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的的归纳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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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主要讲得内容有哪些?~

通过一个学期的系统学习,对中国法制史有了一个新的全面认识。中国法制史是法学科学的基础学科之一,它的研究对象就是中国法律制度的历史。具体的说就是研究我国有史以来的各个历史时期啊法律制度的本质、内容、体系、原则、特点和社会活动中的作用及其产生、发展、演变过程和基本规律。我国作为世界四大文明古国之一,拥有非常灿烂的历史文化。因此,历代的统治者所制定的法律,完善法制,目的是为了治国安邦的需要,长期以来积累了大量的极其丰富的经验和教训。历史就像一面镜子,我们应当从中审视自己,找出不足,对前人给我们留下的宝贵的法制文化遗产进行科学的总结去其糟粕,取其精华,为建设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提供重要的历史借鉴。在本学期的学习中,我们主要是从纵横两个方面来深入学习的。纵向方面,自原始社会默契,开始有了法律萌芽,到进入阶级社会出现国家以后,包括各个历史时期不同类型法律制度。法作为统治阶级的意志是与国家同时出现的。法学界普遍认为我国应当是在夏朝出现了军队、警察、监狱和法庭。所以说,最初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或集团出于同志的需要,便把本阶级的意志上升为法律,制定各种法规,通过国家政权强制和要求人们遵守,维护统治秩序,调整人们之间和人们与国家政权之间的各种社会关系。在横向的方面主要是学习了每个历史时期国家政权的法律制度,着重以刑事立法、民事立法、婚姻家庭立法、司法制度为主要学习对象。作为全国法学学科本科生十四门必修课之一,中国法制史的地位十分重要。学习中国法制史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有利于吸收和借鉴中国历代法律中的一切有益的精华,进一步完善我国法制。二、有利于提高对社会主义法制优越性的认识,增强自觉遵守法纪的观念。三、有利于了解部门法学的渊源,为学好部门法学打下历史知识的基础。中国法制史是一门边缘科学,它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同时又是历史学中的一门专史。在学习的方法上,归纳为以下几点:一、掌握中国法制史发展的历史阶段性。二、掌握法律制度本身的连续性和因革关系。三、在我国几千面的历史进程中,法律制度本身也有阶段性的发展变化。结合自身的学习过程,我主要是将中国法制史当做一本普通的历史书来读,首先让自己保持浓厚的兴趣,对一些未知或者知而不详的问题先列下来,然后带着问题去读,从教材中找出自己满意的结论。这样既学到了知识,又怎强了动手能力和独立思考问题的能力。还得到了成就感和满足感。

  第一讲 中国历代立法制度

  一、中国法制的起源

  二、中国法制的类型中国法制史的发展,经历了奴隶制时期,封建制时期,半殖民地半封建时期和社会主义时期。每一时期,出现代表不同阶级利益的不同类型的法制。

  三、中国历代法制的思想法制思想指导了某一个时代的法制,也就指导了某一个时代的立法和司法,所以应对其有一个清楚的认识。

  (一)夏、商、西周的法制思想如果用一句话来概括,就是天命神权的思想。夏朝,“奉天罚罪”,商朝,除此还有“君权神授”,在西周,出现新的天命观,就是“敬天保民,明德慎罚”,同时还加上了宗法思想“亲亲、尊尊”。

  (二)春秋春秋时期是过渡时期,这时期的法制思想特点用夫子的话来讲,就是“礼崩乐坏”,从礼制思想向法制思想过渡。

  (三)战国及其战国以后的秦朝这个时期的法制思想主要是法家的法治思想,代表人物有商鞅,韩非等人,主要观点为“重刑轻罪”,“刑无等级”,“事断于法”,等等。这一时期,列国争雄,由于法家思想是积极进取的思想,讲耕战,依法治国,刑无等级,所以被采用。

  (四)西汉及以后(重点)

  1.西汉初期不再采用法家的法制思想,改用黄老思想(黄帝,老聃),也就是道家思想,其核心是清静无为。这时期的法制思想为“轻徭薄赋,约法省刑,安定百姓,与民休息”。因为用法家思想取天下,是可以的,而无法用以守天下。而且,经过秦末战乱,土地荒芜,百姓不堪重负,所以要用黄老思想安定百姓,巩固统治。这一时期,经历了高祖,文帝,惠帝,景帝几代帝王。

  2.西汉中期汉武帝当政的时候,汉武帝希望建立大一统的局面,需要大一统的思想。董仲舒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思想,这时的儒家思想不同于孔孟之儒。按照宋朝的儒生的观点,称此为杂儒。这时的儒家思想,融合了儒家的德、礼、教和法家的政、刑、罚等思想,还搀杂了阴阳家等其他的思想。所以这时的法制思想可以概括为“德主刑辅,礼法并用”。这一思想对以后的中国古代社会乃至近代社会影响深远。

  四、中国历史上的各类法律形式(主要介绍1840年以前的法律形式)

  (一)习惯法

  (二)刑、辟、法、律、条画、条例(可以归到法一类)

  夏、商、周三代用“刑”,有时用“辟”,还有时“刑辟”连用;春秋时期用“法”;战国商鞅时,改“法”为“律”,对后世影响深远;元朝称为“条画”;明清时期把单行的法称为“条例”。

  (三)誓、诰、命、遗训、令、制、诏、敕、条格、谕(属于令的一类)

  (四)课、科、格(指具体的法律形式)

  如牛羊课,讲如何养牛羊的具体规定。秦有课,汉有科条,南北朝时期有麟趾格。

  (五)程、式战国时秦国和秦朝时开始有,如《工人程》、《封诊式》,也是官府的具体法规。

  (六)典、会典、则例(属于行政法一类)

  (七)故事、廷行事、比、例、断例、判例(指的是各个时期对判例的不同称谓)

  西周称故事,秦称廷行事,汉朝称比或决事比,例是泛称,宋朝称为断例,近代称判例。

  (八)法律解释秦有法律答问;汉朝的大杜律,小杜律,郑氏章句;晋朝的张杜律;唐朝称为律疏。这个作为知识,一般掌握。

  掌握几个朝代的主要法律形式,如汉朝的律、令、科、比;唐朝的律、令、格、式;宋朝的敕、令、格、式。

  五、中国历史上的立法机关

  (一)古代法自君出

  (二)近代南京临时政府的参议院

  第二讲 中国历代主要法律

  一、奴隶制社会的主要法律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吕命穆王,训夏赎刑,作吕刑。此外,注意郑国铸刑书;竹刑。

  二、封建社会的主要法律

  (一)战国时期——《法经》掌握其作者、篇目、意义,它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最系统的封建法典。

  (二)秦朝——《睡虎地秦墓竹简》

  (三)汉朝——约法三章的原始意义;九章律;其余作一般性了解。

  (四)三国、两晋、南北朝主要是分裂割据的时期,但法制建树较大1.魏律注意改具律为刑名2.晋律又称泰始律,分刑名为刑名和法例两篇。

  3.南朝法律沿用晋律

  4.北朝律

  5.麟趾格改科为格

  6.大统式提高式的地位

  7.北齐律定律12篇,影响深远;合刑名、法例为名例律;规定重罪十条;规范刑罚。

  注意从战国法经的具法;战国秦以及秦汉的具律;到曹魏时改为刑名;到晋律中分为刑名和法例两篇;北齐律又合为名例律的发展过程。

  8.北周律建树不大(五)隋

  1.开皇律定十恶;定五刑(笞、杖、徒、流、死)

  2.大业律(六)唐(七)五代(略)

  (八)宋掌握宋刑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刷的法典;编敕;编例(九)元

  1.《至元新格》元朝第一部法律2.《风宪宏纲》有关纲纪、吏治3.《大元通制》元朝比较完备的法律4.《元典章》地方官府所汇的法律5.《至正条格》最后一部(十)明1.《大明律》改篇目为7篇,被后世沿用。

  2.明大诰重典治民,重典治吏的体现3.大明会典(十一)清1.《大清律例》共7篇,436条2.《大清会典》三、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一)太平天国1.《天朝田亩制度》体现平等、平均的思想。

  2.《太平刑律》主要规定太平天国所定的一些罪名和一些刑罚。

  3.《资政新篇》超前的成分很大,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尤其是战乱的环境下,无法实现。

  (二)清末(1840——1912年)

  1.宪法性法律钦定宪法大纲;十九信条

  2.刑法大清现行刑律的特点:根据大清律例删改而成;对民事条款予以分出,不再科刑;解除同姓相婚的禁令。它是过渡性的刑律。

  大清新刑律是新型刑律。分总则和分则两编;规定了新式的刑法原则;规定新刑罚,区分主刑,从刑;规定了一些新罪名。这些内容要重点掌握。

  3.民律草案共五编,1911年完成,未及公布实行。

  4.商律(略)

  5.《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

  6.《法院编制法》规定各级审判厅的设置,实行四级三审制。

  (三)南京临时政府

  1.宪法性法律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1)重点掌握:背景,公布时间,五点内容,三个特点,意义;

  (2)不要认为是孙中山亲自制定的第一部正式宪法——孙中山没有亲自制定;也不是第一部正式宪法(尽管革命派说相当于宪法,但毕竟不是宪法)。

  2.其他法令:保护人权,保护私产,废除陋习,保护华侨,废除刑讯逼供,废除体罚,反对株连等。(大体上看一下)

  (四)北洋政府(1912-1928)

  1.宪法性法律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天坛宪草)

  中华民国约法(袁记约法)

  中华民国宪法(贿选宪法)(1923年10月10号):它是中国近代第一部正式宪法——虽然在程序上是贿赂的结果,但在形式上和名称上,并非一无是处。

  2.刑事法律暂行新刑律:基础是《大清新刑律》,其刑法原则,刑罚制度都一样,仅仅把一些帝制下的用语,改成民国下的用语。

  (五)国民政府1.宪法性法律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党治下的产物,其基本精神是维护国民党的一党专政。

  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五五宪草):虽于1936年5月5号公布了,但没有实施,理由是日本侵华使得没有条件实施。

  中华民国宪法:了解基本内容及条文。

  2.民法五编。注意与清朝的五编(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不一样,而是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采取国家本位主义和民商合一制,大量抄袭外国的。

  3.刑法1928年和1935年两部。新的内容主要是规定了保安处分。

  4.民事诉讼法注意其当事人进行主义。

  5.刑事诉讼法注意自由心证原则。

  其他如行政法和法院组织法,一般性了解。

  (六)人民民主政权

  1.工农民主政权时期中华苏维埃宪法大纲: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制定的第一部宪法性法律文件,其特点是由劳动人民当家作主;规定的政治制度是工农兵代表大会制。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主要掌握它反映了一些左倾的影响,即地主不分田,富农分坏田。

  2.抗日民主政权时期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为代表规定的参议会制。

  3.人民民主政权时期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最大的建树是规定了人民代表会议制度,奠定了以后共和国政治制度的基础。

  第三讲 中国历代刑事法制一、罪名

  1.昏、墨、贼、杀(夏)

  2.寇攘奸宄(西周)

  3.五过之疵:审判官在五等过失免人之罪时所出现的五种弊病:惟官(旧僚属)

  惟反(恩人)

  惟内(亲属)

  惟货(行贿)

  惟来(故交),从而把不该开脱的人开脱了,这要以开脱之罪治之。(西周)

  4.漏泄省中语:泄密(汉)

  5.重罪十条(北齐)

  6.十恶(隋开皇律)

  二、刑罚旧五刑;新五刑(笞、杖、徒、流、死);清末过渡刑罚(现行刑律规定的:罚金、徒、 流、遣、死);近代刑罚(主刑: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罚金;从刑)

  三、刑法原则

  1.区分过失和故意:惟眚和非眚(眚即过失)(西周)

  2.区分偶犯和惯犯:惟终和非终(西周)

  3.区分主犯和从犯:造意和非造意(汉)

  4.罪疑惟轻(吕刑)

  5.株连:缘坐(株连亲属);连坐(株连非亲属)

  6.赎:也可以认为是刑罚,区别罚金

  7.宽严适中

  8.诉讼时效和法律时效

  9.因时因地制宜:“刑罚世轻世重”(因时);“三国三典”(因地):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

  10.老幼残疾犯罪减免刑罚

  11.据实定罪和论心(动机)定罪:汉武帝独尊儒术后至唐朝之前的春秋决狱,特别强调当事人的动机。

  12.考虑犯罪的情节和认罪的态度

  13.类推:吕刑中的“上下比罪”,一直沿用到新刑法的颁布前。

  14.正当防卫原则:最早可以推到西周

  15.诬告反坐:最早起码可追溯到战国的秦国

  16.更犯(累犯)加重

  17.数罪并罚

  18.自首减刑或免刑

  19.上请(请):某些人的犯罪和某些情况下的犯罪必须报请皇帝裁决的原则,起源于西汉汉高祖刘邦,一直到清朝。

  20.议(八议):周礼中有“八辟”,三国《曹魏律》始入律;八种贵族官僚犯罪可免死,一般犯罪可减等;亲故贤能功勤贵宾。重点

  21.亲亲得相首匿(汉)和同居有罪相为隐(唐朝及以后):后者的范围更大,甚至包括部曲和奴婢。其共同的理论源头:孔子的父子相隐的思想。反映了中国古代法律重视伦理的特点

  22.五服治罪:晋律首先将服制作为定罪量刑的规定。

  23.区分公罪和私罪(唐律):前者是官吏因公事而犯,可以从轻处罚,保障官吏积极履行公务;后者是官吏因私事或因假公济私而犯,要从严惩处,打击官吏徇私枉法和贪赃枉法。

  24.官当:用官品抵销刑罚。最早由南朝的陈律规定下来,在后来唐律和宋律中也有反映,但在明清律中就没有了。因为当徒刑的比较多,故又称“以官当徒”,但不仅仅是这样。

  25.外国人在中国犯罪的处理原则:唐律: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表现了既尊重外国习俗和法律的友好态度,又坚决维护主权的精神。原因在于唐的强大。)明朝:化外人犯罪以律拟断。清末:《中英五口通商章程》首先攫取领事裁判权;大清新刑律第八条承认了领事裁判权;1943年才真正废除。

  26.同罪异罚:在我国存在了很久,从奴隶社会到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甚至民主政权时期,都有此类规定。

  27.罪刑法定:最先由大清新刑律规定

  第四讲中国历代民事法制

  一、所有权制度(主要是土地所有权问题)

  (一)奴隶制时期土地王有制,土地不可以买卖。

  (二)封建制时期私田可以买卖,国家保有一部分官田。

  (三)半殖民地半封建时期在民法的物权编里具体规定。

  二、契约

  (一)奴隶制时期西周时期买卖契约:质,剂;借贷契约:傅别

  (二)封建社会(略)

  (三)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略)

  三、婚姻制度历史上变化不大掌握内容:六礼的内容和影响。在这部分,教材上的第七到第十二部分属于误印,应删去。同姓不婚的内容和目的。目的:生育健康的后代;附远,扩大本家族的势力;厚别,严格区别同宗,防止紊乱纲常。这一规定影响深远,到大清现行刑律才开禁。七去和三不去的具体内容。

  四、家庭制度:父权制、夫权制五、继承制度:嫡长子继承制度(始于西周成王后),与古代一夫一妻多妾制的婚姻家庭制度有关。

  第五讲 中国历代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一)奴隶制社会传说的成分较重。西周的内容较肯定,西周的大司寇,小司寇,士师。

  (二)封建制社会战国时期:秦的廷尉;齐的大理;楚国的廷理。

  秦朝至南北朝的北齐前:基本上是廷尉。

  北齐改为大理寺。在隋、唐、宋时期,主要是三法司,大理寺负责审判,刑部负责复核,御史台负责监察。元朝较特殊。在明清时期,大理寺负责复核,刑部负责审判,都察院负责监察。

  (三)半殖民地半封建时期主要类型:清末,中央刑部改为法部,负责司法行政;大理寺改为大理院,负责审判。地方省设高等审判厅,府设地方审判厅,县设初级审判厅。审级制度为四级三审。与此相对应,设立了四级检察机关,分别是总检察厅,高等检察厅,地方检察厅,初级检察厅。北洋政府普通法院的设置与清末相同,北洋政府实行审检合一制,在各级审判厅设立各级检察厅。在中华民国的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审判机关中央设最高法院,省设高等法院,县市设地方法院,实行三级三审制。人民民主政权时期设置较复杂。

  注意隋唐和明清三法司的区别;廷尉到大理寺的变化;清末,北洋政府,南京国民政府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变化。

  第六讲中国历代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二、诉讼制度

  (一)奴隶制社会重点掌握五听

  (二)封建制社会重点掌握:秦的公室告和非公室告。汉朝的秋冬行刑,春秋决狱。登闻鼓制度确立于西晋。北魏开始实行死刑奏报制度。明清时期的三司会审,九卿圆审,热审,秋审,朝审及厂卫制度。

  (三)半殖民地半封建制度重点掌握领事裁判权、会审公廨。

  此外掌握马锡五审判方式。
  中国古代主要立法思想概述
  一、夏商时期

  1、“天讨”、“天罚”的神权政治法律观

  二、西周时期

  1、“以德配天”说。(皇天无亲,惟德是辅)
  2、“明得慎罚”的法律主张。

  三、秦朝
  1、法自君出,君主独断。
  2、以法为本,严刑峻罚。
  3、统一法律法令,注重法律宣传。

  三、汉朝

  1、“与民休息”、“宽省刑罚”的指导思想。
  2、“礼法并用”、“德主刑辅”的指导思想。

  四、隋初的立法思想

  1、 以德为主,德刑并用的正统法律思想。(以轻代重,化死为生。)
  2、 严格执行法律,依法办事,不徇私情,也是隋初君臣的法律思想之一。

  五、唐朝
  1、“德本刑用”的指导思想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2、立法要求宽简、稳定、划一的思想。
  3、严格守法与执法的思想。

  六、宋代

  1、 重惩“贼盗”的法制指导思想。主张采用重法,使用酷刑严厉镇压“贼盗”犯罪。“太祖、太宗颇用重典,以绳奸慝”。
  2、 强干弱枝,集权中央。

  七、元代

  1、 参照唐宋之制,附会汉法。
  2、 沿用本民族习惯法。

  八、明代

  1、 朱元璋重典治乱的思想。
  2、 “重典治吏”与“重典治民”的思想。
  3、 礼法并用的指导思想。

  九、清代
  1、清初“详译明律,参与国制”的立法思想。
  2、“参汉酎金”的立法思想。

中国法制史的十点归纳1.【问题】中国法制史中的“第一”  【解答】铸刑书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它是战国时期魏国魏文候的相李悝在总结春秋以来各国成文法的基础上制定的,在中国立法史上具有重要历史地位。  秦国在商鞅变法之后迅速强盛起来,最终统一六国,建立了历史上第一个中央集权的封建王朝。  《宋刑统》是历史上第一部原创刊印颁行的法典。  《钦定宪法大纲》是中国近代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  《大清新刑律》是清廷公布的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文件。  2.【问题】中国法制史中的“第二” 【解答】铸刑鼎是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3.【问题】“三刺”、“三不去”、“三司推事”【解答】“三刺”——西周时凡遇重大疑难案件,应先交群臣讨论,群臣不能决断时,再交官吏们讨论,还不能决断的,交给所有国人商讨决定。“三刺”制度说明西周对司法判案的慎重,是“明德慎罚”思想在司法实践中的体现。   “三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有所娶而无所归,不去。其中,“有所娶而无所归”是指女子出嫁时有娘家可依,但休妻时无本家亲人可靠,若此时休妻则置女子于无家可归之地,故不能休妻。“与更三年丧”是指女子入夫家后与丈夫一起为公婆守过三年孝,如此已尽子媳之道,不能休妻。“前贫贱后富贵”是指娶法律教育网原创妻时贫贱,但以后变得富裕。按礼制夫妻应为一体,贫贱时娶之,富贵时休之,义不可取,故不能休妻。  “三司推事”——唐代中央或地方发生重大案件时,由刑部侍郎、御史中丞、大理寺卿组成临时最高法庭审理,成为“三司推事”。4.【问题】四等人、四级三审制  【解答】四等人——在元代任何法律制度当中,都找不到一个明确规定四等人制度的规则,但是在元代却在一个一个具体制度设计上,很明显让人感觉到人是分四等的:最高贵的人是蒙古贵族,所以的蒙古贵族在当时都受到一种优待;次一等的是:色目人,所谓色目人就是这些人的眼睛的颜色特别多;第三等人叫做汉人,所谓汉人就是指后来蒙古贵族进入中原,和当时南宋联手,灭掉北方的金,金传统的中国人和西南地区的民族,统称为汉人,并不是通常意义上的汉族人;而和元政权一直相对抗的、抵抗到最后的南宋统治下的民众称为“南人”,也是所谓第四等人。  四级三审制——清末确立一系列近代意义上的诉讼制度,实行四级三审制,规定了刑事案件公诉制度、证据、保释制度;审判制度上实行公开、回避等制度。5.【问题】“五听”、“五过”、唐律中的“五刑”、“准五服以制罪”  【解答】“五听”——制度指判案时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方式。具体内容是:辞听、色听、气听、耳听、日听,即通过观察当事人的言语表达、面部表情、呼吸、听觉、眼睛与视觉确定其陈述真假,说明西周时已注意到司法心理问题并将其运用到审判实践中。  “五过”——是西周有关法官责任的法律规定。“五过”的具体内容是:惟官,畏权势而枉法;惟反,报私怨而枉法;惟内,为亲属裙带而徇私;惟货,贪赃受贿而枉法;惟来,受私人请托而枉法。凡以此五者出入人罪,皆以其罪罪之。  唐律中的“五刑”——(1)笞刑;(2)杖刑;(3)徒刑;(4)流刑;(5)死刑。  “准五服以制罪”——《晋律》与《北齐律》中相继确立“准五服制罪”的制度。服制是中国封建社会以丧服为标志,区分亲属的范围和等级的制度。按服制依亲属远近关系分为五等: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服制不但确定继承与赡养等权利义务关系,同时也是亲属相犯时确定刑罚轻重的依据。如斩衰亲服制最高,尊长犯卑幼减免处罚,卑幼犯尊长加重处罚。6.【问题】“六礼”、《法经》六篇、“六杀”、“六赃”、“六禁”  【解答】“六礼”——西周时期“六礼”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条件。合礼合法的婚姻,必须通过“六礼”程度来完成,即纳采:男家请媒人向女方提亲;问名:女方答应议婚后男方请媒人向女子名字、生辰八字等,并卜于祖庙以定凶吉;纳吉:卜得吉兆后即与女家订婚;纳征:男方送聘礼至女家,故又称纳币,一旦女方接受彩礼就不能再悔婚;请期:男方携礼至女家商定日期完婚;亲迎:婚期之日男方迎取女子至家。至此,婚礼始告完成,婚姻也最终成立。  《法经》六篇——《法经》从结构上共分为六篇:《盗法》、《贼法》、《网法》、《捕法》、《杂法》、《具法》。其中《盗法》、《贼法》是关于惩罚危害国家安全、危害他人及侵犯财产的法律规定。《网法》又称《囚法》,是关于囚禁和审判罪犯的法律规定;《捕法》是关于追捕盗贼及其他犯罪者的法律规定。《网》、《捕》二篇多属于诉讼法的范围。《杂法》是关于“盗贼”以外的其他犯罪与刑罚的规定。  “六杀”——《唐律》贼盗、斗讼篇中依犯罪人主观意图区分了“六杀”,即所谓的“谋杀”、“故杀”、“斗杀”、“误杀”、“过失杀”、“戏杀”等。“六杀”理论的出现,反映了唐律对传统杀人罪理论的发展与完善。反映出唐律无论在立法技术还是适用法律的原则上都达到了一个很高的水平。  “六赃”——指《唐律》规定了六种非法获取公私财物的犯罪。唐律要求官吏廉洁奉公,严惩利用职权牟取私利或贪赃枉法的行为。在量刑上,对于官吏以权谋私、贪赃枉法的行为,唐律中均规定了较常人犯财产罪更重的刑罚。六赃具体包括以下罪名:(1)“受财枉法”,指官吏收受财物导致枉法裁判的行为;(2)“受财不枉法”,指官吏收受财物,但无枉法裁判行为;(3)“受所监临”;(4)“强盗”;(5)“窃盗”;(6)“坐赃”。  “六禁”——《法经》中《杂法》是关于“盗贼”以外的其他犯罪与刑罚的规定,主要规定了“六禁”,即淫禁、狡禁、城禁、嬉禁、徒禁、金禁等。7.【问题】“七出”  【解答】西周时期解除婚姻的制度,称为“七出”。所谓“七出”,又称“七去”,是指女子若有下列七项情形之一的,丈夫或公婆即可休弃之,即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恶疾去、多言去、盗窃去。8.【问题】“八议”  【解答】《曹魏律》将“八议”制度正式列入法典;“八议”制度是对封建特权人物犯罪实行减免处罚的法律规定。它包括议亲(皇帝亲戚)、议故(皇帝故旧)、议贤(有传统德行与影响的人)、认能(有大才能)、议功(有大功勋)、议贵(贵族官僚)、议勤(为朝廷勤劳服务)、议宾(前代皇室宗亲)。9.【问题】“十九信条”  【解答】全称《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是清政府于辛亥革命武昌起义爆发后抛出的又一个宪法文件。形式上被迫缩小了皇帝的权力,相对扩大了议会和总理的权力,但仍强调皇权至上,且对人民权利只字未提,更暴露其虚伪性。因此,也未能挽回清王朝的败局。10.【问题】“重罪十条”、“十恶”  【解答】“重罪十条”——北齐为维护封建国家根本利益,在《北齐律》中首次规定“重罪十条”,是对危害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十种重罪的总称。把“重罪十条”置于律首,作为严厉打击的对象,增加了法律的威慑力量。“重罪十条”分别为:反逆(造反)、大逆(毁坏皇帝宗庙、山陵与宫殿)、叛(叛变)、降(投降)、恶逆(殴法律教育网原创打谋杀尊亲属)、不道(凶残杀人)、不敬(盗用皇室器物及对皇帝不尊重)、不孝(不侍奉父母、不按礼制服丧)、不义(杀本府长官与授业老师)、内乱(亲属间的乱伦行为)。  “十恶”——是隋唐以后历代法律中规定的严重危害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常赦不原的十种最严重犯罪,渊源于北齐律的“重罪十条”。隋《开皇律》在“重罪十条”的基础上加以损益,确定了十恶制度。唐律承袭此制,将“十恶”列入名例律之中。《唐律》名例疏议即云:“五刑之中,十恶尤切,亏损名教,毁裂冠冕,特标篇首,以为明诫。”具体内容包括:(1)谋反:谓谋危社稷,指谋害皇帝、危害国家的行为;(2)谋大逆:指图谋破坏国家宗庙、皇帝陵寝以及宫殿的行为;(3)谋叛:谓背国从伪,指背叛本朝、投奔敌国的行为;(4)恶逆:指殴打或谋杀祖父母、父母等尊亲属的行为;(5)不道:指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及肢解人的行为;(6)大不敬:指盗窃皇帝祭祀物品或皇帝御用物、伪造或盗窃皇帝印玺、调配御药误违原方、御膳误犯食禁,以及指斥皇帝、无人臣之礼等损害皇帝尊严的行为;(7)不孝:指控告祖父母、父母,未经祖父母、父母同意私立门户、分异财产,对祖父母、父母供养有缺,为父母尊长服丧不如礼等不孝行为;(8)不睦:指谋杀或卖五服(缌麻)以内亲属,殴打或控告丈夫大功以上尊长等行为;(9)不义:指杀本管上司,授业师及夫丧违礼的行为;(10)内乱:指奸小功以上亲属等乱伦行为。


中国法制史的的归纳总结?
中国法制史的十点归纳1.【问题】中国法制史中的“第一” 【解答】铸刑书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它是战国时期魏国魏文候的相李悝在总结春秋以来各国成文法的基础上制定的,在中国立法史上具有重要历史地位。 秦国在商鞅变法之后迅速强盛起来,最...

中国法制史主要讲得内容有哪些?
一、 唐律与中华法系 (一)《唐律疏议》——礼法统一的法典 1、《唐律》的修订过程——从《武德律》到《永徽律疏》。唐高祖李渊(公元618---626年)于武德七年(公元624年)奏上,是为《武德律》,这是唐代首部法典。《武德律》共12篇500条。唐太宗即位以后,鉴于《武德律》不能完全符合当时...

中国法制史的主要内容
出礼入刑——礼有两层的含义:一是抽象的精神原则,可以归纳为亲亲与尊尊。亲亲要求在家族范围内,按自己身份行事,不能以下凌上,以疏压亲。而且亲亲父为首,全体亲族成员都应以父家长为中心;尊尊即要在社会范围内,尊敬一切应当尊敬的人,君臣、上下、贵践应恪守名分。尊尊君为首,一切巨民都应...

『法学记之中国法制史汉朝』
探索汉朝法制史的瑰宝:法律演进与深远影响深入研究中国法制史,汉朝篇章尤其熠熠生辉。法制史的探索之路,始于夏商的神权法,历经西周的以德配天,直至战国法治思想的萌芽,最终在汉代达至德刑并用的高峰。每一阶段的法制特点,都通过精心录制的视频讲解,辅以细致的考题与重点归纳,让学习过程既全面又实用。

外国法制史英美法系的形成与特点
外国法制史中的英美法系,起源于英国的普通法,并随着殖民扩张而扩展至全球。19世纪英国的“日不落帝国”地位确立,标志着英美法系的形成。其核心特征如下:1. 判例法为基石: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并重。判例法的重要性不容忽视,法官的判决具有立法性质,被誉为“法官...

有没有中国法制史笔记分享下
商鞅变法是战国时期秦国的一次政治法制改革。这次变法在法制史上影响最大的内容包括:一是改法为律,强调法律规范的普遍性、划一性,要求法律象音律一样均衡划一;二是“以法治国”和“轻罪重刑”,以法治国是相对于儒家的礼治而言的,指的是治理国家的根本手段是法,而不是礼或者德。而法家的所谓法...

关于外国法制史
大陆法系指以古代罗马法为基础,融合日耳曼法,以欧洲大陆国家法国、德国为代表发展起来的法律制度的总称。两大法系在渊源、结构、概念、思维方式、受罗马法影响程度等各方面存在差异。(1)法律渊源不同.英美法系的主要渊源是判例法.如作为英国法律主要构成部分的普通法和衡平法都是由王室法院和大法官法院的...

分析战国时期各国变法的内容实质和意义
中国法制史战国时期各国变法的归纳总结战国(公元前476年-公元前221年),历时250多年,承春秋乱世,诸侯国众多,以兼并战争频繁而著称。其中,实力最强的七个诸侯国分别为秦、齐、楚、燕、韩、赵、魏,这七个国家被称作“战国七雄”。在战国时期,各国为了富国强兵,纷纷举国变法,自上而下从政治、经济、军事等各方面进行...

外国法制史的英美法系的形成与特点
2、以日尔曼为历史渊源。普通法系的核心——英国法,是在较为纯粹的日尔曼法——盎格鲁,撒克逊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3法官对法律的发展所起的作用举足轻重。判例法是在法官才长期审判实践中逐渐创造出来的,法官的判决本身具有立法的意义,普通法系素有“法官造法”之称。4、以归纳为主要推理方法。法官...

中国法制史的法制史汉
刘邦与民“约法三章”发生在西汉王朝建立之前,但从此事的意义及其与汉代法制的关系来看,却可视作西汉立法的开端。公元前208年,各支反秦义军的首领相约:“先入定关中者王之。”不久以后,刘邦统率大军攻占咸阳,推翻了秦王朝的统治。为了在未来的斗争中取得主动,刘邦旋即还军霸上,同时鉴于“父老苦秦苛法久矣”。为了...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18716866030: 中国法制史上的有哪几个重要法制事件?
宇文曼抗衰: 1.铸刑书.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将郑国的法律条文铸在象征诸侯权位的金属鼎上,向全社会公布,史称“铸刑书”,这是中国历史L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18716866030: 中国法制史学习心得体会 -
宇文曼抗衰: 通过学习中国法制史,我深深体会到了中国古代传统文化中的儒家精神.西周的法律制度的特点是礼法一元化,礼就是法,法律的精神就是儒家的,尽管此时儒家并未真正出现.而至春秋战国,由于法家...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18716866030: 中国法制史,各个时期的排列顺序是怎样的,比如春秋战国等各个时期的先后顺序 -
宇文曼抗衰: 夏商与西周,东周分两段,春秋和战国,一统秦两汉,三分魏蜀吴,两晋前后延,南北朝并立,隋唐五代传,宋元明清后,王朝至此完.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18716866030: 中国法制史中的“上刑适轻,下服;下刑适重,上服,轻重诸罚有权. -
宇文曼抗衰:[答案] 语出《尚书·吕刑》 意思是:犯应判重刑之罪而宜减轻的,服减轻的刑罚.犯应判轻刑之罪而应加重的,服加重的刑罚.各种刑罚的轻重可以有所变通,刑罚根据社会情况的不同或者轻或者重.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18716866030: 中国法制史论文 -
宇文曼抗衰: 通过一个学期的系统学习,对中国法制史有了一个新的全面认识. 中国法制史是法学科学的基础学科之一,它的研究对象就是中国法律制度的历史.具体的说就是研究我国有史以来的各个历史时期啊法律制...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18716866030: 中国法制史 各个朝代的立法指导思想 -
宇文曼抗衰: 夏:对奴隶酷刑,奴隶主则用宗法.商:加强法制.周:奴隶制法制完善,宗法礼法确立并影响深远. 春秋战国:君主权力加强,奴隶制向封建制转化,国家机器空前强大. 秦:法家霸道思想.汉:黄老思想----儒家思想(内法外儒形成,以后基本没变,有时较任,有时较酷.)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18716866030: 中国法制史的儒家化特点表现在哪些方面,为什么他会形成这种特点?麻烦能详细的说下吗 150 - 200 字之间 -
宇文曼抗衰:[答案] 主要表现在 1法条中体现儒家礼制思想,例如对于儒家封建道德的体现,对儒家等级观念的体现. 2执法的过程体现人情,重视人治.应理解为这和儒家的治国思想有关:“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导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可以说是...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18716866030: 中国法制史这门课程的重点在哪,大题会考什么? -
宇文曼抗衰: 中国法制史在清朝以前的内容是重点,尤其是西周 隋唐时期的法律制度应该好好复习.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 宗法制度 西周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 西周解除婚姻的条件与限制 第一次正式公布的成文法典 法经 九章律等都应知道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18716866030: 中国法制史、论述清末法制改革 -
宇文曼抗衰: 清末法制变革表现为 1.宪政改革 ①宪政文件:《钦定宪法大纲》是清政府主动制定的宪法性文件;“十九信条”全称《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其是清政府被动制定的宪法性文件.②宪政实施...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18716866030: 中国法制史中的六理的名词解释是什么 -
宇文曼抗衰:[答案] 1.新律 新律 (1)增加篇条(2)规范体例.(3)改革刑罚(死\髡\完\作\赎\罚金\杂抵罪等)(4)八议 入律 2.泰始律 泰始律 (1)法律概念更加规范,准确 .(2)体例设置更加合理,增加法例篇.(3)礼律进一步融合,规定准五服以制罪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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