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是指退伍还是转业的

作者&投稿:佐策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国发(2005)23号文件中,城镇退役士兵包括军转志愿兵(士官)吗?也就是说军转士官属于城镇退役士~

应该表达的意思是符合政府安置的退役士兵

为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退役士兵,是指符合城镇安置条件的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和转业士官。
第三条 城镇退役士兵为国防事业、军队建设做出了牺牲和贡献,应当受到全社会的尊重和优待。
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实行安置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就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由县(市、区)、市、省政府安排工作;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由当地政府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并给予政策上的优惠,政府不再为其安排工作。
第四条 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稳定服务的方针。
第五条 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是各级政府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和义务。任何单位都必须服从国家大局,按照有关规定,完成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

第二章 计划制定与下达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是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计划的编制、下达和落实工作。驻冀中央垂直管理单位和驻全省各地的省直属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计划,由省政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负责。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编制、统计、金融等有关部门负责向安置部门提供各单位的空缺编、人才需求、经济状况、人均收入等情况,协助安置部门共同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第七条 驻我省境内的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非国有经济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都必须按比例承担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比例,按当年城镇退役士兵总量的18%掌握。
企业单位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计划,以当地上年末在岗企业职工人数、在岗企业人均工资收入水平和当地当年城镇退役士兵总量为依据,按照职工比例均衡负担和向人均收入较高的单位适当增加安置任务的原则制定。具体接收比例由下达任务的安置部门确定。
第八条 新建、扩建企业招聘员工,机关、团体单位补充工勤、技术和老干部服务人员,行使行政职能、财政补贴、机关直属和民办事业单位新增人员时,特别是所需的保安、司机、押运员等适合退役士兵就业的岗位,要优先在城镇退役士兵中选拔录用。
第九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特别是中央和国家机关驻冀直属机构、企事业单位,要积极支持地方人民政府的工作,积极支持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下属单位因安置退役士兵需要增加编制、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的,其上级主管部门应给予解决。
第十条 按比例拟定安置计划后,各级政府安置部门商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编制等有关部门同意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批下达。

第三章 安置任务有偿转移

第十一条 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是以经济补偿形式履行安置城镇退役士兵义务的一种方式。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计划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单位,报经下达安置计划的政府安置部门批准,可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
第十二条 驻冀中央垂直管理单位和驻全省各地的省直属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由省政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直接办理。
第十三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驻冀直属机构、企业事业单位和省直单位,按计划每少接收1名城镇退役士兵,中、省直单位缴纳有偿转移金7至10万元。其他单位有偿转移金标准,由各市人民政府按照省政府、省军区冀政〔1997〕6号文件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第十四条 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必须于安置计划下达后1个月内足额转入当地政府安置部门指定的账户。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纳入财政专户,专款专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有偿转移金的收支,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有效票据。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的享息并入本金统一使用。有偿转移资金年终结余,转入下年度使用。
第十五条 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主要用于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和补充安置工作经费。具体包括:
(一)支付自谋职业不再由政府分配工作退役士兵的一次性经济补偿。
(二)对超额承担政府指令性安置任务的单位给予的经济补贴。
(三)退役士兵就业前教育培训、医疗、生活等经费的补助。
(四)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用于其他相关经费的支出。

第四章 安置就业

第十六条 城镇退役士兵安置,贯彻公开、公平、公正,体现重点、择优安置和分级实施、统筹安排的原则。
第十七条 服现役十年以上回原籍安置和符合异地安置条件的转业士官,荣获个人二等功(含)以上奖励的退伍义务兵(含城镇一、二期复员士官)为重点安置对象,由政府在计划内择优安置到效益较好的单位。
未列入重点安置对象的其他城镇退役士兵,可由政府在剩余计划内分配或自谋职业。
凡没有安置能力的地方,一律采取自谋职业的方式进行安置。
第十八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全省范围内统筹安置的城镇退役士兵,经省政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批准,可以在全省范围内调整安置。对省统筹调整安置的退役士兵,有关市、县应积极接收,及时办理各项手续。
第十九条 各接收单位要严格执行政府下达的安置计划,按时完成安置任务,及时安排城镇退役士兵上岗。

第五章 自谋职业

第二十条 享受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均有申请自谋职业的权利。县以上政府安置部门负责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有关具体工作。
第二十一条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费的来源:
(一)各级财政拨付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专项经费。
(二)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
(三)通过其他合法渠道筹措的安置保障资金。
第二十二条 自愿申请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需在规定时间内向当地政府安置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河北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申请审批表》;当地政府安置部门审核批准后,应与申请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签订《河北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填发《河北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书》。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凭退伍证、政府安置部门填发的领款凭证、《河北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书》,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费。
第二十四条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费的发放标准:
(一)城镇退伍义务兵按不低于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年人均工资的两倍以上,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费。符合城镇安置条件的一、二期复员士官,在城镇退伍义务兵自谋职业补助标准的基础上适量增加。
(二)转业士官(含经省级以上政府安置部门批准照顾易地安置的转业士官)按不低于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年人均工资的三倍以上,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费。
(三)对服役期间荣获二等功(含)以上奖励、被大军区(含)以上授予荣誉称号、获得科技进步三等奖(含)以上奖励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在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基础上适量给予奖励。
(四)二、三等伤残军人自谋职业的,除给予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外,另按规定的抚恤标准发给伤残抚恤金。
第二十五条 被批准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凭《河北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书》和政府安置部门的落户介绍信、退伍证办理落户手续。

第六章 教育培训

第二十六条 城镇退役士兵的教育培训,是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把城镇退役士兵培训工作纳入当地教育规划和人才开发整体规划,并在政策和经费方面提供必要保障。
第二十七条 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创办退役士兵职业技术培训中心。财政、编制、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配合安置部门的工作,在资金投入、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教育培训和税收方面给予政策上的优惠。
第二十八条 各级安置部门要会同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免费为城镇退役士兵提供一次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其就业竞争能力。城镇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间的教育,一般为5至7天,主要进行政治理论、形势政策、劳动和安置法规、择业观念等方面的学习教育。城镇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和待分配期间教育所需经费,由当地政府财政在预算内解决。
第二十九条 城镇退役士兵的培训,贯彻按需施教、注重实效的原则,可委托用人单位采取培训、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办法,增强针对性、实效性,提高培训质量。
自谋职业后城镇退役士兵的培训,贯彻个人自愿,按需培训,依托社会和有关部门协助的原则,按照专业资格证书或执业资格证书培训的标准进行培训。对培训合格的城镇退役士兵,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发给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三十条 各地公共职业介绍服务机构要及时为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免费提供就业咨询、就业信息等中介服务。

第七章 待遇和社会保障

第三十一条 城镇退役士兵的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一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与参加社会保险的实际缴纳年限合并计算为累计缴费年限。在工资、住房、福利待遇等方面享受本单位“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职工的同等待遇。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为城镇退役士兵办理各项社会保险,签订劳动合同。在合同期内非本人原因或严重过失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三条 城镇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间由当地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其生活补助费。此项经费由当地财政在预算内安排。
第三十四条 由于接收单位原因导致城镇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从政府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之日起,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的标准,逐月发给生活费直到上岗为止。
第三十五条 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各部门各单位在面向社会招工、招录国家公务员时,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录用后的待遇按本单位“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职工的工资福利标准确定,其军龄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和保险投保年限。
(二)报考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三)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按照国税发〔2001〕11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1、社区居民服务业,包括以下8项内容:①家庭清洁卫生服务;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③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④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⑤养老服务;⑥病人看护和幼儿、学生接送服务(不包括出租车接送);⑦避孕节育咨询;⑧优生优育优教咨询。
2、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对其取得的营业收入,个人自其持自谋职业证明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个体工商户或者自谋职业人数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的企业自其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但第1年免税期满后由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就免征主体及范围按规定逐年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免征1至2年。
3、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对其取得的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从事独立劳务服务的自其持自谋职业证明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但第1年免税期满后由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就免税主体及范围按规定逐年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免征1至2年。
4、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随营业税一同免征,免税手续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从事开发荒山、荒地、荒滩、荒水,从有收入年度开始,3年内免征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
(五)从事种植、养殖业的,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有关种植、养殖业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对其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免征营业税。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积极帮助其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六)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除依法颁发证照收取工本费外,3年内免收各项行政性收费。
第三十六条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免费为其保管,党(团)组织关系由户口所在地的镇(乡)、街道接收管理。城镇退役士兵符合低保条件的,要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第八章 管理监督与奖惩

第三十七条 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目标管理,实行领导责任制,作为考核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和评选双拥模范城(县)以及年度先进文明单位的重要条件。
第三十八条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监督检查,制止和纠正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必要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十九条 城镇退役士兵安置经费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第四十条 城镇退役士兵到地方报到前发生的问题,由其原部队负责处理;到地方报到后发生的问题,由安置地政府负责处理。涉及原部队的,由原部队协助安置地政府处理。
第四十一条 对完成安置任务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政府要予以表彰。
第四十二条 对不积极提供用工需求、不支持配合安置工作的单位,有关部门不予以办理社会招(聘)、调动等手续。
第四十三条 对拒绝接收安置任务的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四条 对拒不服从政府分配和无故不按时到用人单位报到的城镇退役士兵,按规定取消分配工作资格,其档案和组织关系转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
第四十五条 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实行政务公开,广泛接受社会监督。从事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人员,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和规定,坚持原则,清正廉洁,严于律己,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全心全意为退役士兵服务。
第四十六条 凡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政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负责解释。 (地方法规 就这些了。呵呵

  新华网青海频道西宁 08月06日电
  尊敬的网友:
  您好!
  2012年8月3日,海西州民政局收到州委办转来的第56期网络舆情,网民反映“2012年政府没有下达退役士兵安置计划”的留言,对此,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2006年至2010年退役士兵安置情况。2006年12月至2010年12月间退役士兵的安置,政府没有下达安置计划,其原因:一是政府安置计划难以落实。市、县、行委各级单位都严格执行人员编制管理规定,没有多余编制安置退役士兵。同时 ,由于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用人由企业自主选择 ,统一考核录用等原因,退役士兵可以选择的行政事业单位和国营企业越来越少 ,致使退役士兵等待分配时间越来越长 ,并且全州半数以上地区不能按时完成年度安置任务,相当数量的退役士兵需要跨年度安置 ;二是安置效果不理想。部分退役士兵分配安置后形成了“上不了岗”、“到不了位”的隐性失业,因部分单位或企业名义上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但退役士兵长时间上不了岗,影响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造成不稳定因素;三是退役士兵择退役后希望安置到收入相对稳定,保障性较强的机关、事业单位和收入高的金融、邮电、工商、税务等行业和效益好的国有企业中工作,就业期望值高,难以满足他们的愿望 。所以2006年12月至2010年12月间政府没有下达退役士兵安置计划。根据国家政策,对大部分退役的城镇退役士兵进行自谋职业的形式安置,即根据全州城乡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退役士兵服役年限=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中央驻青单位和省属单位退役士兵安置计划每年由省政府和青海省军区政治部联合下达给中央驻青单位和省属单位,由他们自己内部进行安置。

转业和退伍是一个概念,只不过你觉得不一样而已!

是指退伍,转业通常是指军官。

退伍转业都是的

退伍

指退役。


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是指退伍还是转业的
根据国家政策,对大部分退役的城镇退役士兵进行自谋职业的形式安置,即根据全州城乡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退役士兵服役年限=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中央驻青单位和省属单位退役士兵安置计划每年由省政府和青海省军区政治部联合下达给中央驻青单位和省属单位,由他们自己内部进行安置。

城镇户口的退役士兵如何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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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散,是指退役士兵返回安置地报到后,在安置部门允许的期限内,根据个人的择业意向,采取自我推荐或安办推荐的方法选择用人单位和工作岗位,与此同时,用人单位则根据自已的用工需求选择合适的退役士兵。集中,是指政府通过特定的场所采取劳动力人才市场的方法,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组织退役士兵和用人单位供需双方集中进行相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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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一个复员军人,按国家政策我被安置了吉林省直事业单位差额拨 ...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镇退役士兵,是指符合城镇安置条件的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和转业士官。第三条城镇退役士兵为国防事业、军队建设做出了牺牲和贡献,应当受到全社会的尊重和优待。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实行安置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就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由县(市、区)、市、省政府安排工作;自谋...

退伍军人安置法规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第三条 国家建立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妥善安置退役士兵。 退役士兵安置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 第四条 全社会应当尊重、优...

武邑县政府会议关于退役土兵安置
退役士兵安置管理规定如下: 第一条 为了保障退役士兵的安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从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出现役到本省安置的义务兵和志愿兵役制士兵即士官。 第三条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2010年退役士兵安置手册,,,是个什么文件?有没有详细一点的.我是想知道...
1、城镇退役士兵安置 根据《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城镇退役士兵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由原征集的县人民政府安排工作。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应予以接收: ⑴服现役期满的; ⑵服现役期未满,因下列原因之一,经部队师(旅)级以上机关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 ① 因战、因公负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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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宰愈风: 城镇户口的退伍兵,由地方民政部门负责安置,如果当地不能安置,退伍士兵可以选择个人自主择业,与民政部门签订合同后,民政部门一次性发放就业安置金,数额根据各地方经济发展水平以及服役年限略有不同,一般是2万到五万,大城市更高.选择个人自主择业后,民政部门就不再安置退伍士兵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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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宰愈风: 2011年前入伍的城镇兵,入伍时发给优待安置卡,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五十三条,退出现役可以选择由安置地政府安排工作,这是你的权利. 当然了,就个人而言,选择要钱复员还是要工作转业,得看安置地的安置水平(什么单位、什么岗位、职工待遇如何等等),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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