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过程中,你遇到过“霸王条款”吗?

作者&投稿:勤琴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消费过程中,你遇到过“霸王条款”吗?~

我觉得生活中这种霸王条款其实很多,我们日常生活经常会碰到。
大多数时候人们都是能过得去就算了,多数就懒得计较了,其实实际上很多情况就是明显的侵权,作为消费者如果要较真,那还真的可以好好理论一番,甚至到消协去投诉。
给大家举个特别简单的例子:
前两天我去买砂糖橘,当时就是路边一个摊位,摊主大概是为了方便吧,要求最低购买金额不能少于十块钱。
一开始我并不知道有这个所谓的规定,我在那里挑了一些橘子,由于那个橘子不是太好了,挑的我麻烦,所以就懒得挑了。之后我就拿着让摊主给我称,结果称了一下才不到五块钱的。那个摊主说少于十块不卖,直接捧了一堆就给我往秤上放。
我当时就不干了,你那橘子那么多坏的,我挑半天都没挑出几个好的来,你给我拿一堆坏的,那我能要吗?
最后我和摊主不欢而散,他坚持少于十块钱不卖,我一生气直接不买了。
我觉得摊主的行为就是明显的霸王条款,谁规定我就得买够那个数量,我花钱想买多少买多少,谁也管不着。
还有一个网络上吐槽特别多的,某熟食店铺特别喜欢给顾客加秤,人家说要二十块钱的店员能给加出五十块来,这些明显都是不合理的,是在侵犯消费者的权益。
作为消费者,我可以选择不计较,但是我也可以选择计较,关键就在于我个人有没有那个精力,愿不愿意计较。
我们日常生活中这种情况其实特别多,比如饭店里所谓的拒绝外带酒水、商店特价商品的不退不换等等。
这些店家所谓的规定后面一般都会跟上一句话: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这就是明显的此地无银三百两,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说,由于对相关法律不够了解,所以被商家牵着鼻子走。其实这些行为都是霸王条款,作为消费者完全有权利拒绝。
国内商家很多都会制定一些“霸王条款”,目的就是为了避免后续的五毛麻烦。作为消费者,如果发现这些明显侵犯了自己的权益,那么我们完全可以拒绝履行。有人怕麻烦会选择默认这些条款,其实这是对商家侵权行为的一种纵容,让他们有恃无恐,将一些当成理所当然。消费者权益不可侵犯,我们作为消费者也应该刚起来。

遇到霸王条款,应该第一时间保存证据,然后向当地工商局进行投诉。事实上,在大家的日常生活中,经常会遇到类似的霸王条款,例如餐厅额外增加高昂服务费,但这个服务费,却没有提前告知。事实上,这绝对是违法行为。因为餐厅没有在顾客消费之前,或者在店铺显眼处,告知服务费的收费标准,反而是在顾客结账的时候,临时向顾客收取,这对于顾客来说,绝对是霸王条款,顾客可以保存发票作为证据,然后向工商局投诉,让店家退回服务费。

其实日常,我们应该懂得借助一些社会力量来帮助自己维权,也不一定只能走工商局这套道路,如果你遇到类似的坑人事件,可以直接拨打当地的新闻热线,让他们参与报道和解决,一般店家都会畏惧于这种媒体曝光,你的事情也往往可以得到很快的解决。

事实上,日常大家在消费的时候,也要养成维权意识,对一些不合理的现象,可以直接提出质疑,不用过于关注他人的目光,只有越来越多的人开始主动维护自己的权益,展现出自己的维权意识,才能让霸王条款时间越来越少。

参考资料:
霸王条款是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告示或者行业惯例等,限制消费者权利,严重侵害群众利益。
“霸王条款”之所以遭到广大消费者的痛恨,是因为个别商家利用信息不对称、供求关系不平衡,将不平等的消费条款强加给消费者。很多时候,由于消费者是以个人形式面对集体形式的商家,存在心理弱势,往往不得不自认倒霉,花了冤枉钱还得受窝囊气。
2013年12月9日,北京叫停餐饮业6种“霸王条款”。

我觉得生活中这种霸王条款其实很多,我们日常生活经常会碰到。

大多数时候人们都是能过得去就算了,多数就懒得计较了,其实实际上很多情况就是明显的侵权,作为消费者如果要较真,那还真的可以好好理论一番,甚至到消协去投诉。

给大家举个特别简单的例子:

前两天我去买砂糖橘,当时就是路边一个摊位,摊主大概是为了方便吧,要求最低购买金额不能少于十块钱。

一开始我并不知道有这个所谓的规定,我在那里挑了一些橘子,由于那个橘子不是太好了,挑的我麻烦,所以就懒得挑了。之后我就拿着让摊主给我称,结果称了一下才不到五块钱的。那个摊主说少于十块不卖,直接捧了一堆就给我往秤上放。

我当时就不干了,你那橘子那么多坏的,我挑半天都没挑出几个好的来,你给我拿一堆坏的,那我能要吗?

最后我和摊主不欢而散,他坚持少于十块钱不卖,我一生气直接不买了。

我觉得摊主的行为就是明显的霸王条款,谁规定我就得买够那个数量,我花钱想买多少买多少,谁也管不着。

还有一个网络上吐槽特别多的,某熟食店铺特别喜欢给顾客加秤,人家说要二十块钱的店员能给加出五十块来,这些明显都是不合理的,是在侵犯消费者的权益。

作为消费者,我可以选择不计较,但是我也可以选择计较,关键就在于我个人有没有那个精力,愿不愿意计较。

我们日常生活中这种情况其实特别多,比如饭店里所谓的拒绝外带酒水、商店特价商品的不退不换等等。

这些店家所谓的规定后面一般都会跟上一句话: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这就是明显的此地无银三百两,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说,由于对相关法律不够了解,所以被商家牵着鼻子走。其实这些行为都是霸王条款,作为消费者完全有权利拒绝。

国内商家很多都会制定一些“霸王条款”,目的就是为了避免后续的麻烦。作为消费者,如果发现这些明显侵犯了自己的权益,那么我们完全可以拒绝履行。有人怕麻烦会选择默认这些条款,其实这是对商家侵权行为的一种纵容,让他们有恃无恐,将一些当成理所当然。消费者权益不可侵犯,我们作为消费者也应该刚起来。



每天都在消费的你是否了解哪些属于消费者权益呢?在第39个“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我们一起来看一看日常生活中常见的霸王条款有哪些?

1、商场储物柜“如有丢失概不负责”


。商场保管消费者包裹或物品行为既是服务行为又是经营行为。寄物柜证明商场与消费者构成了保管合同关系,但商场作为保管人是无偿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保管物的毁损灭失与保管人责任】

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因此,商场这条规定是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2、


“本次活动的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



此条是典型的“霸王条款”,已经发展成了行业惯例,在服务行业具有普遍性,其目的就是商家想在促销活动中拥有绝对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格式合同的解释】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因此,商家这一声明侵害了消费者的索赔权和救济权,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3、


“买一送一,特价商品不包退换”

“售出商品,概不退还”

“打折商品不退不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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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因此,此条款侵犯了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



我没有遇见过。近期,有关“加拿大鹅”的维权事件备受关注。

今年10月,上海消费者贾女士花11400元在上海一家“加拿大鹅”专门店购买了一件羽绒服,回家后发现商标绣错、缝线粗糙,甚至还有刺鼻异味。贾女士次日向商家讨要说法时,先是遭到“所有中国大陆地区专门店售卖的货品均不得退货”的推脱,后来又被要求出具质量检测证明。

最后,在上海市消保委和全国众多媒体的多重监督之下,贾女士在一个月之后才退货成功。

类似的“霸王条款”一再出现,让消费者诟病不已。尽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但是诸如“禁止自带酒水”“消毒餐具收费”“特价、促销商品概不退换”等规定,仍然时常出现在生活中。

“我就用快递寄些紫菜,非要让我多付1元钱保价,否则就不予承运,这不就是‘霸王条款’吗?”采访中,福建福州市民雷明(化名)说起近日他给朋友寄紫菜时的遭遇,颇为气愤。最后,为了尽快将物品寄出,雷明只得“被迫”付了这1元钱。

湖南郴州市民唐天宇(化名)也曾遇到过这种情况。去年冬天,唐天宇和朋友吃完晚饭后去KTV唱歌,顺便把尚未喝完的啤酒、饮料也打包带了过去,但服务员看到他们饮用后立即冲进包房,强令唐天宇将啤酒饮料放置前台,理由是“本店不允许自带酒水”。



“这不就是变相强迫我们购买KTV的酒水吗?后来因为口渴,我们不得不花了56元购买KTV的饮用水。”唐天宇说。

“‘霸王条款’的特点是,经营者通过格式条款或店堂告示、告知、通知等推卸或免除责任,并限制或排除消费者应享有的权利。”中国法学会消法研究会副秘书长陈音江告诉《法治日报》记者,目前,“霸王条款”存在于各行各业,比如在一些店铺会以通知、告知、宣传单、告示牌等形式设置“霸王条款”,一些大型互联网平台的交易规则或用户协议中也存在不少“霸王条款”。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实际上,我们所说的‘霸王条款’就是指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陈音江说,格式条款可以提高交易效率,降低成本,但若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责任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排除或减轻自身责任,就可以视为“霸王条款”,其涉嫌侵犯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然而,因为部分消费者维权意识不强,使得这些“霸王条款”大行其道。

“现实中,部分消费者认为经营者在交易发生前已经给予提示,或认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干脆自认倒霉。其实这类条款并不具备法律效力,但由于部分消费者并不了解,误认为这些条款具备法律效力,从而放弃维权,客观上会纵容商家肆意妄为。”陈音江说。

多名受访者也表示,因为整个维权过程较为漫长,维权成本太高,十分消耗精力,所以一般遇到“霸王条款”也不会去维权,只能默默忍受。



“贵重物品,离柜概不退不换”“特殊商品不退不换”……相信不少人在购物时,遇到过商家在小票、单据上有类似的标注,可是你知道吗,其实此类条款涉嫌构成“霸王条款”。

像小票、订货单上的“特殊商品不退不换”“贵重物品,只换不退”“特殊商品不予退换,质量问题7天内可以调换”“买方订货后原则上不办理退货手续,如要求退货,视作违约”“首饰属特殊商品,不退货,不找差价”等标注,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部分小票、订货单上的霸王条款剥夺了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以及消费者的知情权。
对于处理品,新的“三包”规定,只要处理商品上未标明因“瑕疵”而处理的,销售者就应当承担“三包”责任。
执法人员当场指导纠正
在检查中,有的商场、超市规定“寄物柜属于服务性质,商场不负责保管及赔偿责任”,该规定涉嫌霸王条款。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执法人员告诉记者,此条款与物业服务合同中,对停放车辆收费但不承担任何责任条款的不同之处是不收费,但寄物柜是商场自愿向消费者提供的服务,超市不能以不收费为由为自己免责,一旦发生物品丢失现象,商场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在现场,执法人员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当场予以指导纠正。后期,执法人员将随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在此,执法人员提醒市民,在消费过程中,一定要注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霸王条款说“不”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很多消费者在购物消费过程中,都会遇到不同程度的商家的霸王条款。这些霸王条款有很多,只是我们很多消费者都还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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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我们平时去饭店,总会有一些包间。然而有些包间就有可能,有这么一些不和谐的规定:包间最低消费×××元!其实这就是个霸王条款之一。

健身房:“更衣柜内如有遗留物品将视为遗弃物品,不予保留”

旅行社:“行程仅供参考,变更恕不通知”

婚纱摄影:“订金本公司一律不退”

留学服务机构:“任何情况下不予退还已收费用”

预付消费卡:“本店对还卡有修改权和终止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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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平时网购过程中遇到的:①“先签收后验货”。②“验货可以,得先交开箱费”。③“易损易腐货物在途中损坏,腐烂,本公司不予赔偿”。④“超过30天不提货者本公司有权自行处理”。⑤“货损在总价值3%以内属于正常损耗,损失自负”。⑥“特价商品,概不退换”“金银饰品概不退换”。⑦买一赠一,赠品不实行三包。这些都属于霸王条款!

在购物消费中遇到霸王条款,发生纠纷我们该怎么解决呢?遇到这类情况,我们切勿大吵大闹,甚至武力解决。应该拿起法律武器,保护我们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可根据《消法》规定:①与经营者协商和解,②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③向有关部门投诉,④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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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城县19493017575: 大家都来说一说你平时在商场逛街有没有碰见商家的霸王条款?
张亭氧氟: 霸王条款无处不在,“本券限一次使用,不找零,不兑现”、“特价商品不退不换”等都属于霸王条款.太多啦,银行里也有很多的霸王条款,我觉得更多的时候咱们消费者面对的更多是无奈!~

临城县19493017575: 如果你在消费的过程中遇到"霸王条款"你会怎么办?现在仍有不少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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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亭氧氟: 第一,先与经营者协商解决.指出"霸王条款"的不合理之处,相互沟通,争取双方达成合意. 第二,若经营者拒不承认"霸王条款",或者明确拒绝取消"霸王条款",可以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寻求消协出面调解. 第三,因"霸王条款"给消费者造成严重损害的,消费者可以向工商行政部门举报投诉,依法对经营者处以行政处罚;或者依法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讨回公道,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 以上是小编整理的消费者可能遇到的霸王条款,上诉还对解决霸王条款,维护自己的权益作了相关介绍,在生活中如若遇到上述霸王条款,我们可以参照上述解决条款处理,已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临城县19493017575: 外出就餐遇到过哪些霸王条款?
张亭氧氟: 消毒碗筷1元/套,写着有,可以叫服务员上非消毒碗筷,要是说没有的话可以选择闪人.包间设置最低消费,这个可以有,不然都要坐包间.禁止自带酒水,这个从来都不鸟他们.带了他们敢怎么样?

临城县19493017575: 餐饮界的霸王条款:禁止自带酒水、收取消毒餐具工本费一元、包间最低?
张亭氧氟: 你好.你所提到的这些“霸王条款”的实质是加重消费者责任的格式条款,《合同法》直接规定这类条款无效,当然也就不能作为经营者收取费用的依据;另外作为普通消费者也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由其对经营者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进行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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