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土地确权的规定

作者&投稿:成王庞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2015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土地确权有哪些规定~

2015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土地确权有以下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第22条规定,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探索农村集体所有制有效实现形式,创新农村集体经济运行机制。出台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对土地等资源性资产,重点是抓紧抓实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扩大整省推进试点范围,总体上要确地到户,从严掌握确权确股不确地的范围。

扩展资料:
土地确权“总体上要确地到户”,值得关注的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和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这两方面内容在2015年一号文件中都有所涉及。
对于前者,对土地等资源性资产,要重点抓紧抓实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对非经营性资产,重点探索有利于提高公共服务能力的集体统一运营管理有效机制;对经营性资产,重点是明晰产权归属,将资产折股量化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发展多种形式的股份合作。健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和收益分配制度。
至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一直备受瞩目。文件再次强调三个前提: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分类实施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
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从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深入推进新农村建设、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等方面,对农业农村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对中国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加快发展现代农业,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参考资料来源:
中国农业农村部-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
百度百科-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

你好,以下内容是大律师网 小编根据中央出台政策的解释依据:
今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从“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引导和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加快推进征地制度改革”等方面,进一步明晰了深化改革的方向。
  土地制度是农村最基本的制度,土地制度改革是农村改革的核心内容。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成功实现土地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分离,实践证明,这项改革不仅为农村经济发展注入了活力,也对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发挥了极其重要的推动和支撑作用。这些年,我国一直在探索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取得了一些经验,也面临一些新问题,改革的脚步还需迈得更实。
  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今年一号文件首先明确要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强调核心是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农村集体土地由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民家庭承包,其他任何主体都不能取代农民家庭的土地承包地位。这等于给农民吃了“定心丸”。
  去年,我国在105个县市区开展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这是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具有标志性意义的事件。但从具体操作看,推进这项工作的难点不少,比如,有的地方存在村民之间田块互换等问题。根据这些情况,一号文件提出要充分依靠农民群众,自主协商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
  可以确权确地,也可以确权确股不确地,这一政策的提出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是将稳定的土地承包关系与具体的承包方式统筹考虑的一种探索。现实中,有些地方人均耕地较少,更适合集体经营。但无论谁来经营、怎样经营,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都不能动摇。根据这种实际情况,可以确权确股不确地,将更好地推动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的进行,保护农户权益。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国家赋予农民最重要的财产权利。现阶段,农民享有的土地财产权利并不充分,一些地方还存在承包权没有充分落实的问题。土地财产权利的不足,会制约农户财产进入社会财产增值体系、信用体系、流动体系,制约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增加。
  要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实现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目标,首先要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在这一前提下,赋予农民对承包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此外,与农民土地财产权利紧密关联的就是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如何入市的问题。在我国,城乡之间“同地不同权”、“同地不同价”的问题由来已久。农村集体土地不能直接上市交易,国家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按照土地的原有用途收益来补偿。这不仅造成耕地快速减少、粗放用地现象严重,也加剧了城乡之间的不平等。对此,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明确要求,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按照这一要求,只要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维护了农民权利,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将在土地市场获得与国有土地同权同价的待遇,成为农民财产性收入增加的来源之一。
  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另一重要内容,是改革农村宅基地制度,完善农村宅基地分配政策。一直以来,农民住房财产权没有得到足够体现,既不能抵押,也不能转让。但是,农民住房财产权的实现不能简单照搬城市,推行改革也不意味着农民的宅基地可以自由买卖。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是一个重大问题,需要在实践中探索,必须慎重稳妥推进。
  总之,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事关重大,一定要坚持审慎、稳妥的原则,做好试点工作,规范有序推进。

一、明确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范围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确权登记发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遗漏。  

二、依法依规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政策文件以及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有利生产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在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以及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基础上,依法有序开展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三、加快农村地籍调查工作。各地应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原则,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城镇地籍调查规程》等相关技术规定和标准。

四、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确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遵循“主体平等”和“村民自治”的原则,按照乡(镇)、村和村民小组农民集体三类所有权主体,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

五、依法明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代表。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受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委托行使所有权;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扩展资料:

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分为两种,一种是国有土地所有权,主要是城镇范围内的土地;一种是集体土地所有权,主要是农村范围内的土地。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登记发证工作总的来说,做的是不错的。这次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要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农民宅基地使用权等三权的登记发证工作。

土地确权的五项原则:

一是依法依规原则。

二是便民高效原则。

三是因地制宜原则。允许各地根据自身的经济、社会、技术条件和工作基础,在满足维护农民土地权益和管理需要的前提下,进一步细化政策,选择合适的技术手段。

四是急需优先原则。

五是全面覆盖原则。即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应覆盖到全部农村集体土地,包括林地、草地等。

参考资料

中国农业部官网-《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



根据2018年一号文件第九条: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强化乡村振兴制度性供给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必须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要以完善产权制度和要素市场化配置为重点,激活主体、激活要素、激活市场,着力增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依法依规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政策文件以及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有利生产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在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以及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基础上,依法有序开展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扩展资料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是为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而制定的法规。2018年1月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由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自2018年1月2日起实施。

提高农村民生保障水平,塑造美丽乡村新风貌

乡村振兴,生活富裕是根本。要坚持人人尽责、人人享有,按照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的要求,围绕农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一件事情接着一件事情办,一年接着一年干,把乡村建设成为幸福美丽新家园。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



一、明确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范围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确权登记发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遗漏。  


二、依法依规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政策文件以及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有利生产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在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以及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基础上,依法有序开展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三、加快农村地籍调查工作。
各地应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原则,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城镇地籍调查规程》等相关技术规定和标准。

四、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
确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遵循“主体平等”和“村民自治”的原则,按照乡(镇)、村和村民小组农民集体三类所有权主体,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

五、依法明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代表。
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受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委托行使所有权;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拓展资料

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没有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乡(镇)集体土地所有权由乡(镇)政府代管。在办理土地确权登记手续时,由农民集体所有权主体代表申请办理。集体经济组织的具体要求和形式,可以由各省(区、市)根据本地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依法确定。



根据2018年一号文件第九条: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强化乡村振兴制度性供给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必须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要以完善产权制度和要素市场化配置为重点,激活主体、激活要素、激活市场,着力增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拓展资料:

(一)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完善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在依法保护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户承包权前提下,平等保护土地经营权。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可以依法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入股从事农业产业化经营。实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工程,培育发展家庭农场、合作社、龙头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和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

(二)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系统总结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经验,逐步扩大试点,加快土地管理法修改,完善农村土地利用管理政策体系。扎实推进房地一体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不得违规违法买卖宅基地,严格实行土地用途管制,严格禁止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

(三)深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坚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正确方向,发挥村党组织对集体经济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防止内部少数人控制和外部资本侵占集体资产。研究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充实农村集体产权权能。全面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深入推进集体林权、水利设施产权等领域改革,做好农村综合改革、农村改革试验区等工作。



2018年2月4日,第15份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正式发布。内容如下:

根据2018年一号文件第九条: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强化乡村振兴制度性供给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必须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要以完善产权制度和要素市场化配置为重点,激活主体、激活要素、激活市场,着力增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一)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落实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政策,衔接落实好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的政策,让农民吃上长效“定心丸”。全面完成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现承包土地信息联通共享。完善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在依法保护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户承包权前提下,平等保护土地经营权。

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可以依法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入股从事农业产业化经营。实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工程,培育发展家庭农场、合作社、龙头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和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

(二)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系统总结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经验,逐步扩大试点,加快土地管理法修改,完善农村土地利用管理政策体系。扎实推进房地一体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

完善农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政策,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不得违规违法买卖宅基地,严格实行土地用途管制,严格禁止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

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前提下,允许县级政府通过村土地利用规划,调整优化村庄用地布局,有效利用农村零星分散的存量建设用地;预留部分规划建设用地指标用于单独选址的农业设施和休闲旅游设施等建设。对利用收储农村闲置建设用地发展农村新产业新业态的,给予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奖励。进一步完善设施农用地政策。

(三)深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集体成员身份确认,加快推进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推动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探索农村集体经济新的实现形式和运行机制。坚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正确方向,发挥村党组织对集体经济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防止内部少数人控制和外部资本侵占集体资产。

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引导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上述权益。研究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充实农村集体产权权能。全面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深入推进集体林权、水利设施产权等领域改革,做好农村综合改革、农村改革试验区等工作。

知识拓展

农村土地确权的现实意义

好处1:农村二轮承包的延续,让农民放心

自从1998年开始的农村土地二轮承包开始后,明确了我国农用耕地承包期为30年,之后又提出“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不再限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缔约期限”。

但是很多地方都处于“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如果长久不变必定会导致新生人口分不到土地,这是不公平的,所以以确权来保证农民对土地的所有。

好处2:有效保护农民财产

土地没有确权之前,没有明确农民对土地的相对权利,所以出现了很多强征、强占农耕地的现象,而农民成为了受害者,没有得到应有的利益。

而现在土地确权后,就算是政府前去征地,也必须和咱农民“谈判”,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征用规定,如果咱农民觉得不合适,可以拒绝,从此土地成为农民的一项“固定资产”。

好处3:贷款方便

以前咱农民贷款很不方便,因为没有可以认定的抵押物,只能用联保等方式,而且贷款额度也不大。

这回确权后,土地使用证可以成为一种资产来作为抵押,大大方便了农民贷款,解决农民生产资金紧张的问题。

好处4:农民可放心大胆往地里投入、流转

以前,各地对于农民开垦出来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四荒地”没有统一的确权政策,虽然实际种植依然是原来开垦的农民,一些农民担心以后这地到底能不能归自己,自己到底能种多久,而且土地流转也存在信任问题,承包土地的人对于能种多久也心里没有底,不敢贸然承包或者承包太多年限。

对于“四荒地”确权之后,农民可放心大胆往土地投入基础设施建设,同时对于土地流转也可增加信任度,对增加收入功不可没。

土地确权对于保护农民资产,给农民吃了一颗定心丸,实现“耕者有其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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