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法律制度?

作者&投稿:白苛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简述南京国民政府法律体系的主要构成~

南京国民政府建立之初即构建了以法典为核心的法律体系,在1928~1937年间先后公布实施了六个门类的法律法规,分别是:宪法(《训政时期约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法,并以此作为国民政府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由于南京国民政府采取“以法典为纲、以相关法规为目”的方式汇编了《六法全书》,长期以来人们在习惯上把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制度简称为“六法”。
六法体系包括以下层次:
基本法典。构成六法体系核心的是宪法、民法、刑法和程序法等基本法典(行政法例外)
相关法规。即围绕基本法典而制定的低位阶法规,它们与各部门的基本法典一起构成了完整的法律部门
判例、解释例。即最高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做成的判例和司法院大法官会议做出的解释例和决议。
全手打,望采纳

南京国民政府法律制度的特点
立法频繁,法规数量多、体系庞杂,二重性明显。①法律内容上,继受法与固有法结合。②立法层次上看,普通法与特别法并存,且特别法优于普通法。③立法与司法层面看,立法表面上顺应了时代发展,体现了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原则,实际司法中,完全是赤裸裸的野蛮、专制、立法与司法的脱节。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法律制度”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采取委员制。
1927年,四一二政变后,蒋介石在南京召开会议,决定定都南京,否认武汉国民政府。4月18日,南京国民政府举行成立典礼,蔡元培代表中国国民党中央党部授印,胡汉民代表国民政府接印。在成立大会上,发布了中国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关于奠都南京的宣言以及《国民政府宣言》,提出国民革命方略4条:①密切革命军与人民的配合;②造成廉洁政府;③提倡保护国内实业;④保障农工团体利益并扶助其发展。南京国民政府成立,采取委员制,由蒋介石、胡汉民、张静江、吴稚晖等12人为政府委员,胡汉民为政府主席,蒋介石为国民革命军总司令,吴稚晖为总司令部政治部主任。政府下设秘书长、财政部、外交部、民政部、司法部、大学院等部门。政府辖区包括江苏、浙江、安徽(一部)、福建、上海、南京、广东、广西等。
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抛弃孙中山三大革命政策,发出《秘字第一号命令》,通缉共产党首要,继续“清党”,成为一个代表大地主大资产阶级利益的政府。7月15日,以汪精卫为首的武汉国民政府宣布正式与共产党决裂。随后,汪精卫即表示愿意与南京国民政府“和平统一”,时值蒋介石宣布下野,终促成宁汉合流。
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名义上为统一的中央政府,实际上难以在全国推行其政令、军令。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
1928年10月,南京国民政府公布《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国民政府总揽中华民国之治权,政府由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试院、监察院组成,设主席1人,委员10~12人,国民政府主席兼任陆海空军总司令。同时,任命蒋介石为国民政府主席兼陆海空军总司令。至此,南京国民政府的政权组织形式渐趋完备。6月20日新疆杨增新,7月19日热河汤玉麟,分别宣布易帜。12月29日,张学良在奉天宣布东北易帜,接受南京国民政府领导。31日,国民政府任命张学良为东北边防军司令长官。至此,南京国民政府成为得到国际承认、代表中国的合法的中央政府,实现了形式上的统一,北洋军阀势力完全退出历史舞台。
抗日战争开始,1937年8月,国民党中央常委会决定设立国防最高会议,由国民党中央、国民政府及军事委员会各部门负责人组成,决定国防大政、国防经费、国家总动员及其他重要事项。1938年7月,国民政府发表《抗战建国纲领》,提出了坚持抗战的各项方针政策,同时,组织国民参政会,听取各党各派对国事政务的意见,以利于抗日和民主。另一方面,抗日战争进入相持阶段后,国民政府开始执行消极抗日、积极反共的政策,不断制造各类惨案,进攻共产党领导的抗日武装部队。对此,中国共产党及一切民主力量同其进行了有理、有利、有节的坚决斗争。

蒋介石独裁
1931年12月15日,因九一八事变的舆论压力,蒋介石辞去国民政府主席职务,由林森继任。1932年一二八事变后,国民政府一度迁都洛阳。其间,国民党四届二中全会在洛阳召开,重新推举蒋介石为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委员长兼军事参谋部参谋长。
1939年1月,国民党五届五中全会又决定组织国防最高委员会,代替国防最高会议。国防最高委员会可以指挥国民党中央、国民政府五院以及军事委员会各机构,因而取代了国民政府的一切权力。国防最高委员会委员长由蒋介石担任。
1943年8月,林森在重庆病逝。同年9月,蒋介石被推选为国民政府主席兼陆海空军大元帅,并兼军事委员会委员长和行政院长,而且还是国民党总裁,实现了党政军一人独裁,11月开罗会议时,蒋介石的政治声望达到顶点。
1946年11月召开“国民大会”,制定宪法。1947 年1月 ,国民政府公布《中华民国宪法》,是迎合了蒋介石实行独裁专制的需要。4月,依据宪法,又公布《国民政府组织法》,并正式改组南京国民政府,蒋介石任政府主席。

1948年“行宪”后,南京国民政府改称总统府。
1948年3月29日,国民政府在南京召开“行宪国大”,选出蒋介石为总统、李宗仁为副总统。

2011年法律硕士法制史简述题,第66题。谁知道答案怎么答? 我今年也参加考试了 ,书上都找不到答案的。是不是该答六法体系的特点?

1


简答南京国民政府的“六法”体系。
【答案】: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体系,包括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两大部分。成文法在南京国民政府法律体系中占据了主要地位,通常被概括为“六法”,其汇编被称为《六法全书》;不成文法也是南京国民政府时期重要的法律渊源,它们是成文法的重要补充。虽然当时的不成文法都无须经过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机关通过立...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法律制度?
4月18日,南京国民政府举行成立典礼,蔡元培代表中国国民党中央党部授印,胡汉民代表国民政府接印。在成立大会上,发布了中国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关于奠都南京的宣言以及《国民政府宣言》,提出国民革命方略4条:①密切革命军与人民的配合;②造成廉洁政府;③提倡保护国内实业;④保障农工团体利益并扶助其发展。

民国北京政府的法律体系的构成部分不包括
民国北京政府的法律体系的构成部分不包括六法全书(基本法典)、中央政治会议决议。1、六法全书(基本法典):《中华民国六法全书》(以前称为《五法全书》)系指中华民国政府拟定的民事、刑事、行政、民选机构及其他国家基本法律。但这套法典在中国大陆时期,并未能实施。直到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才开始逐步...

国民政府建国大纲训政时期
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成功完成了二次北伐,标志着中国大陆的统一。随后,国民政府着手制定了《训政时期约法》,这个法律文件在当时具有国家基本法的地位。根据约法,国民党实行了“一党训政”和“一党领政”的制度,实质上确立了党国体制。这一时期,从1928年至1947年宪法正式实施之前,被称为训政时期,...

简述南京国民政府司法机关的类型。
【答案】:中华民国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之初,在普通司法机构上沿用北京政府时期的四级三审制度。1935年《法院组织法》实施后,普通法院实行三级三审制。即:在县、省辖市设地方法院,区域狭小者可合若干县市设一地方法院,区域辽阔者可设地方法院分院;在省、首都、特别区、院(行政院)辖市设高等法院,区域辽阔...

我国最早形成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
我国最早形成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是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民法典的编纂体例分为“民商分立”与“民商合一”两种模式。世界上最早确立“民商分立”体例的国家是十八世纪路易十四年代的法国。到1901年,瑞士将商法订入民法典内,首创民商合一制。中国在清末及北洋政府时期,都采用民商分立制,分别编定民、商法草案...

为什么国民政府的币制改革要使用法币?
法币是中国国民政府1935年发行的法定货币。发行法币是国民政府实行的一种与“废两改元”相互配套的旨在改革辅币制度的货币政策。南京国民政府统治时期,为加强其政权统治,发展经济,稳定金融,曾实行过一系列币制改革的政策、措施和办法,其中较为重要的有废两改元、发行法币、发行关金券、发行金圆券和发行...

南京国民政府训政时期是指什么样的一个时期?
宣布“统一军政”“实施训政”,名曰加强中央统治,实为排除异己,建立独裁统治。所谓“训政”就是国民党一党专政,就是蒋介石独裁专制。1931年5月12日国民党一手包办的“国民会议”通过《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从1931年公布到1948年5月举行“国民大会”后结束,在国民党统治区内共施行十八年。

旧中国宪法发展的不同历程
然而,随着袁世凯的上台,这部约法很快被废,立宪进程遭受重创。此后,北洋政府时期和南京国民政府时期,虽然也有宪法的制定和颁布,如《天坛宪草》、《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以及《中华民国宪法》等,但由于军阀割据、政治动荡以及国民党一党专政等原因,这些宪法要么未能真正实施,要么成为统治者维护自身利益...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约法简介
在北洋政府时期,临时约法的命运起伏不定。1922年曹锟、吴佩孚曾短暂恢复,但随后又被1923年施行的《中华民国宪法》取代。1925年段祺瑞政府宣布《临时约法》失效,但南方政府并未正式废止,直至1931年《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出台后,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其效力减弱。不过,国民政府成立后对该法律的...

当阳市13196675416: 南京国民政府法律制度的主要特点? -
可尚舒萨: 南京国民政府法律制度的特点 立法频繁,法规数量多、体系庞杂,二重性明显.①法律内容上,继受法与固有法结合.②立法层次上看,普通法与特别法并存,且特别法优于普通法.③立法与司法层面看,立法表面上顺应了时代发展,体现了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原则,实际司法中,完全是赤裸裸的野蛮、专制、立法与司法的脱节.

当阳市13196675416: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在行政执行方面采取了哪些重要措施 -
可尚舒萨: 1. 改委员制为首长集权制. 首长制和委员制就是近代国家的行政机关按照其最高决策的人数为标准进行划分的两种基本型态.这两种体制各有优劣.首长制的主要优点是责任确定,事权集中,指挥灵敏,行动迅速,而且易守机密.其缺点主要...

当阳市13196675416: 中国企业法律法规的发展历史 -
可尚舒萨:中国公司法的百年发展历程大致可分为清末(1904-1914年)、中华民国时期(1912-1949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1949-2004年)三个阶段.其中,中华民国时期又可分为北京国民政府时期(1912-1...

当阳市13196675416: 1928年6月,南京国民政府公布《劳资争议处理法》,严禁罢工,禁止工人 捣毁工厂、商店.1 929年12月公布的《工厂法》对工人的劳动条件、时 间、待... -
可尚舒萨:[选项] A. 随国共两党斗争形势的变化而变化 B. 使工人运动从高潮转入低潮 C. 旨在稳定工业发展秩序 D. 使中共工作的重心转到农村

本站内容来自于网友发表,不代表本站立场,仅表示其个人看法,不对其真实性、正确性、有效性作任何的担保
相关事宜请发邮件给我们
© 星空见康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