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农民不愿意把土地租出去

作者&投稿:卓妍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农民不想把土地租出去可以强制执行吗~

农村户口,土地不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因为,农民的土地所有权仍然属于国家,农民只是拥有使用权,所以,无法申请强制执行。包括农民自用的宅基地,也不可用来作为财产强制执行。但是,宅基地上的房屋则可以用来强制执行,如果当事人只有一套住房,那是属于个人生活必须品,同样不能用于强制执行。
  如果当事人有购买的土地或商品房,则可以作为财产强制执行。

  《司法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的,应当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报告财产令中应当写明报告财产的范围、报告财产的期间,以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法律后果等内容”。被执行人应当报告的财产范围非常宽,《执行解释》第三十二条做了具体明确的规定:“被执行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书面报告下列财产情况:

  (一)收入、银行存款、现金、有价证券;

  (二)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

  (三)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

  (四)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

  (五)其他应当报告的财产。

  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当前财产发生变动的,应当对该变动情况进行报告。被执行人在报告财产期间履行全部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报告程序。

  该条规定应报告的财产既包括现金、动产、不动产,也包括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既包括当前的财产情况,也包括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当前发生的财产变动情况。《执行解释》第三十三条则做了具体的补充报告的期限:“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后,其财产情况发生变动,影响申请执行人债券实现的,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补充报告。”在第三十四条规定了查询和保密制度。第三十五条规定了执行法院可以依申请或职权调查核实制度。现实生活中,有一些被执行人有财产,就是故意拖延不执行。在我国执行程序中不仅首次明确规定了财产报告制度,并且解释做了进一步的具体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一项法定义务,财产报告使法院在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方面节省了大量人力、物力,可以保证执行工作顺利开展。

一、就国家的政策来说,目前农村的土地流转,是为了将原村民手中的土地向种植大户手中集中,进而进行规模化经营以产生更好的效益。依据国家的相关规定,粮食补贴是补贴给种地农民的,即“谁种地补贴给谁”。
二、根据《物权法》及相关法律精神,土地补贴款应当视为土地的孳息。由出租人领取。
三、依前述,二者是有矛盾的,所以各地的政策也是不一(这里指政府在发放补贴给具体对象时)。
有的地方认为粮补是补给农民的(以提高农民的收入),不管你是否是自种还是出租,粮补都归农户所有;
有的地方,则区分出租给谁,如果是出租给其他的农户,则粮补归其他农户所有,如果出租给其他企业公司经营,则粮补归原农户所有。
四、综上,最好是在出租合同中,双方对粮补等国家补贴的归属进行明确的约定。约定不明,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扩展资料: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必须固本强基,始终把解决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把城乡发展一体化作为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途径。——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开篇
新世纪以来指导“三农”工作的第10个中央一号文件昨日由新华社受权发布。这份文件题为《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 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包括“创新农业生产经营体制,稳步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等7个部分26条。
培育新型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文件要求,加大农村改革力度、政策扶持力度、科技驱动力度,围绕现代农业建设,充分发挥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优越性,着力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社会生产力。
文件指出,要继续增加农业补贴资金规模,新增补贴向主产区和优势产区集中,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生产经营主体倾斜。
文件指出,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创新是推进现代农业建设的核心和基础。要尊重和保障农户生产经营的主体地位,培育和壮大新型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充分激发农村生产要素潜能。
土地流转不得搞强迫命令
文件指出,要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抓紧研究现有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的具体实现形式,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结合农田基本建设,鼓励农民采取互利互换方式,解决承包地块细碎化问题。土地流转不得搞强迫命令,确保不损害农民权益、不改变土地用途、不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探索建立严格的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耕地(林地、草原)准入和监管制度。
提高农民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比
文件强调,建立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是激发农业农村发展活力的内在要求。必须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
此外,文件还提出用5年时间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加快推进征地制度改革,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有提高、长远生计有保障等。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中央一号文件:鼓励承包土地流转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农民向来都是和土地打交道,农业的发展离不开农民。以前种地是广大农民的主业,也是他们主要的收入来源,但现在越来越多的农民将种地作为自己的副业,主业都变成了打工,其实并不是农民不愿意种地,而是被生活现实所逼迫,种地已经不能维持他们基本的生活了,总不至于等着家里揭不开锅吧。农民们都外出打工,家里的土地成为最大的问题,有些老农民身体还硬朗的,看着好好的土地被荒废了不忍心,还能继续种。不过对那些已经失去了劳动能力的老农民来说,只能眼睁睁的看着自己种了大半辈子的土地就这样被荒废了。

为了推动农村土地改革,国家出台了许多鼓励政策,促进农村土地的流转,让土地不至于闲置,发挥其最大功效。现代农业朝着集中化、规模化的方向发展,国家对大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农业扶持力度也是非常大的。鼓励广大农民们积极参与土地流转,让土地承包户能够集中化处理大规模的土地,正是推动现代农业发展的关键因素。鼓励广大农民们出租土地既能提高土地利用率还能帮助农民们获得一笔额外租金收入,按理说是一件非常好的事情,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很多农民却宁愿让自己的土地空着也不愿出租,究竟是为何呢?老农民道出了自己心中的真实想法。

一、出租土地易出现纠纷

土地作为农民们重要的资产,农民们对其也是十分重视的。一般在出租土地的时候都会和土地承租方签订出租合同,约定租赁的期限及租金标准。当然不排除有些人利用农民文化水平偏低,通过合同来钻空子,导致广大农民的利益受到损失。相较于租金来说,失去土地的损失是巨大的,所以农民们不愿去冒险,也不敢随随便便就将土地出租,怕日后要不回来了。

二、土地租金偏低

在广大农村,但凡老农民们还有一定劳动能力的都不会选择将土地出租,因为土地出租的租金是极低的,一般一亩地才百来元,自己随便种点粮食都不止这个收入了。另外还有可能出现租地户“跑路”现象,导致广大农民们的土地租金无法兑现,让广大农民们觉得得不偿失,出租一点也不划算。

三、农民的“土地情结”

对农民来说,土地就好比他们的根一样,有土地意味着有根基,在农村还有希望,他们对土地也是非常重视的,有一种特殊的情感,称之为“土地情结”。这些农民们不希望自己耕种了多年的土地被他人随意折腾的乱七八糟,土地被很多农民视为最后的“救命的稻草”,即便自己今后没有了工作,不能再赚钱了,有土地至少不会饿死。

国家鼓励农村土地流转是好事情,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却受到了一定的阻碍,很多时候需要村干部上门挨家挨户做工作,但收效也并不大。农民们内心真实的想法并不是打一辈子工,他们其实是很想将农业发展好,靠种地走上致富的道路的。如果国家在这方面能加以引导,给予更多的政策支持,相信农业发展的前景还是非常美好的,到时候也不需要农民们流转土地,大家都会很积极的管理好自己的土地了。



你好!为什么农民不愿意把土地租出去?因为,一个原因,是土地租出去后,容易出现纠纷。二个原因,是租金太低,租后不守信用。三个原因,是土地出租后不易收回。四个原因,是农民常期种地,对土地有感情了,自己的土地自己种植作物放心,如果让别人种植,自己也有点儿不放心。在三农调查里,也有说明的。



你好!为什么农民不愿意把土地租出去?因为,一个原因,是土地租出去后,容易出现纠纷。二个原因,是租金太低,租后不守信用。三个原因,是土地出租后不易收回。四个原因,是农民常期种地,对土地有感情了,自己的土地自己种植作物放心,如果让别人种植,自己也有点儿不放心。在三农调查里,也有说明的。



你好!为什么农民不愿意把土地租出去?因为,一个原因,是土地租出去后,容易出现纠纷。二个原因,是租金太低,租后不守信用。三个原因,是土地出租后不易收回。四个原因,是农民常期种地,对土地有感情了,自己的土地自己种植作物放心,如果让别人种植,自己也有点儿不放心。在三农调查里,也有说明的。



你好!为什么农民不愿意把土地租出去?因为,一个原因,是土地租出去后,容易出现纠纷。二个原因,是租金太低,租后不守信用。三个原因,是土地出租后不易收回。四个原因,是农民常期种地,对土地有感情了,自己的土地自己种植作物放心,如果让别人种植,自己也有点儿不放心。在三农调查里,也有说明的。

因为,一个原因,是土地租出去后,容易出现纠纷。二个原因,是租金太低,租后不守信用。三个原因,是土地出租后不易收回。四个原因,是农民常期种地,对土地有感情了,自己的土地自己种植作物放心,如果让别人种植,自己也有点儿不放心。在三农调查里,也有说明的。
农民向来都是和土地打交道,农业的发展离不开农民。以前种地是广大农民的主业,也是他们主要的收入来源,但现在越来越多的农民将种地作为自己的副业,主业都变成了打工,其实并不是农民不愿意种地,而是被生活现实所逼迫,种地已经不能维持他们基本的生活了,总不至于等着家里揭不开锅吧。农民们都外出打工,家里的土地成为最大的问题,有些老农民身体还硬朗的,看着好好的土地被荒废了不忍心,还能继续种。不过对那些已经失去了劳动能力的老农民来说,只能眼睁睁的看着自己种了大半辈子的土地就这样被荒废了。
为了推动农村土地改革,国家出台了许多鼓励政策,促进农村土地的流转,让土地不至于闲置,发挥其最大功效。现代农业朝着集中化、规模化的方向发展,国家对大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农业扶持力度也是非常大的。鼓励广大农民们积极参与土地流转,让土地承包户能够集中化处理大规模的土地,正是推动现代农业发展的关键因素。鼓励广大农民们出租土地既能提高土地利用率还能帮助农民们获得一笔额外租金收入,按理说是一件非常好的事情,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很多农民却宁愿让自己的土地空着也不愿出租,究竟是为何呢?老农民道出了自己心中的真实想法。

农村户口,土地不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因为,农民的土地所有权仍然属于国家,农民只是拥有使用权,所以,无法申请强制执行。包括农民自用的宅基地,也不可用来作为财产强制执行。但是,宅基地上的房屋则可以用来强制执行,如果当事人只有一套住房,那是属于个人生活必须品,同样不能用于强制执行。
  如果当事人有购买的土地或商品房,则可以作为财产强制执行。

  《司法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的,应当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报告财产令中应当写明报告财产的范围、报告财产的期间,以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法律后果等内容”。被执行人应当报告的财产范围非常宽,《执行解释》第三十二条做了具体明确的规定:“被执行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书面报告下列财产情况:

  (一)收入、银行存款、现金、有价证券;

  (二)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

  (三)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

  (四)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

  (五)其他应当报告的财产。

  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当前财产发生变动的,应当对该变动情况进行报告。被执行人在报告财产期间履行全部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报告程序。

  该条规定应报告的财产既包括现金、动产、不动产,也包括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既包括当前的财产情况,也包括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当前发生的财产变动情况。《执行解释》第三十三条则做了具体的补充报告的期限:“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后,其财产情况发生变动,影响申请执行人债券实现的,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补充报告。”在第三十四条规定了查询和保密制度。第三十五条规定了执行法院可以依申请或职权调查核实制度。现实生活中,有一些被执行人有财产,就是故意拖延不执行。在我国执行程序中不仅首次明确规定了财产报告制度,并且解释做了进一步的具体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一项法定义务,财产报告使法院在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方面节省了大量人力、物力,可以保证执行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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