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法亦法价值与局限性之评述

作者&投稿:绪珠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 自然法学派与分析法学派在法律概念的理解上存在着分歧。自然法学强调法律的道德基础和人本主义,视法律为追求真理、善与美的工具,其反抗专制和不平等的精神深刻影响了西方文化。然而,自然法学的局限性也显而易见。首先,它过于依赖假设,忽视对法律历史、现状和未来的实证研究;其次,它的评价标准多来自外部,如理性、道德等,缺乏对法律本身的内在评价机制,导致法学理论独立性不足;再者,自然法学过于理论化,对现实法律问题的关注不足,缺乏实用性的评判标准,可能导致唯美主义倾向,对现实法律产生批判甚至极端化的看法。

相对而言,分析法学更注重事实分析,从法律内部的结构和形式出发,弥补了自然法学的一些缺陷。在中国法治初级阶段,恶法亦法的理论对强化规则意识和解决实施难题有所启示。然而,恶法亦法理论可能导致的形式法治过度,如韦伯所描述的“法条主义”,即法律形式合理性的滥用,可能破坏法治的实质。但这并不否定恶法亦法理论在推动形式法治发展中的重要性,它需要的是完善的补充,而非全盘否定。


恶法亦法价值与局限性之评述
在中国法治初级阶段,恶法亦法的理论对强化规则意识和解决实施难题有所启示。然而,恶法亦法理论可能导致的形式法治过度,如韦伯所描述的“法条主义”,即法律形式合理性的滥用,可能破坏法治的实质。但这并不否定恶法亦法理论在推动形式法治发展中的重要性,它需要的是完善的补充,而非全盘否定。

法的局限性有哪些
法的局限性有:1、法律具有保守的倾向法律具有不能适时应变的弊端。2、法律无法穷尽一切社会现象,因此会存在遗漏。3、法律语言给适用带来标准难以统一的问题。4、法律存在着从管理走向强制,从控制走向压制的潜在危险。5、法律执行的高成本问题。法总是十分依赖其外部条件。

请问“恶法也是法”这句话正确吗?
各个学派观点不一,如果是自然法学派肯定认为恶法不是法!你可以说不公正胜于无秩序,我就说 不公正不如无秩序。谁错你说的清吗!

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题
法律的局限导致社会成员会按自己的习惯来选择具体的行为模式和对法律的态度。法律效力的实现程度其实就是立法者的偏好的满足程度,它因此并不具有普遍的价值与绝对的正当性,而又由于个体偏好在时空视觉上的局限性,它必然要引起社会其他当事人的选择,立法者的偏好导致了法律的局限,而这种局限必然导致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时...

法律为什么必然具有继承性?如何看待法治的代价?
第五,恶法亦法。第六,法律自身的局限性,也将导致在实行法治的过程中要付出一定的代价。说明了法律虽然是人类文明社会的一种实质性要素,但历史展示给人类的,不仅是法律的辉煌,还有法律的悲哀。所以,人类在自我认识的同时,要对法律进行思考:人类文明社会应当如何运用法律这件既可建设、又可破坏的...

如何正确评价法的作用
4. 预防和解决社会成员之间及他们与国家机关之间或国家机关之间的争端;5. 预防和制裁违法行为;6. 为法律本身的运行与发展提供制度和程序。正确理解社会主义法的作用至关重要。近二十年来,我国对法律重要性的认识逐渐深入,必须注意改正对法的作用的局限性。认为法律无用或万能都是错误的。

为什么说法律不是无能的?
4.强制作用。法的强制作用,亦即法的强制性,表现在:法为保障自己得以充分实现,运用国家强制力制裁、惩罚违法行为。5.教育作用。法的教育作用表现在:通过法律的实施,法律规范对人们今后的行为发生直接或间接的诱导影响。(二) 法的社会作用 法的社会作用是法为实现一定的社会目的(尤其是维护一定...

柏拉图理念
柏拉图看到了理念与事物的区别,认识到了普遍性的共相对知识的重要性和对哲学研究的意义,而其局限性则在于将理念与事物分离开,并视之为绝对独立的存在。亚里士多德后来在批判柏拉图时,就是敏锐而深刻地抓住了这个“分离”问题来作文章的。 一类事物有一个理念,各式各样的事物有各式各样的理念。不同的事物组成了事物...

“法律是调整一切社会关系的重要手段”这句话为什么不对?
基于制定法的滞后性和局限性,社会的发展会产生新的关系,一切社会关系法律都可以调整,这是根本不可能实现的。考虑法律与自由的关系,人的一切行为、人与人、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一切关系均由法律调整,这是公权力对私域自治的极端限制,是极端不理想的社会。综上所述,法律并不调整一切社会关系。补充...

时间研究时间研究方法的优劣分析
专业且经验丰富的研究者通过此法制定出实用的工作标准。然而,这种方法亦有其局限性。首当其冲,该方法适用于工作周期较短、重复性强且动作规律的工作,但对于以思考为主的工作,如数学家求解问题、大学教授准备讲义或诊断汽车故障等,效果有限。同时,它对于非重复性工作亦不适用,如非常规设备的检修。...

麻山区13076287044: 辩论:当道德与法律相违背时,法律优于道德.(一辩陈词) -
孙宰利巴: 从法学和法理学的角度来看法与道德的相悖与否根本就没有可比性,这应该算是一个比较中性的论题,实证主义法学派认为“法与道德无关或至少二者没有必然的联系”即恶法亦法,而自然法学派之观点恰与之相反,因而从纯学术角度来看这二者根本没什么可比性,各有其理,原因在于“恶法亦法”确认了法的强制性与普遍适用性、认可了法的国家强制性,而后者“恶法非法”强调和确认了人的理性以及发的目的性和法的价值特质.

麻山区13076287044: 自然法学派和分析法学派关于恶法是如何规定的 -
孙宰利巴: 1/自然法学派认为恶法非法,强调法律一定要符合道德的要求.2/分析法学派认为恶法亦法,并不要求法律符合道德的要求.

麻山区13076287044: 如何正确认识法的作用的局限性 -
孙宰利巴: 法的保障和促进社会发展的作用是巨大的,但是,像任何事物一样,法的作用也有其局限性.这可从以下四个方面加以说明: (1)法并不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唯一手段.社会关系纷繁复杂,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很多,例如道德、思想教育、宗教等....

麻山区13076287044: 关于西方法律与道德的三次争论 -
孙宰利巴: 西方主流法学派别:(新)自然法学派,分析实证法学派,社会法学派法律是否具有道德性,是存在检验实在法的自然法,恶法非法还是恶法亦法 是前两个法学派别争论的焦点.代表人物分别是富勒vs哈特

麻山区13076287044: 公理何曾压强权.是什么意思? -
孙宰利巴: 强权政治不会长久.公理何曾压强权的解释: 1、这是自然法学派和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论战的焦点之一. 2、自然法学派认为,法的效力来源于不言而喻的自然理性、来源于藏于人类最深层的普遍的公平正义准则,制定法(即主权者制定的法...

麻山区13076287044: 法律思想史中的名词“律学”是什么意思? -
孙宰利巴: 、律学、法学与法理学的概念与图表分析 既然我们已经认识到了“法理学”实为“法的哲学”,就上文之分析,我们不妨试着绘制这样一张图表来表述律学、法学、法理学的相关项对比: 律学……‥实然法(规范、技术)……‥现实主义、分...

麻山区13076287044: 实证主义法学派过于注重法律的什么 -
孙宰利巴: 过于重视法律的证据效力,而否定了合理类推.刑法理论上已经进步到了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可见,合理的、有利于被告的、符合常识的类推不能被完全禁止.

麻山区13076287044: 西方与我国对法的本质的认识 -
孙宰利巴: 西方的法就是契约,最初是人类与神签订的契约,后来是所有人签订的契约,人人都必须遵守东方的法字是个向形字.左边是三点水,象征水(如水般平整),边上那字是古代一种异兽 1.东汉许慎《说文解...

麻山区13076287044: 法律里律学的定义是什么!谢谢 -
孙宰利巴: 律学(亦称“刑名律学”、“注释律学”)律学是指根据儒学原则对以律为主的成文法进行讲习、注释的法学.它不仅从文字上、逻辑上对律文进行阐释,也阐述某些法理,如关于礼与法的关系,释法与尊经的界限,条文与法意的联系,律例之间的关系,还有定罪与量刑,刑法的宽与严,肉刑的存与废,刑名的变迁以及诉讼和狱理等.西汉的于定国、杜延年,东汉的郭躬、陈宠等人世代传习法令,收徒教法,学生多至数百人.东汉经学大师马融、郑玄等都曾对汉律作章句注解.晋代张斐和杜预等也曾对晋律作注释,并对立法原理和法律适用问题有所说明.东晋以后,私人注释逐渐由官方注释所取代.公元652年的《唐律疏议》是这种官方注释的范本.希望能帮助到你!

麻山区13076287044: 法律与道德同为社会调整规范,两者同为社会主导性调整机制 -
孙宰利巴: 一、法律与道德的联系法与道德都具有社会规范应有的规范性、概括性、连续性、稳定性、效率性等属性,但在程度上存在差别.(一)本质联系:“恶法非法”(自然法学派)、与“恶法亦法”(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二)内容联系: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三)功能上联系:近现代以来,法律主治成为普遍主张. 二、法律与道德的区别(一)生成方式(二)行为标准(三)存在形态(四)调整方式(五)运作机制(六)强制方式(七)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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