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的条例与法律,详细

作者&投稿:爰保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联合国条例对于国家法律有约束力吗?~

要看这个法律的等级。联合国的东西,就是国际法了,条约之类的,要看:
1.这个国家有没有参加,是全国还是部分联邦国成员、地区参加;
2.是否对条约部分内容有保留(就是声明不受这部分约束);
3.合并到国家法律,是因为每个国家他们内部对于国际法的生效有规定。比如英国,就要通过议会程序另外定法律,将国际法内容转变为国内法才生效。美国会要求即使总统签名了还要通过国会批准才算。但中国并没有这样的程序,一般签了批了备案了就算数了。因此像一般民法的规定可以直接援用国际条约,而且条约法效力高于国内法,但是像刑法之类公法范畴的肯定有很大程度的保留。

遇到矛盾的话可以保留,或者通过另外的协议安排。反正国际法很大程度上是政治谈判,不是完全意义上的法律。

《联合国宪章》全文如下:


序 言

我联合国人民同兹决心

欲免后世再遭今代人类两度身历惨不堪言之战祸,
重申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以及男女与大小各国平等权利之信念,
创造适当环境,俾克维持正义,尊重由条约与国际法其他渊源而起之义务,久而弗懈,
促成大自由中之社会进步及较善之民生,

并为达此目的

力行容恕,彼此以善邻之道,和睦相处,
集中力量,以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
接受原则,确立力法,以保证非为公共利益,不得使用武力,
运用国际机构,以促成全球人民经济及社会之进展,

用是发愤立志,务当同心协力,以竟厥功。

爰由我各本国政府,经齐集金山市之代表各将所奉全权证书,互相校阅,均属妥善,议定本联合国宪章,并设立国际组织,定名联合国。

第一章 宗旨及原则

第一条

联合国之宗旨为:

一、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并为此目的:采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并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

二、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并采取其他适当办法,以增强普遍和平。

三、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

四、构成一协调各国行动之中心,以达成上述共同目的。

第二条

为求实现第一条所述各宗旨起见,本组织及其会员国应遵行下列原则:

一、本组织系基于各会员国主权平等之原则。

二、各会员国应一秉善意,履行其依本宪章所担负之义务,以保证全体会员国由加入本组织而发生之权益。

三、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俾免危及国际和平、安全、及正义。

四、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

五、各会员国对于联合国依本宪章规定而采取之行动,应尽力予以协助,联合国对于任何国家正在采取防止或执行行动时,各会员国对该国不得给予协助。

六、本组织在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必要范围内,应保证非联合国会员国遵行上述原则。

七、本宪章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且并不要求会员国将该项事件依本宪章提请解决;但此项原则不妨碍第七章内执行办法之适用。
第二章 会员

第三条

凡曾经参加金山联合国国际组织会议或前此曾签字于1942年1月1日联合国宣言之国家,签订本宪章,且依宪章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而予以批准者,均为联合国之创始会员国。

第四条

一、凡其他爱好和平之国家,接受本宪章所载之义务,经本组织认为确能并愿意履行该项义务者,得为联合国会员国。

二、准许上述国家为联合国会员国,将由大会经安全理事会之推荐以决议行之。

第五条

联合国会员国,业经安全理事会对其采取防止或执行行动者,大会经安全理事会之建议,得停止其会员权利及特权之行使。此项权利及特权之行使,得由安全理事会恢复之。

第六条

联合国之会员国中,有屡次违犯本宪章所载之原则者,大会经安全理事会之建议,得将其由本组织除名。

第三章 机关

第七条

一、兹设联合国之主要机关如下:大会、安全理事会、经济暨社会理事会、托管理事会、国际法院、及秘书处。

二、联合国得依本宪章设立认为必需之辅助机关。

第八条

联合国对于男女均得在其主要及辅助机关在平等条件之下,充任任何职务,不得加以限制。


第四章 大会

组 织

第九条

一、大会由联合国所有会员国组织之。

二、每一会员国在大会之代表,不得超过五人。

职 权

第十条

大会得讨论本宪章范围内之任何问题或事项,或关于本宪章所规定任何机关之职权;并除第十二条所规定外,得向联合国会员国或安全理事会或兼向两者,提出对各该问题或事项之建议。

第十一条

一、大会得考虑关于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合作之普通原则,包括军缩及军备管制之原则;并得向会员国或安全理事会或兼向两者提出对于该项原则之建议。

二、大会得讨论联合国任何会员国或安全理事会或非联合国会员国依第三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向大会所提关于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任何问题;除第十二条所规定外,并得向会员国或安全理事会或兼向两者提出对于各该项问题之建议。凡对于需要行动之各该项问题,应由大会于讨论前或讨论后提交安全理事会。

三、大会对于足以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之情势,得提请安全理事会注意。

四、本条所载之大会权力并不限制第十条之概括范围。

第十二条

一、当安全理事会对于任何争端或情势,正在执行本宪章所授予该会之职务时,大会非经安全理事会请求,对于该项争端或情势,不得提出任何建议。

二、秘书长经安全理事会之同意,应于大会每次会议时,将安全理事会正在处理中关于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任何事件,通知大会;于安全理事会停止处理该项事件时,亦应立即通知大会,或在大会闭会期内通知联合国会员国。

第十三条

一、大会应发动研究,并作成建议:

(子)以促进政治上之国际合作,并提倡国际法之逐渐发展与编纂。

(丑)以促进经济、社会、文化、教育、及卫生各部门之国际合作,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助成全体人类之***及基本自由之实现。

二、大会关于本条第一项(丑)款所列事项之其他责任及职权,于第九章及第十章中规定之。

第十四条

大会对于其所认为足以妨害国际间公共福利或友好关系之任何情势,不论其起原如何,包括由违反本宪章所载联合国之宗旨及原则而起之情势,得建议和平调整办法,但以不违背第十二条之规定为限。

第十五条

一、大会应收受并审查安全理事会所送之常年及特别报告;该项报告应载有安全理事会对于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所已决定或施行之办法之陈述。

二、大会应收受并审查联合国其他机关所送之报告。

第十六条

大会应执行第十二章及第十三章所授予关于国际托管制度之职务,包括关于非战略防区托管协定之核准。

第十七条

一、大会应审核本组织之预算。

二、本组织之经费应由各会员国依照大会分配限额担负之。

三、大会应审核经与第五十七条所指各种专门机关订定之任何财政及预算办法,并应审查该项专门机关之行政预算,以便向关系机关提出建议。

投 票

第十八条

一、大会之每一会员国,应有一个投票权。

二、大会对于重要问题之决议应以到会及投票之会员国三分之二多数决定之。此项问题应包括:关于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建议,安全理事会非常任理事国之选举,经济暨社会理事会理事国之选举,依第八十六条第一项(寅)款所规定托管理事会理事国之选举,对于新会员国加入联合国之准许,会员国权利及特权之停止,会员国之除名,关于施行托管制度之问题,以及预算问题。

三、关于其他问题之决议,包括另有何种事项应以三分之二多数决定之问题,应以到会及投票之会员国过半数决定之。

第十九条

凡拖欠本组织财政款项之会员国,其拖欠数目如等于或超过前两年所应缴纳之数目时,即丧失其在大会投票权。大会如认拖欠原因,确由于该会员国无法控制之情形者,得准许该会员国投票。程序

第二十条

大会每年应举行常会,并于必要时,举行特别会议。特别会议应由秘书长经安全理事会或联合国会员国过半数之请求召集之。

第二十一条

大会应自行制定其议事规则。大会应选举每次会议之主席。

第二十二条

大会得设立其认为于行使职务所必需之辅助机关。


第五章 安全理事会

组 织

第二十三条①

①1963年12月17日经大会通过修正,1965年8月31日生效。二十三条的修正案将安全理事会理事国自十一国增至十五国。

一、安全理事会以联合国十五会员国组织之。中华民国、法兰西、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及美利坚合众国应为安全理事会常任理事国。大会应选举联合国其他十会员国为安全理事会非常任理事国,选举时首宜充分斟酌联合国各会员国于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及本组织其余各宗旨上之贡献,并宜充分斟酌地域上之公匀分配。

二、安全理事会非常任理事国任期定为二年。安全理事会理事国自十一国增至十五国后第一次选举非常任理事国时,所增四国中两国之任期应为一年。任满之理事国不得即行连选。

三、安全理事会每一理事国应有代表一人。

职 权

第二十四条

一、为保证联合国行动迅速有效起见,各会员国将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主要责任,授予安全理事会,并同意安全理事会于履行此项责任下之职务时,即系代表各会员国。

二、安全理事会于履行此项职务时,应遵照联合国之宗旨及原则。为履行此项职务而授予安全理事会之特定权力,于本宪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及第十二章内规定之。

三、安全理事会应将常年报告、并于必要时将特别报告、提送大会审查。

第二十五条

联合国会员国同意依宪章之规定接受并履行安全理事会之决议。

第二十六条

为促进国际和平及安全之建立及维持,以尽量减少世界人力及经济资源之消耗于军备起见,安全理事会借第四十七条所指之军事参谋团之协助,应负责拟具方案,提交联合国会员国,以建立军备管制制度。

投 票

第二十七条①

①1963年12月17日经大会修正,1965年8月31日生效。修正后的第二十七条规定安全理事会关于程序事项之决议,应以九理事国(前为七理事国)之可决票表决之,对于其他一切事项之决议,应以九理事国(前为七理事国)之可决票包括安全理事会五常任理事国之同意票表决之。

一、安全理事会每一理事国应有一个投票权。

二、安全理事会关于程序事项之决议,应以九理事国之可决票表决之。

三、安全理事会对于其他一切事项之决议,应以九理事国之可决票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之同意票表决之;但对于第六章及第五十二条第三项内各事项之决议,争端当事国不得投票。

程 序

第二十八条

一、安全理事会之组织,应以使其能继续不断行使职务为要件。为此目的,安全理事会之各理事国应有常驻本组织会所之代表。

二、安全理事会应举行定期会议,每一理事国认为合宜时得派政府大员或其他特别指定之代表出席。

三、在本组织会所以外,安全理事会得在认为最能便利其工作之其他地点举行会议。

第二十九条

安全理事会得设立其认为于行使职务所必需之辅助机关。

第三十条

安全理事会应自行制定其议事规则,包括其推选主席之方法。

第三十一条

在安全理事会提出之任何问题,经其认为对于非安全理事会理事国之联合国任何会员国之利益有特别关系时,该会员国得参加讨论,但无投票权。

第三十二条

联合国会员国而非为安全理事会之理事国,或非联合国会员国之国家,如于安全理事会考虑中之争端为当事国者,应被邀参加关于该项争端之讨论,但无投票权。安全理事会应规定其所认为公平之条件,以便非联合国会员国之国家参加。


第六章 争端之和平解决

第三十三条

一、任何争端之当事国,于争端之继续存在足以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之维持时,应尽先以谈判、调查、调停、和解、公断、司法解决、区域机关或区域办法之利用、或各该国自行选择之其他和平方法,求得解决。

二、安全理事会认为必要时,应促请各当事国以此项方法,解决其争端。

第三十四条

安全理事会得调查任何争端或可能引起国际磨擦或惹起争端之任何情势,以断定该项争端或情势之继续存在是否足以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之维持。

第三十五条

一、联合国任何会员国得将属于第三十四条所指之性质之任何争端或情势,提请安全理事会或大会注意。

二、非联合国会员国之国家如为任何争端之当事国时,经预先声明就该争端而言接受本宪章所规定和平解决之义务后,得将该项争端,提请大会或安全理事会注意。

三、大会关于按照本条所提请注意事项之进行步骤,应遵守第十一条及第十二条之规定。

第三十六条

一、属于第三十三条所指之性质之争端或相似之情势,安全理事会在任何阶段,得建议适当程序或调整方法。

二、安全理事会对于当事国为解决争端业经采取之任何程序,理应予以考虑。

三、安全理事会按照本条作成建议时,同时理应注意凡具有法律性质之争端,在原则上,理应由当事国依国际法院规约之规定提交国际法院。

第三十七条

一、属于第三十三条所指之性质之争端,当事国如未能依该条所示方法解决时,应将该项争端提交安全理事会。

二、安全理事会如认为该项争端之继续存在,在事实上足以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之维持时,应决定是否当依第三十六条采取行动或建议其所认为适当之解决条件。

第三十八条

安全理事会如经所有争端当事国之请求,得向各当事国作成建议,以求争端之和平解决,但以不妨碍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为限。

第七章 对于和平之威胁和平之破坏及侵略行为之应付办法

第三十九条

安全理事会应断定任何和平之威胁、和平之破坏、或侵略行为之是否存在,并应作成建议或抉择依第四十一条及第四十二条规定之办法,以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及安全。

第四十条

为防止情势之恶化,安全理事会在依第三十九条规定作成建议或决定办法以前,得促请关系当事国遵行安全理事会所认为必要或合宜之临时办法,此项临时办法并不妨碍关系当事国之权利、要求、或立场。安全理事会对于不遵行此项临时办法之情形,应予适当注意。

第四十一条

安全理事会得决定所应采武力以外之办法,以实施其决议,并得促请联合国会员国执行此项办法。此项办法得包括经济关系、铁路、海运、航空、邮、电、无线电、及其他交通工具、之局部或全部停止,以及外交关系之断绝。

第四十二条

安全理事会如认第四十一条所规定之办法为不足或已经证明为不足时,得采取必要之空海陆军行动,以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及安全。此项行动得包括联合国会员国之空海陆军示威、封锁、及其他军事举动。

第四十三条

一、联合国各会员国为求对于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有所贡献起见,担任于安全理事会发令时,并依特别协定,供给为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所必需之军队、协助、及便利,包括过境权。

二、此项特别协定应规定军队之数目及种类,其准备程度及一般驻扎地点,以及所供便利及协助之性质。

三、此项特别协定应以安全理事会之主动,尽速议订。此项协定应由安全理事会与会员国或由安全理事会与若干会员国之集团缔结之,并由签字国各依其宪法程序批准之。

第四十四条

安全理事会决定使用武力时,于要求非安全理事会会员国依第四十三条供给军队以履行其义务之前,如经该会员国请求,应请其派遣代表,参加安全理事会关于使用其军事部队之决议。

第四十五条

为使联合国能采取紧急军事办法起见,会员国应将其本国空军部队为国际共同执行行动随时供给调遣。此项部队之实力与准备之程度,及其共同行动之计划,应由安全理事会以军事参谋团之协助,在第四十三条所指之特别协定范围内决定之。

第四十六条

武力使用之计划应由安全理事会以军事参谋团之协助决定之。

第四十七条

一、兹设立军事参谋团,以便对于安全理事会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军事需要问题,对于受该会所支配军队之使用及统率问题,对于军备之管制及可能之军缩问题,向该会贡献意见并予以协助。

二、军事参谋团应由安全理事会各常任理事国之参谋总长或其代表组织之。联合国任何会员国在该团未有常任代表者,如于该团责任之履行在效率上必需该国参加其工作时,应由该团邀请参加。

三、军事参谋团在安全理事会权力之下,对于受该会所支配之任何军队,负战略上之指挥责任;关于该项军队之统率问题,应待以后处理。

四、军事参谋团,经安全理事会之授权,并与区域内有关机关商议后,得设立区域分团。

第四十八条

一、执行安全理事会为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决议所必要之行动,应由联合国全体会员国或由若干会员国担任之,一依安全理事会之决定。

二、此项决议应由联合国会员国以其直接行动、及经其加入为会员之有关国际机关之行动履行之。

第四十九条

联合国会员国应通力合作,彼此协助,以执行安全理事会所决定之办法。

第五十条

安全理事会对于任何国家采取防止或执行办法时,其他国家,不论其是否为联合国会员国,遇有因此项办法之执行而引起之特殊经济问题者,应有权与安全理事会会商解决此项问题。

第五十一条

联合国任何会员国受武力攻击时,在安全理事会采取必要办法,以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以前,本宪章不得认为禁止行使单独或集体自卫之自然权利。会员国因行使此项自卫权而采取之办法,应立即向安全理事会报告,此项办法于任何方面不得影响该会按照本宪章随时采取其所认为必要行动之权责,以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及安全。


第八章 区域办法

第五十二条

一、本宪章不得认为排除区域办法或区域机关、用以应付关于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而宜于区域行动之事件者;但以此项办法或机关及其工作与联合国之宗旨及原则符合者为限。

二、缔结此项办法或设立此项机关之联合国会员国,将地方争端提交安全理事会以前,应依该项区域办法,或由该项区域机关,力求和平解决。

三、安全理事会对于依区域办法或由区域机关而求地方争端之和平解决,不论其系由关系国主动,或由安全理事会提交者,应鼓励其发展。

四、本条绝不妨碍第三十四条及第三十五条之适用。

第五十三条

一、安全理事会对于职权内之执行行动,在适当情形下,应利用此项区域办法或区域机关。如无安全理事会之授权,不得依区域办法或由区域机关采取任何执行行动;但关于依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对付本条第二项所指之任何敌国之步骤,或在区域办法内所取防备此等国家再施其侵略政策之步骤,截至本组织经各关系政府之请求,对于此等国家之再次侵略,能担负防止责任时为止,不在此限。

二、本条第一项所称敌国系指第二次世界大战中为本宪章任何签字国之敌国而言。

第五十四条

关于为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起见,依区域办法或由区域机关所已采取或正在考虑之行动,不论何时应向安全理事会充分报告之。


第九章 国际经济及社会合作

第五十五条

为造成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和平友好关系所必要之安定及福利条件起见,联合国应促进:

(子)较高之生活程度,全民就业,及经济与社会进展。

(丑)国际间经济、社会、卫生、及有关问题之解决;国际间文化及教育合作。

(寅)全体人类之***及基本自由之普遍尊重与遵守,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

第五十六条

各会员国担允采取共同及个别行动与本组织合作,以达成第五十五条所载之宗旨。

第五十七条

一、由各国政府间协定所成立之各种专门机关,依其组织约章之规定,于经济、社会、文化、教育、卫生、及其他有关部门负有广大国际责任者,应依第六十三条之规定使与联合国发生关系。

二、上述与联合国发生关系之各专门机关,以下简称专门机关。

第五十八条

本组织应作成建议,以调整各专门机关之政策及工作。

第五十九条

本组织应于适当情形下,发动各关系国间之谈判,以创设为达成第五十五条规定宗旨所必要之新专门机关。

第六十条

履行本章所载本组织职务之责任,属于大会及大会权力下之经济暨社会理事会。为此目的,该理事会应有第十章所载之权力。


第十章 经济暨社会理事会

组 织

第六十一条①

①1963年12月17日经大会通过修正,1965年8月31日生效。六十一条的修正案将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理事国自十八国增至二十七国。该条的进一步修正案于1973年9月24日生效,将经社理事会的成员自二十七国增至五十四国。

一、经济暨社会理事会由大会选举联合国二十七会员国组织之。

二、除第三款所规定外,经济暨社会理事会每年选举理事九国,任期三年。任满之理事国得即行连选。

三、经济暨社会理事会理事国自十八国增至二十七国后第一次选举时,除选举理事六国接替任期在该年年终届满之理事国外,应另增选理事九国。增选之理事九国中,三国任期一年,另三国任期二年,依大会所定办法。

四、经济暨社会理事会之每一理事国应有代表一人。

职 权

第六十二条

一、经济暨社会理事会得作成或发动关于国际经济、社会、文化、教育、卫生、及其他有关事项之研究及报告;并得向大会、联合国会员国、及关系专门机关、提出关于此种事项之建议案。

二、本理事会为增进全体人类之***及基本自由之尊重及维护起见,得作成建议案。

三、本理事会得拟具关于其职权范围内事项之协约草案,提交大会。

四、本理事会得依联合国所定之规则召集本理事会职务范围以内事项之国际会议。

第六十三条

一、经济暨社会理事会得与第五十七条所指之任何专门机关订立协定,订明关系专门机关与联合国发生关系之条件。该项协定须经大会之核准。

二、本理事会,为调整各种专门机关之工作,得与此种机关会商并得向其提出建议,并得向大会及联合国会员国建议。

第六十四条

一、经济暨社会理事会得取适当步骤,以取得专门机关之经常报告。本理事会得与联合国会员国及专门机关,商定办法俾就实施本理事会之建议及大会对于本理事会职权范围内事项之建议所采之步骤,取得报告。

二、本理事会得将对于此项报告之意见提送大会。

第六十五条

经济暨社会理事会得向安全理事会供给情报,并因安全理事会之邀请,予以协助。

第六十六条

一、经济暨社会理事会应履行其职权范围内关于执行大会建议之职务。

二、经大会之许可,本理事会得应联合国会员国或专门机关之请求,供其服务。

三、本理事会应履行本宪章他章所特定之其他职务,以及大会所授予之职务。

投 票

第六十七条

一、经济暨社会理事会每一理事国应有一个投票权。

二、本理事会之决议,应以到会及投票之理事国过半数表决之。

程 序

第六十八条

经济暨社会理事会应设立经济与社会部门及以提倡***为目的之各种委员会,并得设立于行使职务所必需之其他委员会。

第六十九条

经济暨社会理事会应请联合国会员国参加讨论本理事会对于该国有特别关系之任何事件,但无投票权。

第七十条

经济暨社会理事会得商定办法使专门机关之代表无投票权而参加本理事会及本理事会所设各委员会之讨论,或使本理事会之代表参加此项专门机关之讨论。

第七十一条

经济暨社会理事会得采取适当办法,俾与各种非政府组织会商有关于本理事会职权范围内之事件。此项办法得与国际组织商定之,并于适当情形下,经与关系联合国会员国会商后,得与该国国内组织商定之。

第七十二条

一、经济暨社会理事会应自行制定其议事规则,包括其推选主席之方法。

二、经济暨社会理事会应依其规则举行必要之会议。此项规则应包括因理事国过半数之请求而召集会议之条款。


第十一章 关于非自治领土之宣言

第七十三条

联合国各会员国,于其所负有或承担管理责任之领土,其人民尚未臻自治之充分程度者,承认以领土居民之福利为至上之原则,并接受在本宪章所建立之国际和平及安全制度下,以充分增进领土居民福利之义务为神圣之信托,且为此目的:

于充分尊重关系人民之文化下,保证其政治、经济、社会、及教育之进展,予以公平待遇,且保障其不受虐待。

按各领土及其人民特殊之环境、及其进化之阶段,发展自治;对各该人民之政治愿望,予以适当之注意;并助其自由政治制度之逐渐发展。

促进国际和平及安全。

提倡建设计划,以求进步;奖励研究;各国彼此合作,并于适当之时间及场合与专门国际团体合作,以求本条所载社会、经济、及科学目的之实现。

  太多了,大部分是公约,主要是公约:

  2006年

  2006年12月6日
  残疾人权利公约(见附件一)
  2006年7月27日
  关于打击非法药物的区域合作和相关事项的巴库协定:二十一世纪展望
  2006年6月29日
  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2005年

  2005年11月22日
  联合国人员和有关人员安全公约任择议定书
  2005年12月9日
  联合国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
  2005年4月15日
  制止核恐怖主义行为国际公约
  2005年4月15日
  粗暴违反国际人权法和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受害者享有补救和赔偿权的基本原则和准则
  2005年4月15日
  关于在涉及罪行的儿童被害人和证人的事项上坚持公理的准则

  2004年

  2004年12月16日
  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

  2003年

  2003年11月21日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A/RES/58/4]
  2003年8月4日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跨国公司和其他工商企业在人权方面的责任准则草案[E/CN.4/SUB.2/2003/12/REV.1]
  2004年3月11日
  联合国与世界旅游组织间的协定[A/RES/58/232]
  2003年5月6日
  联合国和柬埔寨王国政府关于按照柬埔寨法律起诉在民主柬埔寨时期实施的罪行的协定草案(见附件)[A/57/806]
  2003年5月7日
  以色列-巴勒斯坦冲突的永久性两国解决办法基于表现的路线图(见附件)[S/2003/529]

  2002年

  2002年11月1日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调解示范法》(见第6页附件)[A/57/562]
  2002年9月25日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草案[E/2002/23]
  2002年9月25日
  《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E/2002/23]

  2001年

  2001年5月22日
  《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
  2001年1月8日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 [A/RES/55/25 附件一]
  2001年1月8日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 [A/RES/55/25 附件二]
  2001年1月8日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打击陆、海、空偷运移民的补充议定书 [A/RES/55/25 附件三]
  2001年3月20日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打击非法制造和贩运枪支及其零部件和弹药的补充协定书[A/55/383/Add.2]

  2001年3月15日
  马其顿共和国与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间划界协定[A/56/60]
  2001年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私人融资基础设施项目法律指南

  2000年

  2000年2月25日
  《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 [A/RES/54/109]
  2000年2月24日
  哥斯达黎加常驻联合国代表给秘书长的信 [A/54/766]
  (诺贝尔和平奖得主军备转让国际行为守则)
  2000年2月29日
  罗马尼亚常驻联合国代表给秘书长的信 [A/54/781]
  《东南欧睦邻关系、稳定、安全和合作宪章》
  2001年3月16日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和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A/RES/54/263]

  1999年

  1999年10月15日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 [A/RES/54/4]
  1999年7月28日
  关于采取统一措施以管制用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非法制造的前体及其他化学品的国际贸易的勒克瑙协定 [E/1999/INF/2/Add.2]

  1999年7月29日
  巴西和美利坚合众国常驻裁军谈判会议代表致会议秘书长的信 [CD/1591]
  《在获得常规武器方面实现透明的美洲公约》
  1999年3月11日
  1999年国际扣船公约草案 [A/CONF.188/L.2]
  1999年1月20日
  国际谈判原则和准则草案 [A/RES/53/101]

  1998年

  1998年9月10日
  《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取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2004年2月24日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和环境规划署宣布该公约生效)
  1998年3月31日
  巴布亚新几内亚常驻联合国代表团临时代办给安全理事会主席的信 [S/1998/287]
  1. 《关于布干维尔和平、安全和发展的林肯协议》(见附文一)
  2. 《伯纳姆停火协定》(见附文二)
  1998年2月25日
  秘书长给安全理事会主席的信 [S/1998/166]
  联合国与伊拉克共和国谅解备忘录
  1998年3月11日
  中非共和国常驻联合国代表给安全理事会主席的信 [S/1998/219]
  中非共和国民族和解公约(见附录)
  1998年2月18日
  进一步促进和鼓励人权和基本自由,包括委员会的工作方案和方法问题 [E/CN.4/1998/53/Add.2]
  国内流离失所问题指导原则(见附件)
  1998年10月22日
  消除国际恐怖主义的措施工作组的报告 [A/C.6/53/L.4]
  主席之友提议的订正案文《制止核恐怖主义行为的国际公约》草案(见附件一)
  1998年2月10日
  哈萨克斯坦常驻联合国代表给秘书长的信 [A/52/791]
  1. 联合国国际药物管制规划署执行主任和阿加汗发展组织代表会议的议定书(见附件二)
  2. 关于在管制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及其先质的非法生产贩运和滥用方面合作的谅解备忘录的议定书(见附件三)
  1998年3月26日
  《国际海底管理局特权和豁免议定书》(见附件) [ISBA/4/A/8]
  1998年9月15日
  联合国和国际海洋法法庭的合作和关系协定[A/RES/52/251]
  1998年11月24日
  联合国国际伙伴关系基金会 [A/53/700]
  1. 联合国与联合国基金公司的协定(见附件一)
  2. 联合国基金公司核准供资的项目(见附件二)
  1998年7月14日
  哈萨克斯坦和俄罗斯联邦常驻联合国代表给秘书长的信[A/52/983]
  1. 1998年7月6日俄罗斯联邦总统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的联合声明(见附件一)
  2. 俄罗斯联邦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划定里海北部边界以便对其底土行使主权权利的协定(见附件三)
  1998年11月25日
  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和克罗地亚常驻联合国代表给秘书长的信[A/53/702]
  1. 《克罗地亚共和国和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联邦建立特殊关系协定》(见附件一)
  2. 《经克罗地亚领土自由进出普洛切港和经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领土自由进出内乌姆的协定》(见附件二)
  1998年6月2日
  秘书长给安全理事会主席的信[S/1998/506]
  执行停火协议--《林肯协议》附件一(见附件)
  1998年11月3日
  尼日利亚常驻联合国代表给安全理事会主席的信[S/1998/1028]
  几内亚比绍政府与自行任命的军政府之间的协定(见附件)
  1998年12月16日
  多哥常驻联合国代表给安全理事会主席的信[S/1998/1178]
  1. 关于几内亚比绍和平进程的洛美会议的最后公报(见附件一)
  2. 关于成立几内亚比绍民族团结政府的《阿布贾协定附加议定书》(见附件二)
  1998年10月20日
  波兰常驻联合国代表给秘书长的信[S/1998/978]
  关于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科索沃核查团的协定(见附文)
  1998年10月23日
  美利坚合众国常驻联合国代表团临时代办给安全理事会主席的信[S/1998/991]
  北大西洋公约组织与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之间的《科索沃核查团协定》(见附件)
  1998年9月1日
  佛得角和科特迪瓦常驻联合国代表给安全理事会主席的信[S/1998/825]
  几内亚比绍停火协定(见附件一)
  几内亚比绍政府和自名军政权之间缔结的停火协定
  1998年7月17日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A/CONF.183/9][A] [B] [C] [D]
  1998年6月3日
  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执行情况特别委员会[A/AC.109/2114]
  (新喀里多尼亚秘书处编写的工作文件)
  1998年2月11日
  国内流离失所问题指导原则 [E/CN.4/1998/53/Add.2 ]
  1998年2月2日
  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措施 [A/RES/52/86]
  1998年1月30日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跨国界破产示范法 [A/RES/52/158]
  1998年1月26日
  关于联合国和国际海底管理局之间关系的协定 [A/RES/52/27]
  1998年1月9日
  制止恐怖主义爆炸事件的国际公约 [A/RES/52/164]

  1997年

  2001年12月11日
  修正《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分伤害力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公约》第一条
  1997年1月8日
  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分伤害力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公约 [A/RES/51/49]
  1997年1月30日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通过的《电子商业示范法》 [A/RES/51/162]
  1997年7月8日
  国际水道非航行使用法公约 [A/RES/51/229]

  1996年

  1996年12月12日
  反腐败的行动 [A/RES/51/59]
  (《公职人员国际行为守则》)
  1996年1月26日
  《联合国独立担保和备用信用证公约》 [A/RES/50/48]
  1996年5月3日
  《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分伤害力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公约》附加协定书 [CCW/CONF.I/16(PART1)]
  1996年2月26日
  《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A/RES/50/169]

  1995年

  1995年12月11日
  东道国关系委员会的报告[A/RES/50/49]
  1995年12月11日
  《联合国国家间争端和解示范规则》 [A/RES/50/50]
  1995年2月17日
  联合国人员和有关人员安全公约 [A/RES/49/59]

  1994年

  1994年9月12日
  拟定在发生严重干旱和、或沙漠化的国家、特别是在非洲防治沙漠化的国际公约[A/AC.241/27]
  1994年8月17日
  关于执行1982年12月10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的协定 [A/RES/48/263]
  1994年3月4日
  残疾人机会均等标准规则 [A/RES/48/96(A)(B)]

  1993年

  1993年4月28日
  人权和民主教育世界行动计划 [A/Conf.157/PC/42/Add.11]

  1993年4月30日
  关于妇女的国际人权磋商[A/Conf.157/PC/42/Add.1]
  1993年12月20日
  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 [A/RES/48/134]
  关于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 权限与职责

  1992年

  1992年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对销贸易交易法律指南
  1993年2月23日
  关于在外层空间使用核动力源的原则 [A/RES/47/68]

  1991年

  1991年3月22日
  关于在可塑炸药中添加识别剂以便侦测的公约[S/22393]
  1991年12月16日
  《联合国老年人原则》(见附件) [A/RES/46/91]
  1991年12月17日
  《保护精神病患者和改善精神保健的原则》(见附件) [A/RES/46/119]

  1990年

  1991年12月19日
  世界文化与发展委员会 [A/RES/45/158]
  1990年12月18日
  《保护所有移徒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A/RES/45/158]
  1990年12月14日
  《联合国非拘禁措施最低限度标准规则》 [A/RES/45/110]
  1990年12月14日
  《囚犯待遇基本原则》 [A/RES/45/111]
  1990年12月14日
  《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 [A/RES/45/113]
  1990年12月4日
  宣布1990年为第三个裁军十年[A/RES/45/62]
  1990年12月14日
  《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 [A/RES/45/112]
  1990年12月14日
  《刑事事件互助示范条约》 [A/RES/45/117]
  1990年12月14日
  《引渡示范条约》 [A/RES/45/116]
  1990年12月14日
  《有条件判刑或有条件释放罪犯转移监督示范条约》[A/RES/45/119]
  1990年12月14日
  《刑斯事件转移诉讼示范条约》 [A/RES/45/118]

  1989年

  1989年12月4日
  反对招募、使用、资助和训练雇佣军国际公约 [A/RES/44/34]
  1989年12月5日
  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盟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A/RES/44/128]
  1989年12月15日
  旨在废除死刑的《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的现状[A/RES/44/144]
  1989年3月8日
  儿童权利公约 [A/RES/44/25]

  1988年

  1988年12月9日
  联合国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 [A/RES/43/165]
  1988年12月9日
  保护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监禁的人的原则 [A/RES/43/173]
  1988年12月8日
  儿童权利公约问题 [A/RES/43/112]
  1988年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拟定工程建筑国际合同法律指南
  1988年3月10日
  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

  1985年

  1985年12月10日
  南非政府的种族隔离政策 [A/RES/40/64]
  1985年12月10日
  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 [A/RES/40/33]
  (北京规则)
  1985年12月10日
  司法上的人权 [A/RES/40/146]
  1985年12月17日
  联合国与联合国发展组织之间的协定 [A/RES/40/180]

  1984年

  1984年12月10日
  《禁止酷刑和其它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A/RES/39/46]

  1983年

  1983年12月15日
  《禁止使用核武器公约》[A/RES/38/73G]
  1983年12月15日
  缔结一项关于不对无核武器国家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以加强无核武器国家安全的国际公约 [A/RES/38/67]
  1983年12月16日
  关于人权的两项国际公约[A/RES/38/116]

  1982年

  1982年12月28日
  世界自然宪章 [A/RES/37/7]
  1982年12月18日
  医疗道德原则原则 [A/RES/37/194]
  1982年12月10日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1982年12月10日
  关于各国利用人造地球卫星进行直接国际电视广播所应遵守的原则 [A/RES/37/92]

  1980年

  1980年3月3日
  关于核材料的实质保护公约

  1979年

  1978年12月5日
  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 [A/33/417]

  1979年

  1979年12月17日
  反对劫持人质国际公约 [A/RES/34/146]
  1979年12月18日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A/RES/34/180]
  1979年12月5日
  关于各国在月球和其他天体上活动的协定 [A/RES/34/68]

  1977年

  1977年12月13日
  联合国与国际农业发展基金协定 [A/RES/32/107]
  1977年12月15日
  联合国与世界旅游组织合作和关系协定 [A/RES/32-156]

  1974年

  1974年12月14日
  在非常状态和武装冲突中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宣言 [A/RES/3318(XXIX)]
  1974年11月12日
  关于登记射入外层空间物体的公约 [A/RES/3235(XXIX)]
  1974年12月4日
  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的宪章 [A/RES/3281(XXIX)]
  1974年12月14日
  侵略定议 [A/RES/3314(XXIX)]
  1974年12月17日
  联合国与世界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之间的协定 [A/RES/3346(XXIX)]

  1973年

  1973年12月12日
  关于防止和惩处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约 [A/RES/3166]
  1973年11月2日
  世界人权宣言二十五周年纪念 [A/RES/3068]
  1973年11月30日
  关于侦察、逮捕、引渡和惩治战争罪犯和危害人类罪犯的国际合作原则 [A/RES/3074]

  1971年

  1971年11月29日
  外空物体所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 [A/RES/2777]
  1971年12月26日
  宣布印度洋为和平区[A/RES/2832]
  1971年12月16日
  《禁止细菌(生物)及毒素武器的发展、生产及储积以及销毁这类武器的公约》[A/RES/2826(XXVI)]
  1971年12月22日
  联合国与卡内基金会关于国际法院使用和平宫房屋的协定 [A/RES/2902]

  1970年

  1970年9月11日
  禁止在海洋底床及其下层土壤放置核武器及其他大规模毁灭武器条约 [A/RES/2660]

  1969年

  1969年11月12日
  特种使节公约及关于强制解决争端之任择议定书 [A/RES/2530]

  1968年

  1968年10月23日
  战争罪及危害人类罪不适用法定时效公约 [A/RES/2391]

  1967年

  1967年1月12日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盟约[A/RES/2200А(XXI)]
  1967年1月12日
  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盟约[A/RES/2200А(XXI)]
  1967年1月12日
  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盟约任择议定书[A/RES/2200А(XXI)]
  1967年12月16日
  关于援救航天员、送回航天员及送回射入外空之物体之协定 [A/RES/2345]

  1965年

  1965年12月21日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A/RES/2106]
  1965年11月1日
  关于婚姻之同意、结婚最低年龄及婚姻登记之建议 [A/RES/2018]

  1962年

  1962年10月5日
  关于婚姻之同意、结婚最低年龄及婚姻登记之公约草案与建议草案 [A/RES/1763]

  1960年

  1960年12月15日
  会员国为确定是否负有义务递送宪章第七十三条款规定之情报所应遵循之原则[A/RES/1541]

  1957年

  1957年11月29日
  已婚妇女国籍公约[A/RES/1040]

  1952年

  1952年11月6日
  国际更正权公约[A/RES/630]

  1950年

  1950年12月14日
  难民地位公约草案[A/RES/429]

  1949年

  1949年8月12日
  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
  1949年8月12日
  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
  1949年8月12日
  关于战俘待遇之日内瓦公约
  1949年8月12日
  关于战时保护平民之日内瓦公约
  1949年8月12日
  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第一议定书)
  1949年8月12日
  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第二议定书)
  1949年12月2日
  禁止贩卖人口及取缔意图营利使人卖淫之公约[A/RES/317]

  1948年

  1948年12月8日
  国际人权法案[A/RES/217]
  1948年12月8日
  防止及惩治危害种族罪之通过及公约[A/RES/260]
  1948年10月8日
  管制麻醉品之国际公约[A/RES/211]

  1947年

  1947年11月21日
  联合国及其各专门机构之间特权及豁免协调问题[A/RES/179]
  1947年10月31日
  联合国与美利坚合众国关于联合国会所之协定[A/RES/169]

  1946年

  1946年2月13日
  联合国外交特权及豁免公约[A/RES/22]
  1946年11月19日
  国际联合会依照有关麻醉品之各种国际协定、公约及议定书所行使权利之移交联合国[A/RES/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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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保密法律体系是由多部法律组成的。三、法规层次。美国保密管理的具体政策来自于历届总统发布的《国家安全涉密信息》总统令。九十年代以来,美国《国家安全涉密信息》总统令的架构基本稳定,主要包括六个部分: 1、原始定密。 2、派生定密。 3、解密和降密。 4、保护措施。 5、实施和审查。 6、...

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防御和减轻洪涝、台风、干旱灾害,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防汛防台抗旱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

上城区13714247795: 200分求: 联合国关于电子商务方面的法律政策和原则?急急急急!! -
叱干趴苄星: 《电子商务示范法》和《电子签名统一规则》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历时5年制定了《电子商务示范法》.总体来看,其属于以电子签章为主的电子商务基本法类型,分为总则和分则两个部分,分则篇幅很小,总则的内容集中围绕数据电文的法律...

上城区13714247795: 联合国政府采购条令 -
叱干趴苄星: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1994年第27次大会通过.本示范法是在1993年通过的《货物和工程采购示范法》的基础上增加服务采购的内容而形成的,同时出版的还有采购法起草指南...

上城区13714247795: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98条的规定 -
叱干趴苄星: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98条 适用第2节的任择性例外 1.一国在签署、批准或加入本公约时,或在其后任何时间,在不妨害根据第1节所产生的义务的情形下,可以书面声明对于下列各类争端的一类或一类以上,不接受第2节规定的一种或一种...

上城区13714247795: 联合国中规定一个岛屿在外多少年可以独立?联合国的法律有没有规定一
叱干趴苄星: 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一个远洋小岛最大可拥有的领海面积可达1500平方公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海洋中间的岛屿,一个自然岛屿,可以维持人的自然生存,...

上城区13714247795: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关于买卖双方货物保全的规定 -
叱干趴苄星: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1964年两个海牙公约,即《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基础上制订的.1980年3月...

上城区13714247795: 联合国对老龄社会的规定 -
叱干趴苄星: 不许不发发退休金的.

上城区13714247795: 法律是怎么规定人权的 -
叱干趴苄星: 《联合国宪章》(下称《宪章》)是联合国于1945年6月通过的组织文献,它第一次将保障人权规定为一个普遍性国际组织的宗旨,这标志着人权问题开始成为国际社会普遍关心的问题和国际合作的事项.《宪章》关于人权问题所作的原则性规...

上城区13714247795: 联合国规定的六种语言是什么? -
叱干趴苄星: 联合国的官方语言为汉语、法语、俄语、英语和西班牙语(1973年阿拉伯语也成为其官方语言).工作语言为英语和法语(1948年西班牙语、1968年俄语、1973年汉语和阿拉伯语也成为其工作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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