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淡如何做好自侦案件的讯问笔录

作者&投稿:终炕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刑事诉讼中怎样对被告人的讯问笔录质证~

这个问题比较复杂,基本原则是要着重对笔录中模糊之处,前后矛盾之处,及不符合事实与常理之处发表质证意见。

目前,检察机关在办理自侦案件的过程中,已经广泛使用计算机制作讯问、询问、调查等电子笔录。电子笔录作为一种新型的取证手段,与传统手工笔录相比,更具有“快捷、高效、真实、美观、节约、方便”的特点,进一步规范了办案程序,提高了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但电子笔录在制作过程中也存在诸多问题需要规范。 随着信息技术在检察工作中的运用和“科技强检”战略的不断推进,计算机已成为了检察机关办公办案的必备工具。笔者结合自己在自侦部门的办案实际,就电子笔录的规范制作、管理使用等环节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一些粗浅的解决对策。 一、目前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中电子笔录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制作规范不统一,随意性大。当前,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侦查工作中有关电子笔录的制作没有统一的操作规范或实施细则。因此,从各级检察机关用电脑制作电子笔录的实践来看,讯问笔录、询问笔录、调查笔录等电子笔录种类不一,电子笔录的文本格式、字体、字号、页面设置、行距、字距、下划线、左侧装订线位置等格式方面存在不够规范、变动随意性大;没有统一的电子笔录软件;电子笔录的电子版是否随案移送至公诉部门或法院等都没有具体的要求与规范,进而导致笔录的规范性和全面性较差,不利于检察机关的执法规范化建设。 二是多份电子笔录表述相似甚至相同。实践中,对于同一犯罪嫌疑人的多份讯问笔录,存在大量从内容到具体问话顺序、文字表述大部分相似甚至几乎相同的情况。如笔者在办理罗某贪污、受贿一案中,罗某就反复向审查起诉人员强调,反贪局侦查人员制作的某份电子讯问笔录根本就不是现场记录下来的,而是事先就在电脑里准备好的,侦查人员是照着笔录在问,即使是回答的内容有所不同,笔录也没有反映出来。经仔细核对,发现其反映的情况确实,罗某的前后笔录尽管记录人不同,但内容上除了结尾部分有所区别外,涉及到案件关键事实的记录完全一样,这不得不让人对该份电子笔录的制作及讯问过程的合法性提出质疑。 三是受贿、行贿案件中证供双方的电子笔录过于一致。在查办受贿、行贿犯罪案件中,证供双方如受贿犯罪嫌疑人与行贿人的笔录在大量内容上除了使用人称、记录时间、记录人员和结尾部分不同外,其他文字表述几乎一致。虽然是受贿犯罪嫌疑人与行贿人所作出的回答,但是从内容上看得出却像是同一个人所说的话。因此,在庭审时,辩护人在质证阶段就这种证供过于一致的电子笔录会提出显然不符合常理、法庭应不予采信的意见或质疑。 四是综合讯问电子笔录的制作简单、粗糙。在自侦案件侦查即将终结阶段,一般会要求侦查人员就全案多笔涉嫌犯罪的事实制作一次综合性讯问笔录。但是,实践中许多自侦案件的电子综合笔录却成了以前多份犯罪嫌疑人讯问笔录的简单相加,侦查人员往往就是将以前做的电子笔录的主要内容复制、粘贴在一起,简单拼凑成所谓的综合讯问笔录。如在办理犯罪嫌疑人黄某受贿一案时发现,黄某涉嫌受贿近40笔,侦查人员制作的电子综合笔录长达近50页约3万字,但该笔录反映出来的讯问时间却只有不到3个小时。其实,制作综合性讯问笔录,侦查人员既要问,又要答,而且还要整理和记录,即使是飞快的打字速度,恐怕也不可能办到,这样制作出来的综合性讯问笔录能否反映出当时讯问的真实情况实在让人怀疑。 五是电子笔录存在泄密风险。在自侦案件侦查阶段所应用的电子笔录不仅可以存在计算机硬盘,还可以保存在软盘、U盘、光盘和可移动硬盘等存储介质上,并且保存、携带、复制、粘贴、修改等操作都十分快捷和容易,这都无形中加大了电子笔录的泄密风险。 二、解决对策 如果把检察机关自侦案件办理过程中所制作的电子笔录比做一把双刃剑的话,那么正确、规范制作与有效存储、管理以及依法采信,就能成为一把固定并完善证据、最大限度地惩治贪污腐败与渎职犯罪的强大利器。为此,针对目前检察机关在查办自侦案件过程中制作电子笔录所存在的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可以采取如下对策或建议加以解决。 一是制定操作规范或实施细则,确保电子笔录的统一性。依据自侦案件的相关法律和实际需求,高检院或省级检察机关应就贪贿、渎职类职务犯罪案件在侦查阶段中所制作的电子笔录制定并出台相应的操作规范或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对电子笔录制作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操作要求作出明确规定,笔录上必须记载讯问(询问)的次数和始止时间,明确限制或禁止笔录制作人员实施一些不合理甚至是不合法的制作行为。同时,有关上级部门应牵头组织人员进行认真调研,开发一套普遍适用的电子笔录软件,将告知权利与义务、宣布事项、常用法律法规、常用词组等内容进行预先设置,统一规范检察机关电子笔录的格式。参照检察机关有关法律文书制作的实际要求,对电子笔录的文本格式、字体、字号、页面设置、行距、字距、下划线、左侧装订线位置等作出统一规定,满足卷宗装订和归档需要,确保电脑制作笔录的通用性、美观性及严肃性。 二是强化学习培训,提升操作技能。为充分发挥电子笔录的功效,应对自侦部门侦查人员、侦监部门与公诉部门办案干警加强电子笔录统一规范的学习和技能培训,提高他们的认识水平,端正制作电子笔录的态度,不断提高记录人员的文字录入速度。同时,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坚决禁止电子笔录过度滥用或任意进行复制、剪切、粘贴等操作,更不可依据事先粘贴好、准备好的电子笔录依葫芦画瓢式的问话,给案件留下可能的隐患和瑕疵。 三是对讯问或询问过程实施同步录音录像,确保讯问(询问)电子笔录制作的真实性与效力。对于在电子笔录制作过程中出现的多份电子笔录表述相似甚至相同,受贿、行贿案件中证供双方的笔录过于一致,综合讯问电子笔录的制作过于简单、粗糙等现象,应牢固树立依法取证、依法办案的意识,严格按照讯问或询问时的真实情况进行规范操作。同时,通过实时监控系统或录音录像设备对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询问证人的过程进行全程、全面、全部、同步的录音录像,记录犯罪嫌疑人、证人接受讯问或询问、阅读电子笔录以及修改、更正、补充手写痕迹与手印等环节的真实情况,从而有利于规范执法办案,确保上述电子笔录在批捕、审查起诉、法庭质证与案件宣判等环节中的证据效力。 四是实现自侦案件电子笔录在批捕、审查起诉环节的共享,提升检察机关整体工作效率。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自侦案件期间,需要制作起诉书、阅卷笔录等其他法律文书,在确保电子笔录证据效力的前提下,可以直接复制、粘贴所需要援引笔录的相关部分,实现电子笔录在案件批捕、审查起诉环节的充分共享。同时,随着多媒体示证系统或技术越来越被广泛地运用于庭审,公诉部门办案干警花费尽量少的时间就可以制作出十分直观、形象、生动的多媒体示证演示材料,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复劳动,进一步提高检察机关的总体工作效率。 五是强化保密意识,规范管理电子笔录。为确保自侦案件办案安全和电子笔录安全,应对自侦部门侦查人员、侦监部门与公诉部门办案干警进行保密知识教育。对于用于制作笔录的电脑要加强专门管理,规定一律不能上Inι““n“ι网,并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相关工作人员不得将电子笔录随意保存于电脑硬盘甚至个人U盘或移动硬盘中,并从制作电子笔录的电脑中彻底删除笔录内容,只能将其保存在专门的办公办案系统软件或案件流程管理软件的数据库中或专用加密U盘里进行统一存储,实现规范保管。(作者单位: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讯问笔录是指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侦查人员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时,依法制作的如实记载侦查人员的提问和犯罪嫌疑人供述、辩解的文书。做好讯问笔录具体要求:

一、讯问前记录员要做好充分准备,搞好审、记配合。

1、讯问前,记录员应当了解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熟悉案情。不仅对涉嫌罪名的构成要件要事先熟悉掌握,掌握相关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而且对该罪名涉及的相关专业知识也要有一定的了解。
2、侦查人员和记录员要互相了解对方的工作特点,事先进行沟通,讯问中密切配合、协调一致。记录员千万不能沦为“打字机”,只顾被动机械地记录,而是要了解讯问人员的讯问技巧和策略,注意和审讯人员的互动,但不要打断侦查人员的思路,侦查人员也要照顾记录员的速度,做到配合默契,以达到讯问的目的。

二、笔录应当全面、完整、准确地反映讯问活动的实际情况。
1、笔录应如实记录犯罪嫌疑人的辩解和体现认罪态度的转变过程。我们在做自侦案件的讯问笔录时经常有一个做法,就是在犯罪嫌疑人不交待犯罪事实时不作记录,或是简单记录讯问人员进行政策教育或注明“犯罪嫌疑人沉默不语”。
2、笔录应不适时机地记录讯问过程中犯罪嫌疑人的语气和动作表情。我们在制作讯问笔录时除了准确全面地记录犯罪情节外,还应不适时机地记录讯问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回答问题的语气和表情动作。
3、笔录应重视对某些特殊细节的记录。我们在抓主要情节的记录时也不要忽视了次要情节和某些特殊细节的记录,有些细节看似和案情没有多大关系,但有时却起到画龙点睛的作用,能进一步巩固主要情节,固定证据,防止犯罪嫌疑人的翻供。
4、笔录不要刻意地追求一步到位。我们在制作犯罪嫌疑人的笔录中有一个误区,有时犯罪嫌疑人对某些犯罪情节回忆不清,我们往往要求准确无误,一步到位,通过一份或者两份笔录就能完全准确反映全部的犯罪事实。其实犯罪嫌疑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是一个主观反映客观的过程,由于受相隔时间长短以及犯罪嫌疑人记忆力和表达力的影响,不可能完全地、准确地、及时地反映出作案的全过程,有些情节也是一个逐渐回忆完善的过程。

三、笔录应客观公正地反映犯罪嫌疑人的个性特征和阶段特征。
1、笔录要按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原意如实的记录,不可掺杂审讯人员的主观认识成分。
2、用电脑制作笔录时应避免前后笔录完全雷同。
3、在办理贿赂案件时应特别注意行贿、受贿人的笔录就避免完全一致。

  讯问笔录是指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侦查人员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时,依法制作的如实记载侦查人员的提问和犯罪嫌疑人供述、辩解的文书。它是认定案件事实、固定证据的主要形式之一。做好讯问笔录,对于顺利进行刑事诉讼活动,准确有力地打击犯罪,有效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具要重要意义。检察机关不同部门对讯问笔录的要求也是不尽相同的,各有侧重和特点,例如批捕的笔录要求简洁明了,犯罪构成要件明晰;起诉阶段的讯问笔录要求全面详实,突出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而自侦部门的讯问笔录也有它的特点,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要如实记录清楚,所谓如实地记录清楚,是指讯问笔录要反映讯问活动的全过程,全面、完整、准确地记载侦查人员的提问和所采用的讯问方法,犯罪嫌疑人有罪、罪重的供述和无罪、罪轻的辩解,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一份好的讯问笔录,能有效地固定证据,迫使犯罪嫌疑人更好地认罪,对防止和制止犯罪嫌疑人在庭审中翻供,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下面就如何做好自侦阶段的讯问笔录谈谈自己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讯问前记录员要做好充分准备,搞好审、记配合
  1、讯问前,记录员应当了解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熟悉案情。不仅对涉嫌罪名的构成要件要事先熟悉掌握,掌握相关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而且对该罪名涉及的相关专业知识也要有一定的了解。比如笔者办理过一起挪用资金案件,牵涉到大量的股票以及投资理财方面的专业知识,如果记录员对这方面的知识没有一点了解与研究,那记录时就会很吃力,不仅影响记录速度而且容易出现记录错误,影响案件讯问效果。
  2、侦查人员和记录员要互相了解对方的工作特点,事先进行沟通,讯问中密切配合、协调一致。记录员千万不能沦为“打字机”,只顾被动机械地记录,而是要了解讯问人员的讯问技巧和策略,注意和审讯人员的互动,但不要打断侦查人员的思路,侦查人员也要照顾记录员的速度,做到配合默契,以达到讯问的目的。
  二、笔录应当全面、完整、准确地反映讯问活动的实际情况
  1、笔录应如实记录犯罪嫌疑人的辩解和体现认罪态度的转变过程。我们在做自侦案件的讯问笔录时经常有一个做法,就是在犯罪嫌疑人不交待犯罪事实时不作记录,或是简单记录讯问人员进行政策教育或注明“犯罪嫌疑人沉默不语”。我认为讯问笔录应当把主审人员教育的主要内容和犯罪嫌疑人的抗拒狡辩以及神情表现都要记录下来,这样通过笔录不仅可展示检察官丰富的知识面和督促犯罪嫌疑人坦白交待的诚意,而且能全面反映犯罪嫌疑人拒不如实交待的顽固态度,对犯罪嫌疑人的心理产生震慑力,这也是敦促犯罪嫌疑人交待的一种手段。此外对犯罪嫌疑人辩解也应该如实记录,不能有利于认定犯罪的就记,不利于认定犯罪的就不记,而应当全面客观地记录,使整个记录完整真实,而且通过记录对犯罪嫌疑人的辩解引起足够的重视,并采取针对性的措施。我们在审讯时,犯罪嫌疑人一般都会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进行辩解,有的是对法律上认识和理解的错误,也有的是抵赖狡辩,如果我们对辩解的部分采取不记或少记、任意取舍的作法,虽然隐去了狡辩的内容,最后从笔录上看,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很好,但却不是真实情况的反映,往往埋下了翻供的隐患,十之八九在公诉阶段或在庭审中当庭翻供,给案件的处理带来被动的影响。
  2、笔录应不适时机地记录讯问过程中犯罪嫌疑人的语气和动作表情。我们在制作讯问笔录时除了准确全面地记录犯罪情节外,还应不适时机地记录讯问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回答问题的语气和表情动作。如拒不交待可以记录为:拒绝回答、说话支吾、答非所问、大声嚷嚷;相持阶段可记录为:沉默不语、低头沉思、唉声叹气、欲言又止;交待后的表现可记录为:痛哭流涕、追悔莫及。把犯罪嫌疑人在讯问过程中的心理活动通过其表情的流露记录下来,非常真实可信,如果在法庭上犯罪嫌疑人翻供,当庭宣读这些记录可以让法官及旁听人员清楚地了解到犯罪嫌疑人在交代过程中的态度及内心活动,形像生动,真实可信,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犯罪嫌疑人的翻供,不仅大大提高了庭审效果,而且对案件最后的定罪量刑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3、笔录应重视对某些特殊细节的记录。我们在抓主要情节的记录时也不要忽视了次要情节和某些特殊细节的记录,有些细节看似和案情没有多大关系,但有时却起到画龙点睛的作用,能进一步巩固主要情节,固定证据,防止犯罪嫌疑人的翻供。如在受贿人否认受贿事实说行贿人根本没到他家去过,这时行贿人陈述的细节就非常重要,那就要尽可能让他回忆清楚那一天的细节并详细记录下来,比如:“那天天气非常冷,应该是那年最冷的一天,当天晚上还下雪的”,“印象中他家的客厅特别大,我记得中间挂了一幅十字绣是清明上河图”等等,这些情节看似属于细枝末节,但却有力地证明了行贿人去过受贿人家中的真实性,在受贿人拒不供述的时候往往成为关键的证据,能有力地驳斥犯罪嫌疑人的狡辩和抵赖,在法庭上也能起到很好的证明效果。
  4、笔录不要刻意地追求一步到位。我们在制作犯罪嫌疑人的笔录中有一个误区,有时犯罪嫌疑人对某些犯罪情节回忆不清,我们往往要求准确无误,一步到位,通过一份或者两份笔录就能完全准确反映全部的犯罪事实。其实犯罪嫌疑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是一个主观反映客观的过程,由于受相隔时间长短以及犯罪嫌疑人记忆力和表达力的影响,不可能完全地、准确地、及时地反映出作案的全过程,有些情节也是一个逐渐回忆完善的过程。笔录的制作过程也应该如实反映这样一个过程,有时具有连贯性的多份笔录能反映出犯罪嫌疑人阶段性交代的递进过程,这样的笔录扎实稳固,真实可信,在法庭上有更高的采信度。有些回忆不清的作案时间、地点等情节,可先使用模糊词语,界定出一定范围,如:大约是某年的夏天、国庆节期间或春节前的一星期左右等等,然后让对象逐步回忆或以他人的证词以及书证来印证确切的时间,用笔录反映出求证过程,层层推进,环节清晰、真实自然。另外在有些案件中可能涉及一些具体的数字,贿赂案件的数字一般好记些,但贪污挪用的数字往往不看书证是很难说出具体准确的数额的,这时候在问话时宜先“出示XX页书证”帮助犯罪嫌疑人回忆,然后再让他说出具体的数字,这样会更加符合客观真实的情况。
  三、笔录应客观公正地反映犯罪嫌疑人的个性特征和阶段特征
  1、笔录要按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原意如实的记录,不可掺杂审讯人员的主观认识成分。我们在制作不同年龄、不同文化层次的犯罪嫌疑人笔录时,在语言词句的表达上也应因人而异,实事求是,使每一份笔录都能体现不同谈话对象的说话个性和特点。如对文化程度较高的干部可以用表达流畅、逻辑性强、书面化些的语言来记录,而对有些文化程度较低的人则应用通俗易懂、更口语化的语言来记录,而对有些犯罪嫌疑人用的方言土语,也尽可能按照原话记录,再按照本意另外加注说明,这样更能体现笔录的客观真实性。如果对一个文化层次很低的人却作出了一份语句特别流畅、逻辑性很强甚至充满法言法语的笔录,在法庭上可能就会受到质疑,给公诉带来非常被动的局面,影响庭审的效果,更严重的是如果不被法庭采信,就可能影响案件的定罪量刑。
  2、用电脑制作笔录时应避免前后笔录完全雷同。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在法庭上翻供,在侦查阶段往往会对犯罪嫌疑人多次讯问形成多份笔录,以证明其前后数次交待的一致性和稳定性。我们现在一般用电脑记录的比较多,但就存在一个问题,在作笔录时有时因为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基本相同,为提高效率,往往采用复制粘贴的办法来完成,造成两份笔录几乎一字不差,使人感觉笔录内容的机械化、缺乏不同阶段审讯的层次感和立体感,不仅影响笔录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起不到固定口供的良好效果,甚至会成为犯罪嫌疑人翻供的借口。在实践中就出现过这样的情况,被告人在法庭上辩解终审笔录是审讯人员预先制作好再让其签名的,并指出一个人的前后两次供述怎么可能一字不差完全一样呢,律师也对笔录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提出异议。因此,我们在对同一事实和情节多次讯问作笔录时,一般不宜采取复制粘贴这种方法,而应围绕犯罪情节从不同角度多方位提问并记录,如果因为时间关系一定要采取这种方法,也要避免完全雷同,可以把结构重新安排一下,在不影响完整性和逻辑性的情况下把部分问话顺序打乱,总之一定要既避免完全雷同体现差异,又要保证意思的一致性和连贯性,这样才能更好地达到固定口供的效果。
  3、在办理贿赂案件时应特别注意行贿、受贿人的笔录就避免完全一致。贿赂案件多为行贿人、受贿人之间一对一地进行,他们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收受贿赂时的对话以及金额等情节上从理论上说应该是完全一致的,因此我们在作双方笔录时也尽可能地要求情节吻合一致。但笔者认为这种一致只要双方的笔录能客观地做到相互印证、基本一致就行,切忌完全一致,天衣无缝,否则就会过犹不及,反而会违背常理显得不真实。我们知道在正常情况下,两个人对同一个事情在相隔一段时间后的回忆表述只能是相似或相近的,不可能完全一致,行贿人和受贿人因个体差异和在行、受贿活动中的地位不同,对案件情节的记忆上也不可能一模一样。如果在记录上刻意地追求细节上的高度一致,一字不差,反而会被怀疑存在指供、诱供的可能性,笔录的真实性、合法性也会受到影响。在法庭上曾经就有律师对这种笔录“惊人的相似”提出过异议,应该引起侦查部门的重视。
  四、制作笔录应严格符合形式要求
  1、做好笔录上的签名捺印工作。每次笔录结束后的签名捺印看似非常简单而容易,却极易被忽视,如果一时大意而发生错误甚至造成严重的后果就会前功尽弃,后悔莫及。比如犯罪嫌疑人在改动后忘了捺印,每一页上的日期签的不一致等等,这些小事一旦发生错误,往往在法庭上被律师指责违法,造成整份笔录的无效。
  2、审讯人员的签名应规范。在审讯突破期间,由于工作时间紧张等原因在讯问结束时讯问人员有时未能及时在笔录上签字,事后存在由记录人员代签的情况。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讯问不得少于二人,而且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所以由记录人员代签明显是不合法的,在讯问笔录上必须由审讯人员和记录人员分别签名,不能代签。还有一种情况也应该特别注意,就是审讯时遇到两个或多个犯罪嫌疑人同时到案,在两组或多组审讯同时进行的情况下,根据案情需要,审讯人员可能会穿插对二个对象进行审讯,这时应注意在同一个时间段两份笔录上不能同时出现同一个审讯人员的签名,否则就有可能被质疑违规审讯。
  3、笔录不必刻意追求整洁美观。现在的笔录一般都用电脑打印,便于修改,这样的笔录往往比手写的更整洁美观,不会出现字迹潦草和乱涂乱改的情况,但很多情况下,我们往往让犯罪嫌疑人在电脑上修改,这样打印出来的笔录一字不改,非常美观,但我认为这种办法不可取,笔录应当在打印出来后再让犯罪嫌疑核对,只要不是太大的改动,他提出修改的地方就直接在笔录上修改,这样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在阅读笔录时的认真程度,更能体现笔录的真实性。
  作者单位: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检察院 


浅淡如何做好自侦案件的讯问笔录
一、讯问前记录员要做好充分准备,搞好审、记配合。1、讯问前,记录员应当了解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熟悉案情。不仅对涉嫌罪名的构成要件要事先熟悉掌握,掌握相关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而且对该罪名涉及的相关专业知识也要有一定的了解。2、侦查人员和记录员要互相了解对方的工作特点,事先进行沟通,讯问中密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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