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体投标的责任承担

作者&投稿:仝骨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 在联合体投标业务中,针对联合体的责任承担方面,有争议的往往不是联合体责任承担的形式,在这方面,现行法律已有明确规定,联合体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实务中争议主要集中在联合体承担责任的范围上面,此争议中的“范围”并非指赔偿责任的具体内容,而是指向索赔主体。详言之,联合体成员是仅仅针对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还是也对其下游的分包商、供应商等承担连带责任。因现行法律法规并未有明确细致的规定,因而引发较多讨论,本文拟结合实际对上述问题进行讨论。
一、关于联合体连带责任承担的主要法律法规
(一)《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三)《建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2号)第十条第二款
      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的,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复杂程度,合理确定牵头单位,并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联合体成员单位的责任和权利。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就工程总承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应当注意的是,上述关于联合体的连带责任规定上,乍看大同小异,但是在具体规定上因个别细致差异,从而引发了本文的讨论。《招标投标法》以及《政府采购法》中关于连带责任的规定中均强调了系对招标人、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而在《建筑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中则缺少了该主体限定,正因为如此,实务中有观点认为联合体的连带责任不仅仅针对于上游的招标人,也针对下游的分包商。
二、联合体对招标人的连带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三款规定,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换言之,连带责任的承担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或者当事人间明确的约定。《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以及《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均明确约定联合体要对招标人、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因而联合体对于招标人的连带责任属于法定责任。在住建部和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通用部分第条已经规定“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在实务中,个别情况下,联合体内部会再单独约定不对外承担连带责任,进行责任承担的划分,但该协议属于联合体内部的责任约定,不具有对抗外部第三人的效力,仅能作为一方承担责任后的追偿依据。
三、联合体对下游分包商的责任承担
      关于联合体对下游分包商的责任承担上,如联合体共同作为合同主体与分包商签订合同,通常二者均需向分包商承担责任,但实务中较常发生的情况是联合体一方单独与分包商签订合同,此种情况下,联合体是否需要对外承担连带责任?笔者通过裁判文书网进行案例检索,找到的多数案例均支持了联合体对下游分包商的连带责任,在个别案例中,也有法院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主张联合体单独对外签署合同的,应当单独对外承担责任。
(一)支持联合体对下游分包商的连带责任
      1.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2076号案

      该案中法院认为对外实施工程的行为也属于履行总承包合同的行为,属于联合体承担连带责任的范围。
      2.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鲁民申2786号案件

      在本案中,关于连带责任的认定上,法院认为虽然联合体一方并非分包合同签订主体,但其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实际参与行为,因而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二)不支持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发民申7296号案件

      在本案中法院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排除了联合体对外的连带责任,认为未签订分包合同的联合体一方无需对下游分包商承担连带责任。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与前述第一个案例同为最高院做出的裁定,但出现了相反观点。
      实务中关于联合体对下游分包商承担连带责任之所以有诸多争议,存在多种原因。以工程总承包合同为例,首先,联合体各方作为主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总承包合同后,在实际履行中往往各自为政,勘察、设计、施工、运营等各部分的权利义务内容界定清晰,在一些合同中还约定单独与招标人进行结算。各方为完成己方的承包部分,单独与分包商签订合同,其他联合体各方对此参与较少或基本不参与。此时,因联合体一方单独对外签署的合同引发的纠纷,其他联合体成员显然不愿意与其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其次,从各方利益分配的角度而言,在某个工程总承包项目中,设计方的全部设计费可能仅有100万,而施工方与分包商之间的纠纷涉及到的款项金额可能达到几百万,即使后续设计方可进行追偿,设计方也不愿与施工方就此承担连带责任,承担风险。
四、小结
      依据《民法典》规定,连带责任属于法定或约定责任,前文提到的法律法规中,其实没有任何一条规定明确的指出联合体连带责任的范围包括分包商,明确指出的索赔主体仅仅有招标人。但目前实务中的多数观点倾向于支持联合体对分包商的连带责任,这就要求在此类项目中,联合体成员在选择搭档时应当更加谨慎,除了关注对方的业务资质,还要考察对方的履约能力、资金能力、工程管理能力等各方面情况,良好的情况是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形成彼此的合作默契,这样才能真正发挥联合体投标的优势,避免承担不必要的连带责任。


联合体投标的法律规定
联合体投标需要遵循多种法律规定和要求,需要各方通过合规的方式组建联合体,按照要求进行投标,防范风险和纠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投标人应当具有下列条件:(一)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良好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

联合体牵头人的责任
必须联合体全体成员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无论是联合体的主体单位,还是其他各方都应当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的分工。各方在完成工程建设任务过程中均应享有的权利包括:项目监督权、知情权、有关招标项目的信息共享权、收益权、项目分工中的协调权、损失追偿权、参与项目管理权...

联合体投标注意事项介绍?
原因很简单:虽然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中明确规定“联合体各方应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然而当这种“连带责任”缺少相应的权利,义务,利益,责任的因素支持,就如同一缕青烟拴不住任何人,“连带责任”也仅仅就是四个字的摆设而已。更多关于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

联合体中标后合同如何签订
(三)联合体中的某一方违反合同,采购人都有权要求其中的任何一方承担全部责任。联合体的任何一方均不得以其内部联合体协议的约定来对抗招标人。联合体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招标不得强制投...

投标联合体需具备的三个条件
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联合体成员各方需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要求所有联合体成员的注册资本均需达到上述金额,这在理论上意味着联合体投标人的资金实力要比单一主体投标人强两倍以上,而实际上只要有一家联合体成员单位的注册资本达到要求,联合体投标人的条件就优于单一主体投标人了。因此,对于...

联合体投标保证金规定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是联合体各方的自愿行为,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投标人也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二、联合体投标保证金由...

联合体投标什么意思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联合体投标已经中标,但是我们没有联合体中标后的管理经验,我想问一下...
与其所享有的权利相对应,牵头单位也应承担相应的义务:一、承担投标联合体内部的组织管理工作和沟通协调工作的义务。这既是牵头单位的一项权利,同时也是其不要推卸的义务。二、负担管理工作中的开支的主要部分或全部。三、就招标的工程项目对招标方承担主要责任。做为投标联合体的牵头单位,通常也和其他...

如何确定联合体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联合体各成员对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要求联合体全体成员的注册资本达到上述数额,理论上是指联合体投标人的资本实力是单一标的投标人的两倍以上。事实上,只要合资企业一方的注册资本符合要求,合资企业投标人的条件就优于单一标的投标人。因此,要求联合体所有成员具备与注册资...

【汇总】关于联合体投标的所有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我国《招标投标法》...

岫岩满族自治县19259112011: 联合体投标责任 -
张灵康司: 从题目上看,甲公司仅仅是对联合投标协议中的义务违约,没有说对投标项目违约,所以选择答案1.参考 投标人联合投标及资格的确定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

岫岩满族自治县19259112011: 联合体投标各方须共同签章同时公示,各需承担什么责任 -
张灵康司: D 答案解析: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 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

岫岩满族自治县19259112011: 工程法规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及其连带责任是什?工程法规联合体共同投
张灵康司: (一)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二)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投标; (三)联合体参加资格预审并获通过的,其组成的任何变化都必须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征得招标人的同意; (四)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 (五)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岫岩满族自治县19259112011: 联合体投标时,对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具体按照什么划分?按出资比例承担连带对吗? -
张灵康司: 《招标投标法》三十一条规定: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但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联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给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该款很明确的告知我们联合体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是法律规定的. 联合体协议是联合体各方之间用来划分工作范围及权利义务的协议,是通过约定来实现的.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是法定的,不能通过约定来规避责任.

岫岩满族自治县19259112011: 工程建设联合体与招标人之间的外部关系和责任有哪些呢?
张灵康司: 工程建设联合体中标后,联合各方共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即招标人有权要求联合体的任何一方履行全部合同义务,联合体的任何一方均不得以其内部联合体协议的约定来对抗招标人.工程建设联合体的合伙性决定了联合体各方对招标人就招标项目必须承担连带责任,这有利于联合体各方增强责任感,既要依据联合体内部协议完成自己的工作职责,又要互相监督协调,保证整体工程项目的合格.对于招标人而言,一旦招标的工程项目出现应由联合体承担责任问题,他可以选择联合体中的任何一方或多方要求其承担部分或全部责任.

岫岩满族自治县19259112011: 若联合体中标,联合体各方应承担什么责任?
张灵康司: 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岫岩满族自治县19259112011: 如何理解联合体投标?
张灵康司: 1、联合体承包的联合各方为法人或者法人之外的其他组织.形式可以是两个以上法人组成的联合体、两个以上非法人组织组成的联合体、或者是法人与其他组织组成的联...

岫岩满族自治县19259112011: 什么是联合体呢?
张灵康司: 1、什么是联合体 联合体投标是一种特殊的投标人组织形式,一般适用于大型的或结构复杂的建设项目. 2、联合体的资质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

岫岩满族自治县19259112011: 关于联合体投标的招投标法有什么具体规定? -
张灵康司: 《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对联合体投标均有规定,这些规定的内容都是一致的.即我国现行招投标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联合体类型是合伙型投标联合体,属于《民法通则》第52条规定的“合伙型联营”.这种联...

岫岩满族自治县19259112011: 请问谁知道什么是联合体?
张灵康司: 根据《招标投标法》,对于联合体有如下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 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 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 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 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 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 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 标人之间的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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