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女子侵犯年轻男子,致其性功能丧失!法院却称不构成强奸罪,这是为何?

作者&投稿:养昨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强奸罪法院判刑后会通知家人吗~

不通知家属。

法律没有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判刑罚后要通知家属,在刑事案件判决程序中,没有此程序,法院也不会自行增加没有法律规定的办案程序。因此,不会通知家属。

  从司法实践来看,一起刑事案件经过公安机关的侦查、检察院的审查起诉,基本都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的,起诉到法院绝大多数也会判刑,但也不是绝对的,被法院当庭宣告无罪的也有不少案件。所以,具体还要看案情。
  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三女子侵犯年轻男子,最终致使性功能障碍,法院却称构不成强奸罪,这是法律的一个空白,因为这件事发生在几年前,当时的法律有空白。

我们经常听到的都是男性强奸女性的案件,女性作为侵害的受害者,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男性被女性性侵的事例也有发生,几年前在河北就发生了这样的一件奇葩事情。

事件经过

不满16岁的周某接到一女性朋友张某的电话,邀请他到一家饭馆一起吃饭。周某没有多想准时赴约,到了饭馆发现一起吃饭的还有张某的两个朋友——孙某和赵某,这三个女子均为30多岁的女人,她们都心怀鬼胎。

在吃饭期间三女人趁周某去洗手间,将事先准备好的春药放在周某的啤酒杯里,待周某回来后,三女人热情的邀请周某干杯,并且轮流向周某敬酒,等到春药起作用后,三女人提议打牌,周某称:“我没带钱。”其中一名女子娇滴滴地说:“没带钱也可以,如果你赢了,我们三个人都给你钱;如果你输了,我们三个人不要你的钱,但你得满足我们......”

在酒精和春药作用下的周某和三女子开始打麻将。由于周某喝了不少酒,又有春药的兴奋作用,没打两圈,他就输了不少钱。三女子趁着周某药劲大发的时候轮流“作业”,侵犯周某长达两小时之久。

因为周某喝酒过多,加上药劲劳累兴奋过度,两小时后突然休克,三个女人都被吓懵了,赶紧打车将周某送医院抢救,后经医生抢救脱险,但由此可能丧失性能力。

女性强奸男性不构成强奸罪

事后周某将三名侵犯自己的女子告上法院,但是最终法院却称不构成强奸罪。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或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犯罪行为可以构成强奸罪。

也就是说,强奸罪的客体仅为女性,若被侵犯者的性别为男性,则并不属于保护范畴。所以案例中的三名妇女,虽然对周某实施了性侵犯,却不能以强奸罪对其进行判决。

虽然三名女子的行为没有构成强奸罪,但是她们还是要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三名女子的行为构成了强制猥亵罪 。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

强制猥亵罪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与强奸罪不同的是,强制猥亵罪的客体为“他人”,“他人”代指的是全体公民,当然也就将男性包括在内了,这条法律规定可以保护男同胞,这也是我国法律公平完善的体现。 



一洗浴中心,发生这么一事儿:三名女子侵犯了一年轻男子,最后导致其性功能丧失,法院称:这不构成强奸罪!这到底是为啥?来了解一下。

01.整件事情的来龙去脉

一年轻男子刚刚高考结束,在朋友的介绍下,到了一个洗浴中心做服务员,本来工作还挺顺利,直到有一天洗浴中心来了三个女人。

这三个女人穿金戴银,穿得也比较时尚,洗浴中心索要了一套服务之后,她们便要求开个包房来娱乐打牌,而且还特意点了这年轻男服务员来服务,当然也就是给她们发发牌,端个茶,倒个水的工作,年轻男子也就没当回事。

而这期间,其中有个女人递给了这年轻的男服务员一杯水,喝下去以后这男子就浑身不知了,而这三名女子先后与年轻男子发生性关系,时间长达两个多小时,但是过程中,这男子突然发生意外,这三位女子当时也是吓坏了,赶紧叫了120,后来送到医院之后被诊断这年轻男子性功能丧失,所以这年轻男子一纸诉状将这三名女子告上法庭,但是法庭称:这事不构成强奸罪。

02.此事件不符合强奸罪定义

大家都自知对于强奸罪的定义熟悉的不得了,实际上却并不知道它真正的定义,来看看法律规定:

“强奸罪(刑法第236条),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强奸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的行为,不论是否达到奸淫的目的,都应当立案追究。”

而这个定义当中的重点就是违背妇女意志,注意是妇女!也就是说,强奸罪其实只是保护了妇女的合法权益,如果被强奸的对象是男性,在法律意义上来说,根本就不会符合强奸罪的判定。所以在这件事情中,虽然该男子确实受到了侵犯,但是他的性别限制了他!

03.但可判处猥亵罪和故意伤害罪

当然,难道这件事情不符合强奸罪,就这么结束了吗?不可能!因为这件事情已经符合了猥亵罪和故意伤害罪的定义。

这是猥亵罪最早也是用来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因为早年间根本没有这么多奇奇怪怪的事情发生,但是后来随着社会发展,法律条例也不断完善,所以猥亵罪也不再仅仅限于女性,将不限制性别!而这件事情当中,这三名女性强迫该男子发生性关系,已经构成了猥亵罪。

故意伤害罪自然不用多说,他们的行为最后导致这个男子丧失其性功能,是对其生理的损害,已经符合了故意伤害罪的定义。

04.最后,我想说

不管在什么时候,什么情况下,也不管自己是什么性别,一旦自己遭受了侵害,一定要懂得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就像这件事情当中,虽不符合强奸罪,但是也一定有其他的罪名等着不法之人!



这是因为在我国的法律上强奸罪名的成立是男方对于女方的伤害的,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男子被侵犯是否定罪的。

强奸罪是男性违背女性意愿强行与其发生关系,那么这个就是所谓的强奸罪。而强奸罪只适用于男性,侵犯女性,而并不适用于女性侵犯男性,所以就不会构成强奸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三女子“轮奸”年轻男子,致其丧失性功能,犯了什么罪?
综上所述,这起事件揭示了法律对男性性侵犯的接纳,三名女性不仅触犯了强制猥亵罪,还可能涉及故意伤害罪。法律不再对男性遭受性侵犯的情况保持沉默,而是为他们提供了应有的保护。这个案例提醒我们,无论性别,任何形式的性侵犯都是不能被容忍的,每个人都应享有免于性侵犯的尊严和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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