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土地赔偿标准

作者&投稿:王琳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四川省征地补偿标准细则~

四川省征地补偿标准

第四十条 征用土地,按下列标准给予补偿:
(一)土地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按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的一半计算。
(二)安置补助费。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征用耕地需要安置的每一个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征用耕地安置补助费的一半计算。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实际损失合理补偿。补偿标准由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一)、第(二)项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第四十一条 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除依法婚嫁、生育的人口外,新迁入人员不予安置;抢种、抢栽的农作物、经济林木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等不予补偿。
第四十二条 征用土地的各项补偿、补助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并按下列规定管理使用:
(一)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单位,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其使用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属于个人所有的,支付给个人;属于集体所有的,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
(三)安置补助费用于被征用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的生产、生活安置。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
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依法被全部征用、农业人口全部安置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由安置单位用于土地被征用后人员的安置;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应当造册登记,向农民公布,并用于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安置。
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其他有关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平调、挪用、截留。
第四十三条 耕地被占用后,应当依法减免农业税,并相应调整粮食合同定购任务。
第四十四条 征用土地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调整承包土地;不能调整的,可按下列规定优先安置被征地农户的生产和生
活:
(一)鼓励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
(二)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人口与耕地的比例,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将被征用土地农民的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被全部征用的,依法撤销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建制,原有农业户口全部转为非农业户口。
(三)对年满六十周岁(含六十周岁)以上的男性农民和年满五十周岁(含五十周岁)以上的女性农民,属于安置范围的,可以按规定实施养老保险。
(四)对未满十八周岁的农民,属于安置范围的,可以一次或者分次发给生活补助费。生活补助费标准,由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制定。
(五)对十八周岁至六十周岁的男性农民、十八周岁至五十周岁的女性农民,可以实行单位安置、自谋职业等办法。

农村土地征收赔偿标准
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其标准参照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标准是有规定的。
折算成金额来说的话,近些年征地补偿金额一般为:
征地补偿
1、 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 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不过毕竟各地也不一样,在现在来看这样的标准还是略低的。以上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仅作参考,具体还是要看征收补偿公告。

四川省征地补偿基本原则和具体标准 一、征地补偿基本原则 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 办法》办法 第四十条 征用土地,按下列标准给予补偿: (一)土地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按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的一半计算。 (二)安置补助费。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征用耕地需要安置的每一个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征用耕地安置补助费的一半计算。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实际损失合理补偿。补偿标准由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一)、第(二)项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第四十一条 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除依法婚嫁、生育的人口外,新迁入人员不予安置;抢种、抢栽的农作物、经济林木和抢建的建筑 物、构筑物等不予补偿。 第四十二条 征用土地的各项补偿、补助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并按下列规定管理使用: (一)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单位,用于发展生产 和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其使用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属于个人所有的,支付给个人;属于集体所有的,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 (三)安置补助费用于被征用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的生产、生活安置。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 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依法被全部征用、农业人口全部安置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由安置单位用于土地被征用后人员的安置;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应当造册登记,向农民公布,并用于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安置。 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其他有关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平调、挪用、截留。 第四十三条 耕地被占用后,应当依法减免农业税,并相应调整粮食合同定购任务。 二、征地补偿标准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见附件6) 三、各地征地年产值标准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组织实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09]54号)(见附件8) 四、征地安置及社会保障 1、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失地无业农民安置工作的通知》(川委发[2004]1号)(见附件2) 2、中共四川省委 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紧急通知》(川委发[2005]12号)(见附件3) 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8〕15号)(见附件4) 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函[2009]302号)(见附件5) 五、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见《四川省征地补偿标准文集》之四:各地、市(州)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附件:四川省征地补偿标准文集 一、四川省地方法规 1、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省第九届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号]) 二、省委、省政府文件 2、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失地无业农民安置工作的通知(川委发[2004]1号) 3、中共四川省委 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紧急通知》(川委发[2005]12号) 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8〕15号) 5、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函[2009]302号) 6、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 三、省级有关部门文件 7、《关于做好失地无业农民失业保险和再就业工作的意见》(川劳社发[2004]6号) 8、《关于组织实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09]54号) 四、各地、市(州)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9、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市人民政府令[2000]第78号) 10、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成都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修订方案的批复》(川府函[2008]88号) 11、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攀枝花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08〕59号) 12、《乐山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 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乐山市政府令[2008]第 8 号) 13、《峨眉山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暂行办法》(峨眉山市政府令[2006]第 6 号) 14、《达州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达州政府令[2008]第47号) 15、关于印发《广元市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及住房拆迁安置办法》的通知(广府发[2009]10号) 16、《关于印发巴中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巴府发[2009]32号) 17、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征地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2004年颁布) 18、《关于印发泸州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泸市府函〔2008〕77号) 19、《自贡市建设 征收土地补偿补助安置办法》(自贡市政府令[2009]第65号) 20、《凉山州农村土地征用补偿办法》(凉山州人民政府文件2009年9月) 21、《关于川汶公路改建工程 征地拆迁补偿征赔执行标准的通知》(阿府办函〔2009〕186号) 22、《关于印发汶马公路改建工程征地拆迁补偿方案征赔标准的通知》(阿府办发〔2008〕11号) 23、关于印发《双流县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双府发[2009]30号) 24、关于印发《会东县农村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会东府发〔2009〕24号) 五、各地、市(州)征地失地农民社会保障 25、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和《成都市已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的通知(成府发[2004]19号) 26、《成都市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操作办法 27、《乐山市征地农转非人员安置保障暂行办法》(乐山市人民政府令[2006]第6号) 28、关于印发《宜宾市征地农转非村民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04〕50号) 29、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达市府办〔2010〕16号) 30、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广府发〔2007〕21号) 31、阿坝州人民政府批转《阿坝州失地无业农牧民农转非人员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阿府发〔2006〕7 号) 32、阿坝州人民政府批转《失地无业农牧民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阿府发〔2006〕8号) 上述文件均有电子版本,在电建论坛下载

各省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其补偿标准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标准还低,你们可以要求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即安置补偿和土地补偿最高可按前三年农业产值的三十倍进行补偿。

其中安置补偿归农户,根据土地征用前各地农业产值的不同,每亩补偿大概在3万元左右,经济发达地区可能会超过5万元。


川府函2020217号征地补偿标准
川府函2020217号征地补偿标准如下:1、医疗地区每亩16000元;2、二类地区每亩15000元;3、安置补助费按照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36000元。征地补偿标准是指在市镇行政区的土地根据政府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范围内,依据土地类型、土地年产值、土地区位登记、农用地...

成都市拆迁补偿标准规定,成都市拆迁旧城改造补偿条例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和使用 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76号文件有关规定,此次征地范围内征收每亩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按征地统一年产值3065元/亩的10倍计算,其他土地按耕地标准减半计算,

川河盖新农村建设土地征收多少钱一亩
一、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1、 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2、 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

川府函2022征地补偿标准
(二)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 参照以上标准,仅支付12个月临时安置费,搬迁费与产权交换式搬迁费标准相同。 (三)其他补偿项目 对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只要符合条件,也享受各种困难补助、拆迁奖励、停产停业损失,及房屋专修、家电移机补偿等。 1、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 目前,集体土地征收矛盾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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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用耕地需要安置的每一个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征用耕地安置补助费的一半计算。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实际损失合理补偿。补偿标准由市、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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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统一分为耕地和其他土地(除耕地以外的土地,如林地、道路地、未利用地、宅基地、工矿企业用地、农业设施用地)补偿两类,除宅基地按耕地标准补偿外,其他土地的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为耕地的50%。被征收土地的地类、面积以现状实测为准;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数以土地主管部门土地实际测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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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现在要发展,所以很多地方需要 征地 ,那么你们知道自贡征地附作物补偿标准是多少吗,他是按照什么标准来赔偿的那,相信很多朋友想知道,但是还不是很了解,我就找了一些这方面的法律,我们一起来看看自贡征地附作物补偿标准是多少那? 一、基本情况 (一)农业人口数209人。 (二)土地总面积352.6500亩...

急!泸州市土地征用补偿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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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迫洛菲: 各地标准不一样,就是一个村标准都可能不一样,就拿我们村来说,靠近城边的几个生产队土地被占了,每个生产队的赔偿标准都不一样,最多的一个人是5万,最少的一个人是3万1 另外坟墓看各地标准吧,还是我们这,城市规划的新区刚刚占地时让自己上报家里有多少坟,然后按照个数赔偿,有些人就乱报,把别人在那埋了很久都没人来祭拜的说成自家的,或者是根本没有也报上去说有,多拿了钱,现在改成了人登记,你说你家哪有坟,哪就要带人去指出来,不然没有赔偿

海林市18277925133: 四川最新土地征用补偿标准 又有什么附带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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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林市18277925133: 四川省旺苍县木门镇土地征收多少钱一亩 -
阿迫洛菲: 土征收补偿标准参照现行《华民共土管理》第四十七条标准规定 近些征补偿金额般: 集体土征收宅基区位补偿价少 () 征补偿 1、 征收耕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 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征收林及其农用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征收空闲、荒山、荒、荒滩、荒沟未利用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智土中国高兴答您问

海林市18277925133: 四川土地占用和青苗损失赔偿标准 -
阿迫洛菲: 耕地非经法定程序不能占用.主要是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等,具体要根据当地规定确定

海林市18277925133: 四川(内遂高速公路)土地赔偿的标准 -
阿迫洛菲: 我们安岳县补偿的是1050元/亩,赔偿10501050元/亩,合计21000元/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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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迫洛菲: 可以分别到当地的国土资源局、房产管理部门查询四川省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和四川省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以及县级人民政府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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