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

作者&投稿:屈若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20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的汽车和汽车挂车(以下统称汽车产品)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汽车产品生产者(以下简称生产者)是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主体。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应当依照本办法实施召回。第四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全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场监管总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的部分工作。
  市场监管总局缺陷产品召回技术机构(以下简称召回技术机构)按照市场监管总局的规定承担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信息管理、缺陷调查、召回管理中的具体技术工作。第二章 信息管理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的缺陷等有关问题。第七条 市场监管总局负责组织建立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信息管理系统,收集汇总、分析处理有关缺陷汽车产品信息,备案生产者信息,发布缺陷汽车产品信息和召回相关信息。
  市场监管总局负责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建立汽车产品的生产、销售、进口、登记检验、维修、事故、消费者投诉、召回等信息的共享机制。第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本行政区域内缺陷汽车产品信息的,应当将信息逐级上报。第九条 生产者应当建立健全汽车产品可追溯信息管理制度,确保能够及时确定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范围并通知车主。第十条 生产者应当保存以下汽车产品设计、制造、标识、检验等方面的信息:
  (一)汽车产品设计、制造、标识、检验的相关文件和质量控制信息;
  (二)涉及安全的汽车产品零部件生产者及零部件的设计、制造、检验信息;
  (三)汽车产品生产批次及技术变更信息;
  (四)其他相关信息。
  生产者还应当保存车主名称、有效证件号码、通信地址、联系电话、购买日期、车辆识别代码等汽车产品初次销售的车主信息。第十一条 生产者应当向市场监管总局备案以下信息:
  (一)生产者基本信息;
  (二)汽车产品技术参数和汽车产品初次销售的车主信息;
  (三)因汽车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故障而发生修理、更换、退货的信息;
  (四)汽车产品在中国境外实施召回的信息;
  (五)技术服务通报、公告等信息;
  (六)其他需要备案的信息。
  生产者依法备案的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更新。第十二条 销售、租赁、维修汽车产品的经营者(以下统称经营者)应当建立并保存其经营的汽车产品型号、规格、车辆识别代码、数量、流向、购买者信息、租赁、维修等信息。第十三条 经营者、汽车产品零部件生产者应当向市场监管总局报告所获知的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相关信息,并通报生产者。第三章 缺陷调查第十四条 生产者获知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组织调查分析,并将调查分析结果报告市场监管总局。
  生产者经调查分析确认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缺陷汽车产品,并实施召回;生产者经调查分析认为汽车产品不存在缺陷的,应当在报送的调查分析结果中说明分析过程、方法、风险评估意见以及分析结论等。第十五条 市场监管总局负责组织对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信息管理系统收集的信息、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投诉信息以及通过其他方式获取的缺陷汽车产品相关信息进行分析,发现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通知生产者开展相关调查分析。
  生产者应当按照市场监管总局通知要求,立即开展调查分析,并如实向市场监管总局报告调查分析结果。第十六条 召回技术机构负责组织对生产者报送的调查分析结果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告市场监管总局。第十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管总局应当组织开展缺陷调查:
  (一)生产者未按照通知要求开展调查分析的;
  (二)经评估生产者的调查分析结果不能证明汽车产品不存在缺陷的;
  (三)汽车产品可能存在造成严重后果的缺陷的;
  (四)经实验检测,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汽车产品可能存在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情形的;
  (五)其他需要组织开展缺陷调查的情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的汽车和汽车挂车(以下统称汽车产品)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汽车产品生产者(以下简称生产者)是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主体。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应当依照本办法实施召回。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负责全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履行职责。第五条 质检总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省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省级质检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境内生产和进口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的部分工作。

  质检总局缺陷产品召回技术机构(以下简称召回技术机构)按照质检总局的规定承担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信息管理、缺陷调查、召回管理中的具体技术工作。第二章 信息管理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投诉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的缺陷等有关问题。第七条 质检总局负责组织建立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信息管理系统,收集汇总、分析处理有关缺陷汽车产品信息,备案生产者信息,发布缺陷汽车产品信息和召回相关信息。

  质检总局负责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建立汽车产品的生产、销售、进口、登记检验、维修、事故、消费者投诉、召回等信息的共享机制。第八条 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发现本行政区域内缺陷汽车产品信息的,应当将信息逐级上报。第九条 生产者应当建立健全汽车产品可追溯信息管理制度,确保能够及时确定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范围并通知车主。第十条 生产者应当保存以下汽车产品设计、制造、标识、检验等方面的信息:

  (一)汽车产品设计、制造、标识、检验的相关文件和质量控制信息;

  (二)涉及安全的汽车产品零部件生产者及零部件的设计、制造、检验信息;

  (三)汽车产品生产批次及技术变更信息;

  (四)其他相关信息。

  生产者还应当保存车主名称、有效证件号码、通信地址、联系电话、购买日期、车辆识别代码等汽车产品初次销售的车主信息。第十一条 生产者应当向质检总局备案以下信息:

  (一)生产者基本信息;

  (二)汽车产品技术参数和汽车产品初次销售的车主信息;

  (三)因汽车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故障而发生修理、更换、退货的信息;

  (四)汽车产品在中国境外实施召回的信息;

  (五)技术服务通报、公告等信息;

  (六)其他需要备案的信息。

  生产者依法备案的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更新。第十二条 销售、租赁、维修汽车产品的经营者(以下统称经营者)应当建立并保存其经营的汽车产品型号、规格、车辆识别代码、数量、流向、购买者信息、租赁、维修等信息。第十三条 经营者、汽车产品零部件生产者应当向质检总局报告所获知的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相关信息,并通报生产者。第三章 缺陷调查第十四条 生产者获知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组织调查分析,并将调查分析结果报告质检总局。

  生产者经调查分析确认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缺陷汽车产品,并实施召回;生产者经调查分析认为汽车产品不存在缺陷的,应当在报送的调查分析结果中说明分析过程、方法、风险评估意见以及分析结论等。第十五条 质检总局负责组织对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信息管理系统收集的信息、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投诉信息以及通过其他方式获取的缺陷汽车产品相关信息进行分析,发现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通知生产者开展相关调查分析。

  生产者应当按照质检总局通知要求,立即开展调查分析,并如实向质检总局报告调查分析结果。第十六条 召回技术机构负责组织对生产者报送的调查分析结果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告质检总局。第十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质检总局应当组织开展缺陷调查:

  (一)生产者未按照通知要求开展调查分析的;

  (二)经评估生产者的调查分析结果不能证明汽车产品不存在缺陷的;

  (三)汽车产品可能存在造成严重后果的缺陷的;

  (四)经实验检测,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汽车产品可能存在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情形的;

  (五)其他需要组织开展缺陷调查的情形。

第一条 为了规范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加强监督管理,保障人身、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的汽车和汽车挂车(以下统称汽车产品)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导致的在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形或者其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本条例所称召回,是指汽车产品生产者对其已售出的汽车产品采取措施消除缺陷的活动。第四条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全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负责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的部分工作。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缺陷产品召回技术机构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的规定,承担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具体技术工作。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投诉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的缺陷,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以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受理投诉的电话、电子邮箱和通信地址。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建立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信息管理系统,收集汇总、分析处理有关缺陷汽车产品信息。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汽车产品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海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汽车产品的生产、销售、进口、登记检验、维修、消费者投诉、召回等信息的共享机制。第七条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不得泄露。第八条 对缺陷汽车产品,生产者应当依照本条例全部召回;生产者未实施召回的,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责令其召回。
  本条例所称生产者,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生产汽车产品并以其名义颁发产品合格证的企业。
  从中国境外进口汽车产品到境内销售的企业,视为前款所称的生产者。第九条 生产者应当建立并保存汽车产品设计、制造、标识、检验等方面的信息记录以及汽车产品初次销售的车主信息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10年。第十条 生产者应当将下列信息报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备案:
  (一)生产者基本信息;
  (二)汽车产品技术参数和汽车产品初次销售的车主信息;
  (三)因汽车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故障而发生修理、更换、退货的信息;
  (四)汽车产品在中国境外实施召回的信息;
  (五)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要求备案的其他信息。第十一条 销售、租赁、维修汽车产品的经营者(以下统称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的规定建立并保存汽车产品相关信息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
  经营者获知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租赁、使用缺陷汽车产品,并协助生产者实施召回。
  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报告和向生产者通报所获知的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相关信息。第十二条 生产者获知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组织调查分析,并如实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报告调查分析结果。
  生产者确认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缺陷汽车产品,并实施召回。第十三条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获知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通知生产者开展调查分析;生产者未按照通知开展调查分析的,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开展缺陷调查。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为汽车产品可能存在会造成严重后果的缺陷的,可以直接开展缺陷调查。第十四条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开展缺陷调查,可以进入生产者、经营者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调查,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和记录,向相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情况。
  生产者应当配合缺陷调查,提供调查需要的有关资料、产品和专用设备。经营者应当配合缺陷调查,提供调查需要的有关资料。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不得将生产者、经营者提供的资料、产品和专用设备用于缺陷调查所需的技术检测和鉴定以外的用途。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
本条例所称召回,是指汽车产品生产者对其已售出的汽车产品采取措施消除缺陷的活动。第四条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全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20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的汽车和汽车挂车(以下统称汽车产品)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汽车产品生产者(以下简称生产者)是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主体。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应当依照本办法实施召回。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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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有什么规定
《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规定,召回程序是否明确、具体、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是保证生产者履行召回责任的前提。清除召回启动程序。生产者得知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组织调查分析,发现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缺陷汽车产品,并实施召回;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经缺陷调查认为汽车...

召回车辆怎么赔偿
汽车召回后详细赔偿如下:1、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汽车召回是指按照《规定》要求的程序,由缺陷汽车产品制造商选择修理、更换、收回等方式消除其产品可能引起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缺陷的过程。2、一旦发现产品需要召回,一般情况下通过修理或换件都能解决问题,很少有整车收回的情况。3、根据《...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 汽车召回,指由缺陷汽车产品制造商进行的消除其产品可能引起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缺陷的过程,包括通知、修理、更换、收回等具体措施。缺陷汽车召回制度最早源于美国。2002年,中国国家质量监督部门起草相关条例;2004年质检总局等四部门发布《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中国汽车召回制度拉开帷幕;《...

如何查看自己的车是否被召回
首先,前往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的官方网站,该网站提供了最新的汽车召回信息。在网站主页上,您可以看到“缺陷产品召回管理”这一栏目,点击进入即可看到最新的召回信息。在该栏目下,您可以查找您的车辆是否有召回记录,具体方法如下:1. 通过 VIN 号码查找 每辆车都有一个唯一的 VIN 号码,VIN 号码一般...

产品召回法律规定
一、正面回答产品召回法律规定:1、为加强对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事项的管理,根据相关法律制定;2、凡在国内从事汽车产品生产、进口、销售、租赁、修理活动的,适用本规定;3、汽车产品的制造商对其生产的缺陷汽车产品依本规定履行召回义务,并承担消除缺陷的费用和必要的运输费;4、售出的汽车产品存在缺陷时,...

汽车召回流程
第一条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的要求,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建立国家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信息系统。为明确信息系统的职责,确保有关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信息安全、及时、顺畅地运行,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信息系统根据质检总局的委托,在缺陷产品召回管理中心的组织下,完成有关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日常信息管理工作。第三...

龙门县15234129960: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 - 搜狗百科
鱼趴黄连:[选项] A. 商品的交换价值是由价值决定的 B. 商品的价值决定价格 C. 商品的使用价值是价值的物质承担者 D. 商品的价格受供求关系影响

龙门县15234129960: 生产者得知汽车产品存在缺陷后应当怎么办?
鱼趴黄连: 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第12条的规定,生产者获知汽车产品可能 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组织调查分析,并如实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报告调查 分析结果.生产者确认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缺陷 汽车产品,并实施召回.

龙门县15234129960: 什么是汽车召回制度?什么是汽车召回制度?
鱼趴黄连: 所谓汽车召回(RECALL),是指汽车生产商向市场投放了某款汽车后,发现由于设计或制造方面的原因,存在某些缺陷,不符合有关法规或标准,有可能在安全或环保方...

龙门县15234129960: 国务院《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规定:对生产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生产、销售或者 进口缺陷汽车产品,隐 -
鱼趴黄连: C 试题分析:在社会主义经济条件下,政府在经济建设中负有重要职能,主要是进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以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发展,题中国务院《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罚款金额将从原来的3万元调高到超过1亿元,这有利于政府加强市场监管,体现了政府组织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职能,答案C正确;ABD均不符合题意.

龙门县15234129960: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的介绍 -
鱼趴黄连: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经2003年9月2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2004年1月15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务会、2004年2月23日海关总署署务会和2004年3月12日商务部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首先从M1类车辆(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不超过9座的载客车辆)开始实施,其他车辆的具体实施时间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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