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论的罗斯的直觉主义义务论

作者&投稿:卓吕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义务论的义务论的两种类型~

义务论有两种类型: 行为义务论(act-deontology)和规则义务论(rule-deontology)。 行为义务论者视每一个行为皆是独一无二的伦理事件(a unique ethical occasion),我们必须凭良心(conscience)或直觉(intuition)来决定其对错.行为义务论的缺点:一,诉诸良心或直觉似乎不容许论辩,例如依你的直觉对病人讲真话是对的,但依我的直觉则是不对的,那么大家的道德讨论就到此为止.至多,大家劝对方再问问自己的良心.二,规则(rules)是道德思虑(moral reasoning)所必须的.正如赫尔(R. M. Hare)所言:「To learn to do anything is never to learn to do an individual act; it is always to learn to do acts of a certain kind in a certain kind of situation; and this is to learn a principle....Without principles we could not learn anything whatever from our elders.... Every generation would have to start from scratch and teach itself. But ... self-teaching, like all other teaching, is the teaching of principles. [Hare, The Language of Morals,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52, p.60]三,不同的情况也会有共同的特征,因此对这些情况作不同的道德指令是不一致的.例如:你指责甲同学借光图书馆的参考书又不看是不对的,但是你认为自己这样做就没问题.道德涉及一普通的要求,伦理学中称此为「可普遍化原则」(the principle of universalizability):If one judges that X is right (or wrong) or good (or bad), then one is rationally committed to judging anything relevantly similar to X as right (or wrong) or good (or bad).如果可普遍化原则是成立的话,则行为义务论便站不住.因此,规则义务论是比较合理的义务论. 规则义务论接受可普遍化原则,并且主张:道德判断是基於道德原则而作的。例如:「我们不应讲大话」,「我们要守诺言」,「我们不应杀害无辜」等。规则义务论亦有不同系统,可分为「规则直觉主义」(rule-intuitionism)和「规则理性主义」(rule-rationalism);亦可分为「客观主义」(objectivism)和「绝对主义」(absolutism).

罗斯(W.D.Ross)[1877-1971]便是一个客观主义的规则直觉主义者(objectivi

罗斯(W.D. Ross)[1877-1971]便是一个客观主义的规则直觉主义者(objectivist rule-intuitionist).
他相信直觉不只能发现正确的道德原则,还能正确地应用它们.
道德原则有三个主要特征:
1.道德原则是自明的(self-evident);
2.道德原则构成一个多元的集合(a plural set),当中并没有一个最高的总原则,将其他原则统辖在一起.
3.道德原则并不是绝对的,每一个原则在某一特定的情况中,都可以被其他原则压倒(override).
罗斯因而区分出两种规则或义务:初定义务(prima facie duties)和终定义务(actual duties).
初定义务有七个:
守诺言(promise keeping)
忠诚(fidelity)
感恩(gratitude for favors)
仁慈(beneficence)
正义(justice)
自我改进(self-improvement)
不行恶(Nonmaleficence)
例示:
假如你作出承诺,你就会将自己置于这样的境况:守诺言的义务构成了你的行事之一个道德考虑(moral consideration).若果没有其他的初定义务压倒它,它便成为终定义务.
假如有其他初定义务压倒守诺言这个初定义务,那么你不守诺言也是道德上容许的.
例如:我答应甲今天四时跟他喝下午茶,但当我三时五十分去餐厅时,看见小虎倒卧血泊中正需急救,那么我就决定救小虎而不去赴会.我的做法道德上有没有错呢 ?
这个情况涉及两初定义务之冲突:
A. 我们应守诺言
B. 我们应尽量帮助有需要者
我决定帮助小虎,表示我认为B义务压倒A.
罗斯认为在某一情况中,那一个初定义务成为终定义务,最后要诉诸直觉决定.
这样的直觉主义仍逃避不了上面提过的困难.因此,大多数义务论者倾向理性的规则义务论.




义务论的罗斯的直觉主义义务论
罗斯(W.D. Ross)[1877-1971]便是一个客观主义的规则直觉主义者(objectivist rule-intuitionist).他相信直觉不只能发现正确的道德原则,还能正确地应用它们.道德原则有三个主要特征:1.道德原则是自明的(self-evident);2.道德原则构成一个多元的集合(a plural set),当中并没有一个最高的总原则,将其他...

义务论罗斯的直觉主义义务论
罗斯认为,最终决定哪个初定义务成为终定义务,取决于直觉的判断。然而,这种直觉主义方法并未完全解决之前提到的困难。因此,大部分义务论者倾向于依赖理性规则的义务理论,以更为系统的逻辑来指导道德决策。

直觉主义义务论的道德原则
两种不同的方式代表义务论的两个类型:一种是规则义务论和行动义务论。行动义务论认为:道德的行动不考规则来指导,要决定在特定的情景下如何行动,人们只需要诉诸两只,信仰或直觉就行。但是由于他很难被理论化,行动义务论已经在义务论家族里面式微。规则义务论在当代义务论的理论中占有绝对优势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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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六:义务论的罗斯的直觉主义义务论 罗斯(W.D. Ross)[1877-1971]便是一个客观主义的规则直觉主义者(objectivist rule-intuitionist).他相信直觉不只能发现正确的道德原则,还能正确地应用它们.道德原则有三个主要特征:1.道德原则是自明的(self-evident);2.道德原则构成一个多元的 *** (a plural set),当中并...

关于伦理学的,W.D.罗斯对功利主义的批评,的相关资料
因此,罗斯认为,义务的来源并非像功利主义或康德所认为的那样是唯一的,而是多种多样的,为不同的道德原则所规定。他提出,通过对日常道德经验的直觉,可以得出六种独立的自明性的义务或道德原则:一、诚信和补偿(弥补过失)的义务,这是基于自身过去行为的;二、感激的义务,这是基于他人过去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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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瑾氯喹: 罗斯(W.D. Ross)[1877-1971]便是一个客观主义的规则直觉主义者(objectivist rule-intuitionist). 他相信直觉不只能发现正确的道德原则,还能正确地应用它们. 道德原则有三个主要特征: 1.道德原则是自明的(self-evident); 2.道德原则构成...

禹城市19614735607: 义务论的基本思想是什么
房瑾氯喹: 道德义务的根据就是这么一个要求:依据理由去行动,这是对每个理性的行动者提出的实践要求.

禹城市19614735607: 义务论的代表人是谁 -
房瑾氯喹: 3.康德

禹城市19614735607: 义务论的局限性表现不包括? -
房瑾氯喹: 义务论的局限性表现的不包括权力说.建议你再查一下原搜题.

禹城市19614735607: 分析义务论和功利论的利弊及相关关系 -
房瑾氯喹: 义务论,强调人的义务和,能激发人的责任心.但缺乏奖励,久而久之,人会淡漠义务. 功利论,激发人的进取心.但如果唯利是图,则又会导致人精神的空虚. 义务论,功利论,看是矛盾,实则是可以并行的.义务论,提高人的责任心.功利论,强化人的进取心.使人即尽责任,又有利益.

禹城市19614735607: 功利论和义务论的区别 -
房瑾氯喹: 功利主义是一种后果论,即在伦理评价中,只有后果是重要的;B,功利主义是一种福利主义,即后果中只有福利是重要的,其他的后果是不重要的;C,功利主义是一种加总排序,我们对事物的排序只看福利总和的大小,而不管其分布如何.照此思路,我们也可以来看待帕累托标准的成分.显然,相对于功利主义而言,帕累托标准实际上只是在第三点上有所区别,它由于否认了效用的人际可比性,因此对功利主义能够排序的地方不能排序,因此比功利主义要弱得多.

禹城市19614735607: 义务论与目的论的区别? -
房瑾氯喹: “义务论”和“目的论”是伦理学的两大流派,其划分的依据是对正当与善的关系的不同认识.目的论伦理学认为善是独立于并优位于正当的东西,善是用来判断事物正当与否的根本标准.也就是说,首先把善当作独立于正当的东西加以定义,然后再把正当定义为最能增加善的东西.善是人们追求的首要目标,一切行为的价值取决于它与善的关联,而越是能够增加善的东西,其价值也就越大.义务论伦理学则认为正当是独立于并优先于善的概念.正当并不依赖于善,并非是达到某种善的手段,它本身即为自在的目的、自在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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