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法律的标志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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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法律关系产生的标志是什么?~

(1)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也称为税法主体。是指在税收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主要包括国家、征税机关、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2)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主要包括纳税人的权利义务和征税机关的权利义务。
(3)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主要包括货币、实物和行为。

主体
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税收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主要有三类:即国家、税务机关、纳税人。如果按性质不同,可将其分为两类:即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
征税主体指参加税收法律关系,享有国家税收征管权力和履行国家税收征管职能,依法对纳税主体进行税收征收管理的当事人,从严格意义上讲,只有国家才享有税收的所有权,因此政府是真正的征税主体。
但是,实际上国家总是通过法律授权的方式赋予具体的国家职能机关来代其行使征税权力,因此,更具法律意义的征税主体是税务机关。
纳税主体应当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狭义上,就是通常所谓的纳税人,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广义上,除纳税人外,还包括扣缴义务人,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不同种类的纳税主体,在税收法律关系中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不尽相同。


扩展资料:
税收法律关系是指国家、税务征管机关和纳税人之间,在税收征收和管理过程中,根据税法规范而发生的具体的征收和管理权利义务关系。税收管理法律关系是一种纵向的法律关系,是国家与税务征管机关以及税务征管机关相互间所发生的,在税收管理过程中的具体的责权关系。
税收征收法律关系是国家参与国民收入分配与再分配的税收经济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征税主体只能是国家,只能由代表国家的国家税收征收机关来行使。带有财产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单向无偿转移的性质。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货币、实物、税收指标和行为四个方面。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税收法律关系

税收法律关系产生的标志是(c、纳税人应税行为的发生)。
由于税法属于义务性法规,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应以引起纳税义务成立的法律事实为基础和标志。
税法的各类构成要素都必须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税法主体及其权利和义务都必须由法律予以确认;没有法律依据,国家就不能课赋和征收税收,国民也不得被要求缴纳税款。这是世界各国税法普遍遵从的一条最基本的原则。



扩展资料:
税法中的纳税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负有纳税义务,法律没有规定的,纳税人不负担纳税义务。依法征税和依法纳税是税收法定原则的核心,其实质是所有税收法律行为,不论征税主体还是纳税主体的行为都必须依据法律规定。
强调税收法定原则是最基本的税法原则的意义就在于告诫任何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都必须依法作为和不作为,而其他任何行政规定都不得与此相抵触。

(一)税收法律主义
税收法律主义也称税收法定主义、法定性原则。简单地说,它是指所有税收活动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这种法定性的要求是双向的,一方面要求纳税人必须依法纳税;另一方面,课税只能在法律的授权下进行,超越法律的课税是违法的、无效的。税收法律主义的内涵可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课税要素法定原则。即课税要素如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税收优惠、征税基本程序、税务争议的解决方法等等,必须由法律直接规定。
第二,课税要素明确原则。即在税法体系中,有关课税要素、税款征收等方面的规定必须明确,不出现歧义和矛盾,在基本内容上不出现漏空,从立法技术上保证课税要素的法定性。当然,该原则并不排斥税务执法机关为区别不同情况、实现公平税负的需要,而保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第三,依法稽征原则。即税务行政机关必须严格依据法律的规定稽核征收,无权变动法定课税要素和法定征收程序。征税机关和纳税人都无权自行确定开征、停征、减免税、退补税及延期纳税等项事宜。
(二)税收公平主义
税收公平主义的基本含义是,税收负担必须依据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分配,负担能力相等者税负相同,负担能力不等者税负不同。当纳税人的负担能力(纳税能力)相等时,是以纳税人获得收入(取得所得)的能力,为确定负担能力的基本标准,但当所得指标不完备时,财产或消费水平可作为补充指标;当纳税人的负担能力不等时,应当根据其从政府活动中期望得到的利益大小缴税或使社会牺牲最小。
(三)税收合作信赖主义
税收合作信赖主义,也称公众信任原则。它是民法“诚信原则”在税收法律关系中的引用。它的含义是,一方面,纳税人应按照税务机关的决定及时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有责任向纳税人提供完整的税收信息资料,征纳双方应建立起密切的税收信息联系和沟通渠道。即使税务机关用行政处罚手段强制征税,也是基于双方合作关系,目的是提醒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合作,自觉纳税。
另一方面,没有充足的依据,税务机关不能提出对纳税人是否依法纳税有所怀疑,纳税人有权利要求税务机关予以信任;纳税人应信赖税务机关的决定是公正和准确的,税务机关作出的法律解释和事先裁定,可以作为纳税人缴税的根据,当这种解释或裁定存在错误时,纳税人并不承担法律责任。
(四)实质课税原则
实质课税原则,是指应根据纳税人的真实负担能力决定纳税人的税负,不能仅考核其表面上是否符合课税要件。这是因为纳税人是否满足课税要件,其外在形式和内在真实之间,往往因一些客观因素或纳税人的刻意伪装而产生差异。例如,纳税人借转让定价而减少计税所得,按其确定的价格计税则不能反映其真实所得。税务机关根据实质课税原则,有权重新估定计税价格,并据以计算应纳税额。
税法的适用原则,是指税务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运用税收法律规范解决具体问题所必须遵循的准则。税法适用原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着税法的立法原则,但相比之下,税法适用原则含有更多的法律技术性准则,更为具体化。
(一)法律优位原则
法律优位原则也称行政立法不得抵触法律原则,其基本含意是,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立法的效力。法律优位原则在税法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处理不同等级税法的关系上。法律优位原则明确了税收法律的效力高于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对此,还可以进一步推论为宪法的效力优于税收法律的效力,税收法律的效力优于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优于税收行政规章的效力。
(二)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是绝大多数国家所遵循的法律程序技术原则。其基本含意是,一部新税法实施后,对新税法实施之前人们的行为不得适用新法,而只能延用旧法。该原则的出发点在于维护税法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在实际运用该原则时,也有一些国家从税收合作信赖主义出发,采取“有利溯及原则”,对纳税人有利的予以承认,对纳税人不利的,则不予承认。
(三)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新法优于旧法原则也称后法优于先法原则。其含意是,当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其作用是避免因法律修订带来了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的规定而给法律适用带来混乱,为法律的更新与完善提供法律适用上的保障。新法优于旧法原则的适用以新法生效实施为标志,新法生效实施以后准用新法,新法实施以前包括新法公布以后尚未实施这段时间,仍延用旧法,新法不发生效力。
(四)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其含意是对同一事项两部法律分别有一般和特别规定时,特别规定的效力高于一般规定的效力。当对某些税收问题需要作出特殊规定,而又不便普遍修订税法时,即可通过特别法的形式予以规范。凡是特别法中作出规定的,即排斥普通法的适用。不过这种排斥仅就特别法中的具体规定而言,并不是说随着特别法的出现,原有的普通法即告废止。
(五)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提供了处理新法和旧法关系的原则。其含意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实体税法不具备溯及力,新税法与旧税法的界限仍是新税法的实施日期,在此之前发生的纳税义务,当时有效的旧税法仍具有支配力;二是程序性税法在特定条件下具备一定的追溯力;二是程序性税法在特定条件下具备一定的追溯力,即对于新税法公布实施以前发生的纳税义务在新税法公布实施以后进入税款征收程序的,原则上新税法具有约束力。


税收法律关系产生的标志是( )。
【答案】:C 由于税法属于义务性法规,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应以引起纳税义务成立的法律事实为基础和标志。

税收法律的标志是什么?
税收法律主义也称税收法定主义、法定性原则。简单地说,它是指所有税收活动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这种法定性的要求是双向的,一方面要求纳税人必须依法纳税;另一方面,课税只能在法律的授权下进行,超越法律的课税是违法的、无效的。税收法律主义的内涵可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课税要素法定原则。即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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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用于邮寄法律文书的信封有什么特殊标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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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的两个标志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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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标志是什么
法律的标志包括以下六条:1、法律的规范性 2、法律的国家意志性 3、法律的国家强制性 4、法律的普遍性 5、法律的程序性 6、法律的可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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