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鞅变法为什么要强令分户

作者&投稿:达炎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商鞅为什么要实行”分户制“,父子或兄弟为何不能同室居住?~

战国初期时,秦朝的国力不强,被其他国家所看不起,甚至各大诸侯进行聚会、会晤的时候,常常都会将秦王忽略。秦孝公的继位,从一方面来说是帮助商鞅实现了自己才能的愿望,而从另一方面来说,商鞅的改革也相互的帮助了秦国的崛起,让它从一个被诸侯们所看不起、名不见经传的小国,一跃成为将来鲸吞其他六国,并完成大一统的战国七雄之首。


商鞅的改革中包括了“废井田”、“重农桑”、“奖军功”等一系列的措施,分别从上而下, 从里到外,从轻到重,以猛药去疴般的态势,将秦国进行整顿。虽然商鞅的这一做法威胁到了秦国一些阶层的利益,但是就整个大局来说,商鞅的这一做法,是非常对的。

在商鞅进行改革的政令中,我们在今天主要来说一说他所严令采取的“分户制”。我们在上文中曾近说过,商鞅在改革的中一共有两个阶段,而这个所谓的“分户制”便存在与商鞅改革中的第二阶段。
在第二次改革中,商鞅为了改变秦国中残留的戎狄风俗,也就是一大家子住在一起,他采取了用法令强制的措施。他在法令中规定,“禁止父子、兄弟同室居住”。


这一项法令的实施,其实从另一种角度来说便是小家庭制度的开始。因为在战国的分化中,秦国是各诸侯国的西边,也是较为接近戎狄的国家,正是因为和戎狄一衣带水,才保持了秦国尚武好战的风俗,但也因为一衣带水,才导致了秦国除了军事,其他各方面发展的不到位。所以商鞅这次针对戎狄旧俗的改革,有两层意义,第一个意义便是帮助秦国从原始的生活方式中走出了,这个就相当于中国从封建社会走向民主社会一样,但是因为戎狄生活在秦国的根深蒂固,所以商鞅从另一个具体的方面找到了突破口。

你想多了吧,这样是怕兄弟同乡哗变。

(一)分异法与推行最小型家庭制度 在宗法制度下,“昆弟之义无分”①。秦孝公用商鞅变法,对家庭制度严厉推行分户析居的改革政策,规定“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②,把家庭单位强令分析到最细小程度,这是对宗法制度的彻底否定。 秦的分户政策自商鞅变法开其端,直至秦末,贯彻始终。这可由下述情况得以证实。首先,秦的名籍一般都记有家庭成员的婚姻、长幼等情况。秦简《封诊式》“封守”条记一个士伍甲家,亲属共四口人,除甲夫妻外,没有已婚成年男子,有一大女子,还特注明“未有夫”。这说明秦子辈成年尤其已婚大抵是要出分另立门户的。《封诊式》称:“甲亲子同里士伍丙。”从特别注明“同里”,可知父子有不同里者。“同里”是指父子在最基层行政编组中的关系,但是同里并不等于同家,父与成年男子分居,都以户主身份列名国版。其次,出土秦律“同居”概念尤值得注意。《汉书·惠帝纪》注云:“同居,谓父母、妻、子之外,若兄弟及兄弟之子等,见与同居业者。”也就是说,父母及妻子最近层直系亲属皆不可谓“同居”;兄弟及兄弟之子等旁系间,若现同居共财业者则可称为“同居”。而秦简所谓“与同居”、“父子同居”,皆系表示共同生活的财产关系。秦律既称“父子同居”,可见把父子也列为同居关系,这是秦汉“同居”概念的最大不同点。这反映出秦取最小型家庭形态,至汉小家庭范围有扩大的趋势;在秦以夫妻为核心的小家庭下,父子关系比汉较为疏远,重财产生活关系而不重血统。再次,秦简《日书》云:“离日……唯利以分异。”对分异规定有可供选择的良辰吉日,这是因为分异乃当时社会习见之事,所以才成为日者们研究的对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 《仪礼·丧服》传。 ② 《史记·商君列传》。 汉初仍袭秦分异之风。贾谊说:“故秦人家富子壮则出分,家贫子壮则出赘”,人汉,“其遗风余俗犹尚未改……今其甚者杀父兄矣”①。《汉书·地理志》云:“河内好生分。”社会上层也流行分异之事,陆贾分财五男事可证。汉初父子分异虽是承秦而来的一种自然社会趋势,但是政府已不加提倡。汉惠帝令“今吏六百石以上父母妻子与同居……家唯给军赋,他无有所与”②。在社会上也产生了非难分异的论调,贾谊便是代表人物。在一定社会范围内,家庭组织有扩大的趋势,自先秦传下来的旧宗族残余势力也乘机复燃。至汉武时,也只是适应新的社会形势而强令徙强宗大姓,不得聚族而居,并未涉及小家庭的细分问题。自昭、宣而后,尤其是元、成以降,似以提倡同居共财,封建大家族制已渐形成。东汉则大力宣扬并鼓励数代同居共财。应劭以为“凡同居,上也”③,“察孝廉,父别居”④,已为世所轻贱而不容。至三国魏明帝诏陈群、刘劭制作魏律,则明定“除异子之科,使父子无异财”⑤。 (二)移风易俗的“父子有别”、“男女有别”之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 《汉书·贾谊传》。 ② 《汉书·惠帝纪》。 ③ 《风俗通义·过誉》。 ④ 葛洪:《抱朴子·审举》。 ⑤ 《晋书·刑法志》。 商鞅第二次变法提出:“令民父子兄弟同室内息者为禁。”这项改革是很成功的,商鞅也为此最自负。他说:“始秦戎翟之教,父子无别,同室而居,今我更制其教,而为其男女之别。”①秦的“戎翟之俗”,可从商鞅变法后贵族层中仍然存在的一些风俗来窥知其一二。秦昭王母宣太后,在他的丈夫死后,与义渠戎王“乱,有二子”②。宣太后还曾长期私爱魏丑夫。太后病将死,并令以为殉。足见当时寡妇们有私情人并不受社会的非难。这已是商鞅变法半个多世纪以后的事了,可以想见当其变法之际此风当尤甚。 不过,自商鞅实行改革,移风易俗,提出男女有别之后,而此俗则日衰,至秦王政时发生一突变。秦庄襄王死后,太后私通嫪毐,生子二人。于是秦王“夷嫪毐三族,杀太后所生两子,而遂迁太后于雍”③。其先,宣太后私魏丑夫是公开的,而王政母私缪寡却只能暗地进行。对于此类事,昭王不加过问,而王政却是杀二弟,并逐幽禁绝其母。可见当王政之时,社会道德礼俗已为之大变,戎翟之风渐泯,男女关系日渐严肃而有别。关于妇女贞操的德教到秦始皇时已提到很重要地位。《史记·货殖列传》载,秦始皇客礼巴蜀寡妇清,以为贞妇,并为筑女怀清台,以示劝天下。当时正处在新旧文化礼俗交替的时代,一方面社会对再嫁并不过分责难,另一方面贞操又日渐被突出。不过应当指出,秦提倡妇女贞操之初,其旨乃在于巩固完善一夫一妻制新型小家庭制度的社会成果,与后世灭绝人性的礼教实有所异。 秦始皇巡行四方,其任务之一就包括整齐风俗。出巡刻石凡七,其中有三石言及男女风俗事。泰山刻石日:“男女礼顺,慎遵职事。”④这是表彰鲁风,极言男女有别。《礼记·曲礼》说:“嫂、叔不通问,诸母不漱裳。”“诸母”即父妾,原在父死后亦可为下辈家长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 《史记·商君列传》。 ② 《史记·匈奴列传》。 ③ 《史记·吕不韦列传》。 ④ 《史记·秦始皇本纪》。下凡引刻石之辞皆出此。 为妻室,这类家庭正是奴隶主父家长制大家庭。现在不仅子娶父妾为妻(这在春秋有个专名叫做“烝”)不允许,竟至于严到子辈的下衣也不能让诸母漂洗。叔嫂相接,在鲁也是被禁止的。碣石刻石则曰:“男乐其畴,女修其业.”这是一幅小家庭男耕女织的生产、生活画图。会稽刻石辞曰:“饰省宣义,有子而嫁,倍死不贞。防隔内外,禁止淫佚,男女絮诚。夫为寄豭,杀之无罪,男秉义程。妻为逃嫁,子不得母,咸化廉清。大治濯俗,天下承风,蒙被休经。”强调要用封建文化去改造一切不合时宜的陋风恶俗,即所谓“濯俗”,并使“天下承风”而治,这在当时是有积极作用的。当时社会上大量存在着女子“去夫亡”的现象,刚刚确立起来的小家庭常因此而遭破坏,成为社会上的不安定因素。由《日书》可见,秦时男女成婚后“弃若亡”成俗。所以,秦简《法律答问》规定:“弃妻不书,赀二甲。”秦简《为吏之道》所附抄的《魏户律》规定:“民或弃邑居壄(野)。”即二流子下乡,“徼人妇女”,要受到惩罚。这与会稽刻石内容都是一致的,皆为保护一夫一妻制小家庭的和谐而设。曾于秦昭王时为相的蔡泽指出:“夫信妇贞,家之福也。”①至秦始皇又规定出“男女絮诚”的教条。这些要求含有夫妻平等的味道,并非一方对另一方的绝对支配或服从。秦始皇多次出巡,实具有以华夏封建文化整齐四方风俗之意义。 还应指出,秦作“父子有别”、“男女有别”之教,这与儒家宣传的鲁文化所说“男女有别”有所差异。儒家是要在维护宗法制父家长“隶子弟”的局面,亦即在不拆散父家长大家庭的前提下去讲“别”;而秦则是首先要在拆散父家长大家庭、分户异居的前提下实现“父子有别”、“男女有别”。孔儒顶多算是改良,而商君此法则可称之为社会革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① 《战国策·秦策三》。 (三)对旧式大家庭的打击政策 战国是一个消灭宗法宗族大家庭的时代。各国都在作此运动,而秦最为彻底。赵左师触詟指出,“位尊而无功,俸厚而无劳”,便无以自托,无论什么了不起的封君也不能长久传诸子孙,“近者祸及身,远者及其子孙”①,这是当时天下的大潮流。秦自商鞅变法始,对旧宗法宗族大家庭及其势力尤其奉行彻底分解与打击政策。这个政策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推行军功爵制,尊赏功劳,以剥掉贵族世袭特权。商鞅变法规定:“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明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芬华.”②原来贵族子孙可自于宗族宗子吃宗饭,今则无功劳便不能享有任何权利。以秦国君宗室而论,原来“属籍”的标准是以与君之血缘而定,今则无军功便攀不上半点关系。这是对公(王)族宗室家庭制度的重大改革。军功爵制度的政治作用常为人所道,而其在社会家庭制度方面所引起的巨大变革则鲜为人称。毫无疑问,它既可以切除一切旧宗法世袭传统势力之家存在的根子,又可抑制新的宗族集团的发生,使庶民个体小家庭有机会崛起。把原来的“致邑立宗”使之收族制,改为以军功家次名田(包括宅)制。秦爵得之有途,失之亦易,家次多变,政治迁转如过眼河山,任何人也不能靠血缘宗族关系长保富贵禄位。自商鞅变法后,秦政权内部始终没有形成一个掣肘王权的宗族集团,其原因亦在于此。总之,新的军功爵制不仅改变了家庭内部关系,也使家庭外部形态改观,促使旧家庭形态分解,封建新家庭制度确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 《战国策·赵策四》。② 《史记·商君列传》。 2.实行中央、郡县官僚制和赐爵食邑(户)制,挖掉了旧宗法宗族大家庭存在的政治、经济基础。废封建,为郡县;改世官,为流官;除世禄,为官俸。这是战国政治制度变迁的大趋势。秦尤其较为彻底地取消封邑领主制而代之以郡县(商鞅变法时,只设县级,后又增设郡级)及官僚制,秦始皇对诸子功臣亦不予“尺土之封”①。秦自商鞅变法后又实行普遍土地国有制及立户授田制,这就使土地不易集中在少数人手里。其结果势必使旧宗离散为单个小家,视其宗几等于路人,新宗也无法形成。因为家次高者也不过成为以直系近亲属为主干家庭的大土地占有主,其经济收入除自费开支外,并无收族、聚族以养活众族人之力。 战国、秦仍有列侯封君,但其比之春秋时的领主,充其量也不过是半“封建”性的封君。这种封君徒有其名,而实无领地、领民之权,只食邑(户)租税之人,因而无立宗收族之基地。一般说来,难得世袭,多及身而灭。尤其在秦,“未尝见免罢丞相功臣有封及二世者”②。封君一般没有自己的军队。卫鞅封邑有少量“邑兵”,这是秦早期现象,后不存此制。秦王政时,嫪毐封为长信侯,又更为“毐国”,但作乱时,却只靠“矫王御玺及太后玺以发县卒及卫卒、官骑”从事。足见虽有毒国却无一兵一卒为其所有,不像春秋时的封邑宗族长们拥有自己的族众徒属,或可从事于宗族集团间的火并,或可参与争权夺利的政争。 秦对宗室贵戚也曾给予封邑。昭王母舅魏冉封为穰侯,擅权一时,而遭范雎一言之讥,竟免相就封,死于陶邑,秦复收陶为郡。司马迁叹曰:“及其贵极富溢,一夫开说,身折势夺而以忧死,况于羁旅之臣乎!”③又如,白起功高,封为武安君。然而昭王一怒,便免为士伍,逼其自杀,最终也只不过使秦人怜之。可见秦之封君皆不是以宗族和宗子身份而是以个人名义仕于王庭,并无任何宗党可资依托,故一旦削爵免官则为匹夫,毫无抵抗之力,这是宗族势力不复存在的表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 《史记·李斯列传》。 ② 《史记·李斯列传》。 ③ 《史记·樱侯列传》。 3.刑无等级的法治原则。《商君书·赏刑篇》:“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秦废八议之制,无后之“议亲”说。证诸秦简,宜信。在秦虽公孙亦治罪,若无爵,也只是有“得比公士赎耐”的一点照顾。宗室无军功者几与庶民同。由“刑不上大夫”到“刑无等级”,这是对贵族家庭特权的否定。 4.强制余子立家,直接分解大家庭。春秋及其以前,普通家庭亦有正夫、余夫之别。正夫从行役则为正徒,从军则为正卒,正夫实即小家长,余夫即在正夫之外的到达一定年龄而又不独立门户的诸子弟。在贵族家庭由宗子继承父权位,而余弟则为余子。这种制度上的区别,正反映了其时家庭结构较为复杂及其范围较大、人数较多的情况。直到孟轲时仍残有此家庭格局①。在宗法制下,宗子继承产业,余子弟靠长兄过活,也养成了一种依赖性心理。在宗法大家破坏之后,有些子弟,甚或一般庶民之家子弟仍乐游散而不治室屋,此类人往往成为政府所打击的对象。商鞅变法改革家庭组织制度,一方面细析家庭,使子弟自食其力。另一方面,对不分异之家的“余子”要括出而令其与正夫同等服役,即所谓“均出余子之使令”。对于有特权者,要“高其解舍”的标准,使“余子不游事”②以避役。秦于授田征役中亦无正夫、余夫之别,而是同一标准,均列为编户齐民。家庭结构及家庭关系都简单化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 《孟子·滕文公上》:“卿以下必有圭田,圭田五十亩,余夫二十五亩。”可见孟子理论中的家庭仍有正夫、余夫之别。② 《商君书·垦今》。 5.与改革旧家制、打击旧大家庭势力的同时,一些与其相联系的社会恶风陋习也严加禁止。宗法制下形成的牢固的宗族圈以及宗族观念,产生了强烈的人际排他性,结成了一个个相互联系而又相互排斥的社会圈子。不仅血缘团体如此,就是政治上的关系也染上了这种色彩。血亲复仇、游侠刺客、私斗群斗之风就是这种宗法狭隘性的表现。 血亲复仇起源甚早,但进入文明社会后,总与宗法制群体、亲亲原则相关联。见于《礼记》、《大戴礼记》、《公羊传》、《周礼》等文献关于复仇、避仇的习惯与规定及其不同等次的具体要求,都是根据宗法关系及其在宗法宗族体系中血缘关系的亲疏远近而形成的教条规矩,并由此扩展到君师主友等政治与社会关系中。殴斗之风虽与血族复仇不同,但二者却常相纽结在一起,个人之间的争斗忿怒常转为宗族家庭血缘集团间反复不解的仇杀。有些所谓游侠也多卷进大家复仇的事件中去。至战国时期,复仇报怨、私斗之风仍很盛行,私家专制人命,排斥公法,甚而报杀官吏亲属,成为严重的社会公害。秦自商鞅变法始,一方面把民气导向公战,一方面严惩私斗(包括家庭宗族间的复仇斗争),规定:“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为私斗者,各以轻重被刑”①,通过“重刑而连其罪”的措施,使“褊急之民不斗”②。仅秦简《法律答问》所载关于惩治斗殴的条例就有十二款之多。虽未根绝报仇私斗之事,但世风却为之一变。故史称秦民“勇于公战,怯于私斗,乡邑大治”③。荀子人秦“观其风俗”,见“其百姓朴”,“百吏肃然”④,倍加赞叹。秦国历久不衰的公廉朴实之风的形成,固然原因种种,但其中也未尝不有禁私斗复仇政策之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 《史记·商君列传》。 ② 《商君书·垦令》。 ③ 《史记·商君列传》。 ④ 《荀子·强国》。 在东方六国范围内,民间社会多尚血亲复仇之风。孟轲从传统宗法出发,主张:“杀人之父,人亦杀其父;杀人之兄,人亦杀其兄。”①《韩非子·五蠹》篇指出:“今兄弟被浸,必攻者廉也,知友被辱,随仇者贞也。廉贞之行成,君上之法犯矣。”可见亲族复仇行为虽为公法所不容,然而社会道德风尚却以为贞廉之行。据秦简《日书》,知民间尚定有“利报雠”的吉日。此等民俗主要存在于东方。关东复仇心理最为浓重,张良为韩报仇事甚为典型。至汉,关东犹多此风②。 (四)对新兴个体小家庭的保护政策 与打击旧式大家庭的同时,秦鼓励并扶持个体小家庭的独立与发展,主要措施如下: 1.立户授田,为个体小家庭的真正独立奠定了经济基础。秦的分户政策虽带有暴力强制性,但却是建立在普遍土地国有制与国家授田制基础之上的③。成年男子分居立户,政府给予一定数量的份地,这便使个体小家庭获得了独立存在与发展的物质基础,并由此形成了在漫长的封建社会中占据支配地位的经济形式一一个体小农经济,这种小农经济的组织形式就是个体小家庭。所以说,秦自商鞅变法始,所创立的独立的新型小家庭,它的存在与发展的基础就在于它首先获得了前所未有的经济内容,具有了与其前一切家庭形态不同的新的封建小家庭性质。秦个体小家庭从国家获得了一份属于自己占有的土地,又把耕织两大生业结合于其中,已经成为一个较为完备的、自给自足的经济实体,真正成为社会经济生产、生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 《孟子·尽心下》. ② 《汉书·地理志》载:“太原、上党又多晋公族子孙,以诈力相倾,矜夸功名,报仇过直。” ③ 详见拙文《论秦自商鞅变法后的土地制度》,载《中国吏研究》1583年第2期。 的最基本细胞。秦国家对农民的剥削是建立在土地国有制与国家授田制基础上的,个体小农民从国家获得一定数量的份地,就必须为国家纳租税,服徭役,正是在普遍授田制基础上,确立了普遍兵役制。在私有制下,每个具有独立能力的家庭成员都有积累私财的欲望。战国之初,于复合家庭中,“好货财,私妻子,不顾父母之养”①,则早已成俗。秦的分户政策正是满足了某些家庭成员图谋自立的欲望。 2.重农劝耕,组织管理生产,限量剥削以促进个体小农家庭的发展。如在土地制度方面,“决裂阡陌以静生民之业”;注重水利事业;国家制造铁农具假民使用;注重耕牛饲养业,注意督劝耕作;等等。《商君书·垦令篇》主张:“官属少而民不劳”,“征不烦”,使“农多日”。秦简《戍律》规定,在“行戍”中要遵守“同居毋并行”的原则。《司空律》规定,一室有二人以上“居赀赎债”者,须轮流执行,且在种、苗时给予一定时间回家劳作。秦自商鞅变法后,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于剥削之中还多少顾及些民之生计,注意把剥削量稳定地控制在广大小农所能承受的负荷限度内。只是到了统一之后,其剥削才日渐无制度可言,其所创立的生气勃勃的个体小家庭就连简单的人口再生产已普遍无法维持。 3.普遍实行“编户齐民”制,使个体小家庭及其成员获得社会、政治上的独立地位。每一个体小家庭在国家版籍上单独著册立户,其家庭成员在其独立户头下列名国版,直接与政府发生联系,摆脱了如村社、宗族等形形色色共同体外壳,而使个体小家庭成员普遍取得“公民”身份。编户制虽是秦国家对人民实行剥削与统治的基础,但对庶民来说,立户于国版也确实是一项权利。秦简所见《魏户律》规定,对赘婿、后父家庭的惩罚就是首先剥夺其立户权而“毋予立户”,从而“毋予田宅”。秦的“名田”制原则之一,就是包括了只有列名国版,始得授予一定数量土地的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① 《孟子·离娄下》。

分户令是秦国商鞅变法过程中为了发展农业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之一,它一改秦国
父子无别、同室而居的习俗,要求家有成年男子二人以上者另立户籍,使每个劳动力都发挥应有
的潜力,并以此增加赋税来源,否则一人交纳两人的赋税.
从西周开始,中国盛行大家庭制。商鞅变法时两次颁布《分户令》,强制推行以一夫一妻及其未成年子女构成的小家庭。《分户令》的意义在于:有助于挖掘人力资源,增加国家租税收入,扩大徭役来源;有助于改变戎狄风俗,提高秦人的文化层次,使秦文化从戎狄文化圈中超越出来,达到或超越中原文化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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斋衫感冒: 支持. 商鞅变法鼓励发展农业,奖励生产而且废井田,开阡陌,承认土地私有,对秦国农民的生活有很大的益处. 编制户口,加强刑罚 (有利于加强中央集权) 推行县制,由国君直接派官吏治理.

樊城区13758443033: 概括商鞅变法的主要内容. -
斋衫感冒: 加强中央集权的措施 1.改革户籍制度,实行连坐法 2.推行县制 3.定秦律,“燔诗书而明法令” 富国的措施 1.废井田、开阡陌 2.重农抑商、奖励耕织 3.统一度量衡 强兵的措施 1.励军功,实行二十等爵制 2.除世卿世禄制,鼓励宗室贵族建立军功

樊城区13758443033: 初一历史 商鞅变法的根本原因 -
斋衫感冒: 一是商鞅变法顺应了封建历史发展的历史潮流趋势是为变法成功的根本原因;二是得到统治者秦孝公的大力支持;三是措施的全面有效,以法律形式废除了奴隶主贵族的政治经济特权,并且提出了发展封建经济、提高政府收入、富国强兵、建立地主阶级统治的措施;四是商鞅态度坚决,而且取信于民,从而确保了新法的实施.

樊城区13758443033: 请 简述商鞅变法的内容和意义 -
斋衫感冒: 【变法主要内容】 经济措施 商鞅对经济的改革是以废除井田制、实行土地私有制为重点.这是战国时期各国中唯一用国家的政治和法令手段在全国范围内改变土地所有制的事例.主要内容...

樊城区13758443033: 商鞅变法的相关介绍 -
斋衫感冒: 商鞅变法 商鞅变法是战国时期各国改革中最彻底的改革. 变法背景 秦在春秋时期,社会经济的发展落后于关东各大国.反映并加速井田制瓦解,土地私有制产生的赋税改革,也迟于关东各国很多.如鲁国“初税亩”是在公元前594年,秦国...

樊城区13758443033: 商鞅变法的理论依据 -
斋衫感冒: 你好!商鞅变法的依据是:①形成两大对立的阶级.春秋以来,由于铁器和牛耕的推广使用,大量荒地被开垦出来,一些奴隶主将新开垦的田地变成私产出租,这样出现了地主和农民两个阶级. ②封建经济发展的需要.战国时期,新兴地主阶级为废除旧贵族世卿世禄的特权,确立封建统治,发展封建经济,各国相继掀起了变法运动. ③各国争霸的需要.当时诸侯国之间的竞争十分激烈,为了在争霸中处于有利地位和不被别国吞并,各国竞相进行了富国强兵的改革. ④为了增强秦国实力,秦孝公引进人才,变法图强.于是商鞅被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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