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的电子认证法律法规主要包括 A:电子签名法 B: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 C:电子签名示范法 D:后续

作者&投稿:掌先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提供电子认证服务,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电子签名法》,2005年颁布。要求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

我国《电子签名法》规定对电子认证服务管理采用的模式是(A )
A.强制性许可制度B.非强制性许可制度 C.完全依靠市场调节制度 D.行业自律制度

B: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
下面是内容

发布部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布文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号
《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6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3月31日起施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2005年2月8日发布的《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35号)同时废止。
                        部 长  李毅中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电子认证服务行为,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实施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认证服务,是指为电子签名相关各方提供真实性、可靠性验证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是指为需要第三方认证的电子签名提供认证服务的机构(以下称为“电子认证服务机构”)。
  向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依法设立。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和为电子签名提供电子认证服务,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法对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和电子认证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电子认证服务机构
  第五条 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相适应的人员。从事电子认证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运营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客户服务人员不少于三十名,并且应当符合相应岗位技能要求。
  (三)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四)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满足电子认证服务要求的物理环境。
  (五)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的技术和设备。
  (六)具有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同意使用密码的证明文件。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电子认证服务许可的,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人员证明。
  (三)资金证明(经依法审计的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新成立公司的验资报告)。
  (四)经营场所证明。
  (五)国家有关认证检测机构出具的技术、设备、物理环境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的凭证。
  (六)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同意使用密码的证明文件。
  第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决定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审查。需要对有关内容进行核实的,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实地进行核查。
  第九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与申请人有关事项书面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等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准予许可的,颁发《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并公布下列信息:
  (一)《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编号。
  (二)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名称。
  (三)发证机关和发证日期。
  电子认证服务许可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及时公布。
  《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
  第十一条 取得电子认证服务许可的,应当持《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取得认证资格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在提供电子认证服务之前,应当通过互联网公布下列信息:
  (一)机构名称和法定代表人。
  (二)机构住所和联系办法。
  (三)《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编号。
  (四)发证机关和发证日期。
  (五)《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有效期的起止时间。
  第十三条 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在《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的有效期内拟变更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类型、股东以及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等事项的,在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前应当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同意。
  第十四条 《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的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办理延续手续,并自办结之日起五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公布相关信息。
第三章 电子认证服务
  第十五条 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电子认证业务规则规范》等要求,制定本机构的电子认证业务规则和相应的证书策略,在提供电子认证服务前予以公布,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电子认证业务规则和证书策略发生变更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予以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第十六条 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公布的电子认证业务规则提供电子认证服务。
  第十七条 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保证提供下列服务:
  (一)制作、签发、管理电子签名认证证书。
  (二)确认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的真实性。
  (三)提供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目录信息查询服务。
  (四)提供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状态信息查询服务。
  第十八条 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证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内容在有效期内完整、准确。
  (二)保证电子签名依赖方能够证实或者了解电子签名认证证书所载内容及其他有关事项。
  (三)妥善保存与电子认证服务相关的信息。
  第十九条 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和内部审计制度。
  第二十条 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遵守国家的保密规定,建立完善的保密制度。
  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对电子签名人和电子签名依赖方的资料,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在受理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申请前,应当向申请人告知下列事项:
  (一)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和电子签名的使用条件。
  (二)服务收费的项目和标准。
  (三)保存和使用证书持有人信息的权限和责任。
  (四)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的责任范围。
  (五)证书持有人的责任范围。
  (六)其他需要事先告知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受理电子签名认证申请后,应当与证书申请人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四章 电子认证服务的暂停、终止
  第二十三条 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在《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的有效期内拟终止电子认证服务的,应当在终止服务六十日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告,并办理《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注销手续,持工业和信息化部的相关证明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或者变更登记。
  第二十四条 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拟暂停或者终止电子认证服务的,应当在暂停或者终止电子认证服务九十日前,就业务承接及其他有关事项通知有关各方。
  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拟暂停或者终止电子认证服务的,应当在暂停或者终止电子认证服务六十日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告,并与其他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就业务承接进行协商,作出妥善安排。
  第二十五条 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拟暂停或者终止电子认证服务,未能就业务承接事项与其他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达成协议的,应当申请工业和信息化部安排其他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承接其业务。
  第二十六条 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被依法吊销电子认证服务许可的,其业务承接事项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有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的安排承接其他机构开展的电子认证服务业务的义务。
第五章 电子签名认证证书
  第二十八条 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应当准确载明下列内容:
  (一)签发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名称。
  (二)证书持有人名称。
  (三)证书序列号。
  (四)证书有效期。
  (五)证书持有人的电子签名验证数据。
  (六)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的电子签名。
  (七)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可以撤销其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
  (一)证书持有人申请撤销证书。
  (二)证书持有人提供的信息不真实。
  (三)证书持有人没有履行双方合同规定的义务。
  (四)证书的安全性不能得到保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身份的有关材料进行查验,并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
  (一)申请人申请电子签名认证证书。
  (二)证书持有人申请更新证书。
  (三)证书持有人申请撤销证书。
  第三十一条 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更新或者撤销电子签名认证证书时,应当予以公告。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进行定期、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法律法规符合性、安全运营管理、风险管理等。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实行监督检查时,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实行监督检查,不得妨碍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三条 取得电子认证服务许可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在电子认证服务许可的有效期内不得降低其设立时所应具备的条件。
  第三十四条 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如实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认证业务开展情况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等有关资料。
  第三十五条 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告:
  (一)重大系统、关键设备事故。
  (二)重大财产损失。
  (三)重大法律诉讼。
  (四)关键岗位人员变动。
  第三十六条 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对其从业人员进行岗位培训。
  第三十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可以委托有关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承担具体的监督管理事项。
第七章 罚  则
  第三十八条 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向工业和信息化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的真实材料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处以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将上述情况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有关协议或者对等原则核准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在境外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与依照本办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9年3月31日起施行。2005年2月8日发布的《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35号)同时废止。


我国现行的电子认证法律法规主要包括A:电子签名法B: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 ...
D:后续 《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的实施,为我国电子认证服务行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在此基础上,我国将进一步完善电子认证服务相关法律法规,促进电子认证服务的规范化和标准化发展。同时,相关部门也将加大对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的监管力度,确保电子认证服务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安全性。随着电子认证...

我国现行的电子认证法律法规主要包括 A:电子签名法 B:电子认证服务管理...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电子认证服务行为,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实施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认证服务,是指为电子签名相关各方提供真实性、可靠性验证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是指为需要第三方认证的电子签名提供认证服务的机...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三章 电子签名与认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第三章详细规定了电子签名的可靠性和认证过程。根据第十三条,电子签名被认为是可靠的,当它满足以下条件:首先,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必须专属于电子签名人,且在签署过程中仅由其控制;其次,任何对电子签名的更改都能被准确检测;同样,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修改也能被发现。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四章 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四章规定了电子签名相关的法律责任。首先,第二十七条规定,电子签名人若知悉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失密未及时通知相关方并停止使用,或提供虚假信息,造成依赖方或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其次,第二十八条规定,电子认证服务使用者如因服务提供商的错误导致民事活动损...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第十五条 电子签名人应当妥善保管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电子签名人知悉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已经失密或者可能已经失密时,应当及时告知有关各方,并终止使用该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第十六条 电子签名需要第三方认证的,由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认证服务。

我国电子签名法对外国证书的承认
我国《电子签名法》对外国证书的承认问题作了具体规定如下: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根据有关协议或者对等原则核准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在境外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与依照本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电子签名:电子签名是一种电子代码。

国家最新颁布的电子商务法律条文
第二条 电子商务认证机构是指为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的有关各方提供数字身份证书服务的独立法人单位。第三条 已建、在建和拟建的电子商务认证机构依照本办法进行管理。第四条 国家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电子商务认证机构的审批和管理工作。第二章 认证机构审查与批准 第五条 建立电子商务认证机构应向国家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国务院信息产业部门作为电子认证服务的监管者,第25条明确了其职责,确保市场秩序的有序运行。在国际交流中,第26条赋予了境外电子认证证书与境内同等的法律效力,彰显出法的包容与开放。法律责任方面,电子签名人对失密和虚假信息的处理,第27-29条明确了责任界限,违规者将面临严重的罚款和行业禁入,情节...

电子签名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电子商务需要第三方对电子签名人的身份进行认证,这个第三方称为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认证机构的可靠与否对电子签名的真实性和电子交易的安全性起着关键作用。考虑到目前中国社会信用体系还不健全,为了确保电子交易的安全可靠,《电子签名法》规定了认证服务市场准入制度,明确了由政府对认证机构实行资质管理的...

电子认证密码是什么(哈尔滨市的)
为了规范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在哈尔滨市使用密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商用密码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了相应办法。国家密码管理局负责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使用密码的行为进行监管,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密码管理机构则根据本办法承担相关监管工作。在哈尔滨市提供电子...

吉利区18672727955: 有谁知道关于2010年1月1日以后我国出台的电子商务法律法规的名称 -
康卓欣青: 10年以来主要颁布了《第三方支付管理办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目前中国没有专门的电子商务法. 因为电子商务比较广泛而且发展尚处于初级阶段, 需要根据不同的细分领...

吉利区18672727955: 现在我国电子商务行业有哪些法律法规? -
康卓欣青: 目前来说我国对电子商务暂时还没有明确的规定 ,也就是说我们国家目前来说对电子商务行业还不够规范.

吉利区18672727955: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有哪些
康卓欣青: 电子商务法,是调整以电讯为交易手段而形成的交易形式所引起的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电子商务法是一个非常庞杂的法律体系,涉及许多领域,既包括传统的民法领域,又有新的领域如电子签字法、电子认证法等,这些法律规范总体上属于商法的范畴.

吉利区18672727955: 请问截至目前出台的关于移动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
康卓欣青: 你好,《保密法》 《互联网信息内容服务管理办法》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暂行规定》 《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软件产品管理办法》 《著作权法》 《合同法》 《广东省电子交易条例》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上经营行为备案的通告》 《上海市营业执照副本(网络版)管理试行办法》 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规章) 电子认证服务密码管理办法等等等等

吉利区18672727955: 目前电子商务安全法律制度主要有哪些 -
康卓欣青: 1电子商务,Electronic Commerce,通常是指是在全球各地广泛的商业贸易活动中,在因特网开放的网络环境下,基于浏览器/服务器应用方式,买卖双方不谋面地进行各种商贸活动,实现消费者的网上购物、商户之间的网上交易和在线电子支...

吉利区18672727955: 保密法治的核心价值是什么? -
康卓欣青: 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 保密法制的核心价值是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密法律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党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下,我国保密法制建设经过多年的发展,目前已取得显著成绩,为推进保密...

吉利区18672727955: 我国电子商务立法有哪些 -
康卓欣青: 电子商务立法:1977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9年3月1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与三十三条的规定,第十一条主要认可了电子合同的合法性,第三十三条则是规定了电子合同的生效要件.其它的则主要是根据合...

吉利区18672727955: 我国法律规定哪些电子数据可以作为法律证据 -
康卓欣青: 电子证据的可采性认定规则解决的是电子数据能否被司法机关采纳和能否进行其它证明活动的基础.电子证据主要从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三个方面进行认定.首先电子数据必须是客观的,一般情况下以下的电子证据可以认定为客观的、真实可靠: (1)经公证证明为真实可靠的电子证据; (2)经专家鉴定为真的电子证据; (3)有确切证据证明电子证据内容完整未被更改的; (4)双方当事人均认可的电子证据. 易保全电子数据保全中心所提供的电子数据保全信息,满足了以上条件,所以,要想以电子数据做法律依据,可上易保全官网,进行数据存证,留下能被法律认可的电子证据,防患于未然

本站内容来自于网友发表,不代表本站立场,仅表示其个人看法,不对其真实性、正确性、有效性作任何的担保
相关事宜请发邮件给我们
© 星空见康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