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作者&投稿:虞韵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重点一:明确垃圾分类“四分法”《条例》明确浙江省垃圾分为四类:可回收物、易腐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一)可回收物,指适宜回收的可资源化利用的生活垃圾,主要包括废弃的纸、塑料、金属、包装物、纺织物、电器电子产品、玻璃等(二)易腐垃圾,指生产经营中和居民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容易腐烂的生活垃圾,包括废弃的蔬菜瓜果、肉类、水产品、米面食品、食用油脂、坚果炒货等(三)有害垃圾,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主要包括废弃的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荧光灯管,含汞温度计,含汞血压计,药品及其包装物,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胶片及相纸等(四)其他垃圾,指除可回收物、易腐垃圾、有害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垃圾重点二:明确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设区的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卫生垃圾管理工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实行生活垃圾城乡统筹管理的地区,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精神文明指导机构,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明确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文化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商务、邮政管理、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相关职责。重点三:加强生活垃圾处理总量控制浙江省实行生活垃圾处理总量控制制度。各区市应根据本地区人口规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生活垃圾处理总量控制计划。重点四:电子商务、快递、外卖行业包装减量电子商务、快递、外卖等行业经营者(1)应优先使用经过绿色认证的电子运单、胶带、包装箱(袋)等包装产品(2)提供可循环利用包装袋,主动回收利用包装物,并建立和运用积分、计价优惠等制度,引导消费者使用绿色包装和减量包装重点五:禁止或者限制部分塑料制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禁止或者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塑料制品目录以及时限要求,由省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会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规定结合浙江省实际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资源化利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等固体废物以及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动物尸体的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垃圾分类法律责任相关问与答?

问:单位和个人未依法在指定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和不符合相关投放要求强行投放的怎样处罚?

答:条例第八章第六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未在指定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二)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责令改正,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问: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怎样处罚?

答:条例第八章第六十一条规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停业、歇业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停业、歇业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问: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作业未遵守下列规定的怎样处罚?

答:条例第八章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作业车辆、船舶未做到密闭整洁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二)未将餐厨垃圾交由具备法定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处理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三)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问:生产经营者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怎样处罚?

答:条例第八章第五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者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由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问: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或者改变其用途的怎样处罚?

答:条例第八章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由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城市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等其他固体废物的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管理。第四条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把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统筹协调机制,确定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目标,统筹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规划建设和末端处理管理工作,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培训、执法,保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资金投入。
  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落实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目标,提供相应保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居)在镇、街的指导下,配合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的组织、动员、宣传、引导等工作。
  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履行区人民政府的相关职责。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是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组织编制生活垃圾治理规划,拟订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进行指导、考核和监督。各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由各区确定,负责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监督管理工作。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生活垃圾集中转运设施、终端处理设施等场所的污染物排放监测,以及有害垃圾贮存、运输、处理过程中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专项规划,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住宅小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内容应当纳入前期物业合同、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以及分类处理的设施建设纳入建设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要求,并将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所需土地纳入土地利用计划。
  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创新、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交通运输、商务、农业农村、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相关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行业管理职责内容。第七条 市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服务平台,收集和公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信息。
  生态环境、商务、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将属于危险废物的有害垃圾管理、再生资源回收管理、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等信息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服务平台互联互通,实现信息共享。第八条 鼓励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技术创新,实现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智能化、专业化、信息化。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采用多种方式向公众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增强公众的分类意识。
  本市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应当持续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的公益宣传。
  教育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纳入学校教育教学内容,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科普教育活动。
  公园、车站、机场、码头以及旅游、文化、体育、娱乐、商业等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在市、区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
  鼓励环保组织、志愿者组织等社会公益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第十条 本市循环经济、市容环卫、物业管理、旅游旅馆、餐饮烹饪、家政服务、商业零售、物流寄递等行业协会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要求纳入行业自律规范,引导、督促会员单位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第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激励机制,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家庭或者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对物业服务企业等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可以采用以奖代补等方式给予支持。
  鼓励通过积分兑换等多种方式,促进单位和个人形成生活垃圾分类的良好行为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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