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所有权人如何认定?父母建的房子,子女是否是共有人?

作者&投稿:范垄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父母和成年子女共同造的房子,子女是该房屋的财产共有人吗?~

1、房屋所有权如何分配?

父母两人,子女三人共同享有房屋所有权,是共同共有,而不是按份共有。

依据:
《物权法》
第一百零三条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2、丙是否能通过起诉 要求法院裁决撤消这两张证书?

当然可以。

3、需要怎样的证据?

需要建房时的出资证明,如果能找到一些知情的证人就更好了。

4、现在房子面临拆迁, 是否可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禁止拆房?

不可以,但是可以要求保全因拆房而得到的补偿款!

一般情况下,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是属于家庭成员共同共有的财产,但未成年人除外。如果在申请建造房屋时未成年人是己满16周岁的家庭成员,建房时已以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并用于家庭生活的,或者以自己的劳动作为建房的劳动投入的,可认定为共同所有权人。 否则,父母农村宅基地上建的房子是归父母的,子女是没份的。你公公百年之后,如果没立遗嘱说房子给谁,那包括儿女在内的所有第一顺位继承人都有份。
【案例】
张某(男)与宋某(女)登记结婚,生育一子张小某。1994年8月,张某以自己名义向当地政府申请翻建位于某村360号院内北正房4间,获得批准,其中翻建批示上载明,申请人为张某,同住人口为宋某、张小某。次年5月,张某及宋某将申请翻建的房屋建成,后一家三口一直居住在此院落内。2010年,张小某与王某结婚,因没有能力购置房屋,张小某在婚后与父母同住。因日常琐事经常发生摩擦,导致张小某夫妇与张某夫妇关系日益紧张。2017年,张小某向张某提出分家,并要求分得上述4间北正房中西数第一、第二间。张某以房屋系自己所建,与张小某无关为由,拒绝张小某分得房产的要求,并限期张小某半年之内搬离360号院。后张小某以要求和父母分家析产为由,诉至法院,并主张360号院内4间北正房系其与父母的家庭共有财产,要求判决西数两间归其所有。
庭审中,张某夫妇辩称,建设涉案房屋时,张某尚未成年,既未出工也没有出力,故主张涉案房屋上的财产权利应归自己所有,与张小某无关。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房屋是张某夫妇所建,建房时张小某尚未成年,据此认定张小某不享有涉案房屋的财产权利份额,并驳回了张小某的诉讼请求。

大家都知道,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归农民集体所有,而对于农村房屋所有权人如何认定?大部分人还不是很清楚。

一、农村房屋所有权人如何认定?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农村房屋所有权人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宅基地的使用权人;二是房屋的建造者。

1、关于宅基地的使用权人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有资格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应当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宅基地使用权;而且,我国实行”一户一宅“制度,宅基地以户为单位进行配置。

所以,宅基地申请都是以户为单位的,宅基地经审批后,家庭内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户籍的成员对所申请的宅基地享有同等权利,都是宅基地的使用权人。

2、关于房屋的建造者

房屋建造分为两种,一种是出力建造,即由家庭成员利用自身技术和体力亲自建造房屋;另一种是出资建造,即家庭成员出资购买材料、雇佣他人建造。也就是说,不管是出力建造还是出资建造,都可算作是房屋的建造者,而且在现实生活中,这两种建造方式可能会有交叉,即既出力又出资。

特别提醒:我国不动产实行登记制度,谁拥有不动产权证,谁就拥有房屋的所有权。而在农村,还有很多房子是没有产权证的,建议尽快到当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

二、父母出资建的农村房屋,子女是否是共有人?

由上文可知,农村房屋所有权人的认定需要满足两个条件。

如果第一个条件已满足,那要判断子女是否是共有人,就要看第二个条件是否满足了。如果在申请建造房屋时,子女已以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并用于家庭生活的,或者以自己的劳动作为建房的劳动投入的,则可认定为房屋的共同所有权人; 否则,房屋所有权是归父母的,子女是没份的 。

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是属于家庭成员共同共有的财产,但未成年人除外(因未成年人没有出资或出力的能力)。

【案例分享】

张某(男)与宋某(女)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张小某。1993年9月,张某以自己名义向当地政府申请翻建房屋,获得批准,其中翻建批示上载明,申请人为张某,同住人口为宋某、张小某。次年,翻建的房屋建成后,一家三口一直在翻建的房屋里居住。

2010年,张小某与王某结婚,张小某婚后与父母同住。但因日常琐事双方经常发生摩擦,导致张小某夫妇与张某夫妇关系日益紧张。

2017年,张小某向张某提出分家,并要求分配房产。张某以房屋系自己所建,与张小某无关为由,拒绝张小某分得房产的要求,并限期张小某半年之内搬离其所建房屋。后张小某将此事诉至法院,并主张涉案房屋为其与父母的家庭共有财产,要求判决部分房屋产权归其所有。

庭审中,张某夫妇辩称,建设涉案房屋时,张小某尚未成年,既未出工也没有出力,故主张涉案房屋上的财产权利应归自己所有,与张小某无关。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房屋是张某夫妇所建,建房时张小某尚未成年,据此认定张小某不享有涉案房屋的财产权利份额,并驳回了张小某的诉讼请求。



农村房屋所有权人如何认定?父母建的房子,子女是否是共有人?

大家都知道,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归农民集体所有,而对于农村房屋所有权人如何认定?大部分人还不是很清楚。

一、农村房屋所有权人如何认定?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农村房屋所有权人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宅基地的使用权人;二是房屋的建造者。

1、关于宅基地的使用权人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有资格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应当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宅基地使用权;而且,我国实行”一户一宅“制度,宅基地以户为单位进行配置。

所以,宅基地申请都是以户为单位的,宅基地经审批后,家庭内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户籍的成员对所申请的宅基地享有同等权利,都是宅基地的使用权人。

2、关于房屋的建造者

房屋建造分为两种,一种是出力建造,即由家庭成员利用自身技术和体力亲自建造房屋;另一种是出资建造,即家庭成员出资购买材料、雇佣他人建造。也就是说,不管是出力建造还是出资建造,都可算作是房屋的建造者,而且在现实生活中,这两种建造方式可能会有交叉,即既出力又出资。

特别提醒:我国不动产实行登记制度,谁拥有不动产权证权证,谁就拥有房屋的所有权。而在农村,还有很多房子是没有产权证的,建议尽快到当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

二、父母出资建的农村房屋,子女是否是共有人?

由上文可知,农村房屋所有权人的认定需要满足两个条件。

如果第一个条件已满足,那要判断子女是否是共有人,就要看第二个条件是否满足了。如果在申请建造房屋时,子女已以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并用于家庭生活的,或者以自己的劳动作为建房的劳动投入的,则可认定为房屋的共同所有权人; 否则,房屋所有权是归父母的,子女是没份的 。

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是属于家庭成员共同共有的财产,但未成年人除外(因未成年人没有出资或出力的能力)。

【案例分享】

张某(男)与宋某(女)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张小某。1993年9月,张某以自己名义向当地政府申请翻建房屋,获得批准,其中翻建批示上载明,申请人为张某,同住人口为宋某、张小某。次年,翻建的房屋建成后,一家三口一直在翻建的房屋里居住。

2010年,张小某与王某结婚,张小某婚后与父母同住。但因日常琐事双方经常发生摩擦,导致张小某夫妇与张某夫妇关系日益紧张。

2017年,张小某向张某提出分家,并要求分配房产。张某以房屋系自己所建,与张小某无关为由,拒绝张小某分得房产的要求,并限期张小某半年之内搬离其所建房屋。后张小某将此事诉至法院,并主张涉案房屋为其与父母的家庭共有财产,要求判决部分房屋产权归其所有。

庭审中,张某夫妇辩称,建设涉案房屋时,张小某尚未成年,既未出工也没有出力,故主张涉案房屋上的财产权利应归自己所有,与张小某无关。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房屋是张某夫妇所建,建房时张小某尚未成年,据此认定张小某不享有涉案房屋的财产权利份额,并驳回了张小某的诉讼请求。

农村房屋所有权人是根据房产证上的名字认定的,只有在房产证上有名字的人才是这个房子的所有权人。
子女不是共有人,因为父母建的房子上面一般都会写上父母自己的名字,那么这份财产就和子女没有关系。

农村房屋所有权人是按照房屋土地使用证上的所有人来划分,父母建的房子,按照法律来说需要在房屋土地使用证上将自己儿女的名字加上去才是共有人。

农村房屋所有权应属于户口人员所有吧,父母建的房子女是享有继承权的。父母建的房,如果父母指定子女是可以是共有人,那子女也可以是共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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