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时公司要求检查包包怎么办

作者&投稿:华之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我在公司辞职了。但是以前的客户给我打电话要把活包给我我去做了这样违法吗?~

除非你跟原来的公司有签《竞业限制协议》,约定你离职后多长时间不得从事同类工作,不得挖走公司客户,不然就是合法的。

你可以先去确认一下以前签订的《劳动合同》里有没有相应的条款。

如果有签《竞业限制协议》或者《劳动合同》里有约定,你以前的公司必须每月支付你一定的补偿金。
补偿金按协议约定支付,一般为月平均工资的30%。
如果公司没有支付你补偿金,你就可以无视竞业限制了!

首先他已经不是你老板了,所以不用顾忌,直接拒绝,如果他强制要检查你包,你可以先稳住他,去洗手间报警;不过还有一种方案,既然没做贼就不心虚,让他检查就好,不过要是他借机骚扰你,坚决不妥协,包里没他怀疑的东西,你就大大方方的走, 叫警察毕竟有些麻烦。忘采纳。

作为公司涉嫌侵权。
但是,作为个人是应当配合检查,证明自己的清白的。
当 你可以告你公司的。 下面是有关案例。 每到下班时间,百利道百货大楼员工通道内的扩音器里就会反复播放这样的话语:“请主动将包打开,以配合安保工作。”观看通道墙壁上的“员工须知”,上面醒目地写着“员工离开商场时要主动打开书包接受检查”等字样。员工们陆续打卡后走到大门口时,大多会将自己的书包打开。站在旁边的保安员向包内看一下,员工就可以通过了。而对一些带着大书包且没有主动打开的员工,保安人员则会将其拦住,让员工将书包打开,检查一番后才会放行。 日前,本报记者对此事进行了调查。几名大楼员工说,对于公司这样的决定,他们实在是不能够理解和接受。前一段时间,公司也曾经要求员工下班时打开书包接受检查,但在多数员工的强烈反对下,只实施了两天就结束了。谁知 12月 5日一早,一楼主管向大伙宣布,公司将再次实施下班查包的规定。如果员工不主动打开书包,楼层主管有权将包打开进行检查。员工们都说自己是出于无奈才接受这样的检查。 对于“查包”一事,百利道百货大楼的副总经理在接受采访时称,公司之所以制定查包的制度,主要是接到多名销售商的投诉,他们存在商场内的货物屡屡丢失。此前公司在执行这项规定时,就曾遭到很多员工的反对,甚至还发生了一些纠纷。针对这样的情况,公司领导层向中层领导宣布这项决定时,特别指出只是要求员工自愿打开书包接受检查,坚决不允许强行查包和保安员翻看员工书包的现象发生。估计是楼层领导在向员工传达过程中出现了偏差,保安员在实际检查中也不应该拦截员工以及和员工的书包接触。该副总经理还表示,员工是否接受开包检查,完全是自愿的,公司不会因为员工不接受这样的检查就对员工进行处理或辞退他。至于“员工须知”上要求员工“主动打开自己的书包”等字样,他们会马上更改为“自愿打开”。 商家在员工下班时“查包”的行为百货大楼并不是第一家,该种事件也屡见不鲜,有的是“强行”,有的是“自愿”,那么员工“自愿”打开书包接受检查商家是否就可以免责呢? ■查包“自愿”之说不能成立 周雅君律师从五个方面分析了商场的“查包”行为,首先,他认为,这种行为是名为自愿实为强迫,众所周知,目前我国就业形势仍然比较严峻。特别是售货员技术含量不高,在劳动力市场上供大于求。因此,在领导与员工之间,员工处于弱势地位。广大员工之所以屈服于领导所谓自愿的“查包”要求,是因为他们不想失去这份得来不易的工作。在不“自愿”查包有可能失去工作的情况下,他们只能违心地“自愿”,这种并非员工的真实意思表示。所以说:明为自愿,实为强迫!其次,假设真的有人偷拿商品,那么,这种人不会超过全体员工的百分之一,否则,百货大楼恐怕早已被偷光了。而作为领导无法查处偷拿商品之人,说明其无能、不称职。同时上述事实也说明,百货大楼百分之九十九的员工是好人,是奉公守法的。“查包”是对这些人的侮辱!以领导之无能,不但不自责,反而侮辱百分之九十九的员工,在无能的同时又失德!其三,人的尊严至高无上,理应受到尊重。一个不尊重员工人格的人,绝对管理不好一个企业!一个侮辱员工人格的人,必然将企业带向破产。因为,人格侮辱在人们心中点燃的屈辱之火、愤怒之火,足以让任何一个企业毁灭!再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笫 38条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人格尊严是公民的人身权利之一,它包含对人的品德的尊重。“查包”行为所表达的是对员工品德的怀疑和践踏。因此,是违法的,必须立即纠正。且人身权利 是人的基本权利,不能买卖,也不能成为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非依法不得限制和剥夺。所谓“自愿”之说不能成立。 另外,党中央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反映了时代的要求和民心所向。社会和谐首先必须做到劳、资关系和谐,否则就是一句空话。当今时代,调解劳、资纠纷,缓和社会矛盾,防止矛盾激化,对工会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改革工会体制,使其独立并真正成为工人利益的代言人,已成当务之急! ■百货大楼侵害了员工的合法权益 张永民律师认为,百货大楼侵犯了员工的人身自由权。他说,首先,我国《宪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是指公民的人身由自己支配和控制,非经法定程序不受逮捕、拘禁、搜查和侵犯的权利。其次,劳动法第一条开宗明义讲明其立法原则和宗旨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制定。但百货大楼却以内部制度规定:下班时要检查职工的书包,这种规定是违反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是对员工搜查的非法要求,也是严重侵犯职工人格尊严的。检查员工的书包,实质上就是搜查的一种形式,而法律规定进行搜查只能经过法定程序并且由特定机关进行,因此百货大楼的内部规定是无效的。 检查员工书包,还会侵犯员工的隐私权。员工书包放什么属于个人的事情,也可能有不便他人知晓的隐私物品,那么强制查包就侵犯了员工的隐私权。 另外,张律师也认为,百货大楼名为自愿实为强制。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存在的隶属、管理关系决定了双方之间的关系是不平等的,目前的就业形势使得这种不平等性更加突出。这也导致了百货大楼员工接受查包是不自愿的,但却以“自愿”的形式表现出来。 ■公民携带的物品是人身体的延伸同样受法律保护 苏汪洋律师认为该规定存在违法性。同时他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检查公民的身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十三条规定:工会有权制止非法扣留职工居民身份证或其他合法证件和对职工非法搜身、拘禁以及侮辱、体罚、殴打等违法行为;给职工造成损失的,工会应当向有关单位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或者支持受害的职工向人民法院起诉。据此,该超市规定,职工打开自身携带的物品接受保安人员检查是违法行为。 我国公民的人身权受法律保护是肯定的。公民携带的物品附属于人身权,是人身体的延伸,同样受法律保护。商场作为用人单位不具有我国某些司法机关的职权,同时也未经法律程序,也没有人大授权。自行规定其员工主动接受检查,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该规定也会对其职工的心理及人身尊严产生负面影响,如果该行为不被制止,并被其他用人单位加以推广,将使我国的法律规定形同虚设,人身权得不到任何保障。 所以,该事件应予以禁止,杜绝类似事件再度发生。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也是中央对全社会的要求。 ■百货大楼的“查包”行为并不违法 国占开律师对商场“查包”的行为有不同看法,他认为,单位的工作性质、工作条件决定了该单位的管理方式,超市或商场行业在自己的管理方式上有一定的特殊性,单位为了维持正常的经营,有权在不违背法律的情况下采取适当的管理方式,目前我国法律还没有对超市职工如何进行管理的专门规定。 首先,百货大楼的查包是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上的。我们每一个人参加工作都要接受一定的约束,服从该单位的管理,百货大楼的这种管理方式应该是很早之前就有了,职工到百货大楼参加工作时,应该知道获得这份工作要接受这样的管理方式,职工对这一点是明知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平等主体的民事权利是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上的,更何况百货大楼的管理还存在一定的行政隶属关系,根据这种隶属关系在不违背自愿的情况下进行管理并不违法。 其次,百货大楼的管理不存在侵犯隐私权的问题。百货大楼采取这种管理方式已经形成了一个惯例,每天到下班时都要接受检查,都是在固定的地点、固定的时间,职工如果认为自己的包内有隐私不愿被人知道,可以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保护,比如:在上班时就将包进行寄存不带进工作场所等,既然明知道进行检查还带进工作场所,说明该包内已经没有什么隐私可言了。 再有,百货大楼的管理也没有侵犯员工的人格权。应该明确一点,百货大楼的检查没有推定某一个人是小偷,这种检查是针对不特定多人进行的,每一个相关人在下班时都要接受检查,不是怀疑某人或某些人而对其进行有针对性的检查,被检查者在接受检查时人格尊严没有受到贬低,谈不上对其人格权的侵犯。 不过,百货大楼的管理虽然并不违法,但其所采用的方式并不是现代企业的先进方式,随着科技的发展和进步,这种管理方式也会逐渐消失。 ■商场“查包”行为严重侵权 代炤兴律师认为,商场对员工“查包”的行为,是一个不应当出现并且十分严重的问题。“但该种现象在众多商场和超市中其实并不少见,”代炤兴说,“查包”事件暴露和反映了两个方面的问题:一个是商场严重的侵权问题,另一个是职工本身自我权利保护意识的淡薄或者无奈,但这两个问题又是受到多种因素影响而形成的。 商场的侵权表现在商场根本就没有任何权力可以实施这种行为,因为对公民的搜查只有在公民涉嫌违法犯罪时,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才能依照法定程序针对特定对象行使此项权力,商场则是在任何情况下都无权对公民实施此种行为。其严重性则表现在:首先,这是对全部员工实施的广泛的侵权行为,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中人格权利。其次,该行为的严重性还在于商场预先就把自己基于信任基础而聘用的员工全部假设为盗窃自己财物的小偷。它还不同于以往商场或超市搜查顾客的情况,因为其没有任何针对性。 还有一点可能也是引发商场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的争议点,就是商场通过告示或者广播提示员工自动配合检查,是否可以说商场就没有侵权呢?其实,员工这种自愿是形式上的自愿,而不是发自内心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受到就业等众多因素影响而做出的无奈之举,所以员工这种不是真实意思表示的配合不能构成商场行为合法的理由。 ■“查包”是明显侵犯员工最基本人权的行为 杨仲凯律师说,企业与员工是密切相关的,在现今社会中有劳动关系的地方,就有企业和员工,然而由于企业的优势地位,经常使员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百货大楼对员工“查包”事件就是非常典型的事例之一。 百货大楼在下班时对员工进行“查包”的行为,从法律上看,是严重侵害了员工的“人格权”。百货大楼要求“查包”,员工不同意还要强行查,这是对员工人格尊严的严重侵害,员工可以依靠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都明确规定员工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确定其赔偿责任。 当今世界各国对保护人权都非常重视,百货大楼的这种行为是一种明显的侵犯员工最基本人权的行为。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百货大楼的这种行为是对员工人格尊严的极大侮辱,是对人权保护挑战,这种侵害是不会被法律允许的。同时,百货大楼的这种行为也是违反《劳动法》的,劳动合同双方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是聘用关系,但仅限于在双方劳务上,而在其他方面应该是相互尊重、互相平等的;百货大楼的这种行为是对员工的不信任、不尊重。 当然,在“查包”甚至搜身的问题上我国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例如:国家对某些特种行业做出的特殊规定,以及国家司法机关追查犯罪的需要是可以进行搜查的。 另外,如果双方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就已经明确约定可以对员工进行“查包”,在没有侵害员工的人身权利的范围内是可以的,因为,如果是双方自愿,就符合《合同法》的自愿平等的基本原则;所以,只要在合同所规定的范围内,百货大楼对员工进行“查包”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是,如果百货大楼在没有事先通知员工的情况下,突然对员工进行“查包”则是损害员工的人格权。综上所述,百货大楼的这种行为是一种严重侵犯人格权的行为,是违反我国法律规定的;员工可以对其进行诉讼或用其他的一些方法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公司在下班时叫员工打开自己的包包要求查看,是否侵权?
百货大楼采取这种管理方式已经形成了一个惯例,每天到下班时都要接受检查,都是在固定的地点、固定的时间,职工如果认为自己的包内有隐私不愿被人知道,可以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保护,比如:在上班时就将包进行寄存不带进工作场所等,既然明知道进行检查还带进工作场所,说明该包内已经没有什么隐私可言了。 再有,百货大楼的...

离职时公司要求检查包包怎么办
前一段时间,公司也曾经要求员工下班时打开书包接受检查,但在多数员工的强烈反对下,只实施了两天就结束了。谁知 12月 5日一早,一楼主管向大伙宣布,公司将再次实施下班查包的规定。如果员工不主动打开书包,楼层主管有权将包打开进行检查。员工们都说自己是出于无奈才接受这样的检查。 对于“查包”一事,百利道百货...

公司检查我的包,我拒绝了,将我解聘,我有可不可以申请赔偿
不可以,耗不起旷日持久时间,又谁能为你主持公道呢?忍了吧.

下班工厂要求我打开包给保安检查合法吗
1)逐个查证。在一般情况下,当来人距门卫2-3m时,保安人员应请其止步并出示证件,接过证件后先看证件的封面,再翻看主页的身份情况。要着重查验照片与持证人的相貌是否相符,印鉴单位与签发证件单位是否相符,是否过期。夜间验证时,应提高警惕,保护自身安全。经查证未发现问题的,归还证件并礼貌地...

在公司上班,过安检门,门禁检查钱包是否在职权,我没给检查!
这个越权太多了,可以给员工提供储物柜,用以放置钥匙包、钱包等私人物品。但不能对钱包这类具有隐私的个人物品进行检查。即使有权的航空安检也是在安检过程中发现钱包内有不明物品才会要求旅客自行打开验视,没有不明物品一律不能检查。

女子带行李箱进厂,被保安要求开箱检查,在职场遇到不公如何维权?_百度...
若在职场遇到的不公,比如说被公司的保安搜包或者检查行李箱就应该进行报警,说对方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公司是可以有规定的,但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也不可以打着大家都配合的旗帜要求别人配合你们的无理要求。如果员工不反抗的话,也会让这种存在变得很合理,让所有的人都麻木。之后员工也可以把自己...

...29日去上班一天,用人单位要求检查报告去做医...
1.若公司无合法理由辞退你,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工资作为赔偿金。以你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工资标准为赔偿金。2.你可以向当地劳动站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具体可以先电话与律师联系,帮你分析应对。3.你要保留好你与公司有劳动关系的证据,比如考勤记录,工资条,工作证,社保...

员工下班检查随身携带包包是否合法?
你好,公司的这种行为是违法的,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你们员工可以拒绝公司对你们搜身的行为(当然,也许就要面临辞退的可能),你们员工可以向有关部门(劳动或者公安机关进行举报)举报公司的违法行为。因为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只有公安机关在执行职务时可以对公民进行搜身外,其他任何组织和单位以及个人都不得以...

下班检查员工背包是否违法?我该怎么办?
本超市的规定违反了我国的宪法,对我们劳动者的人身(隐私)权利,给劳动者造成了人格名义上的影响。你可以向该超市要求协商解决,如该方法无效,你可以向本地劳保部门投诉要求有关机构解决。如还无效,你可以向人民法院以侵犯人身权利为由起诉该超市,要求经济赔偿,和道歉。

请问:从事会计行业,要求公司缴纳社会保险的时候,公司提出要求去医院体检...
当然合理啦,一般公司任职前都要体检的 没问题的,体检也花不了多少钱,几十块吧 祝你好运

清河区17021481845: 在超市工作因路太远,或公交车没有了,而不干,走的那天工作人员要求检查你的包,你会怎么做? -
应友东菱: 告诉他们不要碰我否则是侵犯我人身安全,然后让他们站在我一步以外打开自己的包把东西一样一样的拿出来,然后再把包装好,告诉要求检查我包的人你们公司如此不相信别人,相信也不会有什么好发展的,然后要求当场把工资结清,离开.

清河区17021481845: 公司的保安要求离职员工检查行礼包,这样做合法吗? -
应友东菱: 不合法,单位可以在员工离职的时候,对所工作涉及的工具、物品交接清楚,除非单位可以拿出证明怀疑的证据,任何人检查个人物品都属于侵犯个人稳私,你可以拒绝.

清河区17021481845: 我在一家台资企业工作、从事食品行业、故用人单位要求出厂门打开包给单位门卫检查、问一下、我不打开包给检查是否在保护我的人权?若用人单位强制不让走要检查包、我可以报警吗?我怎么做才算保护自己?
应友东菱: 既然单位规定了,你也在那上班,说明你是认同的,还是配合吧. 也许做法有些侵犯个人隐私,但是单位有规定,你可以不在包里放涉及隐私的东西,或者不带包啊.

清河区17021481845: 我被单位人员非法搜包怎么办 -
应友东菱: 如果是非法搜包,可以起诉对方. 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清河区17021481845: 公司里要检查包包是不是不道德的行为 -
应友东菱: 正规的企业是为了不要耽误例检工作,规定员工不得自带小提包进入工作现场,如果你带了,出门时必须配合例行检查属正常行为,例检时员工必须把你的小提包打开进行,你有手机或其它金属品必须先要拿出来,再过安检门,没有报警声就完全安全通过.

清河区17021481845: 请问企业有没有资格在员工上下班时搜查员工背包的?或者说让自己打开包让其查?谢谢!! -
应友东菱: 从企业财物安全的角度来考虑,公司有权力检查员工带出公司门口的私人物品,但有一点要说明,在检查时不可以触及人身.另外做为公司里的一员,大家应该共同遵守公司的规定,有义务保护公司的财产安全,应该配合公司的安全检查,而且是主动配合,否则你就不能成为公司合格的一名员工.

清河区17021481845: 请问关于法律 -
应友东菱: 不合法,侵权行为. 1、员工离开时检查是个企业多见现象,没有什么大惊小怪.比如零售商场、贵重金属加工企业、首饰生产企业等等. 2、要求员工自检,员工必须配合.这个可以用公司制度要求,比如要求进...

清河区17021481845: 店长说我做的不好、我自己离职、临走时、店长让别人翻我的包、请问这 -
应友东菱: 店长行为侵犯员工人身自由的,你可以报警,而且直接起诉店长,要求店长公开道歉,而且支付精神损失费.

清河区17021481845: 工作单位有权搜查员工的包吗? -
应友东菱: 很早以前就不允许单位检查包了.侵犯人权隐私权.

清河区17021481845: 公司的规章制度(要求员工开包检查)是否合法 -
应友东菱: 楼主您好: 不合法.但您的这种情况,有不少人都有过,但胳膊拧不过大腿,在公司里没有办法,到社会上也不会向着我们个人的. 这样的问题在这里回答的人多了,若意见不一致,您还不好办了,这里是企业管理 角,建议到 社会民生 的 法律 角 再求问一下.两个角的意见综合一下,是否能好些呢? 关键是要有人能提供 相关法律或文件 能说明公司的这种行为是不合法的,而不是看谁说.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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