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民诉法的修改,对仲裁制度有哪些影响

作者&投稿:汝影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增加的重大诉讼制度有那些~

设小额诉讼制度实行一审终审
首次对行为保全问题作出规定
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要先调解
进一步完善开庭前的准备程序
公众可查阅生效判决书裁定书
赋予当事人启动鉴定程序权利
当事双方可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增加检察建议的法律监督方式
将民事执行活动纳入法律监督
部分案件可申请原审法院再审
申请再审的时限缩短至六个月
证人费用由败诉方当事人负担
增加专家出庭参与诉讼的规定
明确二审程序开庭审理的条件
与仲裁法的有关规定相互衔接
增加对案外被侵害人救济程序

2012年9月民诉法修改主要内容包括七个方面:完善调解与诉讼相衔接的机制;进一步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完善当事人举证制度;完善简易程序;强化法律监督;完善审判监督程序;完善执行程序。
  引人关注的是,新的民事诉讼法增加规定了公益诉讼制度。
  近年来,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事故不断发生,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和有关方面多次提出在民事诉讼法中增加公益诉讼制度。为此,新的民诉法增加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设小额诉讼制度实行一审终审
  新的民诉法首次规定设立小额诉讼制度。
  民事案件中不少是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民事诉讼法规定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完善简易程序,对于提高审判效率,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合理利用司法资源,具有重要意义。
  为及时解决面广量大的民事纠纷,根据一些地方的试点探索并借鉴国外好的做法,新法就适用简易程序的部分案件设立了小额诉讼制度,“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这些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据国家统计局提供的数据,2011年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41799元,按百分之三十计算,全国大多数省区市为12000多元。同时,增加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首次对行为保全问题作出规定
  新的民诉法进一步完善了保全制度,首次对行为保全问题作出规定。
  现行民诉法对行为保全问题未作规定。侵害知识产权等案件有时需要禁止当事人作出某种行为,或者要求其作出某种行为,以制止侵权发生,防止损害扩大。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等法律作了相关规定。
  新法在财产保全的基础上增加了这方面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要先调解
  新的民诉法增加规定,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当前我国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各类民事纠纷日益增多,充分发挥调解作用,尽量将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当地,对及时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为此,新法完善了调解与诉讼相衔接的机制,增加了先行调解的规定。
  调解作为解决纠纷的有效方式,具有程序简便、方式灵活、自觉履行率高等优点。未经人民调解的纠纷,起诉到法院的,可以先行调解;经过人民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的纠纷,起诉到法院的,也可以先行调解。为此,新法增加了上述规定。

  进一步完善开庭前的准备程序
  新的民诉法进一步完善了开庭前准备程序。
  根据审判实践并借鉴国外好的做法,新法在开庭前准备程序中分别情形规定不同处理办法:对当事人没有争议,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的,转入督促程序;开庭前可以调解的,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
  
公众可查阅生效判决书裁定书
  新的民诉法完善了裁判文书公开制度。
  裁判文书公开,是审判公开制度的重要内容,对提高审判质量、释法服判具有重要作用。新法增加规定: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同时,进一步明确规定判决书、裁定书都应当写明判决、裁定结果以及作出判决、裁定的理由。
  
赋予当事人启动鉴定程序权利
  新的民诉法赋予当事人启动鉴定程序的权利。
  根据审判实践和各方面意见,新法增加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当事双方可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新法扩大了简易程序适用范围。
  根据当事人有权处分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原则,新法增加规定,对简易的民事案件以外的其他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新法还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和证人、送达诉讼文书、审理案件,但应当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

  增加检察建议的法律监督方式
  新法增加了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的监督方式。
  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是保证依法行使审判权,正确实施法律的重要制度,对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要作用。
  现行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抗诉一种监督方式。根据近年来一些地方的试点探索,新法增加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以检察建议的方式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本法还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将民事执行活动纳入法律监督
  新的民诉法扩大了监督范围,将民事执行活动纳入法律监督范围。
  现行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对民事执行活动和人民法院的调解活动能否实行检察监督。针对执行活动中一些当事人恶意串通,通过调解协议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新法将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修改为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将民事执行活动纳入法律监督。
  同时增加规定,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部分案件可申请原审法院再审
  新法增加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这样修改的考虑是,审判监督程序对于纠正错案,维护司法公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认为判决、裁定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有些案件当事人一方人数较多,由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有利于查清事实,将纠纷解决在当地。
  同时,本法还完善了再审案件中止执行的有关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申请再审的时限缩短至六个月
  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这样规定,一是二年的申请再审期限过长,不利于法律关系的稳定;二是三个月内提出的再审事由过窄。
  为此,新法将上述规定修改为: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以及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证人费用由败诉方当事人负担
  新的民诉法规定,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
  本法还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增加专家出庭参与诉讼的规定
  新的民诉法增加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这样规定的考虑是,医疗事故、环境污染和知识产权等案件,专业性强,为了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庭审过程中需要专家提供专业意见。
  
明确二审程序开庭审理的条件
  新法修正案进一步明确了第二审程序开庭审理的条件。
  现行民事诉讼法对第二审民事案件是否必须开庭审理规定得不够清晰,实践中有许多民事案件在第二审程序中未经开庭书面裁判,为此,应当进一步明确第二审程序开庭审理的条件。
  本法将现行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修改为: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与仲裁法的有关规定相互衔接
  新的民诉法统一了人民法院对申请撤销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审查标准。
  现行民诉法规定了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审查条件,其中规定有“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仲裁法规定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审查条件,其中规定“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人民法院对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的审查比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审查更为宽泛,不尽合理,为此,应当根据我国仲裁的实际情况,统一审查标准。
  新法根据仲裁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了相应修改。
  
增加对案外被侵害人救济程序
  新法还增加了对案外被侵害人的救济程序。
  当前,当事人通过恶意诉讼等手段,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对恶意诉讼,除应当适用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给予拘留、罚款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应当在民诉法中增加对案外被侵害人的救济渠道。
  为此,新的民诉法关于第三人的规定中增加规定,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摘 要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这是继200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民事诉讼法后对民事诉讼法的第一次全面修改。本次修改共涉及六个仲裁条文,充分说明了立法机关对运用仲裁程序解决民事纠纷的重视程度。为方便仲裁员掌握和理解涉及仲裁的民事诉讼法条文,特整理归纳如下,以供参照学习。
中国论文网 http://www.xzbu.com/2/view-4634418.htm
  关键词 民事诉讼法 修改 仲裁制度 影响
  作者简介:方刚成,浙江金哲律师事务所,金华职业技术学院讲师,硕士学位,研究方向:保险、金融与公司法。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3-082-02
  一、仲裁证据保全
  (一)新法规定
  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证据保全的其他程序,参照适用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关规定。”
  (二)条文理解
  与仲裁法比较,2012年《民事诉讼法》增加了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两个保全证据的管辖法院。
  1.仲裁证据保全的启动:(1)依仲裁当事人申请启动;(2)依仲裁利害关系人申请启动。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民事诉讼法、仲裁法还是仲裁法司法解释,都未赋予仲裁机构享有依职权启动证据保全的规定。
  2.仲裁证据保全适用的条件:根据2012年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仲裁证据保全应具备以下条件:(1)申请人是仲裁案件的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2)申请人应提供存在紧急情况,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3)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在仲裁审理过程中,利害关系人申请证据保全应在申请前提出;(4)由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向仲裁机构提出申请后交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5)人民法院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的,申请人应提供担保。
  二、仲裁保全
  (一)新法规定
  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该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二)条文理解
  1.仲裁行为保全的程序。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新增了行为保全的规定,但因仲裁法并未随民事诉讼法的修订而修订,故在仲裁案件中尚缺乏行为保全的程序规定。
  2.仲裁诉前保全的程序。(1)仲裁诉请保全的管辖。根据2012年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请仲裁保全应由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条赋予了申请人以选择权,以方便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其中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是指对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的民事纠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2)仲裁诉请保全的启动、担保及处理。由利害关系人申请启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申请人向仲裁机构申请并提交法院后,法院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3)仲裁诉请保全的解除。根据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应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申请仲裁,逾期提出的,人民法院将解除保全。
  三、恶意仲裁
  (一)新法规定
  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条文理解
  1.关于立法本意。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和一百一十三条是对打击民事诉讼欺诈行为的规定,欺诈诉讼一般指恶意诉讼和虚假诉讼。近几年来,欺诈诉讼也有向仲裁领域蔓延的趋势。
  2.关于恶意串通的认定。上述两个条文均涉及到恶意串通。所谓恶意串通,一般是指参加诉讼或仲裁的双方当事人之间非法勾结,为谋取私利而发动诉讼或仲裁,骗取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的裁判文书,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一般有以下几个特征:(1)双方当事人出于故意;(2)当事人之间相互串通、配合;(3)牟取非法利益,损害他人权益。
  3.对第三人的救济途径和对当事人的制裁措施。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了人民法院有权对恶意串通的当事人予以处罚的权利,同时驳回其诉讼请求,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了人民法院有权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仲裁案件中,虽尚无法律规定可由仲裁机构作出处罚,但驳回其仲裁请求是没有问题的。
  四、仲裁主管   (一)新法规定
  2012《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二)条文理解
  1.仲裁协议属于排除法院的管辖权,如果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愿意将纠纷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依照《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就不得再向人民法院起诉。一方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2.有效的仲裁协议。何为有效的仲裁协议,应严格按《仲裁法》第三章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执行。比如当事人选择的仲裁机构不明确不存在,或者仲裁事项超越仲裁机构权限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一方当事人的起诉。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当事人一方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条款,另一方应诉答辩的,视为人民法院对该争议有管辖权。
  五、撤销仲裁裁定
  (一)新法规定
  2012《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二)条文理解
  1.立法目的。撤销仲裁裁决制度是仲裁司法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在于防止因仲裁程序不当导致当事人利益或公共秩序受损,防止仲裁一裁终局的弊端和滥用,确保仲裁的公正性。
  2.可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该法第五十九条同时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第六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
  3.对撤销仲裁申请的处理。对撤销仲裁的申请,人民法院有以下三种处理方式:(1)裁定驳回申请。(2)裁定撤销裁决。(3)当事人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的案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仲裁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一)仲裁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二)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通知中说明要求重新仲裁的具体理由。仲裁庭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开始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撤销程序;未开始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
  六、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一)新法规定
  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条文理解
  1.根据《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和2006年9月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申请撤销仲裁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上述规定解决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法院级别的统一。
  2.2012年《民事诉讼法》实现了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和撤销仲裁裁决标准的基本统一。本次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4)项、第(5)项与《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4)项、第(5)项修改一致,实现了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和撤销仲裁裁决标准的基本统一,从内容上看,顺应司法与仲裁关系发展的世界潮流,在立法上最大限度地体现了支持仲裁的精神。
  3.关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程序关系问题。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改仍然未就撤销仲裁裁决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程序是否统一作出明确规定,对此比较一致的看法是,两种程序具有不同的救济功能,都应当保留,但是不得重复适用。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仍然适用,即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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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楼区15779607094: 《新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公民代理的规定是否适用于劳动仲裁?《劳动仲裁调解法》相关规定是否已废除? -
干怜参苏: 劳动仲裁法属于特别法,在《民事诉讼法》这个一般法并没有特别说明废除相关的代理时,仲裁法仍然适用原来的规定,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钟楼区15779607094: 2012年2月注册的进口途观排放标准国几? -
干怜参苏: 2012年2月注册的进口途观尾气排放应该是国四排放标准的,一般2014年左右才有国五排放的.

钟楼区15779607094: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法有什么关系 -
干怜参苏: 1.民事诉讼法是“调整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规范的总称”,仲裁法就是“调整仲裁法律关系的规范的总称”. 2.民事诉讼是实行“两审终审制”的,也就是说,当事人可以启动民事纠纷解决的一审、二审,甚至,还可以对生效判决进行申诉申请...

钟楼区15779607094: 2012年修正后的民事诉讼法对小额诉讼是如何规定的 -
干怜参苏: 新的民诉法首次规定设立小额诉讼制度. 民事案件中不少是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民事诉讼法规定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完善简易程序,对于提高审判效率,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合理利用司法资源,具有重要意义. 为及时解决面广量大的民事纠纷,根据一些地方的试点探索并借鉴国外好的做法,新法就适用简易程序的部分案件设立了小额诉讼制度,“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这些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钟楼区15779607094: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法的关系? -
干怜参苏: 仲裁是一种倾向于协商的 法律解决手段.更体现了人性和谐的一面. 诉讼是根据法律的明文规定解决争议的手段,

钟楼区15779607094: 民事诉讼或仲裁庭从行政机关获得的答复的性质(证据,法律规范性文件,或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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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楼区15779607094: 仲裁法的基本制度与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之间的区别 -
干怜参苏: 仲裁是协议制度,无协议不仲裁,而民事诉讼不要求,只是符合起诉条件即可 仲裁是一裁终局,民诉是二审终审,两者是或裁或审,管辖相互排斥

钟楼区15779607094: 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在民事抗诉制度方面有哪些新规定 -
干怜参苏: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在人民检察院抗诉制度方面有以下四方面的新规定:第一、人民检察院自行提出抗诉的范围扩大了,不仅法院的判决、裁定符合新法第200条的规定是可以进行抗诉,而且法院的调解书如果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也可以进行抗诉.第二、当事人申请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条件提高了,只有在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或者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或者经过再审后判决、裁定仍有明显错误的才可以申请检察院提出抗诉.第三、当事人也可以申请检察院向同级法院发送检察建议,条件和申请抗诉是一样的.检察院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后,有权不予提出抗诉或检察建议,当事人不得再次提出申请.第四、检察院办理检察建议或者抗诉案件,有权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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