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教师维护合法权益的地方有哪些

作者&投稿:漫哈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幼儿教师的合法权益与相关法律责任有哪些~

幼儿教师的合法权利和义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里都有明确说明,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 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 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八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 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 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 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 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 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九条 为保障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 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 (二)提供必需的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三)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中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四)支持教师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 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 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的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二十三条 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准确,充分听取教师本人、其他教师以及学 生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教师考核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第六章 待遇 第二十五条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 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六条 中小学教师和职业学校教师享受教龄津贴和其他津贴,具体办法由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教师以及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到少数民 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应当予以补贴。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城市教师住房的建设、租 赁、出售实行优先、优惠。 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中小学教师解决住房提供方便。 第二十九条 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的待遇;定期对教师进行身 体健康检查,并因地制宜安排教师进行休养。 医疗机构应当对当地教师的医疗提供方便。 第三十条 教师退休或者退职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或者退职待遇。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适当提高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小学退休教师 的退休金比例。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国家补助、集体支付工资的中小 学教师的待遇,逐步做到在工资收入上与国家支付工资的教师同工同酬,具体办法 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第三十二条 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的教师的待遇,由举办者自行确定并予以保障。 第七章 奖励 第三十三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 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奖励。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 奖励。 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 第三十四条 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向依法成立的奖励教师的基金组 织捐助资金,对教师进行奖励。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 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 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 国家工作人员对教师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追 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 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地方人民政府对违反本法规定,拖欠教师工资或者侵犯教师其他合 法权益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国家财政用于教育的经费,严重妨碍教育 教学工作,拖欠教师工资,损害教师合法权益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 的经费,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第三十九条 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 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 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 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幼儿教师的合法权利和义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里都有明确说明,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
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
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八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
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
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
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
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
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九条 为保障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
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
(二)提供必需的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三)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中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四)支持教师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
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
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的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二十三条 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准确,充分听取教师本人、其他教师以及学
生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教师考核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第六章 待遇
第二十五条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
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六条 中小学教师和职业学校教师享受教龄津贴和其他津贴,具体办法由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教师以及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到少数民
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应当予以补贴。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城市教师住房的建设、租
赁、出售实行优先、优惠。
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中小学教师解决住房提供方便。
第二十九条 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的待遇;定期对教师进行身
体健康检查,并因地制宜安排教师进行休养。
医疗机构应当对当地教师的医疗提供方便。
第三十条 教师退休或者退职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或者退职待遇。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适当提高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小学退休教师
的退休金比例。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国家补助、集体支付工资的中小
学教师的待遇,逐步做到在工资收入上与国家支付工资的教师同工同酬,具体办法
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第三十二条 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的教师的待遇,由举办者自行确定并予以保障。
第七章 奖励
第三十三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
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奖励。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
奖励。
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
第三十四条 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向依法成立的奖励教师的基金组
织捐助资金,对教师进行奖励。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
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
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
国家工作人员对教师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追
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
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地方人民政府对违反本法规定,拖欠教师工资或者侵犯教师其他合
法权益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国家财政用于教育的经费,严重妨碍教育
教学工作,拖欠教师工资,损害教师合法权益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
的经费,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第三十九条 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
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
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
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幼儿教师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既有宪法规定的普通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有教育法和幼儿教师法等法律规定的幼儿教师所具有的特殊权利,但是随着教育管理体制和学校人事管理制度的改革已经逐渐展开,随着社会矛盾的逐渐凸显,幼儿教师的合法权益被侵害之现象时有发生。这主要是因为幼儿教师的职业性质决定的,幼儿教师在依法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免不了和学生及其家长、学校、教育行政部门、人事部门、其他幼儿教师等社会各界人士进行接触,也往往在和这些主体之间发生矛盾和冲突,那么幼儿教师的权利被侵害后,究竟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何寻求救济?就成为摆在广大幼儿教师面前的一个重要问题了,尽管近几年来,幼儿教师继续教育培训也进行过普法教育,但大都流于形式,按照人事部门的规定交钱,然后抄答案
或不用答卷了事,其结果是幼儿教师根本不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作者由于和幼儿教师有不解之缘,常听到幼儿教师各种各样的苦恼和委屈,多少次为他们遭受不公待遇而深表同情,为他们不能正确维权或不敢维权而扼腕叹息,基于此种原因,本文试图从法律的角度解析幼儿教师维护自己权利的方法和途径,以期待能为广大幼儿教师指点迷津。
幼儿教师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普通公民,幼儿教师的权益被侵害,幼儿教师可以和侵权人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来解决纠纷,鉴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较为详细,本文在此不在赘述。四)用法律途径保护自己
近些年来,我国陆续制定了一系列有关儿童成长、幼儿园保教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是规范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的准绳,同时也是处理有关意外事故的法律依据。但是,有些园长法律意识淡薄,几乎没有认真学习过这些法律、法规,因而在遇到一些法律问题时,常常不知所措。依法办事、以法治教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希望全体幼教工作者,特别是幼儿园的园长们,都来认真学习、熟练掌握与幼儿教育有关的法律、法规,用法律、法规武装自己,增强法律意识,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民法”中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0条: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四、《幼儿园工作规程》中的有关规定
《幼儿园工作规程》中规定幼儿园的任务是:实行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和谐发展。
第八章“幼儿园与幼儿家庭”第47条规定:幼儿园应主动与幼儿家庭配合,帮助家长创设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向家长宣传科学保育、教育幼儿的知识,共同担负教育幼儿的任务。 六、国家教委文件中的有关规定
国家教育委员会文件《关于改进和加强学前班管理的意见》(国家教委教基[1991]8 号)中规定:“学前班应执行国家有关幼儿教育的方针、政策、法规、规章、制度。”“我委(国家教委)基础教育司拟订的《学前班保育和教育的基本要求》(试行稿)可做为指导学前班保育与教育工作的依据。”
以上的法律条文与幼儿园工作紧密相关,每一位园领导都应该熟练地掌握。一旦发生有关民事纠纷,幼儿园若能证明自己的工作在以上方面无瑕疵,才会被认为是无过错的。值得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总是认为幼儿园负有监护义务的,即不管幼儿园对幼儿在属其照

那得看具体事件吧


幼儿园中教师应如何维护幼儿及自身的合法权益
1、了解法律法规:教师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明确自身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幼儿权益的保护措施。2、保障幼儿的人身安全:教师时刻关注幼儿的人身安全,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如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确保幼儿身体健康等。3、尊重幼儿的人格尊严:教师尊重幼儿的人格尊严,不...

分析和落实幼儿教师的合法权益及其法律责任
在一些地方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侵犯教师合法权益的现象,教师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的事件屡有发生。这不仅有悖于我国有关教师的政策和法律的规定,还严重挫伤了教师的工作积极性,进而影响到教育教学质量的稳定和提高,为此,教师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学会善于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四、教师违法行为预防(一)提高教育法...

幼儿教师维护合法权益的地方有哪些
幼儿教师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普通公民,幼儿教师的权益被侵害,幼儿教师可以和侵权人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来解决纠纷,鉴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较为详细,本文在此不在赘述。四)用法律途径保护自己 近些年来,我国陆续制定了一系列有关儿童成长、幼儿园保教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是规范...

幼儿教师要遵循的教育原则是什么
1.尊重儿童人格尊严。教师要将儿童作为具有独立人格的人来对待,尊重他的思想感情、兴趣、爱好、要求和愿望等。2.保障儿童的合法权益。儿童毕竟是稚嫩、弱小的个体,他们对自己权利的行使还必须通过成人的教育和保护才能实现。教师不仅是儿童的“教育者”,也应当是儿童权益的实际维护者。二、发展适宜性原则...

如何依法办园维护幼儿合法权益?
北京学前教育研究会近日发出倡议,保护幼儿生命安全,尊重幼儿人格尊严,维护幼儿合法权益是法律赋予幼教从业者的职业操守和道德标准。因此,“所有幼教从业者都要坚持践行操守和标准,依法执教,依法办园,保障幼儿身心健康。”如何进一步加强依法办园、切实保护儿童权益,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研究员张雪梅...

当幼儿园及其教师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哪些救济途径
1、教师法律救济的途径是指教师认为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请求解决或补偿的渠道或方式。一般可分为:司法救济 、行政救济 、社会救济三种。2、司法救济是指当宪法和法律赋予教师的基本权利遭受侵害时,人民法院应当对这种侵害行为作有效的补救。3、行政救济是指教师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害其合法权益,请求有权...

幼儿园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幼儿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方法有遵守相关法规和政策、注册和备案、与家长建立良好沟通渠道、建立完善的管理体系、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加强安全防范和保障、合理定价和财务管理、提高社会影响力和声誉等。1、遵守相关法规和政策 幼儿园应该遵守国家、地区和教育部门制定的法规和政策,确保自身的运营符合规定。这...

关于幼儿教师应该学习哪些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这部法律的基本精神就是用法律来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保障教师待遇和社会地位的不断提高;加强教师队伍的规范化管理,确保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不断优化和提高。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是为了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发展职业教育,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社会主义...

下列关于幼儿教师对幼儿的态度与行为的说法,错误的是( )。
根据《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试行)》的内容,幼儿教师对幼儿的态度与行为包括:(1)关爱幼儿.重视幼儿身心健康,将保护幼儿生命安全放在首位。(2)尊重幼儿人格,维护幼儿合法权益,平等对待每一个幼儿。不讽刺、挖苦、歧视幼儿,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3)信任幼儿,尊重个体差异,主动了解和满足有益于幼儿...

教师在教学中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我国,只要是中国的合法公民,宪法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参予的合法活动都会受到法律保护的,公民的任何合法权益都会受到法律保护的。也就是公民享有的种种合法权益,宪法和法律都予以保护,法律通过解决公民之间的权利义务纠纷和制裁违法犯罪来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教师资格制度 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种...

楚雄市17212145162: 教师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
毛莎曲克: 在搞清教师任命制和教师聘任制概念的基础上,从要求就业机会平等、与聘任方签定集体合同、启动教师申诉制度、启动教育行政和教育行政诉讼制度四方面维护教师的权利.

楚雄市17212145162: 当教师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该怎么办?
毛莎曲克: 《教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楚雄市17212145162: 幼儿教师应该怎样维护幼儿的权利 -
毛莎曲克: 开展各项活动,进行全面渗透 1、游戏活动中的心理健康教育 幼儿园一日活动中游戏是贯穿于始终的活动.除了游戏本身的教育作用外,如果心理健康教育融于游戏中,就能发挥增效作用.游...

楚雄市17212145162: 幼儿教师应该怎样维护幼儿的权利 -
毛莎曲克: 幼儿有受到尊重和关爱的权利,教师在教学游戏的 过程中不能对待幼儿厚此薄彼.从而造成幼儿心灵的创伤,同时也造成另一幼儿的不正确的人生观.幼儿有受教育的权利,所以教师必须根据幼儿的特点给以适当的教育,不能放任幼儿不加管教.幼儿有受保护的权利,幼儿由于年龄小,尚未有自我保护的能力,容易受到侵犯和伤害,作为老师,有保护幼儿不受伤害的责任.总之,保护幼儿健康成长,这是教师最大的 责任.

楚雄市17212145162: 教师应如何用法律保护自己 -
毛莎曲克: 小的方面,有学校的规章保护.大的方面,专门的有劳动保护法,妇女权益保护法,没有专门的教师权益保护法的,只能根据最相关的法律.还有你和学校签订的合同,地方政府有关的规定也要多关注.

楚雄市17212145162: 教师有哪些合法权益? -
毛莎曲克: (一) 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二) 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三) 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楚雄市17212145162: 怎样维护幼儿教师的利益? -
毛莎曲克: 1、基于你的描述,你虽然从事了幼儿教师工作,但单位并没有聘用你为正式教师,你与单位的关系应适用《劳动合同法》. 2、单位应当给以补缴社会保险,你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监察部门会责令单位办理,并对其罚款. 3、鉴于单位没有缴纳社会保险,你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经济补偿金,你工作满三年可以要求三个月工资(该工资为实际领取工资,既包括奖金等).

楚雄市17212145162: 当幼儿园及其教师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哪些救济途径 -
毛莎曲克: 向当地教育部门投诉.向上级主管部门投诉.向法院申告

楚雄市17212145162: 教师的权利\义务 -
毛莎曲克: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 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 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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