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的内容

作者&投稿:兀有胃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建设工程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有哪些?~

(1)监理的范围。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可能是整个建设工程

工程建设阶段,包括工程建设的投资决策阶段、对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提出要求,做出规定。

本文针对我国工程建设委托监理的阶段主要集中在工程建设施工阶段权力以及开展监理工作必须面对的几个基本问题。

由于对监理理论学习研究不够,工作实践经验有限,在文中会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恳请批评指正。

第一章 摆正位置 做好工程建设监理

工程建设监理是建设监理单位接受业主的委托和授权,才能有效地开展和搞好工程建设监理的工作。

1.1 明确工程建设监理与政府工程建设监督的性质,确立监理工作的地位
1.1.1 政府建设监督的性质
⑴、强制性与法律性
政府有关机关代表社会公共利益对建设参与及其建设过程所实施的监禁止等方式来强制执行。
⑵、全面性
政府建设监督包含对社会各种工程建设的参与人,即建设单位、因此政府建设监督的对象范围和内容都是全面的。
⑶、宏观性
政府建设监督虽然全面,保证建设行为规范性和保障建设参与各方合法权益的宏观管理。
1.1.2 工程建设监理的性质
⑴、服务性
在工程建设工程中,是受法律的约束和保护的。
⑵、独立性
在工程项目建设中,监理单位是独立的一方,监理单位应按照独立、自主的原则开展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为了保证工程建设监理行业的独立性,设备制造和材料单位应聘。
工程建设监理的这种独立性是建设监理的要求,独立性是监理单位开展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重要原则。
⑶、公正性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监理单位应站在第三方的立场上,公正地加以解决和处理。
⑷、科学性
建设监理单位是智力密集型组织,按国际惯例,监理工程师是依靠科学知识和专业技术进行项目监理的技术人员。

1.2 认清工程建设监理与政府建设监督的区别,摆正监理工作的位置

工程建设监理与政府建设监督的区别




区别项目
政府工程质量监督
工程建设监理

1
性质不同
强制性与执法性。
委托性的服务活动。

2
工程范围不同
贯穿于建设的全过程,即从建设项目立项开始到竣工验收,投入使用。
工程建设监理的工作范围伸缩性大。它因业主委托范围大小而变化,如果是施工阶段监理,其范围一般是施工阶段及工程保修期。

3
工作依据不尽相同
以国家、地方办法的有关法律和工程质量条例、规定、规范等法规为基本依据。
不仅以法律、法规为依据,还要以建设监理合同为依据。

4
深度、广度不同
对工程项目进行的宏观性的监督、检查、确认。
对工程项目进行的微观性监督、检查与控制。它需要连续地、持续地贯穿在整个项目建设过程中。

5
工作方法、手段不同
侧重于行政管理方法。
主要利用经济管理方法




1.3 熟悉政府建设监督机构的职责,积极努力地完成监理任务

在工程建设施工阶段,政府对工程质量监督的工作,才能有效地开展监理工作。

1.3.1 工程监督机构监督工作的主要内容

按照现行规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内容主要有:

⑴、对参与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勘查单位、设计单位、行为的监督检查;

⑵、对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查;

⑶、对施工技术资料、监理资料以及检测报告等有关工程质文件和资料的监督检查

⑷、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检查;

⑸、对混凝土预制构件及预拌混凝土质量的监督检查;

⑹、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取证和核实、提出处罚建议或按委托权限实施行政处罚;

⑺、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1.3.2 明确工程建设监督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熟悉工程监理工作的重点。

在工程建设施工阶段,房屋建筑工程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同时也是监理单位微观监理的重点。

1.3.3 了解、熟悉工程隐蔽验收的程序,正确履行监理职责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同时做好各个程序监理记录。

第一条
为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提高工程建设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促进工程建设监理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的委托,依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
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 第五条
国家计委和建设部共同负责推进建设监理事业的发展,建设部归口管理全国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建设部的主要职责:
(一)起草并商国家计委制定、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行政法规,监督实施;
(二)审批甲级监理单位资质;
(三)管理全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考核和注同等项工作;
(四)指导、监督、直辖市全国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工程建设监理法规,起草或制定地方工程建设监理法规并监督实施;
(二)审批本行政区域内乙级、丙级监理单位的资质,初审并推荐甲级监理单位;
(三)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考核和注册工作;
(四)指导、监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第七条
国务院工业、交通等部门管理本部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工程建设监理法规,根据需要制定本部门工程建设监理实施办法,并监督实施;
(二)审批直属的乙级、丙级监理单位资质,初审并推荐甲级监理单位;
(三)管理直属监理单位的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考核和注册工作;
(四)指导、监督、协调本部门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第八条
工程建设监理的范围:
(一)大、中型工程项目;
(二)市政、公用工程项目;
(三)政府投资兴建和开发建设的办公楼、社会发展事业项目和住宅工程项目;
(四)外资、中外合资、国外贷款、赠款、捐款建设的工程项目。
第九条
工程建设监理的主要内容是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进行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协调有关单位间的工作关系。 第十条
项目法人一般通过招标投标方式择优选定监理单位。
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应当与项目法人签订书面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的主要条款是:监理的范围和内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监理费的计取与多付、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监理费从工程概算中列支,并核减建设单位的管理费。
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根据所承担的监理任务,组建工程建设监理机构。监理机构一般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其它监理人员组成。
承担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监理机构应进驻施工现场。
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监理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工程建设监理规划;
(二)按工程建设进度、分专业编制工程建设监理细则;
(三)按照建设监理细则进行建设监理;
(四)参与工程竣工预验收,签署建设监理意见;
(五)建设监理业务完成后,向项目法人提交工程建设监理档案资料。
第十五条
实施监督前,项目法人应当将委托的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及所赋予的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单位。
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将其授予监理工程师的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单位。
第十六条
工程建设监理过程中,被监理单位应当按照与项目法人签订的工程建设合同的规定接受监理。 第十七条
监理单位实行资质审批制度。 设立监理单位,须报工程建设监事主管机关进行资质审查合格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企业法人登记。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承接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是建筑市场的主体之一,建设监理是一种高智能的有偿技术服务。
监理单位与项目法人之间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合同关系;与被监理单位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
监理单位应按照“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开展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公平地维护项目法人和被监理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不得转让监理业务。
第二十条
监理单位不得承包工程,不得经营建筑材料、构配件和建筑机构、设备。
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因过错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应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监理工程师实行注册制度。
监理工程师不得出卖、出错、转让、涂改《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第二十三条
监理工程师不得在政府机关或施工、设备制造、材料供应单位兼职,不得是施工、设备制造和材料、构配件供应单位的合伙经营者。
第二十四条
工程项目建设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合同赋予监理单位的权限,全面负责受委托的监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总监理工程师在授权范围内发布有关指令,签认所监理的工程项目有关款项的支付凭证。
项目法人不得擅自更改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
总监理工程师有权建议撤换不合格的工程建设分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及有关人员。
第二十六条
总监理工程师要公正地协调项目法人与被监理单位的争议。 外资、中外合资和国外贷款、赠款、捐款建设的工程建设监理
第二十七条
国外公司或社团组织在中国境内独立投资的工程项目建设,如果需要委托国外监理单位承担建设监理业务时,应当聘请中国监理单位参加,进行合作监理。
中国监理单位能够监理的中外合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委托中国监理单位监理。若有必要,可以委托与该工程项目建设有关的国外监理机构监理或者聘请监理顾问。
国外贷款的工程项目建设,原则上应由中国监理单位负责建设监理。如果贷款方要求国外监理单位参加的,应当与中国监理单位进行合作监理。
国外赠款、捐款建设的工程项目,一般由中国监理单位承担建设监理业务。
第二十八条
外资、中外合资和国外贷款建设的工程项目的监理费用计取标准及付款方式,参照国际惯例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十九条
项目法人违反本规定,由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对项目法人的处罚决定抄送计划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
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经批准而擅自开业;
(二)超出批准的业务范围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
(三)转让监理业务;
(四)故意损害项目法人、承建商利益;
(五)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事故。
第三十一条
监理工程师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没收非法所得、收缴《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可和以罚款。
(一)假借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监理工作;
(二)出卖、出借、转让、涂改《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三)在影响公正执行监理业务的单位兼职。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涉及国家计委职能的条款由建设部和国家计委解释。
第三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参照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并报建设部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1996年1月1日起实施,建设部1989年7月28日发布的《建设监理试行规定》同时废止。




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的内容
工程建设监理的主要内容是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进行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协调有关单位间的工作关系。 第十条项目法人一般通过招标投标方式择优选定监理单位。第十一条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应当与项目法人签订书面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的主要条款是:监理的范围和内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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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监理制度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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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工程建设监理的原则
【答案】:工程建设监理的原则:(1)依法监理的原则:对监理单位的设立及管理,工程建设监理的范围、合同、取费作了明确的规定。(2)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与业主、承包商之间的关系,要排除各种干扰,在双方产生利益矛盾冲突时,能够站在公正的立场,以事实为根据,法律(合同)为准绳,加以处理,解决。

建设工程监理规划一般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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