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回避具体范围

作者&投稿:刀峰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评标专家回避的情形有哪些
招标人协助评标委员会评标的,应当指派熟悉招标工作、政治素养高的人员,具体人数由招标人视工作量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和招标人应当协助评标人员实行回避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或者协助评标;(1)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招标项目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2)与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参加投标...

对评标项目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情况有哪些
对评标项目应当回避而不回避违反了《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的情况按照《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规定。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回避的是指( )。_百 ...
【答案】:D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回避:1)招标单位或投标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3)与投标单位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回避的是指( )。_百 ...
【答案】:D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回避:(1)招标单位或投标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3)与投标单位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关于招投标回避要求的询问
但在参与投标时甲必须回避。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九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姻亲关系的。当然,还是不建议甲的亲属投标,这关系还是有点敏感得。

什么是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回避制度?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回避制度具体都有哪...
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有符合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第十四条 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

评委在评标时,发现投标单位是儿子的在职单位,要回避吗?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九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姻亲关系的。如果你儿子只是普通员工,无所谓呀,只要不是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以及本项目负责人的,回不回避都...

评标专家有下列( )等情况的,可能影响公正评标应当回避。
【答案】:A,B,C ABC【解析】评标专家有下列可能影响公正评标情况的,应当回避:(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主管部门的人员;(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有关的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

评标专家评委回避原则
评标专家评委回避原则是在评标过程中,评标专家应当遵守的一项基本原则。根据这个原则,评标专家需要回避与其个人利益相关的项目,以确保评标过程的公正、公平和透明。与招标项目有利益关系:评标专家不能在招标项目相关的商业利益方面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例如拥有项目投标企业的股份或从中获得经济利益。与投标人...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哪些情形下应当回避
凡与招标项目或投标人及其制造商有利害关系的外聘专家,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随机抽取的评审专家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项目评标。如与招标人、投标人、制造商或评审项目有利害关系的,专家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利害关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评审专家在某投标人单位或制造商单位任职、兼职或者持有股份...

谏厘15295996639问: 评标专家在何种情况下需要回避?
红古区信达回答: 根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 定》等相关法规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另外,法...

谏厘15295996639问: 招标代理回避的单位有哪些 -
红古区信达回答: 投标单位,招标人,招标代理公司

谏厘15295996639问: 招标人规避招标的表现有哪些 -
红古区信达回答: 1.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2. 按《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凡依法应公开招标的项目,釆取化整为零或弄虚作假等方式不进行公开招标的,或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且又构成规避招标的,都属于规避招标的情况. 3. 如回避招标直接发包、利用 标段划分规避、肢解专业分包等情形,是最常见的规避招标. 4. 对政府釆购,采购人规避招标的表现主要是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釆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谏厘15295996639问: 招标投标法对规避法定强制招标的行为有哪些规定 -
红古区信达回答: 1. 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 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凡列入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并属于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依照第三条第二款 的授权制定的具体范围以内和规模标准...

谏厘15295996639问: 不招标和规避招标要付什么法律责任 -
红古区信达回答: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49条的规定,行为人规避招标的,应当承担如下责任:(1)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改正是实现行政处罚补救性功能的具体手段,是行政机关要求违法当事人对不法状态予以纠正的一种措施.其目的在于要求违法当事人...

谏厘15295996639问: 行政监督人员为什么要回避招标 -
红古区信达回答: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第13条规定,行政监督部门负责投诉处理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1)近亲属是被投诉人、投诉人,或者是被投诉人、投诉人的主要负责人;(2)在近三年内本人曾经在被投诉人单位担任高级管理职务;(3)与被投诉人、投诉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诉事项公正处理的.

谏厘15295996639问: 招标人哪些行为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
红古区信达回答: 招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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