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9年87号税务公告

作者&投稿:剧治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小微企业30万免税的具体规定
五、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1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人可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减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六、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2年12月31日前并已开具增值税发票,如发生销售折让、中止...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请收好
)【享受条件】1.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

餐饮业税收优惠政策最新2022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39号)第七条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按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 适用期间:执行至2022年12...

还没有销售收入的纳税人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吗?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纳税人2019年以后年度是否继续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需要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已经提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并享受15%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在2020年、2021年是否继续适用...

2019年厦门思明区小学招生住宅地段学区划分一览表
新校区 育秀里37-40号(育秀中心);蓝湾国际(体育路90—116双号) 育秀社区居委会(部分) 金桥社区 金桥社区居委会 槟榔小学 湖光路79-87号,湖光路88-101号,凤屿路302-320双号。 湖光社区居委会(部分) 槟榔社区 槟榔社区居委会 湖明 小学 凤屿路2-6、15、26-32、36-74号,双涵路117-127号、双涵路16...

进项税额加计抵扣的的相关规定是怎样的?
进项税额加计抵扣的的相关规定是怎样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87号)》,现就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有关政策公告如下:一、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15%...

进项税额加计抵扣的的相关规定是怎样的?
进项税额加计抵扣的的相关规定是怎样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87号)》,现就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有关政策公告如下:一、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15%...

生活服务业纳税人加计抵减15%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39号)第七条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我们公司从事家政服务,取得进项税额可以按公告2019年第87号的规定享受1...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如下:一、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15%政策)。二、本公告所称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

2022年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财政部2022年第11号公告,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延续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一、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15%政策...

关净15198346013问: 公司经营期不满3个月的纳税人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吗? -
镇江市逍遥回答: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纳税人2019年以后年度是否继续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需要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已经提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并享受15%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在2020年、2021年是否继续适用,应分别根据其2019年、2020年销售额确定.如果仍然符合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条件的,需在当年首次适用政策时,再次提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如果不再符合15%加计抵减政策条件但符合10%加计抵减政策条件,需在当年首次适用政策时,再次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并可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

关净15198346013问: 企业所得税小微企业起征点
镇江市逍遥回答: 一、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的,均可以享受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政策二、符...

关净15198346013问: 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否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
镇江市逍遥回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规定:“关32313133353236313431303231363533e59b9ee7ad9431333365656536于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

关净15198346013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87]财税 -
镇江市逍遥回答: 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 (87)财税地字第0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总局(86)财税地字第008号《关于检发〈关于房产税若干具...

关净15198346013问: 不动产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的,之前分期抵扣40%待抵扣的进项税额怎么处理? -
镇江市逍遥回答: 自2019年4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四)项第1点、第二条第(一)项第1点停止执行,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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