湄公河惨案的凶手是什么人?

作者&投稿:谢哀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湄公河10.5大案的最终的凶手真实的名字是什么?~

(2011年)10·5中国船员金三角遇害事件又被称为湄公河惨案, 2012年4月25日,“10·5”案件联合专案组在老挝波桥省抓获案件主犯糯康。 2013年3月1日,案件主犯糯康、桑康·乍萨、依莱、扎西卡在云南昆明被执行死刑。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被告人糯康,男,1969年11月8日出生,缅甸联邦共和国国籍,掸族,曾居住于缅甸掸邦(北部)孟耶镇(市)第X区第X街区。2012年5月10日被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桑康·乍萨,男,1951年出生,泰王国国籍,掸族,住泰国清莱府麦法銮县X区X乡X号。2012年7月19日被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依莱,男,1957年10月21日出生,国籍不明,泰仂族,住泰国清莱府湄赛县央磅堪区X乡X号。2012年7月19日被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扎西卡,男,29岁,拉祜族,住缅甸大其力县X村(以上情况系自报),国籍不明。2012年7月19日被逮捕。现在押。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糯康、桑康·乍萨、依莱犯故意杀人罪、运输毒品罪、绑架罪、劫持船只罪,被告人扎西卡犯故意杀人罪、绑架罪、劫持船只罪一案,于2012年11月6日以(2012)昆刑一初字第16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糯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绑架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劫持船只罪,判处无期徒刑,决定执行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认定被告人桑康·乍萨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绑架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劫持船只罪,判处无期徒刑,决定执行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认定被告人依莱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绑架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劫持船只罪,判处无期徒刑,决定执行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认定被告人扎西卡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劫持船只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宣判后,糯康、桑康·乍萨、依莱、扎西卡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2年12月26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176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
1、糯康犯罪集团长期盘踞在湄公河流域“散布岛”一带实施犯罪活动。2011年9月底10月初,为报复中国船只被缅甸军队征用清剿该集团,被告人糯康先后与被告人桑康·乍萨、依莱及翁蔑、弄罗(均另案处理)预谋策划劫持中国船只、杀害中国船员,并在船上放置毒品栽赃陷害。按照糯康安排,依莱在湄公河沿岸布置眼线、选定停船杀人地点,并和弄罗与泰国不法军人具体策划栽赃查船等事宜。
2011年10月5日晨,根据糯康授意,在桑康·乍萨指挥下,翁蔑带领温那、碗香、岩湍、岩梭(均另案处理)等人,携带枪支驾乘快艇,在湄公河“梭崩”与“散布岛”之间的“弄要”附近劫持中国船只“玉兴8号”、“华平号”,捆绑控制船员,并将事先准备的毒品分别放置在两艘船上。被告人扎西卡与扎波、扎拖波(均为同案被告人,已判刑)接到翁蔑等人通知后赶到“弄要”参与武装劫船。两船被劫至泰国清莱府清盛县央区清盛–湄赛路1组湄公河岸边一棵鸡素果树处停靠,翁蔑、扎西卡、扎波等人在船上向中国船员开枪射击后驾乘快艇逃离。按照与依莱、弄罗约定,在岸边等候的泰国不法军人随即向两艘中国船只开枪射击,尔后登船继续射击,并将中国船员尸体抛入湄公河。
案发当天经现场勘查,在“玉兴8号”驾驶室发现被害人杨某甲尸体,在“玉兴8号”、“华平号”上共查获919600粒毒品可疑物。同月7日至11日,在清盛港附近陆续打捞出被蒙眼、蒙嘴、捆绑双手的黄某(甲)、王某甲、邱某某、蔡某某、杨某乙、李某(甲)、杨某丙、文某某、王某乙、曾某甲、何某甲、陈某甲等12具被害人尸体。经鉴定,上述13人均为枪弹伤导致死亡;查获的毒品可疑物系甲基苯丙胺,净重84516.01克,含量在9.7%–22.14%之间。
2、糯康犯罪集团长期在湄公河流域非法拦截、检查来往船只、强取财物。2011年4月2日,被告人桑康·乍萨与翁蔑、扎西卡、扎波等人在湄公河“挡石栏”滩头将中国货船“渝西3号”船长冉某甲和老挝金木棉公司客船“金木棉3号”船长罗某甲劫为人质。次日,又在“孟巴里奥”附近水域将中国货船“正鑫1号”、“中油1号”、“渝西3号”劫持至“三颗石”附近,并将15名中国船员扣押为人质。之后,“正鑫1号”船长钟某甲被强行带走并与罗某甲、冉某甲一同关押。罗某甲、冉某甲在被关押期间遭捆绑、殴打,被迫与老挝金木棉公司和“正鑫1号”出资人于某某联系交钱赎人。经于某某与糯康派出的代表弄罗谈判,4月6日下午,弄罗将收到的2500万泰铢赎金交付给被告人依莱后,罗某甲、冉某甲、钟某甲获释。三艘中国货船及船员被缅甸政府解救。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公安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和《立案决定书》,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公安局澜沧江水上分局接警记录、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国籍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内河船舶检验证书簿》、《船舶注销登记证明书》、《船舶买卖合同》,缅甸运输部大其力县国际国内江河水运发展管理局说明和缅甸掸邦第四特区警察局证明;泰国方面移交的《案件日情报告》、《尸检报告》、《移交13名遇害船员组织样本法医证据的文件》、《死亡证明》、《提取证物清单》和我国侦查机关制作、调取的《DNA鉴定报告》、打捞尸体及尸检照片、被害人身份证明、船员资质证书;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公安部与我国公安部《关于移交犯罪嫌疑人糯康的备忘录》,《云南省公安厅对犯罪嫌疑人国籍身份的查询函》,泰国内政部中央登记办公室登记资料、缅甸政府移民部移民与户籍管理司证明、缅甸驻昆明总领事馆回函,缅甸内政部、警察部队请求国际刑警组织支持协作抓捕逃犯糯康的信件,国际刑警组织缅甸国家中心局对缅甸籍通缉犯糯康的协查通报,国际刑警组织2010年3月29日关于抓捕糯康的红色通缉令,泰国清莱府法院签署对糯康的逮捕令,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拘留证;泰国第五证据鉴定中心事发地点调查工作组《事发地点命案证据调查报告》、《证物清单》,泰国第五证据鉴定中心枪弹鉴定组《调查报告》,泰国中央证据鉴定局生物学与DNA鉴定组《调查报告》;泰国第五证据鉴定中心、清莱府证据鉴定部门对“玉兴8号”、“华平号”案发现场勘查提取捆绑物、子弹、弹头、碎弹片、烟嘴、肉屑、血迹、衣物及其他检材以及《查获记录》、《查获毒品照片》、《案件日情报告》、《毒品证物上报情况》、《毒品检查和初步检验结果》、毒品鉴定报告,清盛地方警察局与泰国国家肃毒委毒品技术鉴定中心鉴定;老挝金木棉俱乐部借款单和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公安局接受证据清单;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指认、辨认笔录及照片;老挝、泰国证人在第一审出庭作证证言,证人黄某(乙)、何某乙、何某丙、郭某甲、周某甲、唐某甲、王某丙、张某甲、罗某乙、余某某、罗某丙、杨某丁、倪某、钟某乙、杨某戊、李某乙、唐某乙、李某丙、李某丁、孙某某、谭某某、白某甲、李某戊、李某戌、张某、李某庚、李某辛、李某壬、岩某甲、白某乙、李某(癸)、黄某(丙)、李某子、聂某、邓某甲、金某某、王某(丁)、高某某、吴某甲、王某戊、肖某甲、杨某戌、杨某庚、曾某乙、康某某、丁某(甲)、陶某某、张某丙、苏某甲、杨某辛、李某(丑)、李某寅、吴某乙、苏某、杨某壬、白某丙、姚某某、何某丁、杨某癸、田某某、罗某丁、姜某某、刘某某、杨某子、李某卯、袁某某、张某(丁)、张某戊、郑某某、谢某某、李某辰、赵某甲、任某某、李某(巳)、陆某某、冉某(乙)、冉某(丙)、黄某(丁)、邓某乙、马某某、丁某乙、周某乙、肖某乙、于某某、赵某(乙)、苏某丙、王某戌、郭某乙、那某、岩某乙等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害人罗某甲、冉某甲、钟某甲、吴某丙等的陈述及辨认笔录;同案人翁蔑、友哈波、岩囡等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同案被告人扎拖波、扎波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桑康·乍萨、依莱、扎西卡亦供认。被告人糯康曾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糯康、桑康·乍萨、依莱为报复中国船只、陷害中国船员,与泰国不法军人共谋策划,组织、指挥犯罪集团成员武装劫持“玉兴8号”和“华平号”货船并故意放置、押运毒品甲基苯丙胺,后将捆绑控制的船员予以杀害,此外,糯康、桑康·乍萨、依莱还曾策划、组织武装劫持中国船只“正鑫1号”、“中油1号”和“渝西3号”,绑架中国公民作为人质勒索赎金,且数额特别巨大,上述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运输毒品罪、绑架罪、劫持船只罪。被告人扎西卡积极参与武装劫持船只、绑架人质勒索赎金,并枪杀中国船员,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绑架罪、劫持船只罪。糯康、桑康·乍萨、依莱系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扎西卡作为犯罪集团成员,在其所参与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上述四被告人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且均无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应依法惩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云高刑终字第1765号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糯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以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绑架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劫持船只罪判处无期徒刑,决定执行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桑康·乍萨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以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绑架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劫持船只罪判处无期徒刑,决定执行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依莱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以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绑架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劫持船只罪判处无期徒刑,决定执行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扎西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以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以劫持船只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的刑事附带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逄锦温
代理审判员 常朝晖
代理审判员 刘妙香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肖 波

2011年10月28日下午,泰国表示,嫌犯是隶属于泰国第3军区“帕莽”军营的9名兵士。2012年9月20日,惨案主犯糯康等人受审;11月6日,惨案1审宣判糯康被判死刑。

是毒贩糯康组织。

2011年10月5日上午,中国“华平号”和“玉兴8号” 两艘商船在湄公河金三角水域遭遇袭击,此事件造成“华平号”上的6名中国船员和“玉兴8号”上的7名中国船员全部遇难,其中1人失踪。

事件发生后,中国政府高度重视,11月3日,公安部、云南省公安厅、西双版纳州公安局以及国内相关执法部门组成了“10·5”案件联合专案组,公安部禁毒局局长刘跃进任组长,抽调200余名精兵强将全力破案。

警方从惨案的作案装备、手法、地点等线索分析,比对近年来该水域频繁发生的抢劫、敲诈勒索、收取保护费等案件,初步判定糯康组织具有重大作案嫌疑。

2011年12月中旬,得知依莱乘坐汽车准备向老挝西北方向转移时,专案组判断依莱企图返回糯康组织的老根据地,立刻会同有关国家警方,在其必经之路设伏,成功抓获依莱。

依莱被捕,详细交待了糯康组织与泰国军人相勾结,策划实施惨案的全部经过:中国两条船长期在湄公河上航行,不向糯康交保护费。

糯康很生气,几次让人捎话要求船主去谈谈,船主没有搭理他。2011年9月,缅甸军方征用一条中国商船突袭了糯康组织的指挥部,打死打伤很多人。糯康怀恨在心,咬牙切齿,便要报复中国商船。

依莱负责对外联络,和泰国的黑社会比较熟,通过黑社会和泰国不法军人勾结在一起,商量劫持中国船只、放置毒品栽赃中国船员,让泰国不法军人查获毒品,可以立功受奖。泰国不法军人答应事成之后,可以为糯康组织提供便利,卖一些枪支弹药给糯康组织。

肮脏协议就此达成,“10·5”惨案由此发生。

法律宣判:

2012年11月6日,判处死刑。与其余六名被告人赔偿原告人共计人民币六百万元(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

2013年2月26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糯康数罪并罚判处死刑。

2013年2月24日,昆明市中院依法向糯康送达最高院死刑复核裁定书。

2013年3月1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依照执行死刑命令,在昆明市人民检察院临场监督下对四名罪犯执行死刑。法院采用注射方式对四名罪犯执行死刑。

以上内容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为了国家尊严和人民利益——湄公河



毒贩,电视上已经介绍了的,凶手已经被引渡回国了。

泰国军人和毒贩勾结

二者相互勾结。

湄公河惨案的凶手为泰国毒贩6人(音译):
糯康、桑康·乍萨、依莱、扎西卡、扎波、扎拖波。
湄公河惨案的审理结果:
湄公河“10·5”惨案于2012年9月20日上午9时30分在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前,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对糯康、桑康·乍萨、依莱、扎西卡、扎波、扎拖波6名被告人分别以涉嫌故意杀人罪、运输毒品罪、绑架罪、劫持船只罪依法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了合议庭负责审理此案,向6名被告人送达了起诉书副本、附带民事诉讼状及译本,并根据各被告人的权利和意愿为其指定了法律援助的律师。
一、一审宣判
湄公河“10·5”惨案的糯康、桑康·乍萨、依莱、扎西卡、扎波、扎拖波等6名被告人,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
湄公河中国船员遇害案在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主犯糯康被判死刑。桑康、依莱、扎西卡均被判死刑,扎波被判死刑缓期执行,扎拖波被判有期徒刑8年。
二、二审开庭
2012年12月20日9时,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湄公河中国船员遇害一案进行二审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糯康及其委托辩护人,桑康·乍萨及其委托辩护人,依莱、扎西卡、扎波、扎拖波及其指定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云南省人民检察院4名检察员出庭履行职务。
庭审中,出庭检察员认为,一审法院根据6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对各被告人的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建议二审法院全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6名被告人的定罪量刑。6名上诉人的辩护人分别发表了辩护意见。
20日的庭审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阶段,糯康等6名上诉人作了最后陈述。二审法庭依旧采取现场翻译与同声传译相结合的方式,保障糯康等人在庭审中使用其通晓的语言参与诉讼。鉴于本案案情重大,审判长宣布休庭后合议庭进行评议,案件将择期宣判。
老挝、泰国驻昆领事馆官员,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和各界群众300余人旁听了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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镜湖区18747365871: 湄公河惨案最终凶手可能是? -
毕阎保胆: 泰国警方

镜湖区18747365871: 10 - 5湄公河惨案”主犯糯康是哪里人? -
毕阎保胆: 根据新闻报道,制造10.5湄公河惨案的主犯为糯康.糯康(1969年11月8日—2013年3月1日),又名宰糯康、岩糯康,掸族,原籍缅甸腊戌,外号“教父”,是特大武.装.贩.d集团“糯康集团”首犯.2011年10月,制造“湄公河惨案”.2012年5月10日,他被抓获后由老挝依法移交中国.2012年11月6日判决死刑.

镜湖区18747365871: 湄公河10.5大案的最终的凶手真实的名字是什么? -
毕阎保胆: 真实的主犯名字叫糯康

镜湖区18747365871: 湄公河行动那个被彭于晏杀的是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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镜湖区18747365871: 湄公河惨案的主谋叫什么来着?? -
毕阎保胆: 湄公河惨案的主谋叫糯康

镜湖区18747365871: 湄公河惨案制造者是不是泰国军人?湄公河惨案制造者是不是泰国军人
毕阎保胆: 不法军人是帮凶,湄公河惨案是以毒贩为主的制造者,不法军人为其帮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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