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建法典体例结构的联系?

作者&投稿:薛玲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试述中国古代法典体例结构的变化。~

战国时期,魏国在李悝的主持下,制定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法经》。《法经》共分六篇,分别为《盗法》、《贼法》、《囚法》(亦作《网法》)、《捕法》、《杂法》、《具法》。基本内容大体可归纳为三部分。第一部分包括四篇,主要是惩治盗贼犯罪的法律规定。第二部分即第五篇《杂法》,主要是惩治盗贼罪以外其他犯罪的法律规定。第三部分即第六篇《具法》,是关于定罪量刑原则的法律规定,相当于现代刑法的“总则”性质。《法经》的篇目、体例、结构、内容虽然还比较简单,但其立法成就空前,占有重要的历史地位。从法典结构看,《法经》以严惩盗贼罪为核心,根据罪名类型、囚捕程序、量刑标准等各项不同内容分立篇目,包含了总则与分则、实体法与程序法、刑事法律规范与其他法律规范等各方面的内容,首次创立了成文法典的篇章体例结构,对后世各代的法典编纂与立法技术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二、两晋南朝时期制定的《泰始律》(也称晋律),以汉律为基础,参考魏律的篇章体例结构,编成二十篇六百二十条二万七千字。其中保留了《九章律》中的《盗律》、《贼律》、《捕律》、《杂律》、《户律》、《厩律》、《擅兴》七篇,新增或修改了十三篇,即改《具律》为《刑名》、《法例》两篇,分《囚律》为《告劾》、《系讯》、《断狱》三篇,从《盗律》中又分出《请赇》、《诈伪》、《水火》、《毁亡》四篇,新增《卫宫》、《违制》、《诸侯》、《关市》四篇。《泰始律》总结、借鉴《法经》以来的立法经验,在法典的篇章体例结构与律文条目内容等方面取得了重要的立法成就。

三、北朝制定的北齐律,全面总结了自李悝《法经》以来历代的立法经验,在法典体例、篇章结构、律文内容等各方面均有所创新,使之成为代表当时最高立法水平的一部成文法典,在中国古代立法史上占据重要地位。北齐律确定了十二篇的法典体例,为《名例》、《禁卫》、《婚户》、《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共计十二篇九百四十九条。其后的隋唐《开皇律》、唐朝的《唐律疏议》、宋朝的《宋刑统》都采用了十二篇的体例结构。可见北齐律对后世法典编纂的影响之重要。北齐律首创了《名例律》的总则篇目,将晋律首创、进而为南北朝各代法典所相继沿用的《刑名》和《法例》两篇合为一篇,并把篇目名称简化为《名例律》,进一步突出了法典总则的性质和地位,从而使法典的体例结构及其内容更加规范化。此后的隋唐直至明清各代,其法典的首篇均为《名例律》,可见北齐律对后世立法的深远影响。

四、隋朝《开皇律》十二篇的篇名依次是: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这种体例主要是仿照北齐律,但又对北齐律律作了必要和合理的修改:1.修改了北齐律的部分篇名,将“禁卫律”改为“卫禁律”,“婚户律”改为“户婚律”,“违制律”改为“职制律”,“厩牧律”改为“厩库律”,突出了法律调整和保护的对象。2.删除“毁损律”,把“捕断律”分为“捕亡”和“断狱”二篇,并置于律典的最后部分,使程序法与实体法有所区别。3.按照封建统治的需要,对涉及实体法部分的篇目重新排序。

五、唐朝的《唐律疏议》共十二篇,五百零二条。它的篇目设置、体例安排基本仿照《开皇律》,法类似于现代刑法总则的名例律置于律首,有关具体犯罪及其惩罚的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十一篇类似于现代刑法的分则置于其后。

六、宋朝的《宋刑统》共十二篇,五百零二条,沿用了唐末《大中刑律统类》和后周《显德刑统》的编纂体例。这是宋开国以来的第一部法典,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由朝廷刊版印行、发行全国的封建法典。

七、明朝的《大明律》共有七篇,三十卷,四百六十条。篇目有:名例一卷,内分五刑、十恶、八议;吏律二卷,分职制、公式;户律七卷,分户役、田宅、婚姻、仓库、课程、钱债、市廛;礼律二卷,分祭祀、仪制;兵律五卷,分宫卫、军政、关津、厩牧、邮驿;刑律十一卷,分盗贼、人命、斗殴、骂詈、诉讼、受脏、诈伪、犯奸、杂犯、捕亡、断狱;工律二卷,包括营造、河防。《大明律》突破了隋唐以来律典依十二篇分编的传统,首创按朝廷六部的政务范围分目的新体例。

八、清朝的《大清律例》在结构形式上与《大明律》相同,共分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等三十篇,四十卷,三十门,律文四百三十六条,附例一千零四十九条。 希望可以帮助到你并采纳给好评哦~不明白追问,谢谢~

  曹魏《新律》的主要特点

  首先,在法典体例上,把《汉律》中规定刑罚种类和刑法原则的“具律”改为“刑名”,并置于全律之首,改变了过去具有总则性质的内容既不在始又不在终,“非篇章之义”的状况,使法典的体例更为科学合理,被后来历代封建法典所沿用,这是我国古代法典编纂史上的一次重大进步。

  其次,在内容上,在汉代《九章律》的基础上又增加了诈伪、断狱等九篇,并调整了法典中与篇目不统一的内容,使法典的内容更丰富,结构更合理。

  再次,首次将“八议”制度明确写入法典,使封建贵族的等级特权进一步制度化、法律化。

  此外,还改订了刑罚制度,减轻了某些刑罚。总之,《魏律》在法典体例和内容上所作的改革与创新,对于后世历代封建法典的制定都具有重要影响。

  7、《晋律》的主要特点

  首先,体例更严谨,结构更合理。《晋律》将《魏律》的“刑名”分为“刑名”“法例”两篇,仍置于篇首,同时,对篇章的设置进行了调整,使其更加合理完善。

  其次,内容上进一步纳礼入律,“礼律并重”成为其突出特色。第一次将“五服制”引入法典,这就是所谓“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

  再次,文字简约,法律概念进一步规范化。据记载,《晋律》共二十篇,620条,27657字,体现了以汉魏律为基础“蠲其苛秽,存其清约”的立法原则。同时,由于有律学家张斐、杜预的注解,《晋律》从整体上看,比以往的法典更加规范和科学。

  8、《北齐律》的主要特点

  《北齐律》共12篇,949条,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立法成就最高,对后代封建法典影响最直接、最深远的一部法典。它集中总结了汉魏晋以来的封建立法经验,使封建法典的体例和内容进一步完善。

  在体例上,《北齐律》八“刑名”“法例”合为一篇,称为“名例”,仍置于全律之首,作为总则统率其余11篇,即禁卫、户婚、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这种体例为隋唐以至明清封建法典所相沿不改。同时,12篇的篇名,规模也基本上被隋唐宋代法典所继承。

  在内容上,《北齐律》首次将严重危害封建统治秩序的重大犯罪归纳为“重罪十条”,至隋唐确立为“十恶”,成为封建法典中一项重要的核心制度,直至明清相沿不改。

  此外,在封建刑罚体系的确立上,也起到了承前启后的作用。《北齐律》在中国法制史上以“法令明审、科条简要”而著称,体现了较高的立法水平。

受“诸法合体,民刑不分”说的影响,现在很多教材以律典编纂史来替代中国立法史,而对行政,经济,民事,军事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很少涉及。法典的体例与法律体系是完全不同的概念,二者不能混淆,否则就会产生以此代彼,以此为彼的误解。讨论学习中国封建刑法典的体例结构是非常必要的。
中国封建法典大都是刑法典,《法经》是中国的第一部成文封建法典,《法经》较之以“刑”为名的奴隶制法,从结构上看刑法的色彩已经减弱,但就内容而言,不过是春秋中叶以来各国刑法之大成。古籍所说:“李悝集诸国刑典,早《法经》六篇”,《晋书•刑法志》记载:“秦汉旧律,其文起自魏文侯师李悝。悝撰次诸国法,著《法经》。以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故其律始于《盗》、《贼》。盗贼须劾捕,故著《网》、《捕》二篇。其轻狡、越城、博戏、借假不廉、淫侈、逾制,以为《杂律》一篇。又以《具律》‘具’其加减。是故所著六篇而已,然皆罪名之制也。《唐律疏议》说:“魏文侯师于李悝,集诸国刑典,造《法经》六篇:一盗法;二贼法;三囚法;四捕法;五杂法;六具法。”根据这些资料可知《法经》分六篇,即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和具法。它的内容可划分为三个主要部分:第一部分为前四篇,称正律,主要内容是惩办盗贼。《盗》法是保护封建私有财产的法律,《贼》是防止叛逆、杀伤。
汉承秦制,西汉政权建立后,刘邦深感“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故命令相国萧何“攈摭秦法,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是为《九章律》。《九章律》是在秦律盗、贼、囚、捕、杂、具六篇的基础上,增加户、兴、厩三篇而成。萧何定律,除参夷连坐之罪,增部主见知之条,益事律《兴》、《厩》《户》三篇,何为九篇。”
魏明帝曹睿即位后,于太和三年(229年)下诏改定刑制,作《新律》18篇。其篇名分别是:刑名、盗律、劫略、贼律、诈律、毁亡、告劾、系讯、断狱、请赇、兴擅、乏留、惊事、偿赃、户律、捕律、杂律、免坐。
晋武帝泰始四年(268年),下诏颁行《晋律》,又称《泰始律》。《晋律》对汉魏法律进行改革,进一步精简法律条文,形成了20篇620条的内容结构。其篇名是:刑名、法例、盗律、贼律、诈伪、请赇、告劾、捕律、系讯、断狱、杂律、户律、兴律、毁亡、卫宫、水火、厩牧、关市、违制、诸侯。
东晋一代,继续沿用“张杜律”,未进行新的立法活动。
南朝各代统治者因循守旧,缺乏改革进取精神,而北朝各代掌权者多为北方入主中原的少数民族,他们为求生存而锐意革新,汲取比较先进的中原汉族文化思想与各种规章制度,从而造就了南北法律制度的分歧与差异。
《北魏律》共20篇,唐朝即已失传。根据《魏书》、《通典》、《唐律疏议》等记载,其可考篇目仅有15篇:刑名、法例、宫卫、违制、户律、厩牧、擅兴、贼律、盗律、斗律、系讯、诈伪、杂律、捕亡、断狱。
天保元年(550年),东魏为北齐所取代。北齐政权认为《麟趾格》不够完善,又历时十余年制定《齐律》,于武成帝河清三年(564年)完成,史称《北齐律》。它共有12篇949条,其篇目为:名例、禁卫、婚户、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北齐律》是当时具有最高水准的封建法典,在中国古代法典发展史上起着承前启后的重要作用,对隋唐立法具有重大影响。程树德认为:“南北朝诸律,北优于南,而北朝尤以齐律为最。”
现存《唐律疏议》为12篇30卷502条,其篇目名称及体例结构与隋《开皇律》相同。
第一篇《名例律》,6卷57条,具有统率全律的作用。所谓“名例”,“名者,五刑之罪名;例者,五刑之体例。名训为命,例训为比,命诸篇之刑名,比诸篇之法例”。它主要规定五刑、十恶及各种刑罚适用原则,集中体现了唐律的精神实质。
第二篇《卫禁律》,2卷33条,是关于宫廷保卫及防范国家安全方面的法律。由于直接关系到皇帝的安全与国家的安危,所以,列在相当于总则性质的《名例律》之后,相当于分则的各篇之首。
第三篇《职制律》,3卷59条,是关于国家机构编制、各级官吏管理及驿传(通讯)方面的法律,关系到治吏及调动各级官吏的积极性,提高国家机器的运转效能,其地位仅次于《卫禁律》。
第四篇《户婚律》,3卷46条,是关于户籍、土地、赋役和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由于关系到国家的财政收入,人口的统计与掌握,上下情报的沟通与送达,亦十分重要。
第五篇《厩库律》,1卷28条,是关于牲畜饲养、管理、使用及国家仓库管理方面的法律。
第六篇《擅兴律》,1卷24条,是关于军事部署、军队调动及工程兴造方面的法律,关系到军权的控制与劳动力的管理和使用。
第七篇《贼盗律》,4卷54条,是关于镇压颠覆国家政权、惩治侵犯人身及财产安全方面的法律。它继承了《法经》中“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的立法宗旨,在各篇中量刑最重。
第八篇《斗讼律》,4卷60条,是关于斗殴与告诉方面的法律。
第九篇《诈伪律》,1卷27条,是关于惩治伪造、诈骗性犯罪方面的法律。
第十篇《杂律》,2卷62条。主要将难以列入其他各篇的法律集于此篇,涉及内容十分广泛,包括买卖、借贷、市场管理、伪造货币、赌博、纵火、决堤、犯奸及交通安全等方面,故其条文最多。
第十一篇《捕亡律》,1卷18条,是关于缉捕和处罚逃亡兵丁、罪犯、奴婢等方面的法律。
第十二篇《断狱律》,2卷34条,是关于囚禁罪犯、取证、审讯、判决及法官责任等诉讼方面的法律。
从唐律的内容看,以上十二篇可以分为三部分:第一篇相当于近代法律之总则,第二至十篇相当于近代法律之分则,第十一、十二两篇及第八篇的部分内容相当于近代法律之程序法。
宋朝立国之初,仍然沿用唐末的律、令、格、式及五代时期的法律。太祖建隆四年(963年),命工部尚书判大理寺窦仪主持制定《宋建隆重详定刑统》,简称《宋刑统》,并下诏大理寺刻板摹印,颁行天下,成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刻板印行的封建法典。
《宋刑统》作为宋朝的基本大法,其内容源于《唐律疏议》,体例源于唐宣宗时首创的《大中刑律统类》,并在后周《显德刑统》的基础上参酌详定而成。《宋刑统》共12篇,30卷,213门,502条。其篇目、条数与唐律完全相同,内容的差异也极为有限,但仍然有其自身的变化和特点。
第一,改称“刑统”之名。宋朝以前的重要法典,基本称为“律”。《宋刑统》则继承唐末五代的法典编撰形式,将法典改称为“刑统”,使中国古代的法典名称发生了重大变化。
第二,分门类编内容。《宋刑统》将各篇予以分类,在每篇之下,依据条文顺序、内容、性质,将律文分为若干门,门下再分条,确立了分门别类编排律文的形式。
第三,刑律统类体例。《宋刑统》将唐朝开元二年(714年)至宋初建隆三年近250年的敕、令、格、式中的刑事规范,审定选取177条,经皇帝批准后,每条前均冠有“准”字,附于相关律文之后,确立了刑律统类的新体例。
第四,增设“起请条”。所谓“起请条”,是窦仪等人修订《宋刑统》时,根据社会变化及专制统治的需要,对原有律文和敕、令、格、式等予以审订,就一些具体内容提出调整变动建议,奏请太祖批准后,收入《宋刑统》的新增条款。起请条共32条,每条前均冠以“臣等参详”字样。
第五,总汇类推条文。唐律有“余条准此”内容44条,分别列在各有关律文之后,属法律类推性质。《宋刑统》将其总汇为一门,冠以“一部律内余条准此条”之名,集中列在《名例律》中,便于使用。
第六,删去篇首疏议。《唐律疏议》每篇篇首都有疏议,内容包含篇名的渊源、变化、地位等,虽然具有一定意义,但对律文规范的实施并无实质影响,不存在任何法律效力问题。《宋刑统》删去了每篇篇首的疏议。
《大明律》历经三十年的反复修改补充,扭转了元朝落后的立法习俗,重新确立了中华法系的立法传统,成为我国君主专制社会后期一部具有代表性的成文法典。其主要变化和特点,一是简明扼要。《大明律》全律共7篇,30卷,460条,是此前历代法典中最简明扼要的一部。二是变更体例。《大明律》按吏、户、礼、兵、刑、工六部的国家机关分工编目,改变了以往法典分立篇目的原则和传统,是中国古代立法制度史上的一大变化,同时也体现了朱元璋废除宰相制后,利用立法手段强化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意图。《大明律》的反复修订,反映出明初统治者非常重视立法,也代表了当时较高的立法水平。因此,《大明律》直接影响了清朝和东南亚各国的封建立法。
雍正即位后,以大学士朱轼为总裁,本着析异同归、删繁就约、轻重有权、宽严得体的指导原则,于雍正三年(1725年)完成清律的修订,五年正式颁布,名为《大清律集解》。这是清朝颁行全国的第二部成文法典,共有30卷436条,附例824条,其律文部分基本成为大清律的定本。
乾隆即位后,又命大臣王泰为总裁,以详定附例为主要修律内容。乾隆五年(1740年),新律完成,正式刊行,定名《大清律例》。这是清朝颁行全国的一部比较系统完备的成文法典,共有七篇30门47卷436条,附例1 049条。至此,前后历时百年的清律修订工作基本完成,其律文部分直至清末未作改变,而附例则定制为“五年一小修,十年一大修”。自乾隆至咸丰初,附例定期修订,条数逐年增加。到乾隆二十六年,增至1 456条;同治九年(1870年),又增至1 892条。
总结以上所列出的中国古代主要的成文法典的编纂,名例篇或刑名篇是刑法典的总则,具有统率全律的作用。其余诸篇属于刑法典的分则部分,有些刑法典还有附则部分,附则部分包括对以前各篇的解释,或加以附例。其中还混杂着像《厩库律》,《户婚律》这样的调节民事法律关系的篇目,还有《断狱律》这样的诉讼法篇目,也有像《职制律》这样的行政法篇目,总的看来是属于“诸法合体,以刑为主”。在篇之下,即为条。具体的章节款项方面有待继续查阅典籍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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