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世凯的《二十一条》内容是什么?

作者&投稿:弓柯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袁世凯的“二十一条”内容是什么?~

二十一条共分五大项:
承认日本继承德国在山东的一切权益,山东省不得让与或租借他国。
承认日本人有在南满和内蒙古东部居住、往来、经营工商业及开矿等项特权。旅顺、大连的租借期限并南满、安奉两铁路管理期限,均延展至99年为限。
汉冶萍公司改为中日合办,附近矿山不准公司以外的人开采。
所有中国沿海港湾、岛屿概不租借或让给他国。
中国政府聘用日本人为政治、军事、财政等顾问。中日合办警政和兵工厂。武昌至南昌、南昌至杭州、南昌至潮州之间各铁路建筑权让与日本。日本在福建省有开矿、建筑海港和船厂及筑路的优先权等等。

二十一条签订现场:

二十一条的危害:
要求承认日本继承德国在山东的一切权益,山东省不得让与或租给他国,准许日本修建自烟台(或龙口)连接胶济路的铁路。其实日本的真实目的是向山东省进行经济扩张,同时,还意味着要把战略要冲的山东省作为日本的势力范围,为瓜分中国作准备。
要求承认日本在南满和内蒙古东部的特殊权利,日本人有居住往来、经营矿等项特权。旅顺、大连的租借期限及南满、安奉两铁路期限,均延长至99年。然,日本的目的是把我国东北和内蒙变成它的殖民地。
要求把汉冶萍公司改为中日合办,中国不得自行处理,附近矿山不准公司以外之人开采。实际上,是要由日本一手操纵和控制中国当时这个最大的铁矿山和炼铁企业。
相关背景:日本妄图借各主要帝国主义国家忙于欧战,无暇东顾的机会加快侵略中国步伐,以进攻盘踞在青岛的德军为借口,不顾当时中国的中立地位和中国的反对,悍然出兵登陆山东,在中国领土上作战。在歼灭德军后,仍然增兵山东,把持胶济铁路沿线,随意征发中国民众和物资,禁止中国军队靠近。
同时背着国际社会暗中向袁世凯提出二十一条,并以军事行动相威胁。袁世凯以中日交战向当时的陆军部长段祺瑞咨询,段表示一旦开战,北洋军队不足以支持半年。

1、中国政府允诺,日后日本国政府拟向德国政府协定之所有德国关于山东省依据条约,或其他关系,对中国政府享有一切权利、利益让与等项处分,概行承认。
2、中国政府允诺,凡山东省内并其沿海一带土地及各岛屿,无论何项名目,概不让与或租与别国。
3、中国政府允准,日本国建造由烟台或龙口接连胶济路线之铁路。
4、中国政府允诺,为外国人居住贸易起见,从速自开山东省内各主要城市作为商埠;其应开地方另行协定。
5、两订约国互相约定,将旅顺、大连租借期限并南满洲及安奉两铁路期限,均展至九十九年为期。
6、日本国臣民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为盖造商工业应用之房厂,或为耕作,可得其需要土地之租借权或所有权。
7、日本国臣民得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任便居住往来,并经营商工业等各项生意。
8、中国政府允将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各矿开采权,许与日本国臣民。至于拟开各矿,另行商订。
9、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允准他国人建造铁路,或为建造铁路向他国借用款项之时。
10、将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各项税课作抵,由他国借款之时。
11、中国政府允诺,如中国政府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聘用政治、财政、军事各顾问教习,必须先向日本国政府商议。
12、中国政府允将吉长铁路管理经营事宜,委任日本国政府,其年限自本约画押之日起,以九十九年为期。
13、两缔约国互相约定,俟将来相当机会,将汉冶萍公司作为两国合办事业;并允如未经日本国政府之同意,所有属于该公司一切权利产业,中国政府不得自行处分,亦不得使该公司任意处分。
14、中国政府允准,所有属于汉冶萍公司各矿之附近矿山,如未经该公司同意,一概不准该公司以外之人开采;并允此外凡欲措办无论直接间接对该公司恐有影响之举,必须先经该公司同意。
15、中国政府允准所有中国沿岸港湾及岛屿,一概不让与或租与他国。
16、在中国中央政府,须聘用日本人,充为政治财政军事等各顾问。
17、所有中国内地所设日本病院、寺院、学校等,概允其土地所有权。
18、向来日中两国,屡起警察案件,以致酿成[车谬][车曷]之事不少,因此须将必要地方之警察,作为日中合办,或在此等地方之警察署,须聘用多数日本人,以资一面筹划改良中国警察机关。
19、中国向日本采办一定数量之军械(譬如在中国政府所需军械之半数以上),或在中国设立中日合办之军械厂聘用日本技师,并采买日本材料。
20、中国允将接连武昌与九江、南昌路线之铁路,及南昌、杭州,南昌、潮州各路线铁路之建造权许与日本国。
21、在福建省内筹办铁路,矿山及整顿海口,(船厂在内)如需外国资本之时,先向日本国协议。
22、中国允认日本国人在中国有布教之权。

扩展资料:
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日本以英日同盟(协约国)为理由,强行派兵接收德国(同盟国)在山东胶州湾的租界地,以及胶济铁路沿线地带,中国政府无力阻止。

孙中山为筹措资金而与日本人签订《中日合办汉冶萍借款案》,1915年2月2日,日本趁欧美各国无暇东顾之际,秘密向袁世凯提出了与借款案有相同点的《二十一条》之要求。
并逼迫北洋政府承认日本取代德国在华的一切特权,进一步扩大日本在满洲及蒙古的权益,以及承诺聘用日本人为顾问。
日本的要求等同于将中国纳入成为其保护国。美国政府闻讯虽对日本提出抗议,但日方并没有收回其主要要求。

从1915年2月2日到5月7日,历时105天,袁世凯政府与日方谈判20多次。在谈判中中国代表对日本的要求多有抵制。
袁世凯政府采取各种办法拖延时间并向社会各界透漏日本之无理要求,以期国际社会干涉此案,并唤起国内民众舆论讨伐日本,国内民众反对《二十一条》的呼声日渐高涨。
1915年4月26日,日本代表提出最后修正案,做出一些小让步。5月1日中国方面提出修正案,仍坚持自己的立场,于是日本政府删削了对中国最为不利的第五号要求。
1915年5月6日,袁世凯在《大总统袁世凯致各省电》中称:中国沿海港湾、岛屿不可让与或租于他国、聘用日本顾问、中日合办警察、军械等为‘其制我死命最要之点’。
在我国不宜因此决裂,蹂躏全局。但应尽心竭力,能挽救一分,即收回一分之权利。
日本政府终于恼羞成怒于5月7日向袁世凯政府发出最后通牒,限5月9日午后六时前答复,否则将执行必要之手段。
此时的日本摆出大战一场的姿态,军舰在渤海一带游弋,山东、奉天兵力增加,关东戒严,日侨纷纷回国。
5月8日袁世凯召集政府要员开会,袁世凯认为日本已收回对中国最为不利的第五号各条款,已非亡国条件,为避免开战,所以接受日本条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二十一条

袁世凯的《二十一条》内容是:

1、第一号

日本国政府及中国政府,互愿维持东亚全局之和平,并期将现存两国友好善邻之关系益加巩固,兹以定条款如下:

第一款 中国政府允诺,日后日本国政府拟向德国政府协定之所有德国关于山东省依据条约,或其他关系,对中国政府享有一切权利、利益让与等项处分,概行承认。

第二款 中国政府允诺,凡山东省内并其沿海一带土地及各岛屿,无论何项名目,概不让与或租与别国。

第三款 中国政府允准,日本国建造由烟台或龙口接连胶济路线之铁路。

第四款 中国政府允诺,为外国人居住贸易起见,从速自开山东省内各主要城市作为商埠;其应开地方另行协定。

2、第二号

日本国政府及中国政府,因中国承认日该国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享有优越地位,兹议定条款如下:

第一款 两订约国互相约定,将旅顺、大连租借期限并南满洲及安奉两铁路期限,均展至九十九年为期。

第二款 日本国臣民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为盖造商工业应用之房厂,或为耕作,可得其需要土地之租借权或所有权。

第三款 日本国臣民得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任便居住往来,并经营商工业等各项生意。

第四款 中国政府允将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各矿开采权,许与日本国臣民。至于拟开各矿,另行商订。

第五款 中国政府应允,关于左开各项,先经日本国政府同意而后办理:

一、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允准他国人建造铁路,或为建造铁路向他国借用款项之时。

二、将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各项税课作抵,由他国借款之时。

第六款 中国政府允诺,如中国政府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聘用政治、财政、军事各顾问教习,必须先向日本国政府商议。

第七款 中国政府允将吉长铁路管理经营事宜,委任日本国政府,其年限自本约画押之日起,以九十九年为期。

3、第三号

日本国政府及中国政府,顾于日本国资本家与汉冶萍公司现有密切关系,且愿增进两国共通利益,兹议定条款如左:

第一款 两缔约国互相约定,俟将来相当机会,将汉冶萍公司作为两国合办事业;并允如未经日本国政府之同意,所有属于该公司一切权利产业,中国政府不得自行处分,亦不得使该公司任意处分。

第二款 中国政府允准,所有属于汉冶萍公司各矿之附近矿山,如未经该公司同意,一概不准该公司以外之人开采;并允此外凡欲措办无论直接间接对该公司恐有影响之举,必须先经该公司同意。

4、第四号

日本政府及中国政府为切实保全中国领土之目的,兹定立专条如下:

中国政府允准所有中国沿岸港湾及岛屿,一概不让与或租与他国。

5、第五号

第一款 在中国中央政府,须聘用日本人,充为政治财政军事等各顾问。

第二款 所有中国内地所设日本病院、寺院、学校等,概允其土地所有权。

第三款 向来日中两国,屡起警察案件,以致酿成[车谬][车曷]之事不少,因此须将必要地方之警察,作为日中合办,或在此等地方之警察署,须聘用多数日本人,以资一面筹划改良中国警察机关。

第四款 中国向日本采办一定数量之军械(譬如在中国政府所需军械之半数以上),或在中国设立中日合办之军械厂聘用日本技师,并采买日本材料。

第五款 中国允将接连武昌与九江、南昌路线之铁路,及南昌、杭州,南昌、潮州各路线铁路之建造权许与日本国。

第六款 在福建省内筹办铁路,矿山及整顿海口,(船厂在内)如需外国资本之时,先向日本国协议。

第七款 中国允认日本国人在中国有布教之权。

(一)两订约国互相约定,将旅顺、大连租借期限,并南满洲及安奉两铁路期限,均扩展至九十九年为期。

(二)日本国臣民,在南满洲东内蒙古,盖造商工业应用之厂房,或为耕作,可得其需要土地之租借权,或所有权。

(三)日本国臣民,得在南满洲东内蒙古,任便居住往来,并经营商工业等各项生意。

(四)中国政府,允将在南满洲及东内蒙古各矿开采权。

谈判经过:

袁世凯最终采取了“拖”,"露",“探”,“谈”四字诀来对付日本人,同时还派出了善于应对困难局面谈判的陆徵祥,由他担任外交总长主持谈判。

所谓“拖”就是拖延时间,日本希望越快越好,在欧美列强没有发现之前,迅速签订好协议,所以要求天天谈,而中国这边则必须拖延时间,以寻找破敌良策,最后定下来两天一谈,每次三个小时,谈之前还准备各种水果,使得实际谈判的时间缩短,总之各种拖延时间。

所谓“露”就是以夷制夷,利用列强的力量来对付日本,美国曾经提出门户开放,使得欧美列强共享在中国的权益,而日本想独吞中国,这就是不可调和的矛盾。

所以中国的谈判官会时不时的透露一些消息给各国大使和报社的记者,让欧美列强都了解日本提出的二十一条的内容,这个方法果然奏效,欧美各国都提出了抗议,并且通过军事向日本施压,日本压力很大。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二十一条约



二十一条,日本帝国主义妄图灭亡中国的秘密条款。负责袁和有贺之间联系的,在国内是袁世凯的心腹幕僚曾彝进。

二十一条共分五大项:
  ①承认日本继承德国在山东的一切权益,山东省不得让与或租借他国。
  ②承认日本人有在南满和内蒙古东部居住、往来、经营工商业及开矿等项特权。旅顺、大连的租借期限并南满、安奉两铁路管理期限,均延展至99年为限。
  ③汉冶萍公司改为中日合办,附近矿山不准公司以外的人开采。
  ④所有中国沿海港湾、岛屿概不租借或让给他国。
  ⑤中国政府聘用日本人为政治、军事、财政等顾问。中日合办警政和兵工厂。武昌至南昌、南昌至杭州、南昌至潮州之间各铁路建筑权让与日本。日本在福建省有开矿、建筑海港和船厂及筑路的优先权等等。二十一条要求严重损害了中国的主权,袁世凯不敢立即表示接受。消息一经传开,反日舆论沸腾。欧美列强对日本损害他们在华的侵略权益一致不满,纷纷给予抨击。正式谈判于1915年2月2日开始。日本以支持袁世凯称帝引诱于前,以武力威胁于后,企图使袁世凯政府全盘接受。中国人民反日爱国斗争日趋高涨,日本见事态严重,便一面宣布第五项为希望条件,属于劝告性质;一面提出新案,内容与原要求一至四项基本相同,仅将若干条文改用换文方式。5月7日日本发出最后通牒,限48小时内应允。袁世凯指望欧美列强干涉落空,又怕得罪日本,皇帝做不成,便以中国无力抵御外侮为理由,于5月9日递交复文表示除第五项各条容日后协商外,全部接受日本的要求。5月25日在北京签订了所谓“中日条约”和“换文”。
  二十一条是日本帝国主义以吞并中国为目的而强加于中国的单方面“条约”,袁政府事后也不得不声明此项条约是由于日本最后通牒而被迫同意的。此后历届中国政府均未承认其为有效条约。
  二十一条节录:
  
  一九一五年一月十八日
  第一号
  日本国政府及中国政府,互愿维持东亚全局之和平,并期将现存两国友好善邻之关系益加巩固,兹以定条款如下:
  第一款 中国政府允诺,日后日本国政府拟向德国政府协定之所有德国关于山东省依据条约,或其他关系,对中国政府享有一切权利、利益让与等项处分,概行承认。
  第二款 中国政府允诺,凡山东省内并其沿海一带土地及各岛屿,无论何项名目,概不让与或租与别国。
  第三款 中国政府允准,日本国建造由烟台或龙口接连胶济路线之铁路。
  第四款 中国政府允诺,为外国人居住贸易起见,从速自开山东省内各主要城市作为商埠;其应开地方另行协定。
  第二号
  日本国政府及中国政府,因中国承认日本国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享有优越地位,兹议定条款如下:
  第一款 两订约国互相约定,将旅顺、大连租借期限并南满洲及安奉两铁路期限,均展至九十九年为期。
  第二款 日本国臣民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为盖造商工业应用之房厂,或为耕作,可得其需要土地之租借权或所有权。
  第三款 日本国臣民得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任便居住往来,并经营商工业等各项生意。
  第四款 中国政府允将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各矿开采权,许与日本国臣民。至于拟开各矿,另行商订。
  第五款中国政府应允,关于左开各项,先经日本国政府同意而后办理:
  一、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允准他国人建造铁路,或为建造铁路向他国借用款项之时。
  二、将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各项税课作抵,由他国借款之时。
  第六款 中国政府允诺,如中国政府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聘用政治、财政、军事各顾问教习,必须先向日本国政府商议。
  第七款 中国政府允将吉长铁路管理经营事宜,委任日本国政府,其年限自本约画押之日起,以九十九年为期。
  第三号
  日本国政府及中国政府,顾于日本国资本家与汉冶萍公司现有密切关系,且愿增进两国共通利益,兹议定条款如左:
  第一款 两缔约国互相约定,俟将来相当机会,将汉冶萍公司作为两国合办事业;并允如未经日本国政府之同意,所有属于该公司一切权利产业,中国政府不得自行处分,亦不得使该公司任意处分。
  第二款 中国政府允准,所有属于汉冶萍公司各矿之附近矿山,如未经该公司同意,一概不准该公司以外之人开采;并允此外凡欲措办无论直接间接对该公司恐有影响之举,必须先经该公司同意。
  第四号
  日本政府及中国政府为切实保全中国领土之目的,兹定立专条如下:
  中国政府允准所有中国沿岸港湾及岛屿,一概不让与或租与他国。
  第五号
  第一款 在中国中央政府,须聘用日本人,充为政治财政军事等各顾问。
  第二款 所有中国内地所设日本病院、寺院、学校等,概允其土地所有权。
  第三款 向来日中两国,屡起警察案件,以致酿成[车谬][车曷]之事不少,因此须将必要地方之警察,作为日中合办,或在此等地方之警察署,须聘用多数日本人,以资一面筹划改良中国警察机关。
  第四款 中国向日本采办一定数量之军械(譬如在中国政府所需军械之半数以上),或在中国设立中日合办之军械厂聘用日本技师,并采买日本材料。
  第五款 中国允将接连武昌与九江、南昌路线之铁路,及南昌、杭州,南昌、潮州各路线铁路之建造权许与日本国。
  第六款 在福建省内筹办铁路,矿山及整顿海口,(船厂在内)如需外国资本之时,先向日本国协议。
  第七款 中国允认日本国人在中国有布教之权。
  孙中山虽然是明确反对《二十一条》的,但他愿意给予日本在满蒙的特殊权益、“承认日本对‘满蒙’的领有”,和1915年日本向袁世凯提出的《二十一条》第二部分有关满蒙的要求相比又有多大的差别呢?只不过《二十一条》更加具体而已——
  (一)两订约国互相约定,将旅顺、大连租借期限,并南满洲及安奉两铁路期限,均扩展至九十九年为期。
  (二)日本国臣民,在南满洲东内蒙古,盖造商工业应用之厂房,或为耕作,可得其需要土地之租借权,或所有权。
  (三)日本国臣民,得在南满洲东内蒙古,任便居住往来,并经营商工业等各项生意。
  (四)中国政府,允将在南满洲及东内蒙古各矿开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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