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专家应当回避未回避的

作者&投稿:古炎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怎么办
在具体实践中,评审专家进入评标室登录评标系统后的第一项工作是承诺是否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也就是“是否需要回避”,不需要回避的要确认“不回避”,方能进入评标阶段的下一个程序。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应回避而未回避的,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评标专家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未提出回避的,招标人和通信行政监督部门发现后,应当立即停止其参加资格审查或评标。第十二条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确认评标专家出席资格审查或评标活动后,发生评标专家临时不能到场或需要回避等特殊情形的,应当按照原抽取方式补抽确定。第十三条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一)接...

下述哪些情况,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回避
B 答案解析:政府采购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承担行政责任的违法行为主要有:(1)明知应当回避而未主动回避的;(2)在知道自己为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后至评标结束前的时段内私下接触投标供应商的;(3)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4)在评标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5)未...

专家未回避被质疑需要专家说明吗
需要。根据查询政府采购信息网官网显示,发现评审专家应当回避不回避的,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其评标意见无效,而且还要对其罚款,即专家未回避被质疑需要专家说明,否则会禁止其参加活动。

房屋拆迁评估报告的有效期应与《房屋拆迁 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期限相一...
专家鉴定小组的组成人员应当从专家委员会中随机抽取,并不得少于3人。专家鉴定的费用根据专家鉴定的工作量大小,按实际开支结算,但总费用一般不得超过鉴定标的额的5‰。 第六十二条 估价专家委员会成员、估价机构、估价人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其鉴定意见或者估价结果无效。 拆迁当事人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不协助估价...

对评标项目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情况有哪些
对评标项目应当回避而不回避违反了《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的情况按照《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规定。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

集团总公司项目招标评标时,下属子公司评标专家须要回避吗?
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上述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 申请其回避。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18号令) 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处2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哪些情形下应当回避?
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对同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项目,须主动提出回避。有利害关系主要是指三年内曾在参加该采购项目供应商中任职(包括一般工作)或担任顾问,配偶或直系亲属在参加该采购项目的供应商中任职或担任顾问,与参加该采购项目供应商发生过法律纠纷,以及其他可能影响...

投标人关联关系,如何判断?如何处理?
到是招标人组建评标委员会时,应结合投标情况,与投标人存在关联关系的评标专家排除在评标委员会外,已经进入的应该更换,评标专家也有主动回避的义务,否则其评审意见无效。综上所述,在招投标领域我们可以看到,虽然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投标主体做出了一定的限制,但是并没有完全禁止招投标各参与方具有关联关系公司之间的公平竞争...

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的第四章 评标专家的权利、义...
(二)遵守评标纪律,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与招标结果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或其它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它好处;(三)对评标过程保密,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商业秘密或其它情况;(四)应当回避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五...

门陶17852517246问: 对评标项目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情况有哪些 -
全南县福康回答: 对专家:与招标项目或投标人及其制造商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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