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历史上是否没有法制?

作者&投稿:德姜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古代没有法律吗?~


  中国古代是一个皇帝专制的社会,专制跟人治是挂钩的。法制的实质是:不受任何个人或团体所左右,对所属国民有平等权利意义的并按公平的裁判公决的法律。而在古代社会虽然有法律,但是要么受皇帝一人裁判,要么受封建贵族团体裁判,所以不是法制,而是人治。

  法治社会是和人治社会相对而言的;它是指国家权力和社会关系按照明确的法律秩序运行,并且按照严格公正的司法程序协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解决社会纠纷,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不是依照执政者的个人喜好以及亲疏关系来决定政治、经济和社会等方面的公共事务。一个成熟的法治社会,具备精神和制度两方面的因素,即具有法治的精神和反映法治精神的制度。简约而言,法治的精神方面主要是指整个社会对法律至上地位的普遍认同和坚决的支持,养成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并且通过法律或司法程序解决政治、经济、社会和民事等方面的纠纷的习惯和意识。

应该说,中国古代历史上不是没有法制,而是人治大于法制。
根据法制发展状况以及在整个法制传承中所起的作用,我们可以把这一漫长的历史时期划分为以下几个发展阶段:
1.战国时期。这是由早期习惯法向成文法转变的重要阶段。战国时期处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大动荡、大变革时代的后半期。而社会变革的许多重要成果,中国的许多思想文化精华都出自这个时期。与春秋时期相比较,战国时期社会变革的重心在于“立”。在法制方面,“立”主要表现为以成文法为主体的新的法律体制开始在更大的范围内、以更成熟的形式建立起来。其中,战国初年魏国李悝(音亏)制定的《法经》,就是战国时期法制变革运动的代表性成果。另外,在整个中国古代社会中,影响最大的两大学术流派——儒家和法家的主要政治法律思想,也都在这一时期内成熟并在政治舞台上发挥广泛的影响。
2.秦汉时期。这是中国古代成文法法律体系全面确立时期。时间上包括自公元前221年至公元220年这段历史时期。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中国,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以中央集权为特征的统一的专制王朝,确立了以后几千年中国传统政治格局和政治模式。在指导思想上,秦代奉行的是法家学派的“法治”、“重刑”等理论,而且在实践上贯彻得比较彻底,秦代的法律制度很自然地带有明显的法家色彩。在中国历史上,战国时代和秦代是法家学派最活跃的时期,而法家理论得到完整的实践,也仅仅是在秦代。所以,从整个中国法制史上看,秦代法制特色是极为鲜明的。自云梦睡虎地秦墓竹简出土以后,许多以前鲜为人知的秦代法律得以重现于世。从这些珍贵文物资料中可以看出,秦代的法治观念极深,法律制度也很严密。
在两汉(西汉、东汉)时期,中国古代法制在秦代法制的基础上得到了进一步发展。从总体上看,汉代的法律制度呈现出阶段性的特点。也就是说,汉代法律体制,从风格上可以分为前、后两个时期。前期是指在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前,主要是“汉承秦制”,就是在秦代留下的法律框架内进行局部改造,形成了一套与秦代法制有根本差别的法律体制;后期则是指在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后,在指导思想上接受儒家的理论,使儒学成为官方的、正统的政治理论,从此,汉代的法律制度在理论、制度上开始“儒家化”。经过“儒家化”以后的法律制度,在许多方面不同于秦代及汉初的法家化的法律。而且,汉代以后的中国古代法律,都是沿着汉代儒家化的方向逐步发展的。所以,汉代法制在中国法制史上也具有重要地位。
3.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这是中国传统法制迅速发展的阶段。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是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大动荡的时代,在时间上包括自公元221年曹魏立国到公元581年隋文帝结束南北分裂、重新统一中国这段历史时期。在这段时间里,虽然政权快速变更,局势持续动荡,但法律制度仍然在动荡的年代里得到了巨大的发展。首先,立法技术不断提高,法律理论也有明显发展。其次,具体法律制度的儒家化得到加强。一些重要的制度,比如“八议”、“官当”、“重罪十条”等已经成为成熟的制度。这一时期法制的发展与进步,为隋唐之际中国古代法制走向成熟奠定了重要基础。
4.隋唐时期。这是中国传统法制的成熟、定型阶段。在时间上包括从公元581年隋代建立到公元960年宋代建立以前。隋唐之际是中国古代社会的鼎盛时期。从夏代以后,经过近三千年的积累,中国古代社会的各个组成部分都已经成熟,各种社会体制也进入了比较和谐的阶段。所以唐代的政治、经济、文化各个方面都达到了中国古代的顶峰。这个时期的法律制度也是如此。由于有几千年的立法、司法经验作基础,隋唐的立法技术得以进一步提高,以《唐律疏议》为代表的优秀法典相继问世。在法律内容上,汉代中期开始的法律儒家化过程,持续了八百余年,到隋唐时期终于结出了丰硕的果实,以《唐律疏议》的制定完成为标志,中国古代道德与法律的融合过程,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礼法结合”的过程基本完成,儒家学派的一些基本主张被精巧地纳入成文法典之中,中国传统社会的“法律道德化,道德法律化”的特征,在隋唐法律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同时,经过几千年的实践探索,中国古代的司法体制、诉讼制度也在此时达到了很高的水平。
应该特别提出的是,以《唐律疏议》为代表的唐代法制,达到了中国古代法制的最高水平。《唐律疏议》也就成为中国古代法制、中华法系的代表作,在中国法制史和世界法制史上都具有重要地位。所以,唐代法制、《唐律疏议》自然是学习中国法制史的一个重点。
5.未元明清时期。这是中国古代法制走向极端专制的时期。在时间上包括自公元960年北宋建立到公元1840年鸦片战争以前这段历史时期。宋代以后,中国的社会结构包括法律制度,在隋唐时期所确立的基本框架内,仍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宋、明、清时期,基本法典仍是国家法制的基础。国家法律的基本精神、主体框架,仍然由《宋刑统》、《大明律》、《大清律》等基本法典确定,但是敕、条例等法律形式,在司法实践中却发挥着实际而具体的调节作用。在封建社会后期,“律”规定着大原则,而“效”、“例”则从各方面进行补充和小幅度的修正。作为大原则的“律”相对稳定,较少修改,而起实际作用的附属立法,则因时因地频繁修订,此所谓“律垂邦法为不易之常经,例准民情在制宜以善用”(清朝祝松《刑案汇览。序》)。这种立法上的变化说明,在经过了几千年的积累以后,到中国封建社会后期,统治者已经能够更加娴熟地运用各种法律手段来调节社会。同时,从唐代“安史之乱”以后,中国古代社会开始由盛而衰,一些封建社会体制所固有的矛盾不断激化,导致整个社会体制开始扭曲。随着皇权不断强化,中国传统法制的重心也开始向维护皇权、加强专制的方向倾斜。宋代的编效、明代的廷杖和宦官特务统治、明清之际盛行的“文字狱”等,都是这方面的具体反映。此外,元代和清代带有民族歧视性的和适用于少数民族地区的法律,也是这一时期法律制度的一个特点。文字狱”等,都是这方面的具体反映。此外,元代和清代带有民族歧视性的和适用于少数民族地区的法律,也是这一时期法律制度的一个特点 。

(上文转自http://wenda.tianya.cn/wenda/thread?tid=077aea63008a02ba)
经管如此,但是由于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的要求,强大的中央集权更加适应封建统治的需要,又由于皇帝,贵族,地主阶级的特权,常常体现为人治大于法制!

这位同学如果想说明中国古代社会有法律,应该举秦律、唐律疏议之类的例子吧。
历法是计算时间的,而且很多人倾向于认为在夏代就有成熟的历法了(夏小正)。
商鞅王安石的变法是改革措施,也不是法律。
区分法制和人治,我觉得要看法律在国家生活中的作用吧,中国古代刑不上大夫,且皇帝是国家最高权威,不能说是法制。
关于问题的补充:如果您老师说的是“封建社会没有法律的约束包括我国”“封建社会没有法律”,那可以说他不尽然对。中国与世界其他文明古国都很早就出现了成文法,如《尚书·吕刑》《秦律》(在云梦睡虎地秦简中有所体现)《汉莫拉比法典》等,相当完备的法典也有《唐律疏议》《国法大全》等,既然有法,就肯定有一定的法律约束。

历史老师回答您:
有法并不意味着就是法治社会。世界古代史上有比较健全的法律,但是“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古代法律是为君王服务的,是以君王意志为转移的,并且君王的言行举止从本质上不受法律约束的,甚至很多时候当代君王的话就是最高法律。所以古代根本未有真正的法治。

1689年颁布的《权利法案》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它以明确的法律条文约束国王的行为限制国王的权力,实质上是以法律为核心的国家权力取代了专制王权取代了,以法治取代人治。

法制是指按照法律条文来处理国家和社会事物。历法是根据自然环境的需要,制定的社会生产与时间的关系,不是一个概念。
中国古代的法律主要是刑法,军法,对于民法涉及比较少,大部分采用的乡村自治,所以老百姓只能指望青天而不是法官。你上面提到的四个法,实际上按现在的说法应该叫政策,是政府指导进行行政管理的条例条文。
关于补充,从秦朝灭亡以后,法家的学说遭到了毁灭性打击,大家都把秦的灭亡归咎于法家,也延伸到了详细的法律管理上。尽管其实不是法治,而是权利丧失了制约和国力消耗国大。所以汉高祖刘邦就只搞了个约法三章。后世都是儒皮法骨,也就自然只能高调的唱以礼治天下,以孝治天下了。

封建社会是君主集权的社会制度,各项法规的制定是建立在君主的意志和利益之下的,代表的是广大地主阶级的利益。帝王完全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而权利法案的颁布标志着君主也受法律的约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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汗矿速力: 总的来说古代的法律效力对于贫困百姓是相当的有效,对于达官贵人等于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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