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和承揽合同有哪些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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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区别~

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区别
承揽合同的包容性极强,涉及生活中的各个领域。法律对承揽合同的规定,实际上是对各类承揽合同共性的规定,对每一个具体的承揽合同,不可能事无巨细地列举完毕。因此,区分哪些合同是承揽合同,对正确适用法律尤其重要。由于承揽合同往往涉及到所有权的转移,而买卖合同也涉及到所有权的转移,在审判实践中,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最容易混淆,需要认真加以区别。
一般而言,要确定一个合同是否承揽合同,最基本的方法是看当事人的基本权利义务类型。如一方的义务是按对方的要求完成工作并交付成果,对方的义务是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而又无法律特别规定为其他有名合同(如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等)的,则属承揽合同的范畴。否则,不属于承揽合同的范畴。
具体而言,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区别关键在于:承揽合同是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目的的合同,而买卖合同则是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的合同。在承揽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主要是一定的行为,而在买卖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都是一定的物。
具体而言,二者的区别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买卖合同的标的既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代替物。而且,在现代社会中,一般都是可替代物。但在承揽合同中,如果工作成果是有形的,其标的物则是特定物;如果工作成果是无形的,就根本不存在物的转移。而买卖合同则必须要转移物的所有权。在承揽合同中,如涉及到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如承揽人提供全部材料的情况下),这只是合同的从属义务;而在买卖合同中却是最基本的义务。
2.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既可能在合同成立时存在,也可能根本不存在;而承揽合同的标的物在合同成立时绝对不存在,只能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后方可能存在。
3.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要亲自完成主要工作或次要工作,以满足定作人的特殊需要;而在买卖合同中,卖方既可以自己生产标的物,也可以从他人处购买,或者将生产工作完全交由第三人完成,当事人并不关心标的物的特定性。
4.在买卖合同中,买方以卖方仅得请求交付符合质量要求的标的物,对卖方无检查监督的权利;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有权对承揽人的工作进行检验监督,定作人同时负协助义务,而且定作人违反协助义务后果严重的,甚至可能导致承揽方解除合同。
5.承揽合同的定作人在工作成果未完成之前,随时可以解除合同;而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并无此权利。
6.在承揽合同中,如当事人无相反约定,承揽人有留置工作成果的权利;而在买卖合同中,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无此权利。
7.承揽合同的标的物毁损、意外灭失的风险,在工作成果完成前,只能由承揽人承担;而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当事人可以约定自合同成立时起转移。
一百二十七、承揽合同的风险承担问题
在承揽合同中,风险承担也是一个有待明确的问题。所谓风险,亦称危险,是指在当事人一方的债务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而使合同不能履行,由此而产生的损害状态。所谓风险负担,即指在双务合同中,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致使合同嗣后不能履行后的损失后果的负担。承揽合同的风险,主要是指材料、工作成果毁损、灭失的风险以及报酬的风险。
从合同法有关承揽合同的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合同法对承揽合同的风险,区分了两种情况:(1)按合同法第265条的规定,原材料是由定作人提供的,在承揽期间造成材料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揽人承担。如果是因承揽人保管不善而造成的毁损、灭失的,则由承揽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对原材料由承揽人提供,风险应由谁承担的间题,合同法没有规定。我们认为,原材料的风险应由承揽人自行承担。
至于工作成果,如工作成果须实际交付的,在工作成果交付前发生风险的,由承揽人负担;交付后发生的,由定作人负担。但工作成果的毁损、灭失发生于定作人受领迟延的,则应由定作人承担该风险。如果工作成果无须实际交付的,在工作完成前发生的风险由承揽人负担;在工作完成后发生的风险,由定作人负担。如维修房屋,在完成维修工作前房屋因意外风险毁损、灭失的,无论承揽人已完成了多少工作,均不能请求定作人支付报酬;若于完成维修任务后房屋发生意外毁损灭失,则定作人仍应向承揽人支付报酬。

买卖合同和承揽合同主要区别:
1.标的不同承揽合同的标的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并交付一定工作成果。买卖合同的标的是以有偿的方式转让标的物的所有权。
2.承揽合同具有一定的人身性质定作人选择承揽人通常是基于对承揽人能力、设备、技术等方面的考虑并决定是否签订合同。非经定作人同意,承揽人不得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买卖合同中的买方一般只根据卖方现有的标的物的性能、条件,衡量是否满足自己的需要,虽然有时也询问有关制作生产的情况,但主要是基于标的物现有性能来考虑并进行买卖的。
3.是否移转所有权承揽合同中不存在财产所有权的转移。而买卖合同是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
4.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可以是种类物也可以是特定物。承揽合同的标的物只能是特定物。

1、工期约定:一般2居室100平米的房间,简单装修的话,工期在35天左右,装饰公司为了保险,一般会把工期约定到45-50天,如果您着急入住的话,可以在签订时和设计商榷此条款。 2、付款方式:一般的装修合同,约定首付60%,木工验收合格后交纳35%,完工后交纳5%。如果按照这样的付款形式的话,在工期过了一半左右后,您就已经向装饰公司交了95%左右的费用,如果装修的后期出了什么问题的话,就很难在钱上面制约装饰公司了。所以建议在签订合同时候,能把首付压到30%,中期交纳30%。 中期款:一般合同上约定的中期付款时间,只是简单的标明“工程过半,木工收口”。但是一个工地往往是多项目交叉作业,正规的工期过半应该是:木器制作结束;厨卫墙、地砖、吊顶结束;墙面找平结束;电改造结束。 3、增减项目:装修过程中,很容易有增减项目,比如多做个柜子,多改几米水电路等等。这些都要在完工的时候交纳费用的。那么这些项目的单价究竟应该是多少呢?如果等到已经开工后,那这可能就是设计说了算了。所以如果有可能,最好能复印一份装修公司的最初给您看的完整报价单,以免在签订合同或是增减项目时,装修公司偷梁换柱,改换价格。 还要注意一点,最后结算费用的时候,你应该支付的增减费用,都应该是在该项目施工前,由您签字认可的,如果是您没有签字认可的,您一概可以不支付相应的费用。 4、保修条款:装修的整个过程现在主要还是以手工现场制作为主,没有实现全面工厂化,所以难免会有各种各样的细碎质量问题。保修时间内,装饰公司应该实施的责任就尤为重要了。比如出了问题,装修公司是包工包料全全负责保修,还是只包工,不负责材料保修,或是还是有其他制约条款,这些都一定要在合同中写清楚。 5、水电费用:装修过程中,现场施工都会用到水,电,煤气等。一般到工程结束,水电费加起来是笔不小的数字,这笔费用应该谁来支付,在合同中也应该标明。 6、按图施工:严格按照您签字认可的图纸施工,如果在细节尺寸上和您在设计图纸上的不符合,您可以要求返工。 7、监理和质检到场时间和次数:一般的装修公司都将工程分给各个施工队来完成,质检人员和监理是装饰公司对他们最重要的监督手段,他们到场巡视的时间间隔,对工程的质量尤为重要。监理和质检,每隔2天应该到场一次。设计也应该3-5天到场一次,看看现场施工结果和自己的设计是否相符合。
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共同之处有:都是双务、有偿、诺成、不要式合同,交付标的物的一方都负有瑕疵担保责任等 二者法律特征的区别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标的不同 承揽合同的标的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并交付一定工作成果。买卖合同的标的是以有偿的方式转让标的物的听有权。 2.承揽合同具有一定的人身性质 定作人选择承揽人通常是基于对承揽人能力、设备、技术等方面的考虑并决定是否签订合同。非经定作人同意,承揽人不得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买卖合同中的买方一般只根据卖方现有的标的物的性能、条件,衡量是否满足自己的需要,虽然有时也询问有关制作生产的情况,但主要是基于标的物现有性能来考虑并进行买卖的。 3.是否移转所有权 承揽合同中不存在财产所有权的转移。而买卖合同是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 4.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可以是种类物也可以是特定物。承揽合同的标的物只能是特定物。相关法律知识商品房买卖合同公证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问题研究商品房买卖合同中预约与本约的区别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开发商说不要...房地产预售买卖合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受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影响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联机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行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有关问题的通知签了房屋买卖合同又后悔惹纠纷签了房屋买卖合同 为啥拿不到房子?律师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二者在实践中的区分: 1.标的物是否具有特定性 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并交付工作成果,该工作成果是按照定作人的特定要求为满足定作人的特殊需要由承揽人完成的,因此标的物的特定性成为承揽合同的一个重要特点。该标的物一般没有固定的行业标准,标准主要由双方当事人自由协商,通常只能为定作方所利用。 在买卖合同中的标的物通常是满足商品在市场上的一般需求,并非只能由购买人所利用。并且该标的物通常是标准化或者系列化的物品,一般需要符合行业标准或者专业标准,因此其不具有特定性。相关文献查询电子产品买卖合同样本工矿买卖合同样本车辆买卖合同车辆买卖合同房屋买卖合同进行中,中介方不配...交定金,未签买卖合同,建筑工业用品买卖合同招投标买卖合同烟草买卖合同化肥买卖合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阿拉山口口岸进出口货物买卖合同印花税代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认定买卖合同中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问题的复函首例“小产权房”案江西法院判决 买卖合同无效借贷买卖合同纠纷井喷 最高法:遏制虚假诉讼华律网专题由编辑人员收集整理而来,不代表华律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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