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媒体传播作品认定

作者&投稿:在颜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做自媒体,什么样的作品算侵权?~

新手做自媒体要注意什么?什么情况算是侵权?

原创型文章、图片、视频未收到授权擅自使用。譬如:从网上截取电影使用也算是侵犯版权,因为未收到电影制作方授权。
擅自使用别人肖像,在未得到照片人的许可下使用露脸照片
尊重原创,切勿抄袭。
引用请注明出处,这样的话后果会小很多。
望采纳。

当前自媒体发布内容版权保护的困境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如何认定自媒体发布内容是否构成作品;其次是如何认定自媒体发布内容的版权归属;三是如何认定抄袭发布转发转载等是否为侵权行为;四是如何追究侵权责任

(一)如何认定自媒体发布内容是否构成作品

版权保护的对象是作品,对于自媒体发布内容是否构成作品争议不断法律对版权保护设有门槛,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能构成作品须为具有独创性的可以某种形式复制的脑力劳动成果是否构成作品与字数无关与形式无关,关键在于独创性,但独创性的判定本身也是充满争议的对于独创性的判定,英美法系采用额头出汗原则,即创作者投入了一定的智力性创造劳动即可相较之下大陆法系的判定标准较高,我国传统版权制度下理论界认为独创性的判定标准有两个方面:一是作者独立完成,即一件作品的完成体现了作者自己独立的选择取舍安排或设计,不是按照已有形式复制出的,也不是按照既定的程序或手法推演而来的;二是体现一定的创作高度及作者的个性自媒体发布内容中一些流水账式的生活记录或情感表达自然不符合独创性的要求,但像微博中的一些微小说微电影微诗歌等,创意新颖表达独特,则称得上是著作权旨在保护的作品

在传统媒体时代,判断独创性一定程度上由行业标准衡量有专业人士把关,门槛较高;而在自媒体时代,信息创造和分享的平民化低门槛高速传播无疑使得独创性这一标准的主观性不确定性的缺点越发凸显,这一法定标准在实践中难免操作困难引起争议不断对此,有学者从媒体的本质出发从传播学的角度审视提出了是否具有传播价值的判定标准与传统的独创性标准相比,这一判定标准的优势和合理之处在于三个方面:
一是符合自媒体发布内容被创造和分享的意义,自媒体为用户提供平台和用户使用自媒体创造和分享信息的意义就在于创造分享传播对自己他人甚至社会有价值的信息,在自媒体背景下没有传播价值的信息不值得著作权的保护;
二是相对客观容易确定,在自媒体平台上,可以通过技术大概掌握信息的传播状况,是否具有传播价值成为一个相对量化的标准,客观性强;
三是这一标准具有自我更新与时俱进的能力,信息是否具有传播价值必然是与时代与社会文化的发展变化相关联的,而且在自媒体时代,这样的变化更是显而易见

除了传播价值的标准外,也有相对传统的观点认为是否构成作品应以知识价值为标准,即判断其内容是否对人类文明有价值,但是这样的标准过于主观,难以量化;且在现代的网络环境下,多元的价值观使得这一标准难以衡量

当然,是否具有传播价值的标准可以作为认定自媒体发布内容是否构成作品的有益补充,但绝不可能替代独创性的标准独创性的标准所指向的作者独立完成,体现一定的创作高度及作者的个性的要求仍然是自媒体发布内容受到版权保护的前提

(二)如何认定自媒体发布内容的版权归属

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自动取得,但自媒体发布内容的版权归属问题涉及多方主体的利益,自媒体平台往往通过用户协议中的格式条款对发布内容的版权归属作出限制由于目前对自媒体发布内容的版权保护尚无规范,一些有影响力的自媒体平台对这一问题的限制各不相同

2013年5月腾讯公司的微信公众平台服务协议中的知识产权声明部分被指是霸王条款,引起了媒体性质网站对知识产权界定的讨论微信协议的知识产权声明将用户发布内容的版权限制为:腾讯在本服务中提供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网页文字图片音频视频图表等)的知识产权均归腾讯所有,但腾讯用户在使用本服务前对自己发布的内容已合法取得知识产权的除外这样的条款被自媒体发布者质疑:我写的微信,版权却不属于我?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腾讯公司协议中的知识产权声明实质上并不构成对用户版权的限制,但对自媒体发布内容的版权保护确实存在如何认定自媒体发布内容的版权归属的问题从世界范围来看,自媒体平台一般将知识产权界定为用户所有,同时用格式条款约定永久性授权例如新浪微博的用户协议:对于用户通过微博服务公开发布的任何内容,用户同意新浪公司在全世界范围内具有免费的永久性的不可撤销的非独家的和完全再许可的权利和许可,以使用复制修改改编出版翻译据以创作衍生作品传播表演和展示此等内容(整体或部分),和将此等内容编入当前已知的或以后开发的其他任何形式的作品媒体或技术中;豆瓣的用户协议第10条第2项:用户在豆瓣上传或发布的内容,用户应保证其为著作权人或已取得合法授权,并且该内容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用户同意授予豆瓣所有上述内容在全球范围内的免费不可撤销的永久的可再许可或转让的独家使用权许可,据该许可豆瓣将有权以展示推广及其他不为我法律所禁止的方式使用前述内容

这样的条款极易引起争议,但由于一方面自媒体发布者很少关注平台的电子协议内容,很少关注版权归属的约定;另一方面尙无法律规范,所以这样的格式合同大量存在如何认定自媒体发布内容的版权归属成为版权保护的一大困境,需要进一步规范

(三)如何认定抄袭发布转发转载等是否为侵权行为

版权制度旨在保护著作权人的权利,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但在著作权法中又存在合理使用默示许可法定许可等规定,构成对著作权人权利行使的限制,这些规定也往往被用作对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抗辩理由对于自媒体发布内容的版权保护问题,实践中最常出现纠纷的是抄袭发布转发自媒体与传统媒体之间未经许可的转载三种行为,对于这些行为是否为侵权行为的认定有不同的结果和依据

1.抄袭发布行为构成侵权

抄袭发布行为指的是,将他人发布的内容几乎不做修改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发布在自己的自媒体平台上,未给原始作者署名,也没有注明出处,也就是盗版贴对此行为的抗辩理由认为侵权人抄袭发布一般是出于喜欢,没有盈利目的,可以适用合理使用的规定免责;或是抗辩说原始作者将内容公开于网络就是为了信息能够共享,符合默示许可的规定但是是否侵犯著作权与是否有盈利目的无关,而且不论是合理使用还是默示许可都仍然需要做到为原始作者署名注明出处著作权法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复制或在网络上传播他人作品,构成侵权抄袭发布是典型的著作权侵权行为

2.转发行为不构成侵权

与抄袭发布不同,转发行为专指转发他人已发布的内容同时注明作者及出处的行为而且现在大多数的转发行为都是按照自媒体运营商提供的转发功能键进行的简单的格式化的操作转发行为不构成侵权,其依据可以从两方面考虑:一是根据合理使用的规定为了平衡作者权利与社会公众权益,著作权法规定:为个人学**研究或欣赏而使用他人已发表作品,或者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说明某一问题而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发表作品的在引用时注明作者及出处,则不构成侵权二是根据默示许可的规定默示许可是指从著作权人的行为可以推定其对某人使用其作品不会反对,则不会构成侵权

对于转发行为,从实践当中分析,用户转发信息多是出于喜欢,所以想要分享和传播,难说是用于个人学**研究或欣赏;对于介绍或评论,其对于转发内容的介绍或评论须独立可构成作品,这样的高门槛导致用合理使用的规定来解释转发行为的合法性有些牵强用默示许可的规定来解释则会更加合理:在大多数的自媒体平台中,转发都是其基本功能之一,用户申请注册使用的行为即可推定为对转发行为的默示许可

3.自媒体与传统媒体之间未经许可的转载行为构成侵权

自媒体与传统媒体之间也经常出现著作权纠纷,自媒体与传统媒体之间未经许可的转载行为构成侵权这种行为是相互的,具体表现为:未经许可,将他人在自媒体上发布并享有著作权的内容转载或使用在传统出版物中;未经许可,将他人刊登于传统刊物中的作品数字化并发布分享于自媒体平台中有人援引著作权法中法定许可的规定为这种转载行为辩护,法定许可是指作品刊登后,除声明不得转载外,其他报刊杂志可转载或作为文摘资料刊登而不需征得著作权人的授权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实践中自媒体与传统媒体之间未经许可的转载行为多未支付报酬,况且自媒体发布内容是否与传统媒体意义上的刊登一视同仁也是个值得商榷的问题

自媒体发布内容是否构成侵权的认定关键在于合理使用的界定传统的版权制度中合理使用的界定分三步:首先原始作品是否已公开发表;其次是否构成适当引用;最后引用是否注明了作者及出处但是在自媒体领域这样的方法并不能准确地界定自媒体发布内容构成合理使用或是著作权侵权例如自媒体发布者在微信朋友圈中发表明显构成作品的内容,首先存在争议的是其是否构成公开发表公开发表是指向不特定人群公开作品内容,而微信朋友圈的特点便在于点对点的沟通,朋友圈内的人一般是特定且数量有限的,是否因此可以断言在微信朋友圈中发布内容并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公开发表?随着平台的普及,朋友圈中动辄数千好友的微信大号普遍存在,如何判断何种情况构成公开发表?

网络技术的发展异常迅速,各种自媒体平台的功能开发周期短速度快,固守传统的制度观念无法适应新发展带来的挑战对于自媒体发布内容构成合理使用还是侵权的认定,应当更偏向于对主观过错和客观损害结果的判断,而将是否构成公开发表这样的因素交由法官自由裁量,根据当时当事的具体情况进行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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