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刑统》有哪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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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法律的作用~

一、两宋的法律思想
宋代以科举取士,重文轻武,遂摆脱了前代门阀、武臣的羁绊,朝政议论呈现出前所未有的活跃局面.从而导致了政治、思想上较为自由的风气,这种风气也影响到法律思想方面.
有宋一代,应当说是懂法的皇帝最多的一个朝代和讲究法律的一个朝代.这或许也是两宋以一个积贫积弱的王朝何以维持三百多年之久的原因之一.从整个两宋的法制变化来看,其法律思想大致可分为三个时期:北宋初至仁宗朝末年;神宗熙丰变法以后到北宋末年;南渡后至宋亡于元.
二、宋代法律内容的主要发展变化
(一)行政法律规范
两宋的行政体制正处在由唐向元、明、清过渡这一历史时期,使得有宋一代行政律法十分庞杂.历朝均对行政律法有所编纂,如至今尚可见到的《吏部七司法》残卷及《景定吏部条例》等,但终宋之世却没有一部象《唐六典》或明清《会典》那样的集一代行政法之大全者.
两宋的行政律法仍以职官为纲目编制,故对官吏的铨选、考课、奖惩仍为其主要内容.此外对文书管理的规定趋于完备,在中央由中书省、门下省和枢密院分掌.行政与司法进一步结合,行政处分与刑罚相辅而行.尤其是随封建商品经济,发展有关手工业、商业方面行政律法日渐增多.
(二).两宋行政律法的特点
(1)皇帝君权的集中与臣僚事权的分割
  如前所述,宋代历朝皇帝为使高度的中央集权不致旁落,采取了一系列分割臣僚事权的措施,在职官设置上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官与职殊”,“名与实分”的“官”、“职”、“差遣”制度[29].上至宰辅重臣,下到州、县长官均受到来自不同机构的牵制,如相权的一分为三,监司巡检制,通判的设置等.皇帝不再担心某个大臣的判逆,因为每个人都权限不大,且彼此都是和应当是皇帝的“耳目之司”.
(2)“异论相搅”的用人原则
在各级官府设置上,有几个平行机构,彼此各管一摊,又互不隶属而直统于皇帝,这是体制上的分权结果.但皇帝尤感不足,在具体的官吏任用上,尤其是对朝臣的重用上,遵循“异论相搅”的用人原则,即参用政见不同者,使彼此“各不敢为非”,显例如神宗朝的王安石与司马光.其次是“不任官而任吏”,官与吏相比,前者权势大易自作主张,而后者权势小只能谨守成法.自徽宗时始,便诏令地方州县长官详理刑狱,不得假手胥吏.这些特点,使皇帝能够“一纸下郡县,如身使臂,如臂使指,无有留难,而天下之势一矣”
(三)刑事法律规范
1.刑事政策
两宋刑事政策在《唐律疏议》基础上多有损益,主要变化有以下几点:
(1)维护地主对佃农的特权
随着均田制向租佃制的转化,地主和佃客便成为两宋社会的两大对立阶级.朝廷通过刑事立法公开维护地主对佃客的特权.哲宗元祐年间规定:“佃客犯主,加凡人一等;主犯之,杖以下勿论,徒以上减凡人一等.……因殴致死者,不刺面,配邻州,情重者奏裁”[31].光宗绍熙元年(公元1190年)还严禁佃客控告地主.如果佃客犯主,“虽直不佑”.这种刑事政策,助长了地主对佃客的压迫,到南宋末年将佃客“计其口数立契,或典或卖”,“主户生杀,视佃户不若草芥”[32].南宋钟相曾指出:“法分贵贱贫富,非善法也”,把起义的矛头直接对准朝廷不公正的法制.
(2)限制适用“请”、“减”、“当”、“赎”法
封建法制“辟贵施贱”的传统,在两宋特殊情况下,不仅起不到强化其统治基础的作用,反而使“不肖自恃”,形成朝廷潜在的威胁.因此,两宋除个别皇帝治下以外,大都对犯赃私罪的官吏适用“真刑”.例如,哲宗绍圣年间规定:“重禄人受乞财物,虽有官印,并不用请、减、当、赎法”.《庆元条法事类》亦规定:“诸私铸钱者,不以荫论,命官不在议、请、减之例”. 朝廷对一般百姓犯罪,也限制适用赎刑.太宗淳化四年(公元993年)曾诏:除妇女犯杖以下,非故为,可赎铜以外,其余不得以赎论处.从整个宋代来看“赎法惟及轻刑而已”.
(3)增加附加刑、扩大奏请敕裁的范围以减少死刑的适用
随着编敕的增加,死刑条款也随之剧增.仅仁宗天圣三年(公元1025年)就断大辟2436人.断死刑数比唐代增加几十或上百倍.尖锐的阶级矛盾不容许朝廷大规模使用极刑.于是朝廷采取两种办法加以调节以控制死刑:
一是扩大“奏请敕裁”的范围,即对于某些可判可不判处死刑的人犯通过刑部,报中书奏请皇帝裁夺,裁夺结果实际上大都不判处死刑;
二是增加附加刑以贷死刑,例如乾道十年(公元1174年)皇甫谨受赂及侵盗官物入己至死,孝宗不判他死刑,但判处了追毁出身以来文字、除名、勒停、脊杖三十、刺面、籍设、配牢城等七种刑罚,除配牢城为主刑以外,其余六种均为附加刑.
(4)肆行“恩宥”
由于犯罪日多,“刑用滋章”,统治者不能不通过“恩宥”之制来加以缓解.宋代恩宥之制主要有大赦、曲赦、德音三种,又统称为贷雪.《宋史?刑法志》载:“凡大赦及天下,释杂犯死罪以下,甚则常赦所不原罪皆除之.凡曲赦,惟一路或一州、或别京、或畿内.凡德音,则死及流罪降等,余罪释之,间亦释流罪,所被广狭无常”.
此外,还有录囚降释之制,如:“天子岁自录京师系囚,畿内则遣使.往往杂犯死罪以下,第降等,杖笞释之,或徒罪亦得释,若并及诸路,则命监司录焉”[35].
两宋时期赦降之频“于古未有”.徽宗在位二十五年,而大赦二十六,曲赦十四,德音三十七.南宋光宗绍熙年间竟致岁至四赦.朝廷原本想以此来“荡涤瑕秽”,“使人洒心自新”,以“感召和气”.但行之过频,“有罪者宽之未必自新,被害者抑之未必无怨.不能自新,将复为恶;不能无怨,将悔为善”.结果是“刑政紊而恩益滥矣”.
(四).宋代刑罚制度的变化
(1)折杖法
《宋史·刑法志》说:“太祖受禅,始定折杖之制”.建隆四年颁行“折杖法”,意在笼络人心,改变五代以来刑罚严苛的弊端.新的“折杖法”规定:除死刑外,其他笞、杖、徒、流四刑均折换成臀杖和脊杖.具体的折换办法是:笞杖刑一律折换成臀杖,依原刑等分别杖七下至杖二十下,杖后释放.徒刑折换成脊杖,依原刑等分别杖十三下至二十下,杖后释放.流刑折换成脊杖,依原刑等分别杖十七下至二十下,杖后就地配役一年.其中加役流则脊杖二十,就地配役三年.折杖法使“流罪得免远徙,徒罪得免役年,笞杖得减决数”.
折杖法对缓和社会矛盾曾有一定作用.但对反逆、强盗等重罪不予适用.具体执行当中也存在流弊,《宋史?刑法志》就曾说:良民偶有过犯,致伤肢体,为终身之辱,而愚顽之徒,虽一时创痛,而终无愧耻.
(2)配役
配役刑渊源于隋唐的流配刑.推行折杖法之后,原有的流刑实际上便称为配役.为补死刑与折杖后的配役刑刑差太大,有轻重失平之弊,朝廷遂增加配役刑的种类和一些附加刑,使配役刑成为一种非常复杂的刑名.
配役刑在两宋多为刺配,刺是刺字,即古代黥刑的复活;配指流刑的配役.刺配是对罪行严重的流刑罪犯的处罚.刺配缘于后晋天福年间的刺面之法.宋初刺配并非常行之法,《宋刑统》也无此规定.太祖时偶一用之,意在补推行折杖法后,死刑与配役刑之间刑差太大的弊病.但仁宗以后,刺配的诏敕日多,刺配之刑滥用,渐成常制.
配役刑两宋使用最多,南宋时被判此刑者一度竟多达十余万人.配役刑虽然改变了推行折杖法后轻重失平的状况,但也带来不少难以解决的问题.如崇宁年间,蔡京建议仿《周官》推行“圜土”法,将应配人犯禁锢在“圜土”内.但由于经费或管理上的困难而旋行旋罢.
刺配对后世刑罚制度影响极坏,是刑罚制度上的一种倒退,在宋代和后世都曾颇遭非议.
(3)凌迟
作为死刑的一种,凌迟始于五代时的西辽.是一种碎而割之,使被刑者极端痛苦,慢慢致人死亡的一种酷刑.史书说受刑者往往“身具白骨,而口眼之具尤动,四肢分落,而呻痛之声未息”.仁宗时使用凌迟刑,神宗熙宁以后成为常刑.至南宋,在《庆元条法事类》中,正式作为法定死刑的一种.
(4)管置[46]
管置,指将犯人安置到一定地区进行改造的刑罚方法.可能创于北宋中期,类似于当今的管制刑,主要适用于被除名、勒停(勒令停职)的官吏.管置刑分为:“羁管”(羁系而管束之);“编管”(“迭送他所,量力役作时限,无得髡钳”);“编置”(或称“安置”、“居住”,轻于编管,谓编籍而安置之)等.各刑又有地理远近(或为本州,或为邻州,或为远州)之分和年限多少之别.
(三)民事经济法律规范
1.所有权——所有权的发生,添附、相邻关系,质权
两宋时期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义利并重”的思想逐渐取代了“贵义贱利”的思想,民事法律关系与法律制度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宋初统治者注重对所有权加以保护,并规定:“垦田即为永业”,“满五年,田主无自陈者,给佃者为永业”.太祖开宝二年(公元969年),进一步规定印契(红契)制度及税契制度,即用官府加盖红印的契据确认土地所有权,以收取契约税的形式保护土地交易的合法性.
有宋一代,因不抑兼并政策和两宋之际的战乱,引起所有权的频繁变更.当时是“人户交易田土,投买契书,及争讼界至,无日无之.”[47]这就使宋王朝不得不对所有权的立法作较前代更多的规定,以稳定经济秩序,维持社会安定.宋初就曾诏令:“垦田即为永业”.“满五年,田主无自陈者,给佃者为永业”.[48]并于宋太祖开宝二年(969)设立印契(红契)制度.以后又完备了税契制度.以法律确认和保护私人所有权.人说宋代“官中条令,惟交易(指田产交易)一事最为详备” [49].这当不是夸大之词.
两宋所有权已划分为动产所有权(宋称物主权)与不动产所有权(宋称业主权).《宋刑统》对动产如宿藏物(埋藏物)、阑遗物(遗失物)、漂流物、无主物、生产蕃息等所有权都作了明确规定.同时对不动产(田宅)所有权的转移,包括租佃、典、押等形式,都规定要书面立契并取得官府承认,即所谓:“皆得本司文牒,然后听之”.否则,发生纠纷,法律不予保护.
从当时官府对所有权取得的具体规定中,可以推知:动产所有权之取得,以占有或掌握为必要,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只以管业收租为条件.
(1)动产所有权——宋时称物主权——的取得分述如下:
一是埋藏物的发现——宋时称宿藏物.《宋刑统?杂律》卷二十七“地内得宿藏物门”载:“诸于他人地内得宿藏物,隐而不送者,计合还主之分坐脏论”.又:“其借得官田宅者,以见(现)住见佃人为主.若作人及耕犁人得者,合与佃住之主中分.其私田宅,各有本主,借者不施功力,而作人得者,合与本主中分;借得之人既非本主,又不施功力,不合得分.”
值的一提的是:“若得古器,形制异而不送官者,罪亦如之.”这也许可算作是古代的文物保护法吧.
二是遗失物的取得——《宋刑统?杂律》称阑遗物,其卷二十七“地内得宿藏物门”载:“诸得阑遗物,满五日不送官者,各以亡失罪论”.对遗失物的处理,规定得颇为详尽:
“诸得阑遗物,皆送随近县,在市得者,送市司,其金吾各在两京巡察得者,送金吾卫.所得之物……其经三十日无主识认者,收掌仍录物色,目榜村坊门经,一周年无人认者,没官”.
此外,对遗失家畜的处理亦颇为详尽,恕不一一例举.
三是漂流物之处理——《宋刑统?杂律》承唐杂令,其卷二十七“地内得宿藏物门”载:“诸公私竹木,为暴水漂失,有能接得者,并积于岸上,明立标榜,于随近官司申谍.有主识认者,江河五分赏二分,余主五分赏一分.限三十日,无主认者,入所得人”.
四是无主物的占有——《宋刑统?贼盗律》卷二十“贸易官物门”载:“诸山野之物,已加功力,刈伐积聚,而辄取者各以盗论.”“疏议曰:山野之物,谓草木药石之类,有人已加功力,或刈伐或积聚”.由此来看,先占而取得无主物,是法律所容许的.
五是生产蕃息之归属——《宋刑统?名例》卷四“赃物没官及征还官主并勿征门”载: “生产蕃息,本据应产之类而有蕃息,若是典生出举,而得利润皆用后人之功,本无财主之力,即非孳生之物,不同蕃息之限,所得利物,合入后人.其有展转而得,知情者,蕃息物并还前主,不知情者,亦入后人.”可见,至宋,已对自然和法定孳息加以区别了.
(2)不动产所有权——宋称业主权——的转移略
不动产在宋称为业,其所有权称为业主权,种类主要有租佃权,典权、押权等.不动产所有权的标的物主要是田宅及其它“定着物”.
对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必须书面立契,且得到官府承认,始得成交.《宋刑统?杂律》卷二十六“受寄财物辄费用(公私债负)门”载:“质举及卖田宅……皆得本司文牒,然后听之”.
为了杜绝争讼,宋代还专门编绘了有关地界图册,对每一处田地标明四至及主人姓名.如有田地争讼,作为赁断质证.史载这种地界图册:登记其坐落、地目、地积等则,形状、四址、权利人姓名等.
值得注意的是,至宋已有所有权接份共有的记载.宋人刘克庄在其《后村先生大全集》中有卖田骨的记载.所谓田骨即“一地两主,系将土地分为两层、称上层为田皮(面),下层则谓之田骨(底根).”而所有权的共同有则表现在始于唐宋的祭田、族产及墓田上.只是每人的份额是不明确的.
至于不动产的典权、押权至宋也已十分发达,在有关债的一节中将述及.
(3)添附和相邻关系
其时的法律规定中多有与《拿破仑法典》相近的内容.有关添附的问题,《宋会要辑稿?食货五十五之三》载:“景德三年(1006)二月诏:赁官屋者,如自备添修……徒居者,并听拆随.”“即委监官相度,如不亏官,亦听.”又:“今年,如元(原)典地载木,年满收赎之时,两家商量.要,即交还价值;不要,取便斫伐,业主不得占各.”[50]又:“如内有种植林木……估价与所卖田土一处依法召人承买.木价钱给还原载人户.若系见佃人承买,即止纳买地价线.从之.”
综上所述,同今日民法中处理添附物的方法,原则上基本相同.
有关相邻关系的问题,《宋会要辑稿·食货五之二十八》载:“地原从官地上出入者,买者不得阻碍.宅舍亦开.且新旧间架丈尺阔狭,城市乡村等紧慢去处,并量度适中,估价务要公当,不致亏损公私.”又:“居住原有出入行路,在见出卖地者,特与存留.”
2.典卖与时效
(1)典卖.宋代典卖又称“活卖”,即通过让渡物的使用权收取部分利益而保留回赎权的一种交易方式.因典卖田宅者多为贫困之人,他们过期无力回赎时,就使得有钱人以低廉的代价获得田宅的所有权,而使自己蒙受损失.《名公书判清明集?户婚门?取赎》卷九“典主迁延入务”一案颇有代表性.该书载:“在法:‘诸典卖田产,年限已满,业主于务限前取赎,而典主故作迁延占据者,杖一百’.赵端本合照条勘断,且以其年老,封案.兼赵端伪写税领,欺罔官司,其奸狡为尤甚.今不欲并加之罪,且将两项批领当厅毁抹,勒令日下交钱、退业.”
(2)消灭时效及时效的中止.在宋代的民事法律规范中,对时效问题,已有较详细的规定.有关取得时效的规定,在所有权取得一节中可见,此处主要就有关丧失时效的内容列述如下:
宋太祖建隆三年(962),敕曰:“如是典当限外,经三十年后并无文契,及虽执文契,难辩真虚者,不在论理收赎之限,见佃主一任典卖”.
后又于《宋刑统·户婚律》卷十三“典卖指当论竞物业门”中,引用唐长庆二年八月十五日敕文对收赎期限加以修改:“经二十年以上不论,即不在论理之限”.又《宋会要辑稿?食货一之二十三》载:“如十五年外,不令收赎,今详年限稍远,欲乞限十年内许……限满不赎.从之”.又《名公书判清明集?户婚门?争业下》卷五“侄与出继叔争业”条载:“分财产,满三年而诉不平;又遗嘱满十年而诉者,不得受理”.
从上述材料中,还可以看出,随商品经济的发展,民事流转的加快,时效期限日益缩短这一民法发展的特点,在宋代已有明显的体现.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至迟至宋,已有了类似今天民法关于时效中止的规定.《宋刑统?户婚律》卷十三“典卖指当论竞物业门”载:“有故,留滞在外者,即与出除在外之年.”
且规定:“如出限,许逐人陈诉其经由,官司曲意阻难及迁延时日者,并重寘典宪”.[54]可见,当时官府对时效问题是较重视的.
3.债法与契约关系的发展
宋代对债的发生、履行或不履行、债的消灭、债的担保均有具体的法律规定.《庆元条法事类》中还有对抵押权和留置权的规定.宋代流行的契约主要有买卖契约、租赁契约、借贷契约等[55].其中有关土地的租赁称佃,租佃制是当时法律调整的最重要的债务关系之一.宋初就明定租佃双方应以契约规定租佃关系,佃农被官府登入户籍,称为“编户齐民”.仁宗时曾诏令:佃户起移有一定自由,“不取主人凭由”.但随着土地兼并的加剧,至南宋,佃户对地主的人身依附关系又有所强化.法律对负债出逃者严加稽查,以维护债权人的利益.
(1)债的发生
两宋因契约所生之债占大多数,当然还有其它形式引发的债权,《宋刑统》与《庆元条法事类》在买卖契约的法律规定上,强调双方的“合意”性,对强行签约违背当事人意愿的,要“重寘典宪”.同时维护家长的财产支配权.即“应典卖物业,或指名质举,须是家主尊长对钱主或钱主亲信人,当面署押契贴.或妇女难于面对者,须隔帘亲闻商量,方可成产交易.”  
(2)买卖契约.宋代买卖契约分为绝卖和活卖与赊卖三种.绝卖为一般买卖.宋代“活卖” 又称典卖,即通过让渡物的使用权收取部分利益而保留回赎权的一种交易方式.因典卖田宅者多为贫困之人,他们过期无力回赎时,就使得有钱人以低廉的代价获得田宅的所有权,而使自己蒙受损失.赊卖是采取类似商业信用或预付方式,而后收取出卖物的价值.这些重要的交易活动,都须订立书面契约,取得官府承认,才能视为合法有效.
(3)租赁与租佃契约.宋时对房宅的租赁称为“租”、“赁”或“僦”.对人畜车马的租赁称为庸、雇.以房屋租赁为例,宋朝法律规定很详细.即所谓“假每人户赁房,免五日为修移之限,以第六日起掠(收房租),并分舍屋间椽、地段、钱数,分月掠、日掠数,立限送纳.”
两宋租佃土地活动十分普遍.地主与佃农签订租佃土地契约中,必须明定纳租与纳税的条款,或按收成比例收租(分成租),或实行定额租.地主同时要向国家缴纳田赋.若佃农过期不交地租,地主可于每年十月初一到正月三十日向官府投诉,由官府代为索取.
(4)借贷契约.宋代法律因袭唐制,对借与贷作了区分.借指使用借贷,而贷则指消费借贷.当时把不付息的使用借贷称为负债,把付息的消费借贷称为出举.并规定:“(出举者)不得还利为本”,不得超过规定实行高利贷盘剥,以防激化社会矛盾.
3.婚姻法规
宋承唐律,规定:“男年十五,女年十三以上,并听婚嫁.”违犯成婚年龄的,不准婚嫁.宋律禁止五服以内亲属结婚,但对姑舅两姨兄弟姐妹结婚并不禁止.另外,《宋刑统》还规定:“诸州县官人在任之日,不得共部下百姓交婚,违者虽会赦仍离之.其州上佐以上及县令,于所统属官亦同.其定婚在前,任官居后,及三辅内官门阀相当情愿者,并不在禁限.”
在离婚方面,仍实行唐制“七出”与“三不去”制度,但也有少许变通.例如《宋刑统》规定:夫外出三年不归,六年不通问,准妻改嫁或离婚.但是“妻擅走者徒三年,因而改嫁者流三千里,妾各减一等.”如果夫亡,妻“不守志”者,宋《户令》规定:“若改适(嫁),其见在部曲、奴婢、田宅不得费用”.严格维护家族财产不得转移的固有传统.
4.继承法规
两宋法律在继承关系上,有较大的灵活性.除沿袭以往遗产兄弟均分制外,允许在室女,享受部分继承财产权.同时承认遗腹子与亲生子享有同样的继承权.至南宋又规定了绝户财产继承的办法.绝户指家无男子承继.绝户立继承人有两种方式,凡“夫亡而妻在”,立继从妻,称“立继”.凡“夫妻俱亡”,立继从其尊长亲属,称为“命继”.继子与绝户之女均享有继承权,但只有在室女的(未嫁女),在室女享有四分之三的财产继承权,继子享有四分之一的财产继承权.只有出嫁女的(已婚女),出嫁女享有三分之一的财产继承权,继子享有三分之一,另外的三分之一收为官府所有.
5.禁榷律法
宋代财政匮乏,禁榷是其获取财政收入的重要方法之一.宋代禁榷(专卖)范围有所扩大,除传统的盐、酒、茶外,矾、铁、煤等均列为禁榷物种.在禁榷律法中,以盐法、茶法、酒法最为重要和完备.盐法是有关盐的煮制、买卖和贩运方面的法律.在中央有三司中的盐铁使,在地方有各产盐地和商埠所设场务专理盐的专卖.其时分为盐的官运、官销和商运、商销两种方式.盐法规定:犯私盐一两,笞四十.但因官盐价高,私贩是禁而不绝.酒法是有关酒的酿制、征税和专卖等方面的律令.宋代称酒的专卖为“榷酤”.酿酒的酒曲由官府垄断,禁民间私造,违犯者重至处死.官府严格控制酒的制售且税课繁重.后人评价“历代榷酤,未有如宋之甚者”.
(二)诉讼审判制度的特点
1.宋代皇帝多亲自断案.徽宗时更常以御笔手诏断罪,“变乱旧章”.凡对“御笔断罪”执行不力者,多以“大不恭”论处.此类判决多不依法,更不许诉冤.
2.重视证据和现场勘验.为重口供定有“翻异别勘”制度.因犯人翻供,所关情节重大,一般换法官审理,称“别推”;若换司法机关审理,则叫“别移”.官府设有专门的勘验官并制有详细的勘验格式,南宋时还颁布了《检验格目》,重视对犯罪现场的勘验和取证.客观上推动了其时法医学的发展.著名的《洗冤集录》等法医学著作的出现,与此有直接关系.    
3.宋代对民事诉讼定有明确的时效规定,称“务限法”.对刑事案件,也依案件性质情节的轻重大小,定有不同的审结期限.对防止积案,发挥司法职能有积极作用.
(三)审判监督制度的特点
宋代除了审判机构间上下、左右监督外,还设立了较完备的审判监督制度.在中央扩大御史台司法职能,太宗时曾设御史台推勘官,分赴地方审理大案.在地方,提刑司监督州县司法,这成为后世巡按制度的渊源.此外,还专门规定有平反冤案及错判案件的“理雪制度”与“推勘院”

在历史课本上我们就学到过,宋朝时“程朱理学”盛行,要求当时的人们“存天理,灭人欲”,宣传和维护封建伦理道德,推行三纲五常。很多人认为在宋朝时,因为理学的束缚女性地位会进一步降低,然而事实却并非如此。
因为宋朝法律的规定,宋代女性不仅在婚姻中享有很多自由,能够选择离婚和改嫁,在家庭中也和男性一样拥有财产的管理权,并且还享有受教育的权利,能够学习文化知识,因此宋代涌现出不少杰出的女词人。
崇文抑武,宋代文化繁荣、法律完善
宋朝女性地位并不如同大多数人认为的一样低下,相反,宋朝女性的地位较之前朝甚至有所提升。这与当时宋朝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环境是分不开的。宋朝的经济之繁荣不用多着笔墨,人尽皆知。宋代打破了“市”和“坊”的界限,有晓市和夜市,城市里到处可见商店,甚至还出现了二十四小时营业的商店。经济的发展给女性地位的提高提供了现实可能。

此外,宋朝统治者的治国之策是崇文抑武,宋太祖为子孙立下规矩,“不杀士大夫及上书言事者”,朝廷官员的选拔实行科举制,“学而优则仕”,所以文人在宋代有着极高的地位。文化教育的发展让各种流派的思想在宋朝汇集,形成了一个文化多元、信仰多样的宽松社会氛围。而为人们熟知的理学,在宋朝虽然兴起,却并没有成为宋朝的主流思想,其观点也并不为世人所认同,社会影响实际有限。
文化教育的发展解放了人们的思想,宋朝从最高统治者皇帝代士大夫都认为,读书不分性别,女性也应该多读经史典籍,提升素质和修养。所以宋代的女性获得了接受文化教育的权利,这极大的提高了女性的文化素质,同时促进了女性自我认知的提升。宋朝出现了一批在诗词绘画等领域杰出的女性,且博古通今的知识女性在社会的各个阶层都有出现。一个国家女性受教育程度的高低,直接反映了女性在这个国家的社会地位。
宋代法律制度的完善也为女性社会地位的提高提供了保障。宋朝建立后,其法律形式和内容基本沿用唐律。唐代法律是我国古代法典的集大成者,所以宋代建立之初,法律体系就已经比较健全了。宋太宗以后,宋朝法律根据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变化,立法活动频繁,法律形式的性质和功能也在发生变化。

宋朝法律的完善对于女性的影响就是增加了关于女性的嫁妆权、离婚权、寡母对子女的监督权、女性的财产继承权等内容。宋朝从法律上对女性的各项权利予以认可和保护,提高了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法律地位。且在司法实践中,各级官员必须通晓律例,在审判涉及女性的诉讼中,法官们根据法律和事实情况,灵活运用法律知识维护女性的合法权益。
持家、理财,宋代女性在家庭中地位超然
我国古代女性的活动主要与家庭有关,因此,女性在家庭中的地位是其在整个社会中地位的直观反映。宋代法律规定,女性在家庭中具有“母权”。母权是相对于父权而言的,在中国古代的很多社会,一家之母都没有掌管家中事务的权力,一般由家中男性家长行使父权,如果家长过世,则由成年儿子或者旁系男性亲属代为管理家庭,家中大权一般不会落到母亲手上。
在宋朝则大大不同。百善孝为先,孝道被认为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不孝之人会被认为是“十恶不赦”的大罪之人。宋代继承了传统的孝道,在《宋刑统》中详细规定了不孝行为要遭受的惩罚,政府则对孝行做出褒奖。宋代孝道比较突出的一点是,无论是亲母还是继母,都是子孙尽孝的对象。宋朝女子离婚或者改嫁之后,子女一般都归男方抚养,但律法规定,无论子女归属如何,生养之情都不会改变。

因此,无论是生母还是继母,在家庭中都拥有管教权,也就是进行对后辈以及仆从的教育、命令、监督和惩罚。在《宋刑统》中明确规定:“祖父母、父母有所教令,与事合宜,即须奉以周旋,子孙不得违犯。”从此条可知母亲是有管教子女的权力。母亲的子女的管教,既包括道德人品,读书学习,也包括光宗耀祖,忠君爱国。司马光在《家范》里说“慈母败子,爱而不教,使沦为不肖,陷于大恶”,可见宋朝人认为母亲的管教对于子女的成才有很大作用。
宋朝女性地位的提升还体现在女性在家中拥有财产管理权。对于家庭财产,我国古代一直奉行的是“子妇无私产,无私蓄,无私器”,即女性和家中子女不能存私房钱,家中一切财产由家长全权负责。但是,宋朝因妻子对随嫁妆奁享有很大的支配权,她们可以以此资助夫家;同时宋朝女性善于经营家务,对家庭财产有管理权,掌握家庭的经济命脉。
宋朝婚姻盛行厚嫁,女儿出嫁,娘家陪送丰厚的嫁妆,其中包括金银首饰、绸缎衣裳、田地房屋等等珍贵物品。根据《宋刑统》规定,妻子的嫁妆并不属于夫家,而是登记在女子自己名下,可以由妻子自由支配。这就决定了女性在夫家拥有一定地位,因为如果夫家对嫁过来的女子不好,她完全可以携带大量财产再嫁。

不仅拥有财产支配权,宋代女性还拥有家庭管理经营权。北宋著名的散文家苏洵,他的妻子程氏本是富家之女,嫁给家境一般的苏洵之后,苏洵先是游山玩水,后又发奋苦读,不理家事,家庭经营全靠程氏。程氏治家有方、经营有道,通过做生意赚了钱,让苏家成为了富裕家庭。而苏洵也因此能够专心致志学习,终成一方大儒。后来两个儿子苏轼苏辙也成才做官,很大程度上要归功于程氏的经营有方,让丈夫儿子都能全心全意读书治学。
宋代施行以文治国,社会各阶层的文人只要通过科举考试就可以在朝中任职,因此宋朝的学风气息浓厚,且去教育发展繁荣,各地的官学、私学众多。深受这种宽松教育环境的影响,宋代女性的受教育权有很大的提升和改善。
自古以来女性受教育的内容一般是与妇德相关的女子的德言容功,如汉代班昭的《女戒》,唐代的《女则》《女论语》等。但宋代的女性拥有的受教育权范围要广很多,不仅包括妇容妇德,还比较重视文化教育。因为宋代人认为家庭的兴衰与妇女的德贤有很大关系,因此十分重视女性的教育。
宋代女性接受的教育基本上都是家庭内部教育,主要由父母从幼儿时期口授言传《诗》《书》《礼》等经典。此外宋代私学发达,一些女子可以进入私学求学。在接受了基础教育之后,宋代女子会在文史、诗词、琴棋书画等各方面有所侧重,进行深造。

婚姻不幸,改嫁不难,宋代女性享有婚姻自主权
改嫁主要可以分为离婚改嫁和夫死再嫁,在宋代之前,女子连离婚都成问题,更别说离婚再嫁了。而一般丈夫因故亡去,历朝历代也都要求妇女守寡,甚至还为守寡的女子树立贞节牌坊。在宋代,女性在改嫁方面享有很大的自由,这主要是由于当时士大夫贞节观变化导致的。贞节属于道德的范畴,不同的时代有不同的贞节观。汉代是礼教形成的重要时期,以法令奖励贞节,以刘向的《列女传》和班昭的《女诫》来教育女性,强调男尊女卑,将顺从当成妇德。
而在宋朝,“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的说法流传后世,让人们普遍认为宋朝贞节观念甚为严厉,但事实上,宋朝士大夫们对于守贞之事还真不提倡。宋代士大夫一般不极力主张妇女守贞,他们对于女性再嫁也没有非议,甚至持支持态度。宋仁宗嘉佑四年,汝南郡赵允就上疏认为“宗妇少丧夫,然无子不许改嫁,非人情,请除其例,使有所归”,此为士大夫主动请求准许寡妇改嫁。还有的士大夫因未及时帮助寡妇改嫁而被政敌攻击,如宋仁宗时参知政事吴育就因弟媳久寡没有改嫁而被诬告。
另外,一些士大夫还争娶改嫁之妇,这在一定程度说明他们对妇女贞节观要求不严格。陆游和唐婉的故事便是其中一例。陆游和唐婉两人本是一对恩爱夫妻,因陆母不喜欢唐婉而被迫离婚,唐婉离婚后改嫁南宋宗室赵士诚,后来沈园相见,双方还一起饮酒。可见士大夫对于女性再嫁没有表示反对,且还愿意娶改嫁女,这都表明了宋代士大夫的贞节观淡薄。

结语
宋朝的女性被不是和人们想象中一样被程朱理学限制在后院之中,相反,她们不仅肩负着相夫教子的家庭重任,对于子女有管教权,对于家庭有经营管理权,还普遍接受文化教育,在文学艺术科技各方面都有杰出表现。
而宋朝女性与其他朝代相比,最大的变化应是女性财产权的扩大,女性的财产权不仅限于家庭经营中的财产,还有继承夫家父家的财产,是女性地位提升的重要表现。

宋初沿用五代时后周的《显德刑统》,后因其“科条浩繁,或有未明”,工部尚书判大理寺窦仪等人奉命重新编定,于宋太祖建隆四年(公元963年)七月完成,“付大理寺刻板摹印,颁行天下”,是为《宋刑统》。其全称为《宋建隆评定刑统》,不仅是我国宋朝第一部刑事法典,而且也是我国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全书以传统的刑律为主,同时将有关敕、令、格、式和朝廷禁令、州县常科等条文分类编附于后,是一部具有统括性和综合性的封建法典。《宋刑统》与《唐律疏议》相比,在内容上有所不同。首先,改变了刑罚制度。《宋刑统》基本沿用了唐代的五刑制度,但除去死刑外的每种刑罚都增设了臀杖或香杖以作为附加刑,并以臣等起请的方式加以规定。其次,增加了新的条目。如在第十二卷增加了“户绝资产”一条。此令规定“诸身丧户绝者,所有部曲、客女、奴婢、店宅、资财,并令近亲转易货卖,将营葬事及量营功德之外,余财并与女,无女均入以次近亲,无亲戚者官为检校。若亡人在日,自有遗嘱处分,证验分明者,不用此令。”《宋刑统》删去了“部曲、客女、奴婢”等字样,表明在当时部曲等已不能作为货物出卖,反映出部曲、客女、奴婢身份地位有所提高。再者,删去了一些不必要或过时的内容。删去了《唐律疏议》篇首前的叙述性文字,除此之外,还因为避讳对一些文字进行改动。《宋刑统》虽是宋代的主要法典,但由于当时社会矛盾非常尖锐,朝廷常用皇帝颁布的令作为断罪处刑的依据。



宋太祖建隆四年(公元963年),时任工部尚书判大理寺窦仪主持立法,是年7月制定完成了《宋建隆重详定刑统》,简称《宋刑统》,由宋太祖诏令颁行全国。

唐宣宗大中七年(853年)颁布《大中刑律统类》, 将《唐律疏议》的条文按性质拆分为121门,然后将“条件相类”的令、格、式及敕附于律文之后。这种将律、令、格、式、敕混为一体,分门编排的体例,改变了自秦、汉以来的法典编纂的传统,开辟了新的立法形式,后人简称该形式为《刑统》。

《大中刑律统类》的立法模式为后世效法,五代至宋,“刑统”取代“律”,成为主要的法典,如《同光刑律统类》《大周刑统》。

宋朝沿用该立法模式,颁布了《宋刑统》,并由大理寺刻板印刷发行全国,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刻板印行的法典。

《宋刑统》和唐律一样也是十二篇,除了个别要避讳的字外,内容和唐律基本一致,可见唐律对于《宋刑统》巨大影响。除了大量本朝的诏敕外,也收录了唐朝的一些法令和诏敕,作为参考。

五刑制度也沿用了唐律的规定,其他有关定罪量刑的规定如议、请、减、赎等也和唐律相同。但宋朝的刑罚也有了一些变化,如凌迟刑的开始合法化就是在宋仁宗时期。

《宋刑统》虽是宋代的主要法典,但由于当时阶级矛盾和民族矛盾异常尖锐,政治经济不断发生变化,宋王朝多用皇帝随时颁布的敕令作为断罪处刑的依据。但清沈家本指出:“《刑统》为有宋一代之法制,其后虽用编□之时多,而终以《刑统》为本”(《沈寄□先生遗书》)。该书原刊本早已失传,现在通行的是中华民国时期北洋政府国务院法制局刊印的重校范氏天一阁本。



宋太祖建隆四年(公元963年),当时工部尚书判大理寺窦仪等人奏请朝廷建议修订法律,得到朝廷同意后,由窦仪等人主持其事。并于同年七月完成,由太祖诏“付大理寺刻板摹印,颁行天下”,成为历史上首部刊印颁行的法典。全称《宋建隆重详定刑统》,简称《宋刑统》。

中国法律史上,宋朝是一个特殊的朝代,因为它没有自己的法典,有的只是一部“抄袭”《唐律》的《宋刑统》。宋朝采用唐律,主要是为了其象征意义,而不是为了其内容。

1959年3月14日的日记中,李敖只有一句话:“在中文系访到《宋刑统》。极快乐。”

这一时期,李敖正在写他的毕业论文——洋洋洒洒的《夫妻同体主义下的宋代婚姻的无效撤销解消及其效力与手续》(后收入《历史与人像》一书)。李敖的毕业论文研究宋代“婚姻法”,故能找到《宋刑统》一书,当然很高兴。

而《宋刑统》对他的帮助,从他的论文中亦可见一斑,引用者不可胜数。

他的论文写得颇为成功,最后拿到94分的高分,并得到宋史专家赵铁寒的首肯:“李君天分很高,能放大找材料,更长于组织与剪裁。剖析问题,如剥笋如抽茧,有探骊得珠之妙。至偶有荒疏之处,青年人常青,不足为病。”实际上,李敖本人也常以这篇论文自矜。




封建法典体例结构的联系?
《宋刑统》作为宋朝的基本大法,其内容源于《唐律疏议》,体例源于唐宣宗时首创的《大中刑律统类》,并在后周《显德刑统》的基础上参酌详定而成。《宋刑统》共12篇,30卷,213门,502条。其篇目、条数与唐律完全相同,内容的差异也极为有限,但仍然有其自身的变化和特点。 第一,改称“刑统”之名。宋朝以前的...

山东省农村信用社法律类考试内容?
D.评论法学派在复兴罗马法的运动中,起了开创作用,他们使对《国法大全》的研究成为一门科学, 6.下列各项说法中正确的有( ) A.《法经》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 B.《永徽律疏》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 。 C.《宋刑统》是我国历史上迄今保存下来的最完整的古代成文法典 D.《...

古代的婚书是什么样的,在古人的婚姻中起到了什么样的作用?
唐朝《唐律疏议》这本法律文献中,明确记载:“诸许嫁女,已报婚书及有私约”;宋朝《宋刑统》一书中,仍然明确指出男女双方要缔结婚姻,绝对不能够缺少婚书。所以自唐宋时间起,当一段婚姻关系要成立或者消亡之时,必然由法律中的婚书为证。那么这一时期进入法律化的婚书,与前朝相比又有...

宋代法律的作用
配役刑在两宋多为刺配,刺是刺字,即古代黥刑的复活;配指流刑的配役.刺配是对罪行严重的流刑罪犯的处罚.刺配缘于后晋天福年间的刺面之法.宋初刺配并非常行之法,《宋刑统》也无此规定.太祖时偶一用之,意在补推行折杖法后,死刑与配役刑之间刑差太大的弊病.但仁宗以后,刺配的诏敕日多,刺配之刑滥用,渐成常...

关于法治的诗句和句子
(六赃;六杀;保辜;化外人) 宋 编敕破律宋刑统,(皇权当道,一人说了算) 折杖配役常凌迟。 (但《宋刑统》没有正式规定“凌迟”) 契约细分买典借,(商事发达) 室女分承准妻离。(女人地位提高:在室女可以继承;妻子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提出离婚) 翻异别勘另审诉,(注意操作方式) 证据勘验原被举。 (讲究证据...

唐律书义的现实意义
五代后梁太祖时,法律有“律疏三十卷”,一仍唐旧;后周世宗时有司奏事,言法律“今朝廷之所行用者”,“律疏三十卷”,因当时尚未定法,所用皆唐之旧典;甚至到显德年间《大周刑统》(即《显德刑统》)编成,仍然是“与律疏、令、式通行”,义疏并未废除。宋代建隆年间制订《宋刑统》,...

急!!!唐律疏议的作用和意义
被称为世界五大法系之一的中华法系的代表。宋朝的《宋刑统》,就律文而言,只是唐律的翻版。元朝的《至元新格》的20篇,与唐律的9篇相同,其他八议,十恶、官当制度都沿用唐律。明代《大明律》、清代《大清律例》都受到唐律影响。日本文武天皇大宝元年(761年)所制定的《大宝律令》,有律6卷,共分...

...请说明下是依据《宋刑统》哪一条,越详细越好。谢谢
又我查到在宋人作品《清明集》中关于你提的问题有几条敕令(皇帝临时颁布的诏令):1.非僧道而结集经社,聚众行道,各杖一百。(卷14)2.诸夜居晓散,以诵经行道为名,男女杂处者,徙(古代称流放的刑罚)三年;被诱之人杖一百。(卷十四)《宋刑统》里面条文太乱了,我一时间没查到。另外,...

古代历史上是否没有法制?
宋、明、清时期,基本法典仍是国家法制的基础。国家法律的基本精神、主体框架,仍然由《宋刑统》、《大明律》、《大清律》等基本法典确定,但是敕、条例等法律形式,在司法实践中却发挥着实际而具体的调节作用。在封建社会后期,“律”规定着大原则,而“效”、“例”则从各方面进行补充和小幅度的修正...

作为古代基本货币之一的银票,国家有哪些防伪技术?
二.复杂密押技术,设立官方验钞机构,伪造者重罚。另一方面,银票制作好之后的防伪密押技术,也起到了不小的作用。为了防止他人冒领,基本上每套银票都有相应的密押防伪技术,且每套的密押密码也不相同,其他不知情的人很难成功破译。除此之外,官府还设立了专门的验钞机构,来教授百姓辨别银票真伪的方法。

郾城县13569226659: 宋刑统 - 搜狗百科
壤呼百为: 1:改变了自秦、汉以来的法典编纂的传统,开辟了新的立法形式; 2:由大理寺刻板印刷发行全国,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刻板印行的法典; 3:除死刑外,对每一种刑都增设了臀杖或脊杖作为附加刑; 4:删去一些不必要或过时的文字; 5:此外,还由于避讳改动了一些文字,如为了避宋翼祖赵敬之讳,改"大不敬"为"大不恭"等.

郾城县13569226659: 以刑统罪什么意思 -
壤呼百为: 《宋刑统》的体例,仿照唐末的《大中刑律统律》、后唐的《同光刑律统类》和后周的《显德刑律统类》而制定.后来,由大理寺刻板印刷发行全国,这就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刻板印行的法典.不过,《宋刑统》和唐律一样也是十二篇,除了个别要避讳的字外,内容和唐律竟然基本一致,可见唐律对于《宋刑统》巨大影响.除了大量本朝的诏敕外,也收录了唐朝的一些法令和诏敕,作为参考.五刑制度也是沿用了唐律的规定,其他有关定罪量刑的规定如议、请、减、赎等也和唐律相同.但宋朝的刑罚也有了一些变化,如凌迟刑的开始合法化就是在宋仁宗时期.

郾城县13569226659: 《宋刑统和唐律疏议》相比有哪些特点呢?
壤呼百为: 《宋刑统》和《唐律疏议》相比有这样一些特点:一是两者的篇目、内容大体相同.二是《宋刑统》在12篇的502条中又分为213门,将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律条及有关的敕、令、格、式、起请等条文作为一门.三是《宋刑统》收录了五代时通行的部分敕、令、格、式,形成一种律令合编的法典结构.四是《宋刑统》删去《唐律疏议》每篇前的历史渊源部分,因避讳对个别字也有改动,如将“大不敬”的“敬”字改为“恭”等.

郾城县13569226659: 中国古代有没有时效制度 -
壤呼百为: 现在绝大多数国家的民法都采纳了时效制度,包括物权的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中国现行民法并不承认“取得时效”),但如果说到时效制度的渊源,许多法学学者还是坚持相信“时效制度起源于古罗马,中国本来没有时效制度,因为它和中国...

郾城县13569226659: 宋刑统与唐律的区别 -
壤呼百为: 《宋刑统》,是我国继《唐律疏议》之后又一部刑法系统大体完整的成文法.该书框架内容与《唐律疏议》基本相同.其律注疏议以及其中引用的令格敕式 ,与《唐律疏议》绝大部分相同 ,只是略有删改而已. 《宋刑统》和《唐律疏议》相比有这样一些特点:一是两者的篇目、内容大体相同.《宋刑统》也是30卷,12篇502条.二是《宋刑统》在12篇的502条中又分为213门,将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律条及有关的敕、令、格、式、起请等条文作为一门.三是《宋刑统》收录了五代时通行的部分敕、令、格、式,形成一种律令合编的法典结构.四是《宋刑统》删去《唐律疏议》每篇前的历史渊源部分,因避讳对个别字也有改动,如将“大不敬”的“敬”字改为“恭”等.

郾城县13569226659: 宋刑统斗讼律的翻译 -
壤呼百为: 您好!宋太祖建隆四年(公元963年),时任工部尚书判大理寺窦仪主持立法,是年7月制定完成了《宋建隆重详定邢统》,简称《宋刑统》,由宋太祖诏令颁行全国. 唐宣宗大中七年(853年)颁布《大中刑律统类》, 将《唐律疏议》的条文...

郾城县13569226659: 宋代的刑法?
壤呼百为: 是《宋刑统》,于建隆四年(963)二月宋太祖赵匡胤令窦仪主持修订,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由朝廷刊版印行发行全国的封建法典.

郾城县13569226659: 与唐律相比,宋律在刑事法律方面有哪些变化 -
壤呼百为: 在体例和内容方面,《宋刑统》与唐律相比有哪些不同?虽然《宋刑统》的律文和疏议主要仿自《唐律疏议》,但是由于社会结构的变化以及唐末至五代以来刑律统类的影响,使得宋刑统与唐律在体例和内容上都有所不同.首先就体例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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