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玉玲案的高院二审

作者&投稿:洪凤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齐玉玲案的另外资料~

曾轰动法律界的“中国宪法司法化第一案”———齐玉苓案的最高法司法解释近日被废,权威人士称这意味着法院将不能援引宪法裁判争议司法解释被废除。“齐玉苓案”被称为“中国宪法司法化第一案”,最高人民法院针对该案作出的批复也开创了中国宪法作为民事审判依据的先河。2008年12月18日,最高院发布公告称,自当月24日起,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27项司法解释。记者发现,最高院就齐玉苓案所做的《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法释〔2001〕25号赫然在列。与其他26项司法解释被废止理由不同,该司法解释只是因“已停止适用”而被废止,既无“情况已变化”,又无“被新法取代”。国家法官学院教授周道鸾、中国宪法学会顾问廉希圣均指出,这一司法解释的废止,涉及宪法司法化问题。周道鸾认为,考虑到我国现行体制,最高院无权对涉及宪法的问题做出解释,所以要停止适用。针对法院能否直接援引宪法条文做出裁判,法学界曾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是“不能引用”,另一种意见是“可以引用”。周道鸾认为,这一司法解释被废止后,此类做法“肯定不行。”  废除司法解释与黄松有无关而廉希圣则称,一是现在中央不再提宪法司法化的说法;二是齐玉苓案后,最高院前院长黄松有曾就宪法司法化撰文发表,跟这个问题联系起来。记者检索到,齐玉苓案二审判决后,时任最高院民一庭庭长的黄松有2001年8月13日在《人民法院报》撰文《宪法司法化及其意义———从最高人民法院今天的一个谈起》,认为此案“开创了法院保护公民依照宪法规定享有的基本权利之先河”,“创造了宪法司法化的先例”等。但据记者调查了解,在黄松有出事之前,中央有关领导曾就宪法司法化问题做出批示,并成立了专门小组负责此事。“即使黄不出事,这个司法解释也同样会被废止。”最高院内部人士向记者否认此事是黄松有出事后“人走政息”,并表示所谓“宪法司法化”或将因此而一去不返。 前进?倒退?还不好说学者介绍,而长期以来,中国宪法除了发挥政治宣言等功能外,在社会生活、法律实践中总是难以觅其“芳踪”。但宪法首先是法,法律应该能被实施,因此宪法应当从神坛走向世俗,融入百姓生活,为民所用。“法院判案子不能用宪法,又回到若干年以前的状态了。”廉希圣认为,这一做法“是前进还是倒退还不好说,但会有问题,如果公民的宪法权利受到了侵犯,又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去处理,如何得到司法救济?”新办法并未出台,如果遇到类似问题如何裁判?廉希圣建议,法官可按照宪法精神去理解法律,做出判决:“不然的话,司法机关不处理实际问题,就等于受害人得不到司法救济;而得不到司法救济就等于宪法向公民承诺的权利兑现不了。”

  1、齐玉玲的姓名权和受教育的权利的受到侵犯。
  2、齐玉苓案之所以轰动法律界,因为该案为“中国宪法司法化第一案”。
  案情简介:
  1990年,原告齐玉苓与被告之一陈晓琪都是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的初中学生,都参加了中等专科学校的预选考试。陈晓琪在预选考试中成绩不合格,失去继续参加统一招生考试的资格。而齐玉苓通过预选考试后,又在当年的统一招生考试中取得了超过委培生录取分数线的成绩。山东省济宁商业学校给齐玉苓发出录取通知书,由滕州八中转交。陈晓琪从滕州八中领取齐玉苓的录取通知书,并在其父亲陈克政的策划下,运用各种手段,以齐玉苓的名义到济宁商校就读直至毕业。毕业后,陈晓琪仍然使用齐玉苓的姓名,在中国银行滕州支行工作。
  了解更多案情,请移步百科“齐玉玲案”http://baike.baidu.com/link?url=dE620zkcWzauVLCiISOSiaiFB0L7rncLUGJnLOp_ypqFmDKVUcPOGS2GuW2JOVHX--mlO2y5HXwANP-icXdJxa

一审判决作出后,齐玉苓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除了对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提出异议以外,主要是提出证据表明自己并未放弃受教育权,被上诉人确实共同侵犯了自己受教育的权利,使自己丧失了一系列相关利益。据此请求二审法院判决:(1)陈晓琪赔偿因侵犯姓名权而给其造成的精神损失5万元;(2)各被上诉人赔偿因共同侵犯受教育权而给造成的经济损失16万元和精神损失35万元。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认为,这个案件存在适用法律方面的疑难问题,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32条 的规定,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最高人民法院经过研究后,作出了《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该决定全文如下: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9鲁民终字第258号《关于齐玉苓与陈晓琪、陈克政、山东省济宁市商业学校、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山东省滕州市教育委员会姓名权纠纷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根据本案事实,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接到《批复》以后,继续审理此案并认为:
“……由于被上诉人滕州八中未将统考成绩及委培分数线通知到齐玉苓本人,且又将录取通知书交给前来冒领的被上诉人陈晓琪,才使得陈晓琪能够在陈克政的策划下有了冒名上学的条件。又由于济宁商校对报到新生审查不严,在既无准考证又无有效证明的情况下接收陈晓琪,才让陈晓琪冒名上学成为事实,从而使齐玉苓失去了接受委培教育的机会。陈晓琪冒名上学后,被上诉人滕州教委帮助陈克政伪造体格检查表;滕州八中帮助陈克政伪造学期评语表;济宁商校违反档案管理办法让陈晓琪自带档案,给陈克政提供了撤换档案材料的机会,致使陈晓琪不仅冒名上学,而且冒名参加工作,使侵权行为得到延续。该侵权是由陈晓琪、陈克政、滕州八中、滕州教委的故意和济宁商校的过失造成的。这种行为从形式上表现为侵犯齐玉苓的姓名权,其实质是侵犯齐玉苓依照宪法所享有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各被上诉人对该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由于各被上诉人侵犯了上诉人齐玉苓的姓名权和受教育的权利,才使得齐玉苓未接受高等教育另外再进行复读,为将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交纳城市增容费,为诉讼支出律师费。这些费用都是其受教育的权利被侵犯而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应由被上诉人陈晓琪、陈克政赔偿,其他各被上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为了惩戒侵权违法行为,被上诉人陈晓琪在侵权期间的既得利益(即以上诉人齐玉苓的名义领取的工资,扣除陈晓琪的必要生活费)应判归齐玉苓所有,由陈晓琪、陈克政赔偿,其他被上诉人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陈晓琪等侵犯了上诉人齐玉苓的姓名权,判决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是正确的。但原审判决认定齐玉苓放弃接受委培教育,缺乏事实根据。齐玉苓要求各被上诉人承担侵犯其受教育权的责任,理由正当,应予支持。”
由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宪法第46条[5]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对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予以部分维持、部分撤销,并判决:(1)被上诉人陈晓琪、陈克政赔偿齐玉苓因受教育的权利被侵犯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7,000元,被上诉人济宁商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被上诉人陈晓琪、陈克政赔偿齐玉苓因受教育的权利被侵犯造成的间接经济损失(按陈晓琪以齐玉苓名义领取的工资扣除最低生活保障费后计算)41,045元,被上诉人济宁商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被上诉人陈晓琪、陈克政、济宁商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赔偿齐玉苓精神损害费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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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山区15877996359: 杀人案经高法判决后,被害人家属不服判决可以上诉吗?诉讼时效是多少天? -
剧海塞疏: 1、 如果高院是一审,你只能就民事部分提出上诉;如果高院是二审,即为终审判决,不能上诉.2、刑事案件被害人就刑事部分没有上诉权,只能要求检察院抗诉.3、如果你对已经生效的刑事案件不服,可以向检察院、法院提出申诉.4、申诉是没有时间限制的.

宝山区15877996359: 再审的民事案听证会后,省高院应多久出判决?三个月吗
剧海塞疏: 1.民事再审审查案,省高院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是否再审的裁定.至于听证会后多长时间不好确定.2.《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3.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宝山区15877996359: 又上诉至北京市二中院,请问: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是否为终审?
剧海塞疏: 我国实行二审终审制,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是终审判决.

宝山区15877996359: 二审期间,法院退回公安局补充侦查已经两个半月了?公安局属于超期辑压吗?应该怎么办? -
剧海塞疏: 二审期间退查?你确定?司法实践中很少有这情况.刑事案件各个环节的期限是这样规定的: 公安机关:一般的侦查期限最长为五个月,可能判处死刑等疑难复杂案件可以延长至七个月. 检察院:办案期限为一个半月,但可以有两次退查,每次退查时间一个月,补查完毕检察院重新计算办案期限. 法院一审:审理期限为三个月,在此期间检察院也可补查两次,也是每次一个月,补查完毕移送法院后,法院重新计算审限.还有,法院对于符合条件的案件,也可申请,经上一级法院批准后,可最多延长三个月的审限. 法院二审:审限为两个月,如果开庭审理的,审限为三个月.当然,如果案件疑难复杂,经省高院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的审限.

宝山区15877996359: 法院判决有关劳动法的案件,经过一审二审之后还能再去高院上诉吗? -
剧海塞疏: 不可以.按民事诉讼法,民事案件采用二审终审制(一审基层法院、二审中级法院),二审后即生效.但同时民事诉讼法也允许当事人向二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即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向同级检察院申请提出抗诉,但是否受理由相应法院或检察院决定,且审查期间,不停止二审判决的执行.

宝山区15877996359: 高院裁定再审后,中院依然维持原判,再怎么办?
剧海塞疏: ,,,,二审法院再审后,依然维持原判. 请问,再审判决合法吗?我接下来该怎么办?还能申请再审吗?能去最高人民法院和全国人大反映吗? 1, 二审再审判决合法,因为它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 2,在二审再审判决后你不服,依然可以向高院提出申诉,请求高院审理(法律规定可以审理)或者裁定, 3,你也可以向市检察院(因为是中级法院的审理不可以直接向省检察院申请)提出申请抗诉书,请求抗诉, 4,不能去最高人民法院申诉的因为属于越级申诉,如果是高院的裁定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 5,可以向全国人大反映,

宝山区15877996359: 一、二审未受理案件,二审以裁定驳回,后向省高院申请再审,立案通知书却说的是不服二审判决. -
剧海塞疏: 没有任何影响,二审就是裁定,高院再审也是裁定,不是审理你的案件,是审理你不服二审驳回立案.

宝山区15877996359: 法院开庭审理了,择日宣判还有没有辩护的权力 -
剧海塞疏: 从法律的角度,在案件宣判前,被告人均有权委托辩护律师,这是完全毫无疑问的.但是有一些实际问题,作为被告人或者家属应该考虑. 辩护律师在开庭后再介入程序,还能发挥多大的作用?如果庭审程序尚未结束,尤其没有进入法庭调查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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