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立法的规定,当发生劳动争议时,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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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劳动立法的视角来分析阐述我国企业中劳动关系冲突产生的原因?~

根据引起劳动纠纷的原因不同,可以将劳动纠纷划分为以下几种:
(1)因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而产生的劳动纠纷。
开除是用人单位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屡教不改,不适合在单位继续工作的劳动者,依法令其脱离本单位的一种最严厉的行政处分。除名是用人单位对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者1年以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劳动者,依法解除其与本单位劳动关系的一种行政处分。
辞退是用人单位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规章、规程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但又不符合开除、除名条件的劳动者,经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效后,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一种行政处分。辞职是劳动者辞去原职务,离开原用人单位一种行为。
自动离职是劳动者自行离开原工作岗位,并自行脱离原工作单位的一种行为。上述情况均导致劳动关系终止,也是产生劳动纠纷的重要因素。
(2)因执行国家的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等规定而产生的劳动纠纷。
工资是劳动者付出劳动后应得的劳动报酬。保险主要是指工伤、生育、待业、养老、病假待遇、死亡丧葬抚恤等社会保险。福利是指用人单位用于补助职工及其家属和举办集体福利事业的费用。培训是指职工在职期间的职业技术培训。
劳动保护是指为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获得适宜的劳动条件而采取的各种保护措施。由于上述规定较为繁杂,又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不仅容易发生纠纷,而且容易导致矛盾激化。
(3)因劳动合同而产生的劳动纠纷。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为确立劳动权利义务关系而达成的意思表示一致协议。劳动合同纠纷在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过程中,都可能发生。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纠纷。
此外,根据劳动纠纷当事人是否为多数和争议内容是否具有共性来划分,劳动争议纠纷还可以分为集体劳动纠纷和人劳动纠纷,等等。对仲裁裁决书不服应在15日内向法院起诉.过期,法院将不再受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精神,劳动争议案件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是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不作出仲裁裁决或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中国于20世纪50年代初期曾建立劳动争议处理制度,1950年劳动部发布过《关于劳动争议解决程序的规定》,采用协商、调解、仲裁和人民法院审理等程序处理劳动争议。1956—1986年改用来信来访制度处理劳动争议。这带来诸多问题:浪费人力、物力和使纠纷久拖不决。
20世纪80年代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后,劳动争议不断增加。1987年7月,国务院发布《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恢复了在国有企业中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后,劳动关系发生了变化,劳动争议大量增加,1993年7月,国务院颁布了《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扩大到了各种性质的企业之中。


扩展资料
劳动仲裁过程

1、案件受理
这一阶段包括两项工作:
一是当事人在规定的时效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请求仲裁的书面申请;
二是案件受理。仲裁委员会在收到仲裁申请后一段时间内要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

2、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的目的是收集有关证据和材料,查明争议实施,为下一步的调解或裁决做好准备工作。调查取证工作包括撰写调查提纲,根据调查提纲进行有针对性的调查取证,核实调查结果和有关证据等。

3、调解
仲裁庭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首先要做调解工作,努力促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对达成协议的仲裁庭还需制作仲裁调解书。

4、裁决
经仲裁庭调解无效或仲裁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调解失败的,劳动争议的处理便进入裁决阶段。仲裁庭的裁决要通过召开仲裁会议的形式做出。
一般要经过庭审调查、双方辩论和陈述等过程,最后由仲裁员对争议事实进行充分协商,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裁决。仲裁庭做出裁决后应制作调解裁决书。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在规定时间内向法院起诉。

5、裁决执行
仲裁调解书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仲裁裁决书在法定起诉期满后生效。生效后的调解或裁决,当事双方都应该自觉执行。
2016年4月8日从北京市人社局获悉,未来将进一步做好劳动争议案件仲裁终局裁决工作,人社部门明确了劳动争议仲裁终局裁决的适用范围和原则。终局裁决适用于追索金额不超过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的争议。

6、仲裁时效
(1)、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2)、该仲裁时效可中止、中断;
(3)、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劳动争议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劳动争议仲裁

劳动立法有两种含义:一是指劳动法律法规的创制,二是指现行劳动法律和行政法规规范。本课程这两种含义兼用。劳动立法的重要性是由它所调整的对象和所包括的内容决定的。劳动力是生产力的决定因素,劳动关系是生产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劳动力的充分使用,劳动关系的合理调整对一国经济的发展起着巨大的促进作用。劳动立法作为社会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但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有巨大的反作用。劳动立法对经济基础的反作用表现在它通过劳动关系的发展和完善,使经济基础得到巩固和发展。因此,劳动立法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重视。

劳动立法与劳动争议处理是相互联系的两个方面。立法的完善有利于减少劳动争议,而劳动争议的妥善处理又有利于推动劳动立法。劳动立法侧重从实体法方面研究劳动法律问题,而劳动争议处理则侧重从程序法方面分析劳动法律问题。劳动立法是预防劳动争议的前提条件,也是妥善处理劳动争议的重要保证,劳动争议处理通过依法协调劳动关系,保证了劳动立法的威严。

劳动立法是立法学的一个分支。在整个立法体系中,包含着调整不同社会关系的各种立法。劳动立法便是其中之一。劳动立法所要调整的是社会关系中的一种特定社会关系即劳动关系和与劳动关系密切相关的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发生的原因(人们参加劳动过程)、涉及的方面(劳动者、劳动力使用者、工会和雇主组织、政府和非政府机构)和内部的内容构成了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劳动立法就是研究这种社会关系的学科。劳动立法曾作为民法和社会法的一个组成部分,19世纪末,开始从民法和社会法中独立出来,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是劳动立法不断完善的结果。劳动争议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在本课程在中,两种概念兼用。当研究劳动争议的发展变化和总体趋势等内容时,使用广义的理解;当研究具体劳动争议的处理时,则使用狭义的概念。劳动争议是社会生活中的矛盾之一,它产生在劳动关系形成之后,以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为内容,是劳动关系不能协调发展的滞态反映。劳动争议处理,是依照法定原则(或双方当事人的约定)、程序,由特定组织(第三者或法定机构)对争议事项进行调查、责任认定,调解或作出处理决定,防止矛盾扩大和激化,维护劳动关系健康和协调发展的行为。我国在处于转型经济时期,由于原有的劳动法律法规穷尽所有劳动问题,因此,劳动争议发生在所难免,学习如何识别和处理劳动争议,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从世界人力资源管理模式看,最主要的是三种:一是心理学模式,即将心理学方法运用到人力资源管理中;二是数理模式,即将博弈论、控制论、信息科学、计量技术等应用到人力资源管理过程中;三是法学模式,即将法律法规引入人力资源管理过程中,强调依法管理。可见,劳动立法与劳动争议处理是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领域。

劳动立法与劳动争议处理的理论流派主要有两个:国家干预主义,即主张私法公法化;个人主义,即主张公法私法化。

目前,劳动立法与劳动争议处理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

1、劳动立法的体系

2、人力资本产权关系

3、劳动关系的调整模式

4、劳动关系中的非正规组织

5、变化中的劳动关系(灵活就业、国际经济一体化、跨国劳动等)与劳动争议

6、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与体制

 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就是指法律规定的处理劳动争议的步骤和规则。劳动法规定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时,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确立了处理劳动争议的调解、仲裁和诉讼三个法定程序。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应为“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协商程序
  根据《劳动法》及有关法规规定,国家提倡劳动争议当事人在发生劳动争议后,主动就争议事项进行协商,协调双方的关系,消除矛盾,解决争议。劳动争议为人民内部矛盾,可以也应当协商解决,但当事人协商不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当事人自愿可以协商,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应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二)调解程序
  这里说的调解是指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对劳动争议进行的调解,而不是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程序上的调解。调解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也不是必经程序,当事人在协商不成或不愿协商时,可以而不是必须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即可以申请也可以不申请调解,当事人有权自主选择。
  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是一种十分有效又有利于改善双方关系的方式,因此,调解成为处理劳动争议的法定程序。然而,调解委员会的性质决定了它的调解不具有法律强制效力。因此,分歧较大、矛盾尖锐的争议调解方式难以解决,而调解达成的协议要靠当事人的自我约束来履行。所以,应当赋予当事人选择的权利,而不能强迫。故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若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同时,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而不经过调解程序,调解达成协议后当事人反悔的,仍然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三)仲裁程序
  仲裁是处理劳动争议最重要的程序,是法定的必经程序。不经过仲裁,当事人就无权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程序介于调解与法院判决之间,既具有调解程序的灵活性,又具有法院审判的权威性和法律强制效力。劳动争议当事人只有在仲裁委员会裁决后,对裁决不服时,才能向法院起诉,否则法院不予受理。我国劳动争议的仲裁实行的是一裁二审,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而不是采取“裁审择一”的体制,即或选择仲裁、或选择诉讼的制度。
  (四)诉讼程序
  依照《劳动法》及有关法规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提起劳动争议诉讼。当事人只能对仲裁裁决不服而起诉,不能起诉仲裁委员会,也不能直接就劳动争议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于民事诉讼程序,采取两审终审制,即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对第一审判决不服的,还可以在法定期间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作出判决的,当事人必须执行,二审判决为终审判决,至此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终结。

你好,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先向单位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如果单位有的话),也可申请劳动仲裁解决,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法院起诉。对有些事项,也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可以先申请仲裁 协议不成的可以去当地法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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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解析】(1)根据我国劳动立法的有关规定,当发生劳动争议时,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2)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3)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4)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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