同的特点,唐代未行均田制的观点如果成立,那么唐代一系列的制度都要重新评估,等等这些问题都有待于史料的进一步发掘和研究。以上关于均田制的研究概况只是从四个角度作了一个回顾,介于材料有限,是不全面的,也有待于进一步的总结。 注释: 1. 《国史概要》 樊树志 复旦大学出版社2000年《中国封建土地关系发展史》 樊树志 人民出版社1998年 2. 《从均田制到庄园经济的变化》(载于《隋唐五代史论集》 韩国磐 三联书店1979年) 3. 《北魏的三长制、均田制、与租调制》(载于《魏晋南北朝土地制度与阶级关系》 朱绍侯 中州古籍出版社1988年) 4. 《论北魏均田制产生的社会原因》 薛振恺 (载于《人大报刊复印资料—魏晋南北朝隋唐史》1997.5 . p27 5. 《北魏均田令试释》、《唐田令试释》 (载于《汉唐史论稿》p144、p158 王笺 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 《对北魏均田令条文的解释》(载于《魏晋隋唐史论集》第一辑 王笺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 6. 见《史学月刊》1960.4. 亦见《魏晋南北朝土地制度与阶级关系》 7. 《从均田制到庄园经济的变化》 8. 《国史概要》、《中国封建土地关系发展史》 9. 《北魏的三长制、均田制、与租调制》 10. 《从剥削关系看封建土地所有制的性质》(载于《汉唐史论稿》p131) 11. 《中国历史通论》 王家范 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年 12. 见《人大报刊复印资料—魏晋南北朝隋唐史》1999.5 p20 13. 见《人大报刊复印资料—魏晋南北朝隋唐史》1997.5 p34 14. 《中国封建土地关系发展史》 15. 见《史学月刊》1996.4 p25 16. 《唐代租庸调法的研究》 邓广铭 (载于《历史研究》1954 .4. p20) 17. 参见:《唐代的均田制和租庸调》(载于《隋唐五代史论集》 韩国磐) 《租庸调与均田制有无关系》 仲勉 (载于《历史研究》1955.5 p65) 《唐代均田制研究》 胡如雷 (载于《历史研究》1955.5 p110) 《唐代未行均田吗》 竺陪升 (载于《人大复印资料:中国古代史—先秦至隋唐》1995.9 p76 18.《关于北魏均田制的几个问题》 杨志玖 (载于《南开大学学报》1957) 此文对此亦有涉及,可 参考 19.《从均田制到庄园经济的变化》 20.《国史概要》、《中国封建土地关系发展史》 21.《北魏的三长制、均田制、与租调制》 22.《均田制在中国历史上的地位》 (载《汉唐史论稿》 p166)


历史上哪几个朝代实行过“均田制”
露田需还受、不准买卖;桑田为世业,买卖亦有限制。均田令强制授给露田,实质上就是强制垦荒。生地变成熟地,所有权仍然归国家。均田制为以后的齐、周、隋、唐承袭下去。 唐代的均田制在前代均田制的基础上有所发展,授田的规模更大,限制土地买卖的规定较前放松。但唐制仍规定口分田身死要还受,...

北魏推行均田制的效果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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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唐朝实行均田制反而导致土地兼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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