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局限性有哪些

作者&投稿:刘南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法律的局限性是什么?~

法律的局限性就是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法是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法一般不能违背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
2、法自身的各种属性决定了并不是每一种社会关系都适合于法律调整,并且法不能代替其他的社会调整形式,而应当与其他社会调整措施相配合。
3、社会对法的利用程度影响着法的作用的发挥,一定的社会关系要求有适当的法律调整,法律规定超过了由社会制约的程度或达不到这个程度,都会对社会关系的发展带来消极影响,使社会陷入过分的组织性(僵死、刻板)或无组织性。

扩展资料
法律局限性的弥补方法
1、与其他社会调整方法有机结合
事实上,法律与道德以及与其他社会调控手段之间存在着相互依赖与相互促进的关系。法律只有与包括道德在内的各种社会调整手段有机结合,形成彼此协调互动的运行机制,才能真正有效地发挥其内在功能。
2、重视法律解释
人的认识能力是有限的,只有经过不断地解释,法律才能趋于完善。实践中,法律条文相互重叠、冲突、矛盾及该规定而没有规定的情况时有发生,那么就相当有必要对法律做出与时代需要尽可能一致的说明和解释。
3、提高立法者的素质
立法中存在着局限性,针对这种情况应该努力提高立法者的素质,使他们所制定的法律最大限度地符合客观真理性的要求。立法是对于现实社会的反映,只有反映现实社会规律的法律才能够很好地被人们所遵守,在现实中发挥巨大的效力。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法的作用的局限性

法的作用的局限性:
1、法律调整的范围和深度是有限的,因为:法律只能调整人的外部行为而不涉及人的思想,而行为根源于思想,法律不能解决行为的根源。
2、法律可能会有空白或漏洞,因为:人的理性是有限的,立法者不能预测到未来发生的一切社会关系,因而法律必然会有空白或漏洞。
3、法律可能会有僵硬性,因为:法律应该是普遍的、概括的,概括性的法律概念有可能不能够涵盖纷繁复杂的现实世界,因而法律有可能不周延,存在漏洞。

法的作用:

明示作用:
法律的明示作用主要是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告知人们,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不可以做的,哪些行为是合法的,哪些行为是非法的。违法者将要受到怎样的制裁等。这一作用主要是通过立法和普法工作来实现的。

矫正作用:
这一作用主要是通过法律的强制执行力来机械地校正社会行为中所出现的一些偏离了法律轨道的不法行为,使之回归到正常的法律轨道。像法律所对的一些触犯了法律的违法犯罪分子所进行的强制性的法律改造,使之违法行为得到了强制性的矫正。

预防作用;
对于法律的预防作用主要是通过法律的明示作用和执法的效力以及对违法行为进行惩治力度的大小来实现的。法律的明示作用可以使人们知晓法律而明辨是非,即在人们的日常行为中,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绝对禁止的,触犯了法律应受到的法律制裁是什么,违法后能不能变通,变通的可能性有多少等等。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法律

法的局限性有:

1、法律具有保守的倾向法律具有不能适时应变的弊端。

2、法律无法穷尽一切社会现象,因此会存在遗漏。

3、法律语言给适用带来标准难以统一的问题。

4、法律存在着从管理走向强制,从控制走向压制的潜在危险。

5、法律执行的高成本问题。法总是十分依赖其外部条件。

扩展资料:

另外,法的作用的局限性有:

1、法律调整的范围和深度是有限的,因为:法律只能调整人的外部行为而不涉及人的思想,而行为根源于思想,法律不能解决行为的根源。思想问题最终得靠其他方式来解决。法律只调整人的某些行为,而不能是全部行为。友谊、爱情、信仰就不适宜用法律来调整特别是用法律来强制。

2、法律可能会有空白或漏洞,因为:人的理性是有限的,立法者不能预测到未来发生的一切社会关系,因而法律必然会有空白或漏洞。法律应该是稳定的,但是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频繁变化的。面对频繁变化的社会关系,立法难免具有滞后性,这种滞后会导致法律上的空白。

3、法律可能会有僵硬性,因为:法律应该是普遍的、概括的,概括性的法律概念有可能不能够涵盖纷繁复杂的现实世界,因而法律有可能不周延,存在漏洞。亚里士多德说:“法律所考虑的是多数案件,亦即一般性的和一般的情形,但法律对特殊的情况却无法加以说明;在独特的案件中法律常常不能做到公正。”

4、法律可能会具有不确定性,因为所有的法律规范都是通过语言表述的,而语言具有模糊性因而法律有可能具有不确定性。

5、形式化和程序化是法律的重要属性。虽然程序化有助于限制公权力,从而达到保障人权的目的,但是追求形式化和程序化有可能是以牺牲实质正义和个案正义为代价的。

6、法律与事实之间对应的难题是人力无法完全克服的。法律适用者面对的事实永远是“已经过去的事实”,认定和确定事实的过程实质上是法律适用者将“过去的事实”还原为“现在的事实”,而且由于人的理性的有限性,还原的过程不是一个完全等值的过程,而是一个不断接近的过程。

法律适用过程中的事实是为证据所证明的法律事实,而非真正的客观事实,因而会因为事实认定出错而发生冤假错案。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法学基础理论



法的作用的局限性
指法在调整或影响人们行为和社会生活时存在的不足或缺憾。这是从辩证的观点来看待法的作用,正确地认识法的作用的局限性的基础。
二、 法的作用的局限性的表现
1、 法只是许多社会调整方法的一种
法不是社会调整方法的唯一方法。除法律规范外,还有政策、纪律、规章、道德及其他社会规范,还有经济、行政、思想教育等手段。就建立和维护整个社会秩序而言,法是十分重要的方法。但在某些社会领域和社会关系、社会生活中法并不是调整社会关系的主要方法。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性腐败及某些当事人的性贿赂问题,从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看,还没有这方面的法律规范,刑法的贪污贿赂类犯罪仅规定的是物质性的利益而没有规定精神利益。某些当事人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向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性贿赂,搞三陪,其性质之严重,对国家职务廉洁性的玷污以及因此造成的社会危害不言而喻。在法律没有规定而又有严重危害性的情况下怎么办?这就要靠党的纪律、公务员的道德等来约束。
2、 法作用的范围不是无限的,而是有限的
在社会生活中产并非什么问题都适用法律。社会关系的主要、重要方面需要法律调整,其作用非常广泛,涉及的范围有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但是,不少社会关系、社会生活领域采用法律调整是不适宜的。如人们的思想,面临一个执政党一部分人的思想是先进的,一部分人的思想是落后的,针对落后的思想法律是不能有效调整的,只能靠思想政治工作来解决这个问题,这就是法律调整范围的限度。
3、 法的作用不可能涵盖整个生活
社会生活是具体的、形形色色的、易变的。而法律一旦制定颁布后就具有稳定性。法律不能频繁变动,更不能朝令夕改。否则就会失去权威性和确定性。所以在立法时不可能预先包容全部社会生活。法的作用还存在一定的空隙和一定的不适应性。
如:婚内强奸问题,就是在离婚案件中,一审判决上诉期内,一方强行与另一方发生性行为,一方认为是在履行夫妻权利义务,另一方认为夫妻关系已经解除是强奸。我国刑法规定的强奸:指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行为。其主体是男人,主观方面故意,客体是妇女性不可侵犯的权利,客观方面暴力或协迫等。依此规定此男定强奸罪无疑,但如此判决会使中国强奸罪泛滥,所有夫妻关系不和谐的都可能涉嫌强奸,这不利于中国家庭的稳定,因此应对刑法强奸罪主体的这个“男人”作出约定,即不包括本夫在内的男人。
再比如:笔者曾法律援助的北京市第一例离婚再审案件。一审北京某区法院判决离婚,法定上诉期内双方均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男方再婚。后女方发现一审的独任审判员是一个不具备法官资格的书记员,书记员当法官判决案件,程序违法,女方申请再审,一审法院起动了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判决离婚,女方为此得了偏执性精神病。原因是法院的程序违法导致精神障碍,请求国院赔偿,但国家赔偿法没有精神损害此项规定,受害人无助多次上访。至今未果。这就是法律的作用的空白和立法的缺憾。
4、 法的作用在实施过程中所需要的人员条件、精神条件和物质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法的作用是不能启动的
如果没有具备良好法律素质和职业道德的专业队伍,法律再好法的作用也难以发挥。人们和社会的精神条件和文化氛围、权利义务观念、程序意识等都直接制约和影响法的作用的发挥。至于物质条件对法的作用的发挥制约和影响就更为重要了。这就是“徒法不能自行,徒善不能自省”。在我国司法领域,权大于法、钱大于法、行政干预司法情况时有发生,法官和律师的关系、法官与当事人的关系等缺乏有效的法律制约。我们国家从2001年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修改后提高了法律职业准入的门槛,统一了全国司法考试。这一举措对司法公正将起到积极的作用。但仅此是不够的,全民懂法、秉公执法、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才是根本。

1、法律具有保守的倾向。法律的稳定性(实质上就是倾向于过去、倾向于保守)与社会生活的变革性总是产生矛盾与冲突,因而出现“时滞”问题。

2、法律具有不能适时应变的弊端。法律规范从概括性、一般性、抽象性的特点中派生出僵化的一面。因而,当面对具体个案时,它就有可能成为非正义的、僵化的规则。

3、法律无法穷尽一切可能发生或存在的社会现象,因此会存在遗漏。因为(1)立法当时不可能完全预料社会生活中可能发生的事物;(2)法律毕竟是通过简明扼要的言词来表述社会现象的,任何语言都不是万能的,它不可能包罗万象去穷尽所有的行为与事件;(3)法律调整的范围只限于那些有必要运用国家强制力去干预的社会关系,而在社会关系中的不少方面用法律干预是不适宜的,甚至是不可能的,因而法律也不必去穷尽一切社会现象。

4、法律语言有其拙劣性,它留有许多自由裁量的余地,给适用带来标准难以统一的问题。尽管法律是统一的行为尺度,但它存在许多不能作具体、确定规定的地方,这主要有:一是需要作价值判断的规定,如涉及“适当”“必要”“正当”“合理”等词汇之外;二是后果归结中关于罚则幅度的规定,如“有期徒刑3年至7年”这样的规定,就需要进行自由裁量。法律推理过程中往往会离不开适用者的主观意志。因而也就渗透了适用者个人的非理性因素。

5、法律存在着从管理走向强制,从控制走向压制的潜在危险。

6、法律是通过法定程序经由大量的人力、物力来执行的,这就会引起法律执行的成本问题,即司法与行政资源的投入问题。

7、法总是十分依赖其外部条件,其作用总是容易受社会或人为因素的制约。
为了减少和克服法的局限性,应当进行适当的弥补和匡正。补救措施包括:规范并加强法律解释,判例形式的补充,法律程序的科学设计,提高执法队伍素质,造就职业法律工作者,其他治国手段(道德、政策、行政等手段)的辅佐,等等。

法家思想的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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