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在立案中所立罪名不准确,能更改吗?

作者&投稿:全变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公安局提起罪名的话,检察院还会更改原有罪名吗?~

公安局提起罪名的话,检察院会根据移交的案件的实际情况来确定是否更改罪行,如果适用罪行不合适的,是可以更改原有罪名提起公诉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
(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下列事项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一)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
(二)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
(三)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
(四)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事项。
人民检察院依照前两款规定听取值班律师意见的,应当提前为值班律师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必要的便利。
参考资料来源:这个人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向公安机关反映,将来案件到了检察院、法院时,再分别向检察院、法院反映。

如果确实不准确可以变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这种情况下法院是有权变更检察院起诉的罪名的 当然这个问题是有争议的 人民检察院按照A罪起诉到人民法院,经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A罪,而应当认定为B罪,遂以B罪对被告人定罪量刑。

根据《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分别作出裁判:

(一)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的罪名成立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四)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五)案件事实部分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依法作出有罪或者无罪的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部分,依法不予认定;

(六)被告人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

(七)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

(八)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并且不是必须追诉或者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九)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对于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扩展资料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七十七条 在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理由,并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

第一百七十八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的,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人民检察院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应当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照本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依法作出裁判。

参考资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



查实确实不准确的,可以变更。

我国刑事诉讼中司法机关变更罪名的现状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无论是旧《刑事诉讼法》,还是新《刑事诉讼法》均对司法机关变更罪名予以肯定,且没有设定程序规制,这也是司法实践中频频出现司法机关“擅自”变更罪名的立法根据。实践中,司法机关罪名变更包括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中拟定罪名的变更,也包括在审判阶段人民法院对公诉机关或者自诉人指控罪名的变更。
(一)审查起诉阶段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检察机关对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有权审查,但对罪名认定若不正确如何处理却没有任何规定。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往往径行改变侦查机关《起诉意见书》中拟定的罪名,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无需通知侦查机关,也无需征求被告人或者辩护人的意见,更无需通知被告人或者辩护人。
(二)审判阶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对《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项进行补充性规定。在我国刑事诉讼过程中,合议庭合议的内容被告人及辩护人均无权知晓,因此,常常出现法庭辩论围绕一个罪名,而判决时却是另外一个罪名,或者辩论时针对一个罪名而判决时却成为两个罪名。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公诉机关或自诉人指控被告人涉嫌的罪名直接进行变更并进行判决的案例不胜枚举。
值得说明的是,关于司法机关变更罪名的形式,国内学者往往将其局限于罪名的改变,即轻罪变为重罪、重罪变为轻罪或者同等法定刑的罪名之间的相互转换。事实上,罪名变更的形式还应当包括罪名的追加、拆分与合并,如检察机关在对涉嫌贷款诈骗罪的被告人审查起诉时,发现被告人有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的行为且单独成罪,进而检察机关将贷款诈骗罪拆分为两个罪名进行起诉,因此,罪名变更的形式不应当理解为一个罪名转变为另外一个罪名的简单置换,而是多种情况并存的罪名变更。

可以的,公安机关在立案初查的时候立案的名称不是最终名称,通常都会在侦查的时候或呈请逮捕的时候确定其立案性质而更改,例如抢夺案,发现嫌疑人在作案的过程中使用了暴力行为的,就会将案件改成抢劫案。如若检察院发现立案名称不符,也会要求公安机关更改的。

到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时候,会根据案件情况确定罪名,法院审判时也有改罪名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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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立案程序的详细步骤
公安机关的立案程序步骤如下:1、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2、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3、勘验、检查、搜查。4、法庭辩论和最后陈述。5、评议、判决、宣告判决。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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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的规定立案前逮捕是不可以的,安机关发现有犯罪事实发生的,就应当立案侦查。在立案前认为有犯罪嫌疑的,可以传唤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拒不接受传唤的,公安机关可以强制拘传。立案之前是不能称之为犯罪嫌疑人的。一、根据法律的规定立案前逮捕可以吗?安机关发现有犯罪事实发生的,就应当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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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侦查与追诉时效的司法解释是:立案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接到公民报案、控告、举报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或者触犯《刑法》的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受理后经领导批准,立为刑事或治安案件查处的行为。追诉时效,是指刑事法律规定的,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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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县15337416735: 公安机关定性有误,当事人还能向检察院提出从新立案吗 -
除林孕三: 对于公安机关立案时对行为的定性与报案人的意见不一致的,不能通过检察机关进行监督处理.但如果公安机关作出不予以立案的决定的,当事人对决定不服,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云县15337416735: 公安机关乱立案,检察院能纠正吗 -
除林孕三: 检察院行使司法监督权,对于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会作出纠正或予以监督.而公安机关“乱立案”的立案行为,检方所纠正的一般方式是认为不符合批捕条件的不予批捕,对于立案调查或侦察本身是还事实真相的一个过程序,只要立案后没有违法违规行为则不在纠正的范围.《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云县15337416735: 警察给犯人定的罪以后还会更改吗 -
除林孕三: 当然有,因为警察在侦办案件过程中,案情也会有变化,加之,在公检法三部门之间,虽然都是办案,但各部门的工作还是有则重,公安机关主要是侦察破案,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审判,同时,有些案件很复杂,在认识上各部门之间会有不同的见解,有时也会产生不同的意见,所以有的案件可能就有更改罪名,也会有罪行认定更改的情况出现,这些都是正常的.当然,我讲的是那些复杂的案件,对绝大部份案件来说,一般都会是一致的.

云县15337416735: 公安机关侦查阶段我对我的罪明有异议可以起诉 -
除林孕三: 只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就可以提请检察院审查起诉,具体起诉罪名由检察院确定

云县15337416735: 刑事案件处理程序是怎样的?
除林孕三: 刑事案件处理程序是指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等行政机关在处理刑事案件时所依照的程序和处理方式.第一步:立案公安机关应当在受理案件之后,对案件进行立案,并...

云县15337416735: 第一次罪名错误,同一证据更改罪名后报案,公安局能立案吗 -
除林孕三: 这个不是由你们报案人确定的,不管你们以什么罪名报案,只要是涉及违法犯罪公安机关都应该予以调查,如果涉及案件,是由公安机关根据具体的违法或犯罪行为受案或立案侦查的

云县15337416735: 公安刑事案件办案程序
除林孕三: 一、公安刑事案件办案程序通常情况下,由公安机关负责立案和侦查,由检察院负责审查起诉和代表国家提起公诉,由法院负责审理,最后由监狱负责执行.1、立案和侦...

云县15337416735: 我爸爸的罪重吗?要被判几年?要罚金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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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县15337416735: 公安机关已立案是否能撤销 -
除林孕三: 如果属于刑事犯罪案件,一旦立案就无法撤销.

云县15337416735: 立案监督如何解释
除林孕三: 立案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不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而由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和通知立案的法律监督制度. 立案监督是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的一项重要职能.其目的是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活动,以保证准确、及时地追究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实施. 立案监督的范围是: (1)、公安机关该立案而未立案,即有案不立的; (2)、已经立案、不符合撤案条件而撤案,即有罪不究的; (3)、以行政、经济、治安处罚、劳动教养代替刑事处罚,以罚代刑,降格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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