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证据制度

作者&投稿:倪宰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钓鱼岛在历史上以及现行法律上属于中国的证据?~

钓鱼岛是中国大陆架自然延伸 按照国际是中国领土。
从1372年起,钓鱼岛中国明清两代册封使就把钓鱼岛作为出使琉球海上必经之路的标志。早在1403年有关中国海上航路的《顺风相送》一书便记载有钓鱼屿。1719年赴琉球的清朝册封使徐葆光在《中山传信录》中指出其海上航路是:由闽安镇出五虎门,取鸡笼头,经花瓶屿、彭家山、钓鱼台、黄尾屿、赤尾屿,取姑米山、马齿岛,入琉球那霸港。1971年12月,中国外交部发表声明称:“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南小岛、北小岛等岛

钓鱼岛列岛(Fishing Islands)由钓鱼岛(主岛)、南小岛、北小岛、赤尾屿、黄尾屿和3块小岛礁,即北屿、南屿、飞濑岛等8个无人岛礁组成。(这些岛屿在地质上和花瓶屿、棉花屿、彭佳屿一起,都是台湾北部近海的观音山、大屯山等海岸山脉延伸入海后的突出部分,为台湾岛的附属岛屿。)

西方国家证据法律制度历史发展阶段主要是:
神示证据法律制度→法定证据法律制度→自由心证证据法律制度

中国古代诉讼中关于收集、使用 证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制度,是中国古代诉讼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在中国古代的早期诉讼中,认定案件事实,决断争讼是非,曾采用过以兽触罪者的神明裁判方式。 《说文解字》释“廌”字道:“兽也。似牛,一角。古者决讼,令触不直者”,廌即獬豸(见彩图),古代法冠又称獬豸冠。《后汉书·舆服志》说:“獬豸神羊,能别曲直,楚王尝获之,故以为冠。”神明裁判到了周朝就基本上消失,而代之以“ 两造具备,师听五辞”(《尚书·吕刑》)的审判方式。“听五辞”,即《周礼》记载的“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一曰辞听(观其出言,不直则烦),二曰色听(观其颜色,不直则赧然);三曰气听(观其气息,不直则喘);四曰耳听(观其听聆,不直则惑);五曰目听(观其眸子视,不直则 眊然)”(《周礼·秋官·小司寇》)。这就是说,审案时,传唤双方当事人到庭,听取他们的供述,并观察他们的语调、颜色、气息、听觉、眼神,从而作出判断。这种以察颜观色断狱的方法,具有主观臆断色彩,但是比神明裁判前进了一步。而且,当时也已懂得,审案不能只听“单辞”,即当事人一面之词,而要兼“听狱之 两辞”,还必须“察辞于差”(《尚书·吕刑》),即分析双方供述的矛盾,才能正确断案。
  周代的诉讼中,已广泛使用 证人证言、 书证和 物证等证据。《周礼》载:“凡民讼,以地比正之; 地讼,以图正之。”即凡是民间发生争讼,要以当地的邻里人作证,凡是发生土地争讼,要以官府所藏地图作证。又说:“ 司厉掌盗贼之任器货贿。”任器货贿,就是杀伤人的凶器和所盗财物。在周朝,对伤害案件,要检验被害人的伤势程度,以确定被告人罪责的轻重。《礼记·月令》中说:“命理瞻伤、 察创、视折、 审断,决狱讼必端平。”这里的伤、创、折、断,是指皮伤、肉伤、骨折、骨肉皆断等不同程度的 伤害,而瞻、察、视、审是指肉眼检验的方法。此外,周朝还把当事人“盟诅”(宣誓)作为一种证据,“有以狱讼者,则使之盟诅”(《周礼·秋官·司盟》)。西周出土金文《鬲攸从鼎铭》、《匜铭》,也有在诉讼中盟誓的记载。(见彩图)  秦代至清代的证据制度,其重要特点是以被告人的口供作为定罪的一项重要根据。《清史稿·刑法志》指出,“断罪必取输服供词”,说明被告人不供认,就定不了罪,被告人一供认,就可以定罪。与重视被告人口供相适应,当时的法律允许刑讯以逼取口供。古代诉讼重口供和允许刑讯,是当时冤案层出不穷的一个主要原因。但是,在下列特殊情况下,也许可不凭被告人口供而以其他证据定罪:①根据唐律、明律、清律的规定,属于议、请、减、老、小、废疾等不得拷讯的被告人,“皆据众证定罪”。②明律、清律规定:“若犯罪事发而在逃者,众证明白,即同狱成,不须对问。”③唐律规定:“若 赃状露验,理不可疑,虽不承引,即据状断之。”
  历代刑律对证人证言的收集、使用,规定了一些规则,主要有:①不得作证的情况。在通常情况下,证人必须作证,而且法律上允许拷打证人。但是,根据唐至明、清的法律规定,下面两类人不得作证:第一,属于相容隐范围的人,即一定范围的亲属之间和奴婢、部曲(农奴)、雇工人对家长不得作证。这是封建礼教和家族制度在证据制度上的反映(见亲亲相隐)。第二,年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和笃疾者(恶疾、癫狂、两肢废、两目盲等,见 伤害)。这些人往往缺乏作证能力,而且“以其不堪加刑故,并不许为证”。②伪证有罪。居延(在今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河流域)出土汉简中发现的东汉《建武三年侯粟君所责寇恩事》案卷中记载,在审案时,要先对被讯问者告以“证财物故不以实”所负刑事责任的法律,然后进行讯问(见彩图)。唐律规定,证人不讲真话,以致定罪有出入的,证人要负刑事责任。明律、清律的规定与唐律相同。③众证定罪。“称众者,三人以上”(《唐律·名例六》),就是要有3个以上证人“明证其事,始合定罪。”如果只有两个证人,或虽有3个以上证人,但有人证实,有人证虚,也不能定罪。这种规定带有形式证据制度的色彩。 自秦至清的诉讼中,比较重视通过观察犯罪现场、检验尸体伤痕来收集物证和其他证据。从《秦简·封诊式》(见睡虎地秦简)所载的现场勘察和尸体检验文书案例来看,当长官接到辖地发案报告后,就必须立即派官吏去现场进行勘验。勘验时不仅要详细勘察现场情况,检验尸体的伤痕,而且要向被害人及其家属和邻人了解情况。到了宋代,更制定了比较系统的勘验规则(见 《洗冤集录》)。明、清两代进一步在刑律中规定:“凡检验尸伤,若牒到托故不即检验,致令尸变,及不亲临监视,转委吏卒,若初复检官吏相见符同尸状,及不为用心检验,移易轻重增减尸伤不实,定执致死根因不明者,正官杖六十,首领官杖七十,吏典杖八十。仵作行人检验不实符同尸状者,罪亦如之。因而罪有增减者,以失 出入人罪论。若受财,故检验不以实者,以故出入人罪论。赃重者,计赃以枉法各从重论。”

中国古代诉讼中关于收集、使用证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制度,是中国古代诉讼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在中国古代的早期诉讼中,认定案件事实,决断争讼是非,曾采用过以兽触罪者的神明裁判方式。《说文解字》释“廌”字道:“兽也。似牛,一角。古者决讼,令触不直者”,廌即獬豸(见彩图),古代法冠又称獬豸冠。《后汉书·舆服志》说:“獬豸神羊,能别曲直,楚王尝获之,故以为冠。”神明裁判到了周朝就基本上消失,而代之以“两造具备,师听五辞”(《尚书·吕刑》)的审判方式。“听五辞”,即《周礼》记载的“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一曰辞听(观其出言,不直则烦),二曰色听(观其颜色,不直则赧然);三曰气听(观其气息,不直则喘);四曰耳听(观其听聆,不直则惑);五曰目听(观其眸子视,不直则眊然)”(《周礼·秋官·小司寇》)。这就是说,审案时,传唤双方当事人到庭,听取他们的供述,并观察他们的语调、颜色、气息、听觉、眼神,从而作出判断。这种以察颜观色断狱的方法,具有主观臆断色彩,但是比神明裁判前进了一步。而且,当时也已懂得,审案不能只听“单辞”,即当事人一面之词,而要兼“听狱之两辞”,还必须“察辞于差”(《尚书·吕刑》),即分析双方供述的矛盾,才能正确断案。
  周代的诉讼中,已广泛使用证人证言、书证和物证等证据。《周礼》载:“凡民讼,以地比正之;地讼,以图正之。”即凡是民间发生争讼,要以当地的邻里人作证,凡是发生土地争讼,要以官府所藏地图作证。又说:“司厉掌盗贼之任器货贿。”任器货贿,就是杀伤人的凶器和所盗财物。在周朝,对伤害案件,要检验被害人的伤势程度,以确定被告人罪责的轻重。《礼记·月令》中说:“命理瞻伤、 察创、视折、 审断,决狱讼必端平。”这里的伤、创、折、断,是指皮伤、肉伤、骨折、骨肉皆断等不同程度的伤害,而瞻、察、视、审是指肉眼检验的方法。此外,周朝还把当事人“盟诅”(宣誓)作为一种证据,“有以狱讼者,则使之盟诅”(《周礼·秋官·司盟》)。西周出土金文《鬲攸从鼎铭》、《匜铭》,也有在诉讼中盟誓的记载。(见彩图)  秦代至清代的证据制度,其重要特点是以被告人的口供作为定罪的一项重要根据。《清史稿·刑法志》指出,“断罪必取输服供词”,说明被告人不供认,就定不了罪,被告人一供认,就可以定罪。与重视被告人口供相适应,当时的法律允许刑讯以逼取口供。古代诉讼重口供和允许刑讯,是当时冤案层出不穷的一个主要原因。但是,在下列特殊情况下,也许可不凭被告人口供而以其他证据定罪:①根据唐律、明律、清律的规定,属于议、请、减、老、小、废疾等不得拷讯的被告人,“皆据众证定罪”。②明律、清律规定:“若犯罪事发而在逃者,众证明白,即同狱成,不须对问。”③唐律规定:“若赃状露验,理不可疑,虽不承引,即据状断之。”
  历代刑律对证人证言的收集、使用,规定了一些规则,主要有:①不得作证的情况。在通常情况下,证人必须作证,而且法律上允许拷打证人。但是,根据唐至明、清的法律规定,下面两类人不得作证:第一,属于相容隐范围的人,即一定范围的亲属之间和奴婢、部曲(农奴)、雇工人对家长不得作证。这是封建礼教和家族制度在证据制度上的反映(见亲亲相隐)。第二,年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和笃疾者(恶疾、癫狂、两肢废、两目盲等,见伤害)。这些人往往缺乏作证能力,而且“以其不堪加刑故,并不许为证”。②伪证有罪。居延(在今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河流域)出土汉简中发现的东汉《建武三年侯粟君所责寇恩事》案卷中记载,在审案时,要先对被讯问者告以“证财物故不以实”所负刑事责任的法律,然后进行讯问(见彩图)。唐律规定,证人不讲真话,以致定罪有出入的,证人要负刑事责任。明律、清律的规定与唐律相同。③众证定罪。“称众者,三人以上”(《唐律·名例六》),就是要有3个以上证人“明证其事,始合定罪。”如果只有两个证人,或虽有3个以上证人,但有人证实,有人证虚,也不能定罪。这种规定带有形式证据制度的色彩。 自秦至清的诉讼中,比较重视通过观察犯罪现场、检验尸体伤痕来收集物证和其他证据。从《秦简·封诊式》(见睡虎地秦简)所载的现场勘察和尸体检验文书案例来看,当长官接到辖地发案报告后,就必须立即派官吏去现场进行勘验。勘验时不仅要详细勘察现场情况,检验尸体的伤痕,而且要向被害人及其家属和邻人了解情况。到了宋代,更制定了比较系统的勘验规则(见《洗冤集录》)。明、清两代进一步在刑律中规定:“凡检验尸伤,若牒到托故不即检验,致令尸变,及不亲临监视,转委吏卒,若初复检官吏相见符同尸状,及不为用心检验,移易轻重增减尸伤不实,定执致死根因不明者,正官杖六十,首领官杖七十,吏典杖八十。仵作行人检验不实符同尸状者,罪亦如之。因而罪有增减者,以失出入人罪论。若受财,故检验不以实者,以故出入人罪论。赃重者,计赃以枉法各从重论。”


试论自由心证证据制度
l、神明裁判也称为神示证据制度,是古代奴隶制国家和欧洲中世纪前期封建制国家所采取的证据制度。这种证据制度以司法决斗为代表,将证据证明力的判断委诸于神的裁决,具有野蛮、愚昧的特征。自1260年法国国王路易九世发布敕令宣布禁止司法决斗后,这种证据制度随着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逐步为法定证据制度取代。

“中国法里面一定有笞杖,和中世纪刑律的内容连在一起的诉讼形式一定是拷...
这是老马年轻时候描述实体法与程序法关系的一句话。同时提到了和欧洲中世纪纠问式诉讼制度相对应的,中国古代诉讼制度。说透了就是在有罪推定的前提下,严刑逼取嫌疑人口供,并以此定案 。在证据制度上,采取”口供主义“,与之相适应的不然是严密的刑讯制度。中国古代历朝历代都奉行刑讯逼供,但有严密的...

情理在中国传统司法中的作用
充分发挥情理的积极作用,使情理与法律有机结合,发挥所长,互补互用,才能更好地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推动法治建设稳步有序地发展。证据文化,是指支配证据实践活动的精神内核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证据观念、证据制度、证据实践、运用证据的组织机构和设施及证据意义等的总和。证据文化有五个表现形态,即...

古代中国是个法治社会吗
所以,要理解中国是不是一个法治的社会,是不是一个法治的文明,要考虑到制度的结构,也要考虑到规范的系统、规范的特征。法律不自足,但有天理、人情来平衡它,无论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情理都很重要。刑事案件的话,比如那些命案、疑难案件,尤其是疑难案件。疑难案件中国古代有两种,一种是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不起诉制度的历史演变
此外,虽然古代的证据采信以神示证据制度和刑讯逼供证据制度为主,但古代对证据不足、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相当而又不能互相否定的疑案,也存在“罪疑惟轻,功疑为重”的思想,即对有疑罪的从轻处理;对有功劳有怀疑的仍给予奖励。又如《礼记·王制》记载:“疑狱,汜与众共之。众疑,赦之。”即对于疑案要征求大家的...

谁可以告诉我“中国古代诉讼制度的内容”??
中国刑事诉讼制度概述中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中华文明源远流长,其中的法律文化更是独树一帜。作为中国法律文化重要组成部分的刑事诉讼制度,在长期的发展演变过程中形成了自己独有的特点。一、 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总体特征中国古代的刑事诉讼制度历经近4000年的发展演变,虽在各个具体的历史时期稍...

是否有证据证明,原始社会真的存在选举制度?
在中国的话,主要证据就是周以后的文字了,作为对先人的历史传说,可能有夸张,但是基本不会有方式的改变,故而是可信的 在外国,好像摩尔根的《原始社会》(一般图书馆都应该有)里面提到过,同时也提到过原始社会的选举还有凭借个人技能和天定等形式,可以找来看看 ...

谈谈中国古代审判方式的历史演进
在中国古代早期,官府断案没有成文的、明确的制度、原则所依据,甚至有时候仅凭个人能力和才华来审理。在后来的法律发展中逐渐地出现了一些明确的审判制度和审判原则。西周时期出现了要求法官依法办案的规定,并创立了“五听”审讯方式和针对司法人员的“五过之疵”。唐代则具体规定了审判回避制度、证据制度...

你知道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吗?
清朝,对礼节不周者,就要被弹劾。4,中国监察制度的建立,使政治更加清明,统治者更易了解吏治,从而采取措施,采纳忠言。但也逐渐形成一种政治势力,使文官的权力增大,并得到滥用,导致是非难辩。5,当代我国的监察制度应该更加完善,但要设立正当的监察程序,要严但不能苛,但讲究证据,不能小题大作...

中国古代的司法制度的发展变化
4.汉朝发展了监察机关和检察制度。 (1)中央监察机关。 汉代中央设御史府也叫御史大夫寺,为最高监察机关。长官为御史大夫,地位仅次于丞相,协助丞相总理国政...即对证据的取舍和对证明力的判断,法律不预先规定,由法官据其法律意识和内心确信,自行判断。这是仿效资产阶级国家法律原则而确定的一项审判原则。 (3)“不...

镇安县18481016380: 古代证据制度 - 搜狗百科
赞炭三元: 五听制度 - 价值评析 价值评析图册 “五听”制度从最早封建制的周朝发端,后为历代承继并发展,显示出其顽强的生命力,对中国古代诉讼实践影响深远.从形态来看,最初表现为辞、色、气、耳、目五种对陈述人表情的感性认识,构成了“...

镇安县18481016380: 古时候也有录口供得吗? -
赞炭三元: “口供”,主要指被告的供词,在中国古代的证据制度中占有最为重要的地位.中国古代证据制度的特殊之处即是极为重视被告人口供的“口供主义”.故在中国古代的诉讼中,被告人口供是最重要的证据,无被告人供认,一般不能定罪.在古代,所有其他证据的证明力均不及口供,证人证言、书证和物证等都只能作为辅助性证据,并且必须在有口供的情况下才能发挥作用,如无口供,仅凭其他证据不能定案;反之,如有口供,而无其他证据则可定案. 总而言之——古代也是有录口供的,而且比较严谨了. 如果满意,请采纳,谢谢!~~

镇安县18481016380: 我国封建社会证据制度的特征是什么
赞炭三元: 土地私有制 自然经济

镇安县18481016380: 中国古代民事证据制度中的人证包括 -
赞炭三元: 应该与现代的差不多吧——直接或间接参与者与见证者.

镇安县18481016380: 中国古代法官审判案件的五听制度依据是什么?
赞炭三元: 五听是中国古代法官审判案件的主 要方式,确立于西周,要求法官通过对原 告和被告察言观色,通过五种具体方式审理清楚案情,然后进行公正的判决.听 即是判断.五听是一、 辞听,根据当时的言语错乱判断他在说谎.二、 色听,观其颜色,看是否因说谎而脸红.三、 气听,如果无理则会喘息加重..四、 耳听,如果理亏就听不清法官的话,可能在设法自圆其说.五、 目听,如果无理则两眼慌乱无神.通过这五种方式,再结合当事人的话,核实证据,就会做出合理判决. 此后,中国历朝官员都用这种方式审 理案件.

镇安县18481016380: 关于我国古代证据法律制度,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上学吧
赞炭三元: 男方家有女方的庚帖,女方家有男方的庚帖,还有父母之命和媒妁之言都是证据.

镇安县18481016380: 我国证据制度的特点有哪些? -
赞炭三元: 相对于诉讼程序的证据制度,行政决定的证据制度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一是收集证据制度适用一些严格的原则.(1)遵守自愿供证的原则;(2)遵循收证程序的原则;(3)遵循先取证、后裁决的原则.二是在运用证据方面采取质证原则.三是行政决定的作出以案卷为基础.证据制度是一种有关证据的制度,具体包括证据的形式、证据的收集、证据的提供、质证、证据的审查判断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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