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怎样证明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

作者&投稿:叱干萱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有哪些?~

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有哪些?
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存在一定过失的情况下,无须事先通知即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由于过失性解除不用事先预告,且用人单位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对劳动者的影响极大,因此,法律对过失性解除的规定也十分严格。《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了劳动者被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种情形:
⑴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⑵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⑶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另外,《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九条对此也作出了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此外,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被劳动教养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据被劳教的事实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实体上的问题
由于法律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规定的条件非常多,要求也很高,所以实践中用人单位在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败诉率非常高。企业对员工实施过失性解除合同时应当注意哪些法律问题?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的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我们认为,从实体角度观察,判断的标准,其一是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有事实依据;其二是有否法律依据,这两者缺一不可,否则即为违法。
关于事实依据,即员工存在过错的法律事实。这里要注意区分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什么事情已经发生了,这是客观事实;而法律事实是指有证据证明的,能被仲裁或法院所认定的事实,法律事实才是裁判的依据。但现在普遍存在的情况是,单位看到客观事实了,但没有证据,到法庭没法证明,这就不是法律事实。这就要求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注意保留劳动者有过失的有效证据,在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前,一定要固定员工存在过错的相关证据。
在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当中,对于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实际工作情况要求十分严格。由于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对职工来说意义重大,所以只有在明确表示在工作中有所过失,并且用人单位也掌握了相关的证据资料的前提下才能够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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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辞退、开除)需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可以对照以下情形: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没有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认定该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87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该支付赔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的本人工资,俗称2N;
  2、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情形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中符合《劳动合同法》46条规定的,应该支付你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N;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并且没有提前1个月通知劳动者的还应多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俗称N+1;
  3、如果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的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但是,这需要用人单位举证并且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39、40、46、47、87条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1、以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⑴是否符合录用条件
除法定的最低就业年龄等基本录用条件和招用时规定的文化、技术、身体、品质等条件以外,还应以是否胜任商定的工作为准。但用人单位必须提出合法有效的证明。实践中,常常出现不知何为录用条件,或无法证明该录用条件就贸然辞退试用期内的员工的情形。为避免举证不能而败诉的风险,建议在劳动合同或入职登记表上具体列明录用条件和岗位要求,这样,一旦在试用期解雇员工而产生纠纷时,就可使单位处于主动地位。
⑵是否在试用期间
应当以劳动合同的约定为准;但不能超出法定最长时间。若试用期满后仍未办理劳动者转正手续,则不能认为还处在试用期间,即不能再以试用不合格为由辞退劳动者,而只能本条规定的其他情形解除合同。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此条是用人单位一般比较多的采用的解除合同的条件。但在执行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⑴是否违纪
应当以劳动者本人有义务遵循的劳动纪律及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准,其范围既包括全体劳动者都有义务遵循的,也包括劳动者本人依其职务、岗位有义务遵循者。
⑵违纪是否严重
一般应当以劳动法规所规定的限度和用人单位内部劳动规则制定的限度为具体界限标准。在《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等法规中,对严重违纪行为作了列举规定。
⑶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中关于严重违纪行为的具体规定,不得降低或扩大劳动法所要求的严重程度。
⑷对于违纪情节严重,符合开除、除名条件的,可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予以开除或除名。
⑸本条所指可例举:严重违反劳动纪律,长期旷工;违反操作规程,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工作态度很差;不服从工作调动的;贪污、盗窃、赌博、不够刑事处分的;无力取闹,打架斗殴,严重影响生产经营秩序的;犯有其他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等等。
⑹特殊情况:劳动者因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被公安机关执行收容教育的,用人单位可以此条的规定,解除与该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此即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有未尽职责的严重过失行为或者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故意行为,使用人单位利益受到重大损害,但不够刑罚处罚的程度。认定这类行为,要注意两点:
⑴ 要有具体的失职或舞弊行为,
⑵该行为确给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何谓重大损害,一般由企业内部规章来规定,若有争议,可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规章规定的重大损害进行认定。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即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因严重违法构成犯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具体指:
⑴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包括: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死刑;附加刑有: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等)。
⑵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32条免于刑事处分的
⑶特殊情况:劳动者被劳动教养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据被劳教的事实解除与
该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劳动者涉嫌违反犯罪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单位在其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可与其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但不能以此为由予以辞退,在所涉案件审理结束后,可视具体情况,再行处理。劳动者被错判后宣告无罪释放的,如用人单位仅因其被判刑而解除劳动关系的,应恢复与该职工的劳动关系,恢复其原工资待遇,并补发在押期间的工资等。
5..我国有关劳动方面的法律、法规没有关于“兼职”的禁止性规定,但作为劳动者完成本职工作是其应尽的义务。
因此,《劳动合同法》在立法过程中引进了这一原则,并提供了两种可以由企业行使解除权的情形:
(1)对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的;
(2)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前者强调了对本职工作影响的程度必须达到“严重”的程度,而后者强调了程序,即用人单位必须先提出改正建议,如果劳动者仍不改正,用人单位方可使用本条款。
  不难想象,出于用人策略的考虑,公司往往会对希望留用的人员采用情形二,而对希望借此裁退的人员采用情形一。但是相比较而言,情形一的举证难度将高于情形二,如果仅考虑举证问题的话,情形二的法律风险将大大降低,因此希望用人单位在实际适用本条款时能够慎重选择。
6.第26条第1款第1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致使劳动合同无效;
为便于举证,企业可制定个人基本信息登记表,让应聘者作真实性声明和承诺,并签字确认。一旦企业发现员工有虚假信息,即可以此为据行驶单方解除权。

  首先,“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当事人虚假的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的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意思表示。
  “胁迫”是指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做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行为。
  “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利用他人的危难处境或者紧迫需要,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思做出行为。

(一)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1、要求用人单位所规定的试用期期间符合法律规定
2、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前提,是有录用条件,因此用人单位在录用新员工的时候,要对其岗位的工作职能及要求作出过描述。最好由员工签收,录用条件应以具备较强的客观性,尽量设定硬性、可以量化的条件,例如必须具备的学历、职称、技能等
3、用人单位对员工在试用期内的表现要有客观的记录和评价,要降低主观性评价。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1、要有规章制度。
2、在规章制度中,要明确规定哪些行为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
3、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应经过民主协商程序,并应依法向员工公示。
  4、劳动者发生严重违纪的行为后,用人单位应当固定证据,例如让员工签字确认等。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1、严重失职的行为,需要有明确的工作职责范围。
  2、明确重大损失的范围。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1、用人单位应证明劳动者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例如劳动者与其他单位的劳动合同、劳动者在其他用人单位工作的其他书证、证人证言等。
  2、用人单位还应证明劳动者在其他用人单位工作的情形严重影响了在本单位工作的完成,例如工作时间明显不足等等。
  3、用人单位还应证明已经向劳动者提出纠正,并且劳动者已经收到了纠正意见。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1、若存在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都需要用人单位举证加以证明,否则就不能以此条解除劳动合同。
  2、在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是否能构成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还要针对具体情况进行分析。例如某岗位需要特定的上岗资格证,员工为入职工作,提供了虚假的上岗资格证明,就可以认定为存在欺诈行为。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1、被追究刑事责任包含的情形。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九条规定: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指: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三十二条免予刑事处分的。
  2、排除情形。根据劳动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被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起诉决定用人单位能否据此解除劳动合同问题的复函》的规定,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不属于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用人单位证明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需要给出职工过失的证据。
  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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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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