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关于仲裁的约定

作者&投稿:诗冰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民事诉讼法关于仲裁的规定是什么?~

第一,关于仲裁前 证据保全 。 民事诉讼法 第84条规定,“在 证据 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 诉讼 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 管辖权 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第二,关于仲裁前 财产保全 。民事诉讼法第104条对仲裁前财产保全作出规定,明确了提起的条件、 管辖 法院,尤其强调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一是可以防止当事人滥用申请权,二是为承担责任提供物质基础,从而全面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关于恶意仲裁。民事诉讼法第116条规定,“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恶意仲裁严重侵害了仲裁公信力,浪费了仲裁资源,侵害了国家、集体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激化了社会矛盾,破坏了社会的安定。民事诉讼法对恶意仲裁规定了具体的法律责任和制裁措施。 第四,关于仲裁主管。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第2项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新中国成立以来,仲裁立法大致经历了只裁不审、两裁两审、又裁又审及新 仲裁法 的或裁或审几个阶段。新民事诉讼法进一步明确了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只能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五,关于裁定的适用范围。民事诉讼法第157条第1款第9项规定,裁定适用于“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民事裁定,是指法院在审理和执行民事案件过程中,为保证审判和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就程序方面的有关事项所作出的权威性判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是程序问题,所以纳入裁定的适用范围。 第六,关于不予执行。民事诉讼法第244条规定了两项内容,“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如果出现伪造证据、隐瞒证据的情况,裁决本身就有可能错误,所以应当裁定不予执行。

《民事诉讼法》中关于仲裁有哪些规定? 一、或裁或诉二选一。 《民诉解释》第二百一十五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在发生纠纷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其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但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不成立、无效、失效、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六条:在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前,被告以有书面仲裁协议为由对受理民事案件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 经审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 裁定驳回起诉 : (一)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已经确认仲裁协议有效的; (二)当事人没有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的; (三)仲裁协议符合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且不具有仲裁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 二、撤销裁决应再审。 《民诉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二项规定的法律文书包括: (一)发生法律效力的 判决书 、裁定书、调解书; (二)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 (三)具有 强制执行 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 三、专属 管辖 可突破。 《民诉解释》第五百三十一条 涉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 合同履行 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 侵权行为 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外国法院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和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当事人不得协议选择外国法院管辖,但协议选择仲裁的除外。 我国三类特殊涉外经济合同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我国法院对这三类合同专属管辖,但仲裁可对专属管辖进行突破,参考国际惯例,适应经济发展要求。 四、裁前保全须谨慎。 《民诉解释》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没有在法定期间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给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引起的诉讼,由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在法定期间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因保全受到损失提起的诉讼,由受理起诉的人民法院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五、保全担保非必须。 《民诉解释》第五百四十二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将当事人的保全申请提交人民法院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审查,裁定是否进行保全。裁定保全的,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当事人申请 证据保全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无需提供担保的,申请人可以不提供担保。 六、仲裁、执行“两条线”。 《民诉解释》第四百七十九条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通过仲裁程序将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确权或者分割给案外人的,不影响人民法院执行程序的进行。 案外人不服的,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异议。 七、执行形式要件须满足。 《民诉解释》第五百四十条 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的裁决,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附裁决书正本。如申请人为外国当事人,其申请书应当用中文文本提出。 八、不予执行不同情形要区分。 《民诉解释》第四百七十七条:仲裁机构裁决的事项,部分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对该部分不予执行。 应当不予执行部分与其他部分不可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九、不予执行救济途径要明_。 《民诉解释》第四百七十八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该裁定提出执行异议或者复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可以就该 民事纠纷 重新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不予执行申请时机勿错失。 《民诉解释》第四百八十一条:当事人请求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者公证债权文书的,应当在执行终结前向执行法院提出。 十一、推翻才无证明力 《民诉解释》第九十三条: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五)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 证据 足以反驳的除外;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十二、仲裁协议抗辩审查。 《民诉解释》第五百四十一条 :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 涉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时,被执行人以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被执行人的抗辩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裁定执行或者不予执行。 在涉外仲裁中,如果当事人以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抗辩的,人民法院应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后裁定不予执行。而且人民法院对上述情形不主动进行审查,而须一方当事人提出申请及提供证据证明裁决有上述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才予以审查。 十三、临时裁决,首次确认。 《民诉解释》第五百四十五条: 对临时仲裁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作出的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处理。 十四、承认前置,执行随后。 《民诉解释》第五百四十六条 对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外国仲裁裁决,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执行的,当事人应当先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人民法院经审查,裁定承认后,再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编的规定予以执行。 当事人仅申请承认而未同时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仅对应否承认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 十五、期间计算,区分情况。 《民诉解释》第五百四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外国仲裁裁决的期间,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 当事人仅申请承认而未同时申请执行的,申请执行的期间自人民法院对承认申请作出的裁定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十六、涉外裁决,合议审查。 《民诉解释》第五百四十八条: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外国仲裁裁决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人民法院应当将申请书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可以陈述意见。 人民法院经审查作出的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综上所述,民诉解释中,有关仲裁的规定有17处,这些都是针对一些特定的民事诉讼案件中,有关仲裁的问题进行的具体规定。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在民诉解释中出现的有关仲裁的内容,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使用,一般会优先使用民诉解释中的有关规定

《民诉解释》第二百一十五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在发生纠纷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其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但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不成立、无效、失效、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

      《民事诉讼法》是专门针对民事诉讼出台的法律,仲裁也有也有专门的仲裁法规定有关的内容,虽然是两个不同的领域,但是两者的关系非常的紧密,在《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中,关于仲裁的规定也有很多,充分解决了一些具体情况下仲裁的适用问题,很大程度上缓解了法律的滞后问题。那么《民事诉讼法》中关于仲裁有哪些规定?这个问题,小编和你们说一说。
《民事诉讼法》中关于仲裁有哪些规定?
一、或裁或诉二选一。
      《民诉解释》第二百一十五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在发生纠纷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其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但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不成立、无效、失效、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六条:在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前,被告以有书面仲裁协议为由对受理民事案件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
      经审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一)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已经确认仲裁协议有效的;
      (二)当事人没有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的;
      (三)仲裁协议符合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且不具有仲裁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
二、撤销裁决应再审。
      《民诉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二项规定的法律文书包括:
      (一)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二)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
      (三)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
三、专属管辖可突破。
      《民诉解释》第五百三十一条
      涉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侵权行为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外国法院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和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当事人不得协议选择外国法院管辖,但协议选择仲裁的除外。
      我国三类特殊涉外经济合同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我国法院对这三类合同专属管辖,但仲裁可对专属管辖进行突破,参考国际惯例,适应经济发展要求。
四、裁前保全须谨慎。
      《民诉解释》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没有在法定期间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给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引起的诉讼,由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在法定期间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因保全受到损失提起的诉讼,由受理起诉的人民法院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五、保全担保非必须。
      《民诉解释》第五百四十二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将当事人的保全申请提交人民法院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审查,裁定是否进行保全。裁定保全的,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无需提供担保的,申请人可以不提供担保。
六、仲裁、执行“两条线”。
      《民诉解释》第四百七十九条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通过仲裁程序将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确权或者分割给案外人的,不影响人民法院执行程序的进行。
      案外人不服的,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异议。
七、执行形式要件须满足。
      《民诉解释》第五百四十条
      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的裁决,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附裁决书正本。如申请人为外国当事人,其申请书应当用中文文本提出。
八、不予执行不同情形要区分。
      《民诉解释》第四百七十七条:仲裁机构裁决的事项,部分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对该部分不予执行。
      应当不予执行部分与其他部分不可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九、不予执行救济途径要明_。
      《民诉解释》第四百七十八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该裁定提出执行异议或者复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可以就该民事纠纷重新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不予执行申请时机勿错失。
      《民诉解释》第四百八十一条:当事人请求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者公证债权文书的,应当在执行终结前向执行法院提出。
十一、推翻才无证明力
      《民诉解释》第九十三条: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五)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十二、仲裁协议抗辩审查。
      《民诉解释》第五百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涉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时,被执行人以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被执行人的抗辩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裁定执行或者不予执行。
      在涉外仲裁中,如果当事人以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抗辩的,人民法院应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后裁定不予执行。而且人民法院对上述情形不主动进行审查,而须一方当事人提出申请及提供证据证明裁决有上述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才予以审查。
十三、临时裁决,首次确认。
      《民诉解释》第五百四十五条:
      对临时仲裁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作出的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处理。
十四、承认前置,执行随后。
      《民诉解释》第五百四十六条
      对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外国仲裁裁决,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执行的,当事人应当先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人民法院经审查,裁定承认后,再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编的规定予以执行。
      当事人仅申请承认而未同时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仅对应否承认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
十五、期间计算,区分情况。
      《民诉解释》第五百四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外国仲裁裁决的期间,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
      当事人仅申请承认而未同时申请执行的,申请执行的期间自人民法院对承认申请作出的裁定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十六、涉外裁决,合议审查。
      《民诉解释》第五百四十八条: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外国仲裁裁决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人民法院应当将申请书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可以陈述意见。
      人民法院经审查作出的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综上所述,民诉解释中,有关仲裁的规定有17处,这些都是针对一些特定的民事诉讼案件中,有关仲裁的问题进行的具体规定。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在民诉解释中出现的有关仲裁的内容,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使用,一般会优先使用民诉解释中的有关规定。以上就是小编对“民事诉讼法中关于仲裁有哪些规定?”问题的解答。


下列关于仲裁与民事诉讼的表述正确的有?
【答案】:A、B、C、D 根据《仲裁法》第32条的规定,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9条与第40条的规定,民事诉讼中的审判组织是由法律明确加以规定的,因此,选项A是正确的。根据《仲裁法》第39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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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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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澜达贝: 1、仲裁和诉讼都是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2、仲裁是一局终裁,仲裁裁决只能撤销不能上诉;而诉讼一般是两审终审制,诉讼可以上诉、再审.3、仲裁不是诉讼的前置程序,当事人之间发生纠纷时,既可以选择仲裁也可以直接提起诉讼.4、仲裁的灵活度高,当事人参与仲裁庭成员的选择,但是审判庭的组成人员是法院确定的,当事人无权指定及发表意见.5、当事人之间约定有仲裁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或被告在一审开庭前未提交仲裁协议的除外.6、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由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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