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接种事故造成死亡后如何索赔?

作者&投稿:有哀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预防接种事故造成死亡后如何索赔?求解答~

郭振清先生:
我的孩子一岁半时,我按规定带孩子去某医院防保科给孩子打防疫针,大夫只是看看接种证,什么也没有问,然后就给孩子喂服了一颗脊灰糖丸,然后又给孩子注射了一针“麻疹”和一针“百白破”疫苗,防保科只在接种卡上填注了接种三种疫苗的日期,而疫苗批号等均未按规定填写,接种后,孩子就开始发高烧,出皮疹,腹部开始胀大,以后逐步发展为双肾增大、肝大、胃及结肠扩张、腹腔内多脏器水肿,逐日剧增,腹部膨隆,呼吸受限,结肠硬化型坏死,最后导致孩子死亡。在孩子出现异常反应后直至死亡,防疫部门惧怕承担责任而拒绝抢救,孩子死后,防疫部门采取隐匿推诿手段,故意拒绝尸检,强行火化。请问郭先生,这种因接种而引起的变态反应导致死亡的事故该如何索赔,应注意哪些问题?医疗事故同预防接种事故有何区别?诉讼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消费者:郑建华郑女士:你好。非常同情你的不幸遭遇,的确如你所讲,近几年因预防接种而引起的事故正逐渐增多。据有关专家指出,引起异常反应的原因很多,疫苗本身的质量、在接种时是否被污染以及接种时的剂量、部位、途径、品种的对错等都有可能出现异常反应。而且,即便是所有的操作都正确,孩子本身也健康,仍然不能完全避免出现异常反应甚至死亡,尽管这种事故的概率极低。确定是否是异常反应,尸检是最好的办法,但要依靠病历,看病情的表现过程,也能进行分析推断。
预防接种事故与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诉讼有许多相似之处,故此类案件的定性极易出现差错。在审判实践上有些法院即将其定性为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依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处理,从而造成适用法律的错误。
医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或其他不良后果。预防接种事故是指从事计划免疫工作的单位在计划免疫预防接种过程中,因过失造成被接种对象或他人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或其他不良后果。两者的相同点为:部分侵权主体相同,都是医院等医疗卫生单位;客体相同,侵害的都是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侵权的主观要件相同,都是侵权人工作中存在过失。两者的区别为:事故的发生范围不同。医疗事故发生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即治病阶段,预防接种事故发生在计划免疫预防接种工作中,即防病阶段;受害人的范围不同。医疗事故的受害对象仅限于接受治疗的病员,而预防接种事故的受害对象除了接种对象外,还可能是其他人,如由于接种现场混乱或接种人员技术上的不熟练,造成痘苗溅入接种对象以外的其他人眼内而酿成事故;侵权主体的范围不同。个体医生和国家各级医疗卫生单位都可能成为医疗事故中的侵权人,故医疗事故的侵权主体包括法人与自然人,而《全国计划免疫工作条例》规定从事计划免疫预防接种工作的仅限于各级卫生防疫单位和医疗卫生单位(包括企、事业单位的医疗卫生机构),故预防接种事故的侵权主体只限于法人。由上述两种事故的异同可看出,区别两者最直接的方法是看事故发生在治病阶段还是防病阶段。事故发生在治病阶段的人身损害赔偿诉讼,应定性为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诉讼,事故发生在防病阶段的人身损害赔偿诉讼,应定性为预防接种事故损害赔偿诉讼。
因预防接种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提起民事诉讼应具备什么条件?预防接种反应诊断小组作出预防接种事故鉴定是否是诉讼的前置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医疗事故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复函》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所作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系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和处理医疗事故的依据。……当事人仅要求医疗单位赔偿经济损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依照民事诉讼法(试行)的规定,按民事案件立案受理。”从该司法解释可以得出下列结论:医疗事故鉴定不是民事赔偿诉讼的必经程序;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起诉条件是当时人民法院对平等主体间的民事诉讼决定是否立案的唯一依据。同理,现行的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是现在人民法院对平等主体间民事诉讼决定立案与否的法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虽未对预防接种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受理问题作出司法解释,但其就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所作的上述司法解释体现出的精神,应该说在预防接种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受理问题上的同样适用。因为国家目前尚无法律、法规规定预防接种事故鉴定是人民法院审理预防接种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前置程序;该类纠纷与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一样,同属平等主体间的民事诉讼;如将预防接种事故鉴定结论作为民事赔偿案件立案的必备条件,鉴定机构的不作为将会成为受害人索赔的程序障碍,致使受害人不能及时主张权利,这不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因此预防接种事故鉴定不是预防接种事故损害赔偿诉讼的前置程序,只要具备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对该类案件即应立案受理。

首先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因为受种者死亡,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报告后,应派出市级或者省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进行调查诊断。
如调查结果是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补偿。如因接种单位违反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等原因给受种者造成损害,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按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法办理。
受种方、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结论有争议时,可以在收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结论之日起60 日内向接种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医学会申请进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

  一,只能请专业的律师代理诉讼;我国目前对于预防接种事故造成的死亡如果赔偿尚无明确规定法律规定,可以参照医疗事故来处理。
  二,相关的法律法规:
  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十八条: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进行尸检的义务。
  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尸体应当立即移放太平间。死者尸体存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周。逾期不处理的尸体,经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经同级公安部门备案后,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2,医疗纠纷处理程序:
  第五十条: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第五十一条 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第五十二条 医疗事故赔偿费用,实行一次性结算,由承担医疗事故责任的医疗机构支付。
  

郭振清先生:
我的孩子一岁半时,我按规定带孩子去某医院防保科给孩子打防疫针,大夫只是看看接种证,什么也没有问,然后就给孩子喂服了一颗脊灰糖丸,然后又给孩子注射了一针“麻疹”和一针“百白破”疫苗,防保科只在接种卡上填注了接种三种疫苗的日期,而疫苗批号等均未按规定填写,接种后,孩子就开始发高烧,出皮疹,腹部开始胀大,以后逐步发展为双肾增大、肝大、胃及结肠扩张、腹腔内多脏器水肿,逐日剧增,腹部膨隆,呼吸受限,结肠硬化型坏死,最后导致孩子死亡。在孩子出现异常反应后直至死亡,防疫部门惧怕承担责任而拒绝抢救,孩子死后,防疫部门采取隐匿推诿手段,故意拒绝尸检,强行火化。请问郭先生,这种因接种而引起的变态反应导致死亡的事故该如何索赔,应注意哪些问题?医疗事故同预防接种事故有何区别?诉讼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消费者:郑建华郑女士:
你好。非常同情你的不幸遭遇,的确如你所讲,近几年因预防接种而引起的事故正逐渐增多。据有关专家指出,引起异常反应的原因很多,疫苗本身的质量、在接种时是否被污染以及接种时的剂量、部位、途径、品种的对错等都有可能出现异常反应。而且,即便是所有的操作都正确,孩子本身也健康,仍然不能完全避免出现异常反应甚至死亡,尽管这种事故的概率极低。确定是否是异常反应,尸检是最好的办法,但要依靠病历,看病情的表现过程,也能进行分析推断。
预防接种事故与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诉讼有许多相似之处,故此类案件的定性极易出现差错。在审判实践上有些法院即将其定性为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依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处理,从而造成适用法律的错误。
医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或其他不良后果。预防接种事故是指从事计划免疫工作的单位在计划免疫预防接种过程中,因过失造成被接种对象或他人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或其他不良后果。两者的相同点为:部分侵权主体相同,都是医院等医疗卫生单位;客体相同,侵害的都是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侵权的主观要件相同,都是侵权人工作中存在过失。两者的区别为:事故的发生范围不同。医疗事故发生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即治病阶段,预防接种事故发生在计划免疫预防接种工作中,即防病阶段;受害人的范围不同。医疗事故的受害对象仅限于接受治疗的病员,而预防接种事故的受害对象除了接种对象外,还可能是其他人,如由于接种现场混乱或接种人员技术上的不熟练,造成痘苗溅入接种对象以外的其他人眼内而酿成事故;侵权主体的范围不同。个体医生和国家各级医疗卫生单位都可能成为医疗事故中的侵权人,故医疗事故的侵权主体包括法人与自然人,而《全国计划免疫工作条例》规定从事计划免疫预防接种工作的仅限于各级卫生防疫单位和医疗卫生单位(包括企、事业单位的医疗卫生机构),故预防接种事故的侵权主体只限于法人。由上述两种事故的异同可看出,区别两者最直接的方法是看事故发生在治病阶段还是防病阶段。事故发生在治病阶段的人身损害赔偿诉讼,应定性为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诉讼,事故发生在防病阶段的人身损害赔偿诉讼,应定性为预防接种事故损害赔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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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物利倍: 孩子接种问题疫苗有不良反应,可以赔. 孩子接种了问题疫苗之后出现不适反应,如局部红肿、疼痛、发热等,且反应持续加重,经有关部门鉴定的确是问题疫苗导致,家长有权要求赔偿. 举 例 打了问题疫苗,浑身不舒服,恶心呕吐不见好转,到医院诊断确定是问题疫苗造成的,患者有权要求赔偿! 疫苗失效导致孩子感染对应疾病,可以赔. 劣质疫苗导致疫苗效果功效减弱或失效,最终造成孩子罹患所防治疾病的,家长有权要求赔偿. 举 例 打了无效狂犬疫苗,没有起到防护作用,最后患狂犬病致死,患者有权索赔! 相关法律法规: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47条:因疫苗质量不合格给受种者造成损害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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