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加快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

作者&投稿:牟泉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如何加快以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为重点的美丽乡村建设,提高生态建设水平~

良好的生态环境是人和社会持续发展的基础。党的十八大首次提出要“建设美丽中国”的概念,其意义非同寻常、极为深远。美丽乡村是美丽中国的基本单元,要建设美丽中国,首要任务是全面提升农村生态环境,努力把农村打造成环境优美、生态宜居、底蕴深厚、各具特色的美丽乡村,并积极推动社会物质财富与生态财富共同增长、社会环境质量与农民生活质量同步提高。
一、统筹城乡发展规划,优化农村空间布局
规划是龙头、是发展的大纲。要高起点编制镇村布局、生产力布局、水资源、土地利用、农民集中居住区等规划,科学确定城镇规划区、工业生产区、农业发展区、农民居住区和生态保护区,统筹安排城乡建设、基本农田、产业集聚、生活居住、生态保护等空间布局。
一是推进农村工业向园区集中,促进生产空间集约高效。要坚持与工业产业规划、本地资源利用和产业优势相结合的原则,高起点、高标准抓好园区规划,加快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完善交通、供水、供电、通讯等配套设施,积极鼓励村集体在工业园区内建造标准厂房,吸引农村工业企业向园区集中。以工业园区集聚建设为抓手,加快发展产业集群,带动工业经济转型升级,提高土地利用集约化水平。
二是推动农业向规模经营集中,促进生态空间山清水秀。加快农村土地流转步伐,推动农地连片集中,根据农业产业布局规划,整合项目资金,结合土地复垦整理、农田水利建设、农业资源开发,加快高标准农田建设,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形成“田成方、林成网、渠相通、路相连”的田园化格局。
三是引导农民向社区集中,促进生活空间宜居适度。加强农民集中居住区的基础设施和综合服务中心建设,吸引农民向设施配套、环境优美、功能齐全的新型社区集中,促进人口集聚、要素集约,让农民享受到一体化的基础设施和均等化的公共服务,不断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幸福指数。
二、防控农业面源污染,提升农业生态环境
要把农业产业生态化、发展清洁化作为建设美丽乡村的根本举措,积极发展生态农业,转变农业增长方式,严格防控农业面源污染,改善和提升农业生态环境。
一是控“源”。全面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大力扩种绿肥与推广应用商品有机肥,实施农药化肥减量工程,着力提高化肥农药利用率。推进农村面源氮磷生态拦截系统工程建设。加快建立农药集中配送体系,实行农药统一配送、统一标识、统一价格及统一差率,杜绝高毒高残留和假冒伪劣农药流入市场,从源头上控制农业面源污染。
二是治“污”。按照垃圾“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的要求,以农业废弃物资源循环利用为切入点,推广种养相结合、循环利用的生态健康种养生产方式。科学合理地制定养殖业发展规划,推进规模化养殖场建设,推广发酵床生态养殖,建立持续、高效、生态平衡的规模化畜禽养殖生产体系。采取粉碎还田、沤肥还田、过腹还田等省工、省时、实用的秸秆还田技术和方法,大力推广秸秆机械化全量还田,增加土壤肥力,积极开展秸秆饲料、秸秆发电、秸秆造纸、秸秆沼气、秸秆食用菌等多渠道综合利用秸秆试点示范与推广,提高秸秆资源综合利用率。加快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在规划布点村庄建设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提高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率。
三是活“水”。水是生态之基,贯彻落实“人水和谐”理念,建立农村河道定期轮浚机制,实施拆坝建桥,打通断头河浜,改造束水河段和束水建筑物,畅通水系,加快河道轮浚和水系调整步伐,提高河道自然功能。理顺和完善管理体制,加强河道长效管理,提升长效管理水平,实现“清水畅流”。
四是植“绿”。大力推广应用乡土树种、珍贵树种造林,因地制宜把村旁、宅旁、路旁、水旁作为绿化重点,做到见缝插绿、应栽尽栽,加快构建“绿色通道、绿色水廊、绿色基地、绿色村庄”,形成“点”、“线”、“面”相结合的村庄绿化格局,构筑绿色生态屏障。
三、创新农庄建设举措,塑造中国美丽乡村
环境就是资源,生态就是资本。要坚持把建设美丽乡村与发展农村旅游业有机结合,把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带动地区经济发展和农民收入增加。在塑造美丽乡村的过程中,要注重把保护乡村乡野农耕文明和自然原始纯朴之美作为第一追求,创新思路和举措,充分挖掘自身特色和优势,力求特色发展、错位发展,塑造出各具特色的美丽乡村。重点要做好以下五篇文章:
一是做好“山”的文章。充分利用山区生态资源优势,靠山生财、靠山致富,发展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开发山区休闲旅游农业,建成一批以山村体验、民俗风情、自然景观为特色的山村休闲旅游群落,推出一批精品山村旅游点。
二是做好“水”的文章。将渔业生产与绿色生态、休闲观光、娱乐餐饮、度假购物结合起来,发展赛龙舟民俗水上运动、休闲垂钓中心、水上餐船等休闲乡村旅游项目。注重开发湿地资源,走湿地生态旅游发展之路,打造高质量湿地旅游产品,让游客在观赏到“孤鹜与落霞齐飞、秋水共长天一色”的原生态美景的同时,了解自然生物知识,增加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使生态旅游的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得以充分发挥。
三是做好“民居”文章。要注重传承和提升传统民居建筑特色,打造各地建筑风格各异、造型绚丽多姿的特色民居,充分体现浓郁的地域特征和民族文化。要加大古建筑保护修缮力度,让古建筑融入“美丽乡村”,并挖掘其背后的商业价值,整合历史文化资源,开发旅游特色线路,结合农村生态环境及生活文化,发展如介绍民风民俗、品尝农家菜、体验农家生活等具乡土味的观光特色旅游。
四是做好“花果”文章。充分利用大自然赋予的丰富的花卉、林果资源,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在已有的基础上,引入创意农业,对花卉、林果进行资源整合、规模培植、巧妙布置,打造“月月有花、季季有果”的四季花园,形成姹紫嫣红、硕果累累的独特乡村美景。通过发展花卉和蔬果采摘体验项目,让游人漫步其中观花品果,享受从中的美感和乐趣。
五是做好“农耕”文章。依托丰富的农耕文化资源,着力挖掘至今稀存于世的农耕器具、戏曲、民歌(山歌)、耕作传统、民俗风情及各类祭祀活动等资源,发展农耕文化旅游产业,让游客亲身体验扶犁耕作、推磨碾米、踩水车灌农田、制作农家酒、腌制农家菜、住农家屋、吃农家菜、干农家活等返璞归真、回归自然的乡村生活。
四、准确把握推进要素,加快美丽乡村建设
建设美丽乡村、把农村打造成为“宜居宜业宜游”的美好家园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城乡经济社会实现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是让全体农民过上幸福美好生活的必由之路。笔者认为:
科学合理的规划是建设美丽乡村的前提。建设美丽乡村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要高度重视规划的引领作用,加强统筹推进。结合地理地貌、自然资源、文化积淀、民俗习惯、产业结构、自身特色等,因村制宜开展研究策划,做好美丽乡村建设规划,既要注重与周边环境的协调配套,又要塑造村庄自身的特点、特色,还要传承历史民俗文化,确保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充分彰显农耕文化、秀美特色,让“农村更像农村”,避免“千村一面”。
优化提升农村生态环境是建设美丽乡村的重点。农村生态环境好与否直接关系到美丽乡村的建设程度,因此要把优化提升农村生态环境作为建设美丽乡村的重点,抓紧抓实抓好。首先,要以推进“三个集中”为抓手,不断优化城乡空间布局;其次,要组织实施村庄环境整治工程,加大对自然村庄的改造和提升力度;再次,要积极发展规模农业、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和有机农业,不断提高农业生产的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从根本上解决农村生态环境问题,保证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和农村生态环境进一步改善。
创新举措是建设美丽乡村的关键。只有坚持创新举措,建立健全一系列行之有效的体制机制,增强内生动力,才能确保美丽乡村建设顺利有序推进。一是创新组织管理体系。美丽乡村建设面广量大、内涵丰富,涉及到各级各部门,必须要建立健全组织协调机制、分工合作机制,加强部门沟通、上下沟通,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二是创新建设投入机制。美丽乡村建设资金投入量大,必须要建立健全以政府为主导、农民为主体、社会广泛参与的美丽乡村建设投入机制。三是创新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积极发展土地股份合作社,创新土地流转机制,加快土地规范有序流转的步伐,实现土地连片集中。四是创新经营体制机制。通过大力发展社区股份合作、土地股份合作、劳务合作、农业专业经济合作等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特别是要创新发展合作农场,鼓励其参与美丽乡村建设,建立健全与农民的利益联结机制,让更多的农民分享建设成果,充分调动各类主体的积极性,合力推进美丽乡村建设。

农村社区综合服务社是农村社区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现代经营服务资源向农村延伸的重要载体,也是供销社夯实组织基础,进一步拓展为农服务领域的有效途径。加强农村社区综合服务社建设对推进农村社区基础设施建设,优化农村社区服务资源配置,改善农村社区消费环境,实现农村社区服务综合化、系列化、集约化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目标任务
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0〕46号)要求,供销社从2011年开始实施“千村千社便民工程”,用三年时间在全省2000个中心村或较大村建立以“两店”(日用消费品店、农资连锁店)为基础,融多项便民服务为一体的农村综合服务社,到2013年底,全省建成2000家农村综合服务社。各级民政部门和供销社要高度重视,加大合作力度,精心组织实施,切实抓好合作共建工作。
各地要把农村社区综合服务社建设纳入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建设的总体规划,结合实际,因地制宜,稳步推进,加快建立健全集公益性服务和经营性服务于一体,投资主体多元、服务功能多样、市场化运作、规范化管理的农村社区综合服务社,为实现“群众自治、管理有序、设施配套、服务完善、生态和谐、文明祥和”的农村社区建设目标进一步夯实基础。
二、建设要求
(一)科学选址。各地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农村人口分布状况和居民生产生活需求,结合当地农村社区布局的总体规划,精心选择,合理布局,优先选择中心村或1500人以上的较大村中已建成或正在规划新建的农村社区服务中心配套建设社区综合服务社。有条件的农村社区,综合服务社可以直接设在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内,由综合服务社的经营主体向农村社区组织以市场化方式承租。
(二)建设规模。农村社区综合服务社建设规模要与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建设格局协调一致,农资连锁店和日用消费品店经营规模、水平应超出一般的村级便民超市。经营服务场所相对集中,其中农资连锁店和日用消费品店营业面积均不低于30平方米,农资连锁店、废品回收站(点)与其他服务项目有效隔离。各类经营门店有统一的外观形象,统一使用供销社标识,各门店建设标准符合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制定的《农村综合服务社规范》的要求。
(三)功能设置。农村社区综合服务社首先应具备农资供应和日用消费品销售两项基本经营服务功能,有条件的要积极引入农产品购销、废品回收、医药销售、烟花爆竹销售、农贸市场、餐饮、维修等其他经营性服务项目和邮政通讯、劳务中介、代理代办等中介性服务项目。废品回收、烟花爆竹销售、农贸市场等部分经营服务场所要与办理公共事务、组织居民活动的场所进行必要的隔离。综合服务社在设置服务功能时,要结合农村社区服务中心的功能设置,既做到优势互补,又充分满足农村居民生产生活的多样化需求。
(四)规范运作。农村社区综合服务社各经营性服务项目必须坚持市场化原则规范运作,投资主体多元,筹资渠道多样,各门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农资连锁店和日用消费品店应以直营或加盟方式与供销社流通企业实现对接,采用统一商品配送、统一明码标价、统一经营台帐、统一管理标准的规范化运作。店内采取开架自选方式售货,商品分区分类摆放,陈列整齐美观,各种规章制度规范完善,服从农村社区服务中心统一管理。
三、工作措施
(一)做好分类指导。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和农村社区综合服务社都未建地区,要加强选点布局,互相结合,争取同步实施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和农村社区综合服务社建设。已建成农村社区服务中心的地区,可按照建设农村社区综合服务社的基本要求,整合利用现有资产,通过改、扩建或就地新建,积极拓展经营性服务功能。已建成农村社区综合服务社而应建未建农村社区服务中心的地区,应积极考虑靠近农村社区综合服务社设施场所,整合利用现有资源,建设公益性服务设施。
(二)对接新网工程。各级供销社要积极引导系统内流通企业加大投入,把新建农资和日用消费品等网点和新建农村社区综合服务社结合起来,统一规划、同步进行。网络薄弱和空白县供销社要把农村社区综合服务社建设列入网络重建规划,将农村社区综合服务社建设作为重建网络终端的重要载体,切实做到以“新网工程”建设带动农村社区综合服务社发展,以发展农村社区综合服务社完善“新网工程”在农村的经营服务网络体系。
(三)建立协作机制。各级民政部门和供销社要加强沟通协调,抓紧制定实施办法,力争在2011年8月底前做好选点布局工作,共同推进综合服务社建设工作。各级供销社要主动与拟建综合服务社的所在乡镇政府和农村社区组织联系,协商解决有关问题。
(四)争取政策支持。各级民政部门和供销社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努力将供销社列为当地农村社区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争取必要的经营性服务项目建设资金和相关政策支持,确保“千村千社便民工程”的顺利实施。

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是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举措,担负着实现城乡一体化和促进居村农民市民化的重大使命,然而,它当前的建设方向并不明确,正在实施的建设行动也颇受争议。本文以城乡一体化为视角,分析了我国农村社区建设的制度失误和滕尼斯式社区的“天堂”特性,认为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既要去城乡“二元化”、去“天堂”社区的“天真性”,又要留住传统农村社区的温馨,并且还要与城市社区对接,使生活在新型农村社区的居民能分享到与城市市民等值的公共服务,并过上与城市市民一样的社会生活。 一、问题提出:农村社区建设的路径选择与价值旨趣 当下中国农村,村改社区的步伐明显加快,不仅城市郊区农村因城市空间拓展被改制为社区,一些远郊农村甚至边远农村也在加快村改社区的速度,江苏、山东等省有近一半的社区为“村改居”社区。这些脱胎于农村村庄的新型社区,正如有论者说的,①其中不少是把村委会牌子换成居委会牌子的“换牌”社区,社区的公共服务和管理、居民的生产和生活方式等与行政村没有什么差别。如此,针对广大农村地区正在推行的村改社区项目或工程,学界出现了两种截然不同的态度:一种观点认为,地方政府之所以在新农村建设和城镇化建设中热衷于村改社区,其动机在于寻土地财政这个“经济租”;另一种观点则相反,认为村改社区的方向没有问题,改制是必要的,且迟早要发生,这是消除城乡二元结构、实现城乡一体化社会管理的内在需要。 改革开放以来,地方政府主要按照“改造”或“治理”的逻辑方式进行农村社区建设。首先,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中村和城市郊区农村的社会问题凸显,于是政府加大了对这些农村的改造力度,努力使其尽快融入城市社会。综观近年来有关城中村和郊区农村的改造或建设政策,我们不难发现,政府的主要企图不是建设,而是通过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等措施,使这些地方脱胎换骨,直至被城市同化。其次,以自然村或行政村为管理单位,在村民自治制度基础上进行自治型农村社区建设。这类农村社区建设主要针对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农村社会施行的村民自治制度不足而进行的,是村庄自觉开展的社区建设活动,如一些地方农村成立了“红白理事会”、志愿者协会、卫生环境监督站、公益事业服务站、社会互助救济站、问题活动联络站、民间纠纷调解站等,以便于更好地发展农村社区的公益事业、调节农村社区的社会关系、丰富农村社区的服务生活。 以上两种社区建设对我国广大农村地区的社区建设不具有借鉴意义:自2006年新农村建设以来,我国农村社区建设就成为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不少农村,尤其是经济发达地区农村加快了社区建设速度,如江苏、浙江、山东、河北、重庆等省市都开展了以农民向城镇或集聚社区集中为主要内容的社区建设。虽然有一些学者对农民转移或集中型社区建设提出了质疑,甚至要求中央政府“叫停”地方政府这类建设行为,②但更多学者对这一实践予以肯定,认为农民集中促使了工业化程度高的村落农民向城镇或聚集区集中的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它符合城乡一体化引导农民到城镇或中心社区居住的趋势要求,“体现了对农村‘就地城镇化’的积极回应和对‘村民自治’体制局限性的超越,具有真正的现代色彩,是我们可以预测的未来农村社区建设的理想模式,也是当前中部地区新农村社区建设应该重点推介的模式。”③ 我国城市化已经升级为城乡一体化,农村社区建设不能仿照城市社区的建设逻辑,冀望把农村社区建成为类似于城市的社区,也不能承继城乡二元分化时期的“村治”逻辑,把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等同于社区治理。由于城乡一体化是城市化发展的“顶级阶段”,农村社区建设必须强调“城乡社会的有机融合和整合”,④体现城乡一体化的建设取向,这既是农村社区建设的价值旨趣,更是农村社区建设的逻辑皈依。 二、追溯失误:农村社区建设的演进与制度安排 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在现代化进程中都改造了传统共同体,所不同的是,有的国家先发展工业、建设城市,然后再吸引乡村人口到城镇聚集;而另一些国家则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农村共同体的人们离开土地到城市工作,并使其在城市永久性居住。我国近代对乡村共同体的改造力度不断加大,尤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家权力全面介入乡村共同体的改造,村庄与社会步入同构状态。起初,国家权力通过互助组、初级合作社、高级合作社的形式组织农民经济合作,企图改造村庄农民的个体性、自私性,使其成为社会主义劳动者。在此基础上,国家权力又在农村建立了“政经不分”、“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组织,直接从事农村“工、农、兵、商、学”等各项事业。尽管人民公社时期的村庄共同体表现为生产大队和生产队,但农民的居住、生产、生活的空间并没有发生多大变化,生产队这个最基础的管理单位仍为村庄共同体的生产单位和核算单位,血缘共同体或家族共同体并没有因国家权力介入而瓦解:它仍是一个熟人共同体,其社会资本如信任资本、关系资本等并没有减少;人民公社的“生活集体化、组织军事化、行动战斗化”的管理模式只是让村庄原生态共同体转变为生产集体化、生活集中化的共同体;国家实施严格的户籍管理制度,使农民事务日益颓废,最严重的是农村社区的生产生活设施损坏严重,有的已失去其基本功能。好在这种状态持续时间不长,国家权力安排的村民自治制度为村庄管理提供了新的渠道。至此,农村不再是组织化、行政化的集体组织,而又回归为人们共同居住、共同生活、共同交往,且具有明确认同感和归属感的社会生活共同体。 从表面上看,此时的农村社会共同体已经“去行政化”、“去集体化”,好像是拟单位制的队、社重新回到社区,并且与城市社区相似。但其实不然,国家权力对农村基层的放权让利没有赋予农村社会共同体与城市社区同样的发展权利,农村社区仍延续着二元固化结构前行。其一,国家行政权力上收至乡镇,村民获得了更多的自治权,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建设农村社区,但除少数经济发达的农村社区外,大多数农村社区“难做无米之炊”,普遍缺乏建设资金;其二,“三提五统”取消后,农民的经济负担大大减轻,但政府并没有像对待城市社区那样承担起建设农村社区的责任,村庄必需的公共产品只得求助于“一事一议”方式解决;其三,国家发展公共事业的重点没有真正转移到农村,农村居住环境及其配套设施与城市社区的差距不仅没有缩小,反而在一些地区继续扩大。 综合以上分析,可以看出造成农村社区建设落后及其公共服务水平低的制度诱因。城乡二元不平等的制度安排一直影响并制约着农村社区建设:在合作化、人民公社时期,由于国家与社会处于同构状态,农村社区建设和发展必须听从国家制度的歧视性安排,不仅得不到国家的建设资金,反而还要从物质、资金上支持城市建设;改革开放后,虽然农村经济获得了长足发展,但国家在农村社区建设上仍延续城乡二元制度安排,取多予少,农村的公共设施建设、公共服务供给停滞不前,不少地方甚至出现了倒退,这种状况直至新农村建设开展后才有所转变。就此而言,国家的城乡二元化制度安排严重阻碍了农村社区建设,农村新型社区建设首先要在制度上“去二元化”。唯有制度安排做到城乡一体化,才能更有效地推动农村社区建设。 三、新型农村社区:温馨的“天堂” 1887年,滕尼斯在他的成名作《共同体与社会——纯粹社会学的基本概念》中首次提出共同即社区的概念,认为社区就是由具有共同价值观念的同质人口所组成的关系亲密、守望相助、富有人情味的“共同体”,人们在这个“共同体”中“与同伙一起,从出生之时起,就休戚与共,同甘共苦。”⑦自此,后人在有关共同体的诠释中通常把滕尼斯描述的“共同体”喻为“天堂”:它是一个“温馨圈子”,“在这一‘温馨圈子’内,人们不必证明任何东西,而且无论做了什么,都可以期待人们的同情与帮助”;⑧人们互相依靠对方,“如果我们跌倒了,其他人会帮助我们重新站立起来”。⑨相对于滕尼斯的“社会”而言,滕尼斯的“天堂”共同体看似十分完美,“是一个‘温馨’的地方,一个温暖而又舒适的场所。”⑩当今中国农村正在大力推进“村改居”和社区建设,其目标是要建构一个新型的社会生活共同体,不过,这个共同体肯定不是滕尼斯的天堂社区。对此,早有学者研究指出,滕尼斯社区已经瓦解且一去不复返。代表性观点有两个:一是德鲁克的,他认为滕尼斯所看到的共同体,在工业社会和知识社会中“全都消失了”; 瑏瑡二是鲍曼的,他认为滕尼斯的天堂社区是建立在“单纯天真”基础上的,“一旦单纯天真失去了,原来的幸福也就不可挽回地失去了”,即“共同体一旦‘解体’,它就不能像凤凰涅槃一样被再次整合为一体”。 瑏瑢尽管德鲁克和鲍曼看待滕尼斯社区的视角不一样,一个把它的消亡归因于社会发展,认为社会发展将使“新兴社会体”代替“传统共同体”,另一个把它的消亡视为共同体“天真和原始”的失去,并且认为“再多的汗水,也永远不会重新打开那扇通往共同体的天真、原始的同一与安宁的大门”, 瑏琐但他们都认为滕尼斯社区是“天堂”,且已经不存在。 既然滕尼斯社区在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变中已经瓦解且“一去不复返”,那么,处于工业化发展中后期的我国农村社区建设是不能找回“天堂社区”。 之所以如是说,不仅在于滕尼斯社区的那份“天真”、“原始”无法找回,更主要的原因在于它并非是让人羡慕的“天堂”:生活在滕尼斯社区中的人们尽管过着无忧无虑、自得其乐的生活,但这个共同体是封闭保守、循规蹈矩、清贫无欲的,一旦遇到利益的诱惑或“开化”,将在顷刻间分崩离析,并且再也无法修复。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今天,我们需要辨证地看待滕尼斯社区,不要因为它是“天堂”,就一定要在农村共同体改制中构建一个类似滕尼斯社区的“天堂”;也不要全盘否定滕尼斯社区,毕竟它蕴涵诸多合乎人性需求的、难以割舍的、令人向往的“天堂”因素。 鉴于此,今天的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虽然不可能找回滕尼斯社区的“天真”,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要在社区改制或建设中抛弃“天堂”社区的“温馨”。城乡一体化对农村社区建设的影响是广泛的、深刻的,以单个大型的家庭或氏族为主体型构村落共同体必然要被多异族的新兴社会体所取代,传统的人际关系也必然要被工业时代和后工业时代的人际关系所取代,血缘关系纽带功能将逐渐式微。尽管如此,但新型农村社区毕竟起源于传统共同体,它们有着共同的根基,如其生活方式、价值观念等还将继续持久地影响新型农村社区。这正如滕尼斯强调的:“即使这种原初的共同存在、共同生活以及共同工作的状态已被改变,它依然保留并能更新其精神的形式、政治的形式以及其合作的功能。” 然而可惜的是,我国一些村改社区,包括城中村社区和市郊社区,在其建设过程中,虽然改善了居民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但新型社区的高层住宅和防盗系统已经不便于居民串门聊天,不便于居民开展互帮互助活动,尤其是社区内“公共空间越来越少,一些幸存的公共空间的功能也弱化了”,社区正在向城市“陌生化”社区演变, 瑏瑦居民间的关系渐趋生疏、冷漠。对这一在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中引发的次生现象,社区建设者必须给予足够重视。诚然,城乡一体化战略是赋予了我们改造传统农村社区和建设新型农村社区的使命,但我们不能片面地追求农民集中居住,惟改造和建设是从,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必须守住“天堂”社区那份温馨。 四、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挑战与取向 (一)面临挑战 从近年来农村社区建设的实践看,我国农村社区建设面临诸多挑战。一是国家权力改造了传统的农村社区,原有牢固的血缘关系和亲缘关系网络被打破,沾亲带故的温情关系让位于组织化、单位化、制度化的业缘关系,农村社区共同体的凝聚力大大削弱;二是尽管改革开放后农村社区不乏政治精英、经济精英、知识精英,但这些精英对社区的整合能力不及昔日族长——精英们为赢得社区控制权展开的博弈,不仅影响、削弱了精英们自身力量的发挥,而且还致使农村社区难以形成持久影响力、全心全意为村民服务的权威中心;三是村民的利益表达“碎片化”、“原子化”,村民更多的是以个人身份解决面临的问题,“即使是在多人面临类似问题时也很少出现一个有效的组织框架来解决此类问题”;四是市场经济发展激发了村民的“私性”,随之而来的是居民之间的信任程度降低、互动频数减少、关系网络疏远、活动空间缩小,农村社区变得越来越“陌生”。更严重的是,由于在比较利益驱使下,离乡进城的农村人不断增加,越来越多的村庄日渐空心化或半空心化,留守妇女、留守儿童和留守老人很难进行有效的社区建设行动。 由此观之,眼下农村社区建设必须处理能不能建设的问题。从国家政策安排看,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城乡一体化发展战略、“工业支持农业、城市反哺农村”和“把公共事业建设重心转移到农村”等系列政策,以及国家增加农村民生工程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加大家电下乡力度、提高农村居民医疗和养老保障水平、增加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等系列强农惠农举措,为建设好农村社区提供了有力支持。从实践过程看,尽管中国农村社区总体上仍较落后,城乡差距大,尤其是西部山区农村,基础教育、医疗卫生、饮水安全、社会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非常缺乏,农村社区建设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但经济发达地区的农村社区建设成功经验已经证明,按照城乡一体化理念建设高水平农村社区是完全可能的。 (二)新型农村社区的建设取向 在城乡一体化进程中,大中城市郊区的农村社区和经济发达地区的农村,如长三角、珠三角、环渤海湾的农村社区建设速度快,整体发展水平高,有的甚至超过部分城市社区。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可以超越城市社区建设经验,也不意味着可以在农村建设城市社区,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必须兼顾新农村建设和城乡一体化发展两个方面,遵循自身的发展取向。 1、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要符合村情。 农村社区与城市社区不同,主要有:(1)城市社区成员来自不同的工作单位、不同的职业,人员结构复杂,加上日常交流少,难有共同的社区认同;而农村社区居民多数来自同一个或临近几个行政村,大家相互认识、彼此熟悉,风俗习惯和生活方式也基本相同,容易达成文化认同。(2)城市社区成员的生活、工作背景大相径庭,阶层差距大,难形成共同的意志表达,更缺乏团结一致的集体行动;而农村社区成员有共同的生活经历,加上在同一地域劳动、生活中结成的深厚情谊和真诚信任,有助于形成社区凝聚力。(3)城市社区与生产单位是分离的,社区仅是社会生活场所,其经济功能微乎其微;而农村社区与农田相邻,成员的经济行为多发生在农业生产经营上,即使一些居民已经不再从事农业劳动,但他们的亲戚、朋友多是农业劳动者。(4)城市社区有党委(党支部)、居委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管理委员会、社区公共服务中心及各式各类民间组织;而农村社区的组织结构比城市简单,尤其是改制不久的农村社区,仍延续行政村的组织建制,大多数事务都由社区党组织、居委会来承担。既然农村社区具有与城市社区不同的特点,那么,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就要立足于乡村熟人社会的传统美德和良好惯习,尽可能多地在社区建设中守住熟人社会的“脉脉温情”,不能让“城市病”感染了农村新型社区。 2、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要对接城市社区。 一方面,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要超越传统农村建设方式,强调与城市社区对接。传统农村建设是农村集体组织主持实施的,主要依靠农村社会成员出资、出力进行,其档次、规模、水平都没有与城市社区对接或并轨。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则要突破乡村藩篱束缚,从节约建设成本和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的角度整合分散、凌乱的村庄,即不仅要把农村建设成为“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更要“借鉴城市社区的公共服务理念和机制,以社区为公共平台,整合各类服务资源,推进社区公共服务事业,让居住在农村同一区域内的所有社会成员得到平等、良好的公共服务。”另一方面,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要防止复制城市社区建设样式。城市社区公共设施齐全,公共服务供给水平高,这些无疑是农村社区建设的主要参照物,但城乡一体化并非城乡一样化,也不是要消灭农村,建设要立足于农村发展趋势,其目标是建设更有活力、更有魅力、更有吸引力、更适宜居住的美好家园。这个家园的形体特征可能没有城市社区“高贵”、“妖娆”,但内在美毫不逊色于城市社区,即新型农村社区里的居民既能享有城市居民等值的公共服务,又能拥有城市社区居民冀望但又很难在城市社区得到乡土生活。 3、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要着力培育居村市民。 “农村社区建设者在构建以农民为主体的新型农村社会生活共同体,能否充分认识农民对农村社区建设的认知、意愿和公共需求,事关农村社区建设能否顺利推进”。 瑏莹社区与行政村不一样,自治机构、居民集中程度、公共设施、公共服务、组织机构、生产和生活方式有较大的区别,居民的身份也不同。因此,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要在加强居住区的道路、水电、路灯等公共设施建设和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建设的基础上,要着力培育新型居民,即居村市民。 居村市民是相对于城市市民而言的,指居村乡村城镇社区和农民集中(中心)社区的居民。居村市民既不同于农民,也不同于城市市民。首先,居住在农村社区里的居民不再是农民,即使有一部分人仍从事农业劳动,但他们最终将要分化为非农职业者和职业农民,与城市市民一样,都是居民;其次,虽然当前居住在农村社区里居民与城市社区居民仍有区别,一个居住在城市,一个居住在农村城镇或集中居住区,享有的公共服务范围、水平也不尽完全相同,但随着城乡一体化程度的提高,他们间的差距势必越来越小,甚至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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