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补充变更起诉内容和原起诉内容不下一样,这样合法吗?
在民事诉讼中,原告可以当庭改变诉讼请求,被告若不同意原告改变诉讼请求,可以反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如下:
1、第五十一条 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2、第一百四十条 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必须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否则法院不予支持。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
1、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2、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3、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扩展资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3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 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也就是说,举证期限分当事人商定和法院指定两种情况,不知你的案子属于哪种情况。总之,只要没有超过举证期限,原告就可以改变诉讼请求。被告没有理由不同意。反之,就不行了。
民事诉讼原则: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四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诉讼请求归纳的三个原则:
其一,从新原则。
当事人的诉、辩内容前后矛盾,按照从新的原则归纳诉、辩内容。如第一次开庭陈诉请求与第二次陈诉请求不一致,按照第二次开庭陈诉请求为准;起诉书和开庭陈述不一致,按照开庭陈述为准。
其二,庭审结束后意见不归纳。
其三,归纳从新亦从真。
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流程:
1、当事人要求增加、变更仲裁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开庭三日前提出(开庭三日前不包括开庭当天和开庭之日的前面三天,例如星期五为开庭之日,则开庭三日前为含星期一在内的星期一之前)。
2、当事人应当提交一式两份的申请书,一份仲裁委存,一份交对方当事人。
3、通知对方当事人领取申请书副本和新的证据,并给予被申请人10日答辩期,被申请人明确表示放弃答辩期的除外。
4、10日答辩期从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书之日的第二日开始计算,如果给予被申请人10日答辩期后已经超过了开庭之日,应当到排庭人员那里重新排庭,并制作改期开庭通知书,将开庭通知书一并送达至双方当事人。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诉讼请求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参考资料: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参考资料:人民网-驳回诉讼请求与驳回上诉请求之辨
参考资料:人民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
诉讼主张要拿出证据证明的,否则法院不会对该项起诉作出裁判,而且作为起诉方在举证期限内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2 、新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对比对照新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仍有不同之处:
根据2002 年4月1日施行的法释〔2001〕33号证据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不同,针对不仅是增加诉讼请求,还有变更诉讼请求,但时限应当是“ 举证期限届满前” ,这个期限在“法庭辩论结束”之前,但如果有特殊情况,根据该证据规定第三十五条:“ 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也就是说,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上述条款限制。由于该证据规定在前,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在后,针对增加诉讼请求的时限可以是“法庭辩论结束前”,但针对变更诉讼请求的时限则只能是“举证期限届满前”。
根据2020 年5月1日将要施行的法释〔2019〕19号证据规定,删除了“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的矛盾规定,进而结合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可以明确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时限均为“ 法庭辩论结束前”,同时,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重新确定举证期限。
(二)关于二审、再审或发回重审案件中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规定
1 、关于二审发回重审或二审中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规定
对于二审发回重审的案件,如何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 二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处理。”也就是说,二审发回重审的案件还是可以按照上述规定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与普通一审案件没有区别。
对于二审单独提出增加诉讼请求的申请,则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二十八条:“ 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二审期间,除非对方当事人同意一并裁判,否则调解不成只能另案起诉。
2 、关于在再审发回重审中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规定
对于在再审裁定发回重审的案件能否申请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 再审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一)原审未合法传唤缺席判决,影响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二)追加新的诉讼当事人的;(三)诉讼标的物灭失或者发生变化致使原诉讼请求无法实现的;(四)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提出的反诉,无法通过另诉解决的。”即再审裁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只有在上述四种情形下可以申请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并且并无兜底条款,当事人应当慎重对待。
二、实务中的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情形
(一)问题引入
笔者近日遇到一起变更诉讼请求的案件,可以用来探讨关于变更诉讼请求时限问题的典型。
原、被告是房屋共有权人,原告要求终止房屋的共有状态,起初,被告提出要房屋,给原告对应份额的价款,只是就数额问题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折价归并,被告将对应份额的价款给付原告。
在第一次开庭过程中,被告在针对原告诉讼请求答辩的过程中,提出没有钱给付原告,继而拒绝了折价归并的请求。法官在法庭调查过程中了解了相关情况,并释明无法要求原告一定接受折价归并的请求,让原、被告庭后自行调解,暂时休庭。与此同时,原告代理人提出要征求原告本人意见是否变更诉讼请求。庭后经询问原告本人,坚持要求处理房屋,通过拍卖、变卖的方式分割所得价款。
在第二次开庭过程中,原告请求变更诉讼请求,但法官认为,已经过了举证期限,不同意原告变更的请求。暂不论这种理解是否正确,但如果原告不能变更诉讼请求,又无法实现折价归并,只能另案起诉,无疑给双方当事人增加了诉累,也不符合目前证据规定的精神,而《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的几个特殊情形在实务中有很大的借鉴意义。
(二)《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的几个特殊情形分析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会议纪要)中,在几个特殊情形下,当事人是有权利、并且最好是要变更诉讼请求的,笔者将九民会议纪要中涉及到的条款一一列出,并做相应提醒:
1 、合同无效时的释明问题
第三十六条在双务合同中,原告起诉请求确认合同有效并请求继续履行合同,被告主张合同无效的,或者原告起诉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返还财产,而被告主张合同有效的,都要防止机械适用“ 不告不理”原则,仅就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而应向原告释明变更或者增加诉讼请求,或者向被告释明提出同时履行抗辩,尽可能一次性解决纠纷。例如,基于合同有给付行为的原告请求确认合同无效,但并未提出返还原物或者折价补偿、赔偿损失等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其释明,告知其一并提出相应诉讼请求;原告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要求被告返还原物或者赔偿损失,被告基于合同也有给付行为的,人民法院同样应当向被告释明,告知其也可以提出返还请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合同无效的,除了要在判决书“ 本院认为”部分对同时返还作出认定外,还应当在判项中作出明确表述,避免因判令单方返还而出现不公平的结果。
第一审人民法院未予释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对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后果作出判决的,可以直接释明并改判。当然,如果返还财产或者赔偿损失的范围确实难以确定或者双方争议较大的,也可以告知当事人通过另行起诉等方式解决,并在裁判文书中予以明确。
当事人按照释明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归纳为案件争议焦点,组织当事人充分举证、质证、辩论。
【笔者提醒】涉及合同效力纠纷的案件,要防止机械理解并适用“不告不理”原则,只要法院向原告释明可以变更或者增加诉讼请求,原告一定要慎重对待,即明确原告主张的民事行为效力与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原告应当及时变更或者增加诉讼请求,否则很可能导致的结果就是败诉。
变更或者增加诉讼请求后,如果有必要,也需要及时向法院要求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因为变更或者增加诉讼请求将会成为争议焦点,所以之后双方当事人也需要充分行使举证、质证、辩论的权利。
2 、报批义务的释明
第三十九条须经行政机关批准生效的合同,一方请求另一方履行合同主要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其释明,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履行报批义务。一方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经释明后当事人拒绝变更的,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不影响其另行提起诉讼。
【笔者提醒】未经行政机关批准生效的合同并不是无效合同,这类合同因欠缺法律规定的特别生效条件而未生效,但因为已经具备合同的有效要件,对双方当事人具有一定的拘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撤回、解除、变更,但因欠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特别生效条件即未履行报批义务,在该生效条件成就前,不能产生请求对方履行合同主要权利义务的法律效力。
也就是说,一方当事人无权请求另一方当事人履行合同的主要权利义务,此时,按照法院的释明,原告应当及时变更诉讼请求为请求被告履行报批义务,这是必须要变更诉讼请求的情形,否则案件结果必然是被驳回诉讼请求,对原告来说只是增加了诉讼成本,还需要另行提起诉讼。
3 、履行期届满前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达成以物抵债协议,抵债物尚未交付债权人,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交付的,因此种情况不同于本纪要第71 条规定的让与担保,人民法院应当向其释明,其应当根据原债权债务关系提起诉讼。经释明后当事人仍拒绝变更诉讼请求的,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不影响其根据原债权债务关系另行提起诉讼。
【笔者提醒】履行期届满前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不同于让与担保,即不同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合同,约定将财产形式上转让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到期清偿债务,债权人将该财产返还给债务人或第三人,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以对财产拍卖、变卖、折价偿还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有效。”作为原告的债权人不能要求债务人交付抵债物,如果已经起诉的诉讼请求是交付抵债物,原告应当及时按照法院的释明,变更诉讼请求为履行原债权债务内容,否则面临的结果仍是被驳回诉讼请求,对原告来说只是增加了诉讼成本,还需要另行提起诉讼。
三、结语
司法为民的本质内容是方便当事人诉讼,而方便诉讼不应只仅仅方便原告,更应考虑的是所有当事人。因此,才会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证据规定中包含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时限以及法院重新指定举证期限的规定,实质上是一种限制当事人诉讼行为的制度。实务中,结合九民会议纪要,不难发现这些规定的目的在于通过明确的规范来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从而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莫燕雯
江苏中虑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南京大学法律硕士。主攻民商法、经济法,获得证券从业资格。注重法律思维、能力培养,擅长文书写作、速录,就实务问题发表过多篇文章,刊登《江苏法制报》、《无讼》等,转载于《民商事审判》、《问律》、《中国律师》等微信公众号。2017年3月获得南京市律师协会颁发的2016年度行业奉献优秀奖;2017年12月《法定解除权的实务操作指引》一文获得“2017年度无讼阅读十大最受欢迎的专业文章”第三名;2019年10月《公司印章与法定代表人签字效力研究与冲突的司法处理》一文获首届“金陵商法律师论坛”论文评比三等奖;2020年1月获 “百名公司法领军人才高级研修班”优秀学员。
合法。你可以在接到补充变更起诉状后要求答辩期。
这样做是伪造假证是违法行为,当然不合法。
起诉后可重新更换起诉状吗
一、更换诉状所需要的材料1、人身份证件;2、起诉状;3、相关证据。二、更换起诉状的流程1、如果是要变更(增加)诉讼请求,应提交《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写明变更或申请的内容及理由。2、如果诉求没有变化,通常不需要特别的提交申请,对事实陈述方面的调整和补充,在诉讼过程中直接说明即可。三、...
原告补充变更起诉内容和原起诉内容不下一样,这样合法吗?
第三十六条在双务合同中,原告起诉请求确认合同有效并请求继续履行合同,被告主张合同无效的,或者原告起诉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返还财产,而被告主张合同有效的,都要防止机械适用“ 不告不理”原则,仅就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而应向原告释明变更或者增加诉讼请求,或者向被告释明提出同时履行抗辩,尽可能一次性解决纠纷。...
变更起诉和追加、补充起诉的情形
1、撤回起诉 在法院宣告判决前,检察院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回起诉: 不存在犯罪事实的; 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的;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证据不足或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的; 被告人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负刑事责任的; 法律、司法解释发...
起诉书变更意味着什么
起诉书在特殊情形下可以作变更,包括追加起诉、变更起诉、补充起诉,补充起诉,是指在审判过程中,检察机关发现被告人还有其他犯罪事实未提起公诉,包括漏罪或遗漏其他犯罪事实,从而向法院增加起诉指控的内容,追加起诉,是指在审判过程中,同案犯罪嫌疑人到案后,检察机关认为可以一并起诉和审理时,向法院追...
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的内容有哪些?
一、写明要求补充移送起诉的法律依据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的内容有:送达单位、写明原起诉意见书文号及犯罪嫌疑人姓名、涉嫌罪名,移送审查起诉时间;写明需要补充移送起诉的犯罪嫌疑人姓名,犯罪事实,触犯的刑法条款,需要审查起诉的理由;写明要求补充移送起诉的法律依据。没有固定的格式,只需要将有关事项说明...
起诉状事实与理由写的不全面,可以补充吗
可以的。开庭时主审法官会询问原告有无补充,这时候可以补充,也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上诉状可以补充吗
上诉状可以补充,但是有条件。民事诉讼二审可以补充上诉状,但是有条件:1、上诉不可以增加诉讼请求。上诉的审理对象针对的是一审判决,二审法院可以对一审判决作出维持、变更、撤销的判决。2、一审中已经提出但法院没有判决的,如果是这种情况,二审的上诉状中可以补充此条请求,这样可以更好的保护当事人的...
补充起诉和追加起诉的区别
3、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被告人的真实身份或者犯罪事实与起诉书中叙述的身份或者指控犯罪事实不符的,或者事实、证据没有变化,但罪名、适用法律与起诉书不一致的,可以变更起诉;发现遗漏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罪行可以一并起诉和审理的,可以追加、补充起诉。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
民事诉讼状和法庭上读的内容是一样但有修改可以吗?
起诉状的内容是很多的,不同的部分对于是否能够变更,应当分别进行处理。原则上来说,当事人的姓名如果不是因为笔误或者法定变更的话,是不能变更的,因为如果当事人不论是原告还是被告进行了变更,实际上就属于另外的一个案件了,应当另行起诉。关于案由是可以进行变更的,不过案由的变更可能会影响适用...
追加起诉和补充起诉什么区别
试行)》第四百五十八条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被告人的真实身份或者犯罪事实与起诉书中叙述的身份或者指控犯罪事实不符的,或者事实、证据没有变化,但罪名、适用法律与起诉书不一致的,可以变更起诉;发现遗漏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罪行可以一并起诉和审理的,可以追加、补充起诉。
由采依利: 变更诉讼请求与增加诉讼请求不同,变更诉讼请求,是指在同一个诉讼程序中,同一原告对同一被告,以新的诉讼对象替换原诉的诉讼对象,从而将原诉替换成新诉.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13868521078: 两份诉讼状不一至有法律效力吗? - ?
由采依利: 开庭的时候法官会让原告确认诉讼请求的,会询问是否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如果有问题那时候可以提出来,只要不是诉讼请求,其他内容不一致的基本没影响,案情法官会调查的.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13868521078: 民事 诉讼期间原告是否可以对起诉书进行变更 - ?
由采依利: 你说的是变更诉讼请求吧?如果你说的是变更、诉讼请求的话,是有法律规定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根据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13868521078: 诉讼请求可更改吗 - ?
由采依利: 可以增加,但是二审法院会针对上诉人增加变更的诉讼请求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之另行起诉. 民诉意见第184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当然不能改. 增加和更改,是两回事. 不可以,二审可以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但你所说的情况不是独立的请求 上诉时你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都不能得到法院的审理,法院只会对此为你们双方做调解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13868521078: 我想请问、明天就要开庭了、但是我发现我的起诉状有很多不足、怎么办?但是诉讼请求不变. - ?
由采依利: 诉讼请求不变,说理不足可在当庭陈述时完善,包括发表起诉意见时和法律辩论时,都可以对诉状上的意见进行补充完善.在宣读起诉书时,不要再按原起诉书宣读,而要按完善后的意见讲,变更的地方需要提示法庭注意,请书记员记录在案.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13868521078: 请问一起诉讼中,被告反诉后,原告可以请求更改或者增加诉讼请求吗? - ?
由采依利: 关键要看此时本诉的举证期限是否届满,在举证期限届满之前,原告都可以变更或者增加诉讼请求,无论被告是否提起了反诉.举证期限是很重要的诉讼期间,反诉与增加、变更诉讼请求都是需要在此期限内提出的.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13868521078: 我想了解一下:民事一审时法院要求原告变更诉求可以吗 - ?
由采依利: 开庭时法院会询问是否变更诉讼请求,也可能会提醒原告,因为一事不再理的原则,诉讼请求有遗漏或者错误的,可能导致之后无法再起诉.是否变更诉讼请求是原告的权益,原告可以自行决定是否变更,法官不能强制要求.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13868521078: 被告开庭前提出离婚答辩状, 原告可不可以再提出诉状到法庭,作为补充? - ?
由采依利: 开庭时,可以对事实进行补充,但一般不能再变更诉讼请求.1、变更诉讼请求,一般需要在举证期限届满之前;2、庭审中可以对案件的事实部分进行补充;3、可以提供书面的补充也可以直接在庭审中口头补充.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13868521078: 原告的诉讼请求在起诉后就同一问题变更诉讼请求可以吗 - ?
由采依利: 可以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1〕33号 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13868521078: 补充起诉是什么意思? - ?
由采依利: 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分割或者发生争议,而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予以保护的诉讼行为.一般来讲,起诉只需要满足起诉条件就可以了,欠条是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据之一,债权债务纠纷的案起诉的条件:(1) 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简单地讲,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权利或人身权或其他权益直接遭到他人的侵害或者直接与之发生了权利、义务归属的争执;(2) 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