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发生了一点交通事故,请明白人事帮忙

作者&投稿:中叔肃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交通事故,我写了一份诉讼答辩书请经验人事看看~

你好!就你描述的问题,律师答复如下:
首先,如果你对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有异议,应当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否则该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合法有效的,你的质疑是在诉讼程序中毫无意义的。
其次,对于因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你赔偿的范围以及金额,只要对方是有医生出具正常的医药费,住院费,你都要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交通事故理赔和工伤赔偿是两个法律关系,不因工伤理赔了就不需要肇事人赔偿了。
祝福!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交通事故不仅是由不特定的人员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造成的;也可以是由于地震、台风、山洪、雷击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按照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的行驶途中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构成交通事故应当具备下列要素:(1)必须是车辆造成的。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没有车辆就不能构成交通事故。(2)是在道路上发生的。(3)在运动中发生。是指车辆在行驶或停放过程中发生的事件,若车辆处于完全停止状态,行人主动去碰撞车辆或乘车人上下车的过程中发生的挤、摔、伤亡的事故,则不属于交通事故;(4)有事态发生。是指有碰撞、碾压、刮擦、翻车、坠车、爆炸、失火等其中的一种现象发生;(5)造成事态的原因是人为的。(6)必须有损害后果的发生。损害后果仅指直接的损害后果,且是物质损失,包括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7)当事人心理状态是过失或有其他意外因素。

交通事故人事损伤鉴定标准是什么

交通事故伤残评定必须等伤者康复后才可以评定的。交通事故伤残伤残鉴定是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评价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的过程。伤残等级从一级到十级。各有不同的标准。

无论通何种委托方式,伤者都要提供相关材料。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材料是否完整、充分、真实,直接关系到司法鉴定机构是否会受理。材料越充分、完整越有利于司法鉴定机构对伤者的伤情做出公平、公正、合理的伤残级别。

1、入院记录

2、出院记录;

3、出院小结;

4、病历本;

5、疾病诊断证明书;

6、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X片、CT及诊断报告;

7、交通事故认定书;

8、交通事故伤者身份证或户口本;

9、伤残鉴定委托书(若对治疗尚未终结或者出院的伤者,因调解需提供鉴定等级而提前做伤残鉴定的情况,应当在伤残鉴定委托书中予以说明)。

一级伤残

(一)、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植物状态;

2、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3、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4、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和小便失禁。

(二)、头面部损伤致:

1、双侧眼球缺失;

2、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

(三)、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四)、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

(五)、胸部损伤致:

1、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严重畸形,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2、心功不全,心功Ⅳ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六)、腹部损伤致:

1、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2、双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交通事故人事损伤的鉴定标准有着较强的现实意义,因此自己需要积极的进行问题的处理,这样自己的利益维护就会有着法律上的保障,但是最为重要的就是自己可以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权益的合法维护,会减少自己的利益损失,肇事者也会按照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一、醉酒驾车交通事故的处罚是什么

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吊销驾照,5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辆,吊销驾照;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二、醉酒危害

1、触觉能力降低 饮酒后驾车,因酒精麻醉作用,人的手、脚触觉较平时降低,往往无法正常控制油门、刹车及方向盘。

2、判断能力和操作能力降低 饮酒后,人对光、声刺激的反应时间延长,从而无法正确判断距离和速度。

3、视觉障碍 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0.3%。就会导致视力降低,在这种情况下,人已经不具备驾驶能力。如果酒精含量超过0.8%。,驾驶员的视野就会缩小。至于醉酒的驾驶员,甚至只能感觉到周围环境的很小一部分。

4、心理变态 酒精刺激下,人有时会过高估计自己,对周围人劝告常不予理睬,往往做出力不从心的事。

5、疲劳 饮酒后易困倦,表现为驾车行驶不规律、空间视觉差等疲劳驾驶行为。

《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

醉驾案7日内侦结并移送检察院起诉 对涉嫌酒驾者扣车扣驾证

《意见》明确,发现当事人涉嫌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依法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当事人驾驶的机动车,需要作为证据的,可以依法扣押。交通民警对当事人提取的血样要当场登记封装,并立即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经公安机关认可的其他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机构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

严格办案时限要求

《意见》明确,要建立醉酒驾驶机动车案件快侦快办工作制度,加强内部办案协作,严格办案时限要求。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在查获犯罪嫌疑人之日起7日内侦查终结案件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情况特殊的,经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案时限。

经检验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的,一律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未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移送前吊销嫌疑人驾驶证

《意见》明确,案件侦查终结后,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在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前,依法吊销犯罪嫌疑人的机动车驾驶证。

《意见》还明确,交通民警在道路上检查酒后驾驶机动车时,必须配齐呼气酒精含量检测仪、约束带、警绳、摄像机、照相机、执法记录仪、反光指挥棒、停车示意牌等装备。执勤车辆还应配备灭火器材、急救包等急救装备,根据需要可以配备简易破拆工具、拦车破胎器、测速仪等装备。检察院起诉

第一百三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综上所述,总有人会存在侥幸的心理,在喝酒后开车认为自己没有问题,但酒精的作用远比自己认识到的范围要广,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几率是非常高的,那么当事人就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并且对受害者作出相应的赔偿。

  http://www.jincao.com/fa/law18.06.htm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管 辖

  第三章 现 场 处 理

  第一节 现场勘查

  第二节 调查取证

  第三节 检验、鉴定和重新评定

  第四节 其 他 规 定

  第四章 责任认定

  第五章 处 罚

  第六章 赔 偿 调 解

  第七章 涉外事故处理

  第八章 简 易 程 序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统一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工作的程序,提高办案质量,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第三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实行分级负责,领导审批制度。
  第四条 交通警察须有三年以上交通管理实践,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颁发证书,方准处理一般事故以上的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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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管 辖
  第五条 县(市辖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处理本县(区)内发生的交通事故,也可以经本级公安机关领导人批准,指定其下属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本管辖区内发生的轻微事故和一般事故。直辖市、地区(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处理本辖区发生的案情复杂和涉外的交通事故。
  第六条 交通事故发生地管辖不明的,由最先发现或最先接到报案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立案调查,管辖确定后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第七条 管辖权有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双方共同的上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第八条 在未设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地方,可经地区(市)公安机关批准,由乡、镇公安派出所处理轻微事故。
  第九条 上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处理下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交通事故,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交通事故交由下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第十条 当事人有其他犯罪行为的,移交主管部门处理,并通知当事人对损害赔偿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第十一条 需要对交通事故责任者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责任者是现役军人的,移送军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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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现 场 处 理
  第一节 现场勘查
  第十二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案后,须做好报案记录。属于重大、特大事故的,应当立即向上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不属于自己管辖的,移送主管部门,并通知当事人。
  第十三条 经现场勘查,属于交通事故的,填写《交通事故立案登记表》。
  不属于交通事故的,由事故处理部门负责人批准,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十四条 一般以上事故现场勘查,人数不得少于二人。
  第十五条 发生重大、特大事故,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应当派员到现场指导勘查。
  发生重大、特大事故、涉外交通事故,地区(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派员到现场指导勘查。必要时应当商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到现场。
  管辖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必须派员维护现场秩序。
  第十六条 勘查人员到达现场后应当立即进行下列工作:
  (一)组织抢救伤者和财物;
  (二)制作勘查材料,寻找证人,收集物证;
  (三)清点现场遗留物品,消除障碍,恢复交通。
  第十七条 交通事故现场图绘制完毕后,勘查员、绘图员应当签名或盖章。当事人在现场的可以要求本人签字,当事人不在现场或者无能力签字的,应当由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无见证人或者当事人拒绝签字的,应当记录在案。
  第十八条 交通事故当事人逃离或者驶离现场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及时布置追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地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发出协查通报。
  收到协查通报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通报线索组织查缉,并将查缉结果通知发报单位。
  逃逸或者驶离现场的车辆查获后,发出协查通报的部门应当及时撤销通报。
  第十九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现场遗留物品应当保护;除物证外,其他财物必须及时发还当事人;暂时无人认领的,要妥善保管;暂时无法移动的,应当指定当事人一方或者有关人员守护,并设明显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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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调查取证
  第二十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暂扣交通事故车辆、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当事人的驾驶证时,应当开具暂扣凭证。
  因检验、鉴定的需要,暂扣交通事故车辆、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驾驶证的期限为20日;需要延期的,经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20日。
  暂扣的车辆一律存放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妥善保管。
  当事人的其他证件在查验登记后,应当当场发还。
  第二十一条 询(讯)问当事人、证人和有关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进行;有责任的当事人无故不到的,可以依法传唤。
  第二十二条 采集、提取交通事故现场的痕迹、物证,按照处理交通事故的有关规定、标准进行。
  交通事故现场和当事人体内如有可能因时间、地点、气象原因灭失的痕迹或者证据,应当及时提取。
  饮酒或者使用毒品的当事人如拒绝提取血液,并有反抗行为的,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强制提取,提取完毕后必须立即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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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检验、鉴定和重新评定
  第二十三条 检验交通事故死者尸体不得在公众场合进行。
  剖验交通事故死者尸体,应当征得其亲属或者代理人的同意。但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经事故处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直接解剖尸体。
  境外来华人员的尸体经法医检验的,由法医出具“死亡鉴定书”。需要解剖尸体的,应当取得死者家属或者所属国驻华使、领馆同意解剖的书面证明。
  第二十四条 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工作应当由法医进行;无法医的,由处理交通事故的办案人员进行;伤情复杂的,可以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或者委托其他专业伤残鉴定机构进行。
  在有条件的地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设立交通事故伤残评定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 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伤残评定不服的,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可以向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重新评定。重新评定的结论为最终结论。
  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委托其他专业伤残鉴定机构或者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重新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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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其 他 规 定
  第二十六条 办案人员与本交通事故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办案人员回避。
  前款规定,适用于鉴定人员、勘查人员。
  第二十七条 办案人员的回避,由其所在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二十八条 预付抢救治疗费直接向医院交纳;凭据由预付的当事人保存。对不预付或无力预付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暂扣交通事故责任者的车辆,暂扣的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规定。
  在实行机动车法定保险的地区,发生机动车逃逸事故,造成人员受伤、死亡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当地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开具预付抢救期间的医疗费、死者丧葬费的通知书,保险公司核实后向医疗单位和死者家属预付费用。
  第二十九条 交通事故当事人属流动人口或者境外来华人员,在事故处理期间要求暂时离开事故发生地的,应当在事故发生地寻找担保人,由担保人出具担保书后,方准离开。境外来华人员找不到担保人的,可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后,准予离开。
  第三十条 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无法查明的,须在地区(市)一级报纸上刊登寻人启事。登报10日后仍无人认领的,由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处理尸体,费用由另一当事方预付。其遗物应当妥善保管或者上交有关部门。
  第三十一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死者尸体,经检验、鉴定后,认为无保留必要的,应当向死者亲属送交《尸体处理通知书》。死者亲属逾期不办理丧葬事宜的,经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由主管公安机关派员强制处理尸体,费用由另一当事方预付。
  境外来华人员尸体的处理,应当尊重死者家属或所属国驻华使、领馆的意愿。尸体在当地火化的,应当由死者亲属或者所属国家驻华使、领馆提出书面申请后,方可进行。尸体运送出境的,由死者家属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按照我国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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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责任认定
  第三十二条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按下列时限作出:
  轻微事故5日内;一般事故15日内;重大、特大事故20日内。
  因交通事故情节复杂不能按期作出认定的,须报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按上述规定分别延长5日、15日、20日。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作出后,应当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第三十三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公布交通事故责任时,应当召集各方当事人同时到场,出具有关证据,说明认定责任的依据和理由,并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送交有关当事人。
  第三十四条 县以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有专人负责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工作。
  第三十五条 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的决定作出后,应当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分别送交申请人和原责任认定部门,原责任认定部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后,应当在5日内向各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公布重新认定决定。
  交通事故责任的重新认定决定为最终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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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处 罚
  第三十六条 对交通事故责任者处罚应当在损害赔偿调解前进行。
  对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应当在案移送人民检察院前吊销其驾驶证。
  第三十七条 处罚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根据其违章行为、事故责任和事故后果,分别裁决,合并执行。
  吊扣驾驶证合并执行不得超过18个月。
  第三十八条 对机动车驾驶员给予吊销驾驶证处罚的,由裁决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裁决书和驾驶证转送驾驶员现籍车辆管理部门执行。
  需对现役军人拘留处罚的,由县以上公安机关提出建议,移送军队保卫部门处理。
  第三十九条 被处以吊扣、吊销驾驶证的期限,从处罚裁决之日起计算。
  吊扣驾驶证处罚期满,交通事故处理未结案的,应当发还其驾驶证。
  第四十条 对交通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罚时,其他当事人超过三名的,处罚裁决书可口头告知其他当事人,并作好记录。其他当事人有复议要求的,应当向其送交裁决书复制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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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赔 偿 调 解
  第四十一条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须在交通事故办案人员主持下进行。调解的时间、地点、方式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
  第四十二条 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期限内,只调解两次。调解时须制作调解记录。
  第四十三条 交通事故办案人员通知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参加调解时,一般使用书面通知。口头通知的须记入调解记录。
  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须事先通知交通事故办案人员,请求变更调解时间;无正当理由不到或者调解中途退离的,计为调解一次。
  第四十四条 调解参加人:
  (一)交通事故当事人;
  (二)交通事故伤亡者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
  (三)交通事故车辆所有权人;
  (四)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
  (五)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人员。
  上述人员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准参加调解,一方人数不得超过三人。
  第四十五条 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须向交通事故办案人员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须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第四十六条 调解中,当事方更换调解参加人的,连续计算调解次数和时间。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因不可抗力或者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调解的,调解时限中断。
  第四十七条 调解重大、复杂交通事故需要延长调解期限的,须经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四十八条 调解中,调解参加人提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未规定的赔偿项目和要求的,不予调解。
  第四十九条 确定扶养人时,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提供有扶养关系的证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应当要求其公证。
  第五十条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达成协议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制作调解书时应当写明下列事项:
  (一)事故简要案情和损失情况;
  (二)责任认定;
  (三)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数额;
  (四)赔偿费给付方式和结案日期。
  交通事故办案人员不予转接赔偿款项。但是涉外事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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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涉外事故处理
  第五十一条 境外来华人员、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适用本规定,但调解时可以采用单方调解方式进行。
  第五十二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发生交通事故的境外来华人员履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本规定所规定的义务。对不履行的,可按规定阻止其离境。
  第五十三条 享有外交或领事特权和豁免的外国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照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和国际惯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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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简 易 程 序
  第五十四条 案情简单、因果关系明确、当事人争议不大的轻微和一般事故,可由一名交通事故办案人员处理。
  执勤的交通警察在事故现场处理轻微事故时,适用简易程序。
  第五十五条 造成轻微和一般交通事故,应当给予当事人当场处罚的,按照当场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六条 需要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时,办案人员可当场进行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达不成协议的,制作调解终结书,分送当事人。
  第五十七条 当事人不同意使用简易程序处理时,不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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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交通事故案件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制定。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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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话 首先就是要啊人员撤离 不要堵在公路上面 导致这个交通堵塞 还有造成人员的的不必要的 这个安全事故发生 那首先就是报警 处理保险公司的保险电话 那基本上交警赶到的话 这个事固定好责任书之后 那这个基本上就可以交给保险公司来处理了 ...

交通事故未造成伤残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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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受伤该如何理赔?
很多网友对发生交通事故该怎么索赔这个问题有疑问,今天我来和大家分享一下,发生事故后,受害人应保持冷静并立即采取自救措施,确认交通肇事者及肇事车辆,并记录肇事车辆号牌、车型、颜色等,防止肇事车辆逃逸。为了防止出现套牌事件,最好让当事人能够留在事发现场。无论是人身伤害还是财产损失,在要求赔偿...

发生交通事故时不知道,只是轻微刮了一点漆,也不知谁的责任,车辆移动了...
交警让你们自己协商善后,是给了各方对自己最有利的善后机会。现在对方不同意,那就走正规程序。但要把这一点告诉交警,不是你不愿意协商。你的证件一般要扣押到善后完毕。如果定性肇事逃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发生交通...

我被人撞了,人受伤了,车子被撞坏了,对方全责,对方说找他们保险公司!我...
因此,有保险公司负责理赔的情况,受害人是可以直接联系对方保险公司的,由保险公司负责支付费用。法律分析从情理和法理上考虑,责任方应赔礼道歉。另根据法律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民法典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机动车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道路交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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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阴市15673787003: 我出交通事故了该怎么办?...
调临恬倩:1、首先子女几个分工合作,力所能及,懂生活的照顾老人起居,懂人事的跑交警和保险部门,凶点的缠着督促死机拿钱垫付,老人的身体是第一位 2、找交警部门督促车主的费用到位, 3、垫付款必须到位,在保险公司没有到位的情况下,为了老人儿女先垫付上 4、假如以上的部门和司机都推卸,那做儿女的也要医治好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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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阴市15673787003: 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怎么办? -
调临恬倩: 其实你的情况很多的,是属于工伤但是,你是交通事故,应该先按照交通事故赔偿,不足部分才能按照工伤赔偿的,你最好按照交通事故赔偿,因为这样赔偿要高于工作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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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临恬倩:1、立即打开双闪,主要的目的是为了提醒过往车辆,防止发生二次事故.2、确认下车安全的时候打开车门.交通事故发生在主干道上,下车前一定要看清楚四周的情况,开门时候不能影响其它车辆的通行.下车的时候要注意过往的车辆.总...

华阴市15673787003: 交通事故的处理想找个明白人问问,我是受害者, -
调临恬倩: 第二十三条 造成交通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需要对机动车驾驶员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四条 造成交通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其违章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他道...

华阴市15673787003: 前天出了一次交通事故,请问发生这样的事 我该怎么办? -
调临恬倩: 如果对方不配合,你可以要求交警队出具事故证明或事故认定书,交警队会给你的.不管有没有证明,你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定损后修车,自己垫付修理费提车,再找保险公司和对方赔偿.

华阴市15673787003: 发生交通事故后该怎样处理?我的车在车速很慢的情况下撞了一位老太太,急呀!第一次碰到,不知该如何处理 -
调临恬倩: 对于这种事故,其实你不用太担心. 一、因为对于该老太太在医院治疗而非本事故造成的伤害你是不用责任的. 二、至于治疗的病是不是该事故导致的,不管怎么样,最后可以通过司法鉴定出来. 三、在事故责任还没有确定的情况下,你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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